近年來
随着公民安全意識不斷增強
飲酒後不能開車已成為社會共識
但是,酒後在地下停車場等道路上
開車、挪車等行為
是否屬于“酒駕”呢?
(圖源網絡 侵删)
某日,王先生駕車至某商場飯店與朋友聚會,其間飲酒暢談。王先生知曉酒後不能開車,便在聚會結束後預約了代駕,約定在商場地下車庫門口碰面。随後,王先生駕車自地下停車場行至出口,在此處執勤的交警将其車輛攔下檢查。
經呼氣檢測、血液檢測,王先生體内酒精含量達到醉駕标準。公安機關查明,王先生是該機動車的所有人,該車的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公安機關認定其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對他作出了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王先生不服該行政處罰,認為公安機關在本案驗證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式驗證導緻主要證據不足且适用法律錯誤,遂起訴至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提供了執法記錄儀視訊,證明了由民警帶原告至醫院抽血、封存、确認、送檢等執法過程,符合相關規定,送檢血樣符合鑒定條件;被告認定原告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有司法鑒定意見書、機動車行駛證、原告訊問筆錄及現場執勤交警執法記錄儀視訊等證據為證,被告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法律後果明确且無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的空間,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
飲酒後在公共停車場駕駛機動車
同樣屬于酒後駕車
本案中涉及到的商場地下停車場
為公共停車場
社會機動車輛可以通行
顯然屬于“道路”範疇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
隻要存在飲酒後
駕駛機動車(營運機動車)的行為
就屬于“酒駕”
存在醉酒駕駛機動車(營運機動車)的行為
即構成“醉駕”
公安機關依法認定其駕駛行為
屬于“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
并對王先生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
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适用法律正确
自2023年12月28日開始
《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
即“醉駕處罰新規”正式實施
在新規實施後
“飲酒後在停車場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呢?
“醉駕處罰新規”中明确,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本意見的規定決定是否立案。
對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例如: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
當然新規也明确了
需從重處理的十五種醉駕情形
一般不适用緩刑的十種醉駕情形
在此提醒駕駛員
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拒絕僥幸
時刻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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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