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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魯縣阻民種地的結果,很可能依舊是讓農民補繳100萬的承包費

作者:商業新聞

先了解幾個基本情況:

1.合同簽訂于2004年,合同期為30年,合同款于2022年付清。在合同裡,這塊地屬于牧地而不是耕地。2018年國土第三次調查時該地塊從牧地更改為耕地。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環節沒有交代清楚,就是農民對該地塊改造的過程中,村鎮兩級是否對該地塊進行了改造撥款。

2.2018年至今的6年,雙方有沒有就該地塊的性質及收費進行過溝通,未知。

2.開魯縣被确定為“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試點機關”後,要求承包農民補繳每畝200元的差價,這個差價屬于牧地和耕地之間的差價,通過涉事人員的言語我們可以推測事發前雙方肯定交涉過,但肯定也沒有談妥。

4.當地有這種情況的不止這一戶人家,而且有人已經補繳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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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通告

我先說說作為官方正确的處理方式:1.協商;2.若協商不成,走訴訟程式;3.要求執行;4.拿到補繳費用。在中國農村,大多數走完第一步就走完了全程(事實上開魯縣補繳費用的農戶也确實存在),但是這戶人家承包的目的面積達到了5000多畝,以每畝200元計,需要100萬元。我經常去中西部農村,一般隻要超過5000元的收費,農民都是通過分期償付的,很少需要一次繳清,村一級機關也不會強行追讨。這次之是以起了沖突,一個重要原因應該是承包農民明确表示不願意補繳,另外,已經補繳費用的另外一些農民的不滿,肯定也起到了相當的助力,不難想象,很可能有人越級上報到了縣一級主管部門,是以才會由鎮一級出面如此雷厲風行來執行。

開魯縣阻民種地的結果,很可能依舊是讓農民補繳100萬的承包費

鎮一級出面

那麼作為村鎮縣各級主管部門,讓農民補繳費用是否合理呢?這首先要看2004年合同中的互相約定是什麼,即政府部門是否有合同的變更權和解釋權,如果有,則“情勢變更”就有存在的基礎。其次也就是我們之前談到的土地改造中,是否三級主管部門也有投入,如果有,就有了補繳費用的客觀條件。這裡我談談我的一些看法:通過其他農民已經補繳費用的現實情況來看,我可以推測以上兩點應該都是存在的。至于土地改造投入是以什麼形式和性質投入的,因為公開披露的情況太少了,我們無從确定,鑒于雙勝村緊鄰新開河,我猜測這種投入大機率就是水網鋪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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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勝村

當然,單單就看通告,你可能會有錯覺:為何訴訟雙方均為村民,難道不是鎮一級主管部門出面執行的嗎?這事和村民有什麼關系?這其實也不難了解,我也不用解釋。另外,目前村鎮縣三級想要收到補繳款,隻能走司法程式了,因為該事已經形成熱點,繼續用強肯定是不行的。更何況,走司法程式是有把握赢下來的,隻不過費時費力而已。而一旦判決作出,鑒于承包農民已經趸交全部承包款,沒有了回轉的餘地,補繳100萬幾乎沒有懸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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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地

最後談兩個點,是我對于這一事件的看法:

第一,農村一線上司幹部,處理具體問題不能用蠻勁,用蠻勁激化沖突是很愚蠢的。中國絕大多數農民都是不願意惹事的,隻想搞好自己那一畝三分地,是以哪怕面對村一級的權威,他們也是可以讓步就讓步,更别說鎮一級或者縣一級的了。該地塊的承包費已經趸交,對于任何一級主管部門并不存在繳款拿不到的風險,大家慢慢來,可以說理就說理,說不通也可以走訴訟的管道,阻礙種植怎麼都是說不過去的!退一萬步來說,不種什麼也收不到,種出來的東西沒準還可以抵充補繳款,雙赢的事情何必搞成雙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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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

第二,中國目前仍舊屬于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期,是以簽訂長期合同存在很大風險。類似于這種超過30年的合同,合同期周期一定會大于政策周期,合同周期内政策發生變化幾乎是肯定要發生的。而且就中國目前的情況來說,各方面都存在欠缺,無論是合同執行、保障、後續賠償、司法條款變更等等都隐藏着各種風險。是以在我看來,這種超長期合同(包括債券)的簽訂一定要非常謹慎才行,因為你承擔的很多東西你既無法看到,也無法預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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