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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思議的花季少女殒落後的悲情故事

作者:萬象叢生

文/圖 杜先福

不可思議的花季少女殒落後的悲情故事

任永林的姨姐夫接受采訪時錄音,背後是任永林

花季少女無辜殒命

任洪瓊,1988年12月出生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八角鄉染房村2組一個村幹部家庭。父親任永林當過兵,在部隊加入了中國共産黨,退伍後長期擔任染房村會計。母親張秀英在家務農。

2001年9月,差3個月才滿13歲的任洪瓊考上國中,于9月5日被母親張秀英護送到離家20華裡的石樓鄉初級中學,成為一年級二班新生。

因為學校無宿舍,校方就叫離家遠的學生投親靠友在學校附近自找住宿。

當張秀英正在為女兒尋找住宿時,巧遇丈夫任永林國中時的同學、住在石樓鄉場上的建築老闆韓某賢。

韓某賢說,他家有空房,離學校僅百餘米,很友善,叫任洪瓊去他家住宿。并要任洪瓊順便再找10來個同學,一同去住。

于是,任洪瓊就邀約了男女同學共10餘人,住進了韓某賢家,約定每間屋子每學期付給韓某賢水電費200元。

因為任洪瓊的爸爸是韓某賢的同學,韓某賢就特别關照任洪瓊住了一個單間,而其他同學則是幾人住一間。

韓某賢的老婆王文瓊對任洪瓊特别喜愛,叫任洪瓊在一起吃飯,生活上對任洪瓊極盡關照。

2001年9月28日早上8時許,韓某賢突然給任永林打來電話說:“任永林,你趕快到石樓鄉來,你女兒昨晚被我老婆殺了。”

任永林當即就懵了,趕緊給家住南充市區的姨姐夫蒲振生打電話說:“我二女子被人殺了,請姨姐夫趕快到石樓鄉去。我們在石樓鄉見。”

上午10時許,任永林、張秀英夫婦和姨姐夫蒲振生趕到石樓鄉時,韓某賢住房外已是人山人海。公安、鄉鎮幹部早已到了現場。

任永林及其親友要求見見任洪瓊的屍體,但公安幹警不讓見。任永林及其親友問幹警“為什麼韓某賢可以自由進進出出,死者親屬為什麼不能看一看屍體!”

公安幹警說不讓看就是不讓看,這是規定。一方要求見屍體,一方不讓看,雙方僵持着。

整整六七個小時過去。

直到下午4時許,幹警要将屍體運走,但任永林和在場成百上千的群衆強烈要求就地驗屍。

經再三協調,任洪瓊的屍體終被擡到室外。

經勘驗,任洪瓊後腦被打爛,血肉模糊,前額一個洞,右手腕及手指被折斷,頸部有掐痕,臂部有血泡,外陰部腫脹并有血痕,内褲有血迹,捅進陰道的沙團帶血迹。

當法醫檢查死者陰道後,對在場的刑警大隊長王某嘀咕了幾句,王某當即叫一直自由進出現場的韓某賢不要再走動。

之後,韓某賢被帶到警察局接受調查。

傷情勘驗完畢,任洪瓊的屍體被公安幹警送往南充市殡儀館存放,叫任永林夫婦回家聽候處理通知。

任洪瓊,這個花蕾般的少女,生命就此永遠地劃上了句号。

鎮政府幹部、派出所所長捉刀代筆:家屬“同意”不要骨灰

9月29日,嘉陵區公安分局通知任永林去警察局,任永林尚處于極度的悲憤之中,腦子昏昏濁濁,擔心去警察局出差錯,就請支部書記一同前住。

到了警察局刑警大隊,一名幹警拿出一份材料叫任永林簽字,任永林拿過筆就要簽,支部書記見幹警把材料上半部分折疊起來,就對任永林說:“永林你不慌簽字,你看了材料寫的什麼再簽字,”

幹警聽支書說要看材料 ,就趕緊說:“哦,我拿錯了。”

幹警奪過材料,然後就把任永林叫到另一間屋子,拿出一份材料又叫任永林簽字,這個幹警仍将材料上半部份折疊起來。

任永林完全相信公安幹警是秉公辦事的,是以連看都沒看材料到底是什麼内容就把字簽了。

出來時,任永林經過一間辦公室,看見一間辦公室内韓某賢喝着茶正與幹警有說有笑,根本不象什麼嫌疑人。

任永林當時并沒在意,任永林是共産黨員,是村幹部,他自己都是為老百姓辦事的人,是以他完全相信公安機關也是為老百姓辦事的,他相信幹警一定會秉公辦案。

9月30日,任永林又得到通知,叫他去嘉陵區西興工委聽偵破結果,要求去的人最多不能超過5人。

任永林夫婦及姨姐夫來到西興工委。西興工委、石樓鄉黨委、八角鄉政府、公安分局刑警大隊、西興派出所等機關的上司十餘人早已到會。

會上,刑警大隊上司簡要講述了一下發案情況,他說:“任洪瓊的死是因為王文瓊懷疑她拿了6元錢,王文瓊要搜任洪瓊的身,任洪瓊不同意就被王文瓊殺害了,殺任洪瓊時,王文瓊的神經是正常的。”

會上,沒有細述任洪瓊被殺的過程,也沒有宣讀屍檢情況。

任永林夫婦懷疑任洪瓊是被人奸殺的,提出要看屍檢報告,并就任洪瓊是否被奸殺要求重新屍檢。

刑大上司說屍體已檢驗過了,要看屍檢報告隻有下午到警察局去看。

下午,任永林和姨姐夫蒲振生一同來到刑警大隊,幹警拿出屍檢報告,任永林看到三分之一左右,一名幹警走來說:“别看了别看了,我馬上要送檢察院!”

說着就把屍檢報告拿走了。

任永林堅持懷疑女兒是被人奸殺,要求警察局重新屍檢,以便給個準确的說法。

幹警說,人是王文瓊殺的,經審查韓某賢沒有問題,他已經回去了。任永林對此解釋始終持懷疑态度,堅持要求公安機關重新屍檢并從女兒是否被人奸殺立案偵查。

幹警告訴他說:辦案子是公安機關的事,希望他相信公安機關會秉公辦案,叫他回去等候最終結果。

國慶節放長假。任永林耐着性子等到10月10幾号,又去警察局,打聽最終結果,但刑警大隊說主辦案件的幹警不在,情況不清楚。

過了幾天,還在苦心等待女兒被殺最終結果的任永林,卻得到一個令人震驚的消息:王文瓊被釋放了,因為她殺人時患了精神病。

原來,大概是10月20号左右,王文瓊被釋放後,韓某賢的哥哥拿着王文瓊的釋放證在石樓街上大聲宣揚,說王文瓊患了精神病,殺了人不負刑事責任,已被釋放了。

與此同時,石樓鄉黨委召開幹部會議,強調說,任何人都不準說任洪瓊是韓某賢奸殺的,隻能說是王文瓊殺的,王文瓊是精神病。等等。

得知這些情況,任永林夫婦趕緊去警察局詢問,結果王文瓊确實已被釋放。

任永林質問辦案人員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辦案人員告訴他說:經南充市精神病醫院鑒定,王文瓊患了精神病,殺了人不負刑事責任。

還說:王文瓊有精神病,她殺了人其監護人應負經濟賠償責任,任永林可以給警察局寫個申請,要求韓某賢賠償經濟損失。

任永林夫婦十分氣憤。認為女兒死得不明不白,女兒是否是被人奸殺,公安機關屍檢和化驗應該有個明确說法。

于是,他們當即口頭要求重新屍檢,但卻遭到拒絕。他們又書面申請,仍然遭到拒絕。

任永林夫婦認為,女兒是自己的骨肉,慘遭不幸,爸媽有責任為女兒的死讨個準确的說法。

警察局不予重新屍檢,他們就打算通過其他途徑,找權威部門或找司法部門重新屍檢。

于是,他們來到殡儀館,詢問女兒的屍體儲存情況。

令他們肝腸寸斷的是,殡儀館上司告訴他們,他們的女兒,早在案發第二天即9月29日就被火化了。公安機關出具了火化證明,并有鄉政府幹部蒲群章和派出所長孫行旭的簽字。

天哪!女兒被殺第二天就已被火化了,這不是 毀滅證據嗎。

爸爸媽媽還一再寄希望于重新屍檢,以便為女兒的死讨個明确說法。

沒想到爸媽連音信都不知道,屍體就被火化了。任永林夫婦萬分悲痛,問殡儀館火化屍體到底是怎麼回事。

殡儀館上司說:當時警察局要把屍體運火葬場,他都感到很突然。因為慣例,這種情況一般不會伧促火化屍體,他當時都打算阻攔不讓把屍體運走,但警察局有證明,又有人簽字,他不得不放行。

他當時感到特别奇怪,屍體火化不僅家屬不簽字,而且還連骨灰都不願意要,太不近人情了嘛!

“什麼,家屬連骨灰都不願意要,這是誰說的!”

任永林夫婦更加驚訝,殡儀館上司當即拿出證明給任永林夫婦看,那上邊果然寫着:

“受害者家屬父母、親屬等,研究同意對王文瓊緻死石樓鄉學生任洪瓊今日下午火化,家屬同意不要骨灰”。

簽字的是西興派出所長孫行旭、石樓鄉政府幹部蒲群章。

看罷證明,任永林夫婦憤怒至極。

他們什麼時候參與了研究同意火化女兒的屍體?

他們什麼時候同意不要骨灰?!

他們為人父母,連起碼的人情人性都沒有了嗎?!

怎麼會對自己的骨肉冷酷到連骨灰都不要的程度呢!

任永林夫婦認為,公安機關和鄉政府捉刀代筆,伧促火化屍體,冒充家屬的名義不要骨灰,完全是毀滅證據,有可能是某些人做手腳掩蓋罪犯的罪行。

夫婦倆心頭有如火山奔騰,懷着一定要為女兒的死讨個說法的倔犟,随時準備着爆發。

讨說法,讨來身陷囹圄的無盡悲哀

女兒慘遭不幸,任永林夫婦懷疑是被人奸殺,公安機關沒有以奸殺立案,而且,還以殺人者患精神病為由放掉了王文瓊。

任永林夫婦不服公安機關的處理,一再要求重新立案偵查。但警察局卻始終以王文瓊殺人時患有精神病為由不予重新立案。

找警察局沒門,任永林夫婦又找石樓鄉政府。

但每次去鄉政府,都被從業人員拒之門外,說任永林要找的人不在。要麼是開會去了,要麼是下鄉去了。

有一次,任永林請來成都某報駐南充的記者一同前往,接待的人明明是鄉黨委書記,但這位書記卻稱“書記下鄉去了”。

恰好一位村幹部來向書記彙報工作,當場指明了這位書記的身份,記者要求采訪這位書記,這位書記不願接受采訪,卻邀記者去南充市吃飯,被記者斷然拒絕。

一次次找公安機關、一次次找鄉政府,卻總是被拒之門外,沒人理睬。

任永林夫婦不肯罷休,一有機會就找。

2001年11月21日,是個逢場天,任永林夫婦及堂兄任永友、任永恒借趕場的機會又來到石樓鄉政府,但鄉政府關門閉戶找不到人。

張秀英和堂兄等人就拍門問人到哪去了,一位從業人員上班簽到,說“鬧啥子,有事坐下來說”。

任永恒、任永友就拉住那位從業人員 ,那位從業人員掙脫跑走。張秀英等人很氣憤,說鄉政府沒人上班,挂牌子幹啥,就把石樓鄉黨委、政府、人大主席團等三塊吊牌取了下來。

因為逢場天人多,成百上千的群衆聞訊都來看熱鬧,把鄉政府圍得水洩不通。

不可思議的花季少女殒落後的悲情故事

事發時的場景(筆者翻拍)

西興鎮派出所接報,所長孫行旭等人趕到石樓鄉,張秀英質問孫“我女兒火化是哪個簽的字,這是毀滅證據。”

孫答:“是我簽的字。”

張便扭住孫,随行的幹警即用手铐迅速把張秀英铐起,引起群衆哄鬧,圍觀的人越來越多。

南充市警察局嘉陵區分局迅速派員支援,下年1時許,副局長嶽國森召叢集衆到石樓鄉政府介紹任洪瓊被殺一案的處理情況,西興派出所長孫行旭正準備介紹情況時,群衆騷亂起來,公安動用警力,拘捕了40多人,事态才被平息下來。

混亂中,張秀英帶着手铐回到了家中。

而任永林及長女任洪秀、堂兄任永友、任永恒、群衆張林等40多人則被押到嘉陵公安分局接受審查。

任永林父女及數十群衆被處15日以下治安拘留和300元不等的罰款。

任永友、任永恒、張林則被公訴機關指控妨礙執行公務罪提起公訴。

2002年3月22日,嘉陵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執行公務罪判處任永友、任永恒有期徒判一年,張林則被判處拘役5個月。

再說張秀英,當天戴铐逃回家中後,坐在家裡整整垂了一晚上的淚。

第二天,嘉陵區公安分局嶽國森副局長帶領幹警來到其家,準備對張采取措施。

第三天,但見任永林78歲的老母體弱多病,無人照顧,就找來村支書,要村支書做保,限制張秀英“不準亂說、不準亂走動、不準上告”,并要張秀英在“三不準”的字條上簽了字,這才給張打開了手铐。

半個月後,任永林父女釋放回到家,一家人抱頭痛哭。

愛女被害,沒了兇手,讨說法卻招來囹圄之苦,還害得親友和衆鄉鄰受苦,任永林夫婦實在是想不通。他們去省城、上北京上訪,接待部門均叫任永林要相信當地政府和主管機關,叫他們回去找當地處理。

2002年4月11日下午,任永林夫婦即向南充市人大、政府、市委、市警察局分别遞送上訪材料。

完畢後,夫婦二人正準備去趕車回家,走到大街上時,卻被幾名巡警攔住,說:“你們是任永林張秀英吧,跟我們走一趟,有點情況要問你們。”

任永林、張秀英即被帶到南充市警察局順慶區分局,過了兩個小時,嘉陵區公安分局來人,就把任永林夫婦送到看守所關了起來。

第二天,任永林被放出,其妻張秀英卻被刑拘。

4月23日,嘉陵區檢察院宣布對張秀英執行逮捕。

8月22日,嘉陵區人民法院以張秀英于2001年11月21日妨害執行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自2002年4月12日至2002年12月11日止。張秀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10月7日,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如上判決,張秀英的代理人曾為其作無罪辯護,其理由是張秀英是為其女被害找有關部門解決問題,并無妨害公務的故意。2001年11月21日發生的問題,該案已判了幾人,刑拘多人,時隔近半年又拘捕張,對張處罰欠妥,張應無罪釋放。

但法院沒有采納辯護人的意見。據知情者“點撥”任永林說:之是以判張秀英的刑,就是因為任永林夫婦到處上訪,法院是執行上頭的指令,不得不這麼做。

任永林說,有公安幹警警告他,“如果你任永林再上告,隻能給張秀英再加罪!上告警察局,隻能是你走向絕路的選擇”雲雲。

嗚呼,任永林有何話說!

曆經曲折,兇手終于被判無期徒刑

妻子入獄,公安機關認定的殺人疑兇王文瓊卻因“患精神病被釋放”,釋放了卻不告知死者親屬,任永林對此極為憤慨,一再書面要求公安機關對王文瓊是否患精神病予以重新鑒定。

然而,公安機關卻勸說任永林“不要跳了”,最好是盡快要求民事賠償,公安機關還将幫助死者家屬向保險公司争取人身傷亡補償。

但任永林堅決拒絕。

在任永林的一再申請要求下,2002年8月29日,四川西南司法鑒定中心對王文瓊重新鑒定。9月9日作出結論:“被鑒定人王文瓊診斷為癔症。2001年9月27日殺害任紅瓊一案的行為受疾病影響,其控制能力有所削弱,有限制責任能力。”

2002年9月23日,王文瓊被收監關押。

檢察機關于2002年11月21日、12月26日以事實不清、程式不合法兩次退回補充偵查。

嘉陵公安分局于2003年3月14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2003年4月25日,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王文瓊故意殺人一案。王文瓊在法庭上大喊“冤枉”,說她“沒丢6元錢”,也“沒殺死任紅瓊”。

王文瓊的丈夫韓某賢要求對王文瓊重新鑒定。

2003年9月18日,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準許,由北京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指派鑒定專家對王文瓊進行了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王文瓊醫學診斷意症性精神病,2001年9月27日因故打死任紅瓊,動機現實,沒有辨認障礙,控制能力減弱,應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2003年12月11日,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王文瓊患有癔症性精神病,有部分責任能力,可從輕處罰。故判決:被告人王文瓊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人任永林、張秀英所花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2900元,其民事賠償責任由法定代理人韓某賢承擔。

判決下達後,被告法定代理人韓某賢以其妻患偏執性精神病、無責任能力、量刑過重等為由提起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任永林、張秀英對民事部分的判決亦不服,請求判令嘉陵區石樓鄉國小承擔民事責任等為由,亦提起上訴。

2004年2月27日,四川省進階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随即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賠償數額适當,審判程式合法。對原審被告法定代理人的上訴理由不予采納;駁回原審附帶民事訴訟人任永林、張秀英上訴、維持原判。

不可思議的花季少女殒落後的悲情故事

任永林、張秀英夫婦從200多公裡外趕到筆者工作機關請求采訪

讨還女兒骨灰,選擇無奈訴訟

随即,任永林、張秀英夫婦決定為女兒冤死後的屍骨讨個說法。

他們原打算找警察局、找鄉政府,但是有好心人“警告”他們,說上次張秀英及親友坐牢,已經證明找鄉政府和公安将會是什麼結果。親友們主張,要告,隻能告殡葬管理部門,告殡儀館。

于是,任永林夫婦即于2003年8月27日,分别将南充市殡葬管理處、南充市殡儀館推上被告席,請求傳遞任紅瓊的骨灰,并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

2003年9月19日,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根據實際情況,主審法官希望原告對被告殡葬管理處予以撤訴,原告表示同意,遂當庭同意原告對殡葬管理處撤訴。

被告殡儀館在訴訟中辯稱:殡儀館火化任紅瓊的屍體并處理骨灰,是執行公安機關和鄉政府的決定。并提供了如前所述的“證明”。

原告代理人敏銳的看出,殡儀館提供的9月30的證明,加蓋了“西興派出所”和石樓鄉政府的公章。

而原告此前在殡儀館提取的“證明”卻沒有蓋上述兩個機關公章。

對此,原告代理人質詢被告這是怎麼回事。被告不得不承認,公章是殡儀館被告上法庭以後,由西興派出所和石樓鄉政府補蓋上去的。

原告堅銳地指出:這是明目張膽的做假違法。

同時,死者任紅瓊的屍體9月29日就已被火化了,9月30日還在裝模作樣的研究火化事宜,并決定不要骨灰,這完全是個别人别有用心的做法。

原告完全有理由認為這是西興派出所孫行旭、石樓鄉蒲群章的個人違法行為。

對此,請求法院确認證明違法無效。

但法官說,補蓋公章,是兩個機關對其行為的追加确認,應當視為合法有效。

原告指出:證明中有那麼多人參加研究,他們為什麼不在證明上簽名。原告認為,他們沒簽名,根本就沒有參加研究。就像原告沒有參加研究卻被人寫進證明裡參加了研究一樣,完全是個别人編造造假。

原告還指出:假設證明書裡所列舉的那些人果真參加了研究,但不知這些人的動機是什麼。

被告(即殡儀館)代理人以自嘲的口吻說:我也不知道他們為什麼會那麼熱情。這些享受稅收俸祿的官員為什麼要那麼積極,這裡邊有啥名堂,我也搞不清楚。

接下來被告辯稱:被告執行有關部門的決定沒有過錯或侵權。原告不是死者屍體火化的委托人,殡儀館與原告之間并無對屍體及骨灰處理的合同關系。也就是說,殡儀館沒去原告那裡拉屍體,也不是原告把屍體送到的殡儀館,原告沒有權利向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3年10月15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認為:由于任紅瓊非正常死亡、嘉陵區刑警大隊出具的火化證明屬嘉陵區公安分局對死者屍體處理的行為,符合《四川省殡葬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雖然西興派出所、石樓鄉政府在證明上寫了死者家屬不要骨灰,但死者家屬并未簽名,故被告應當按《南充市殡葬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将骨灰暫存在殡儀館内,或者将骨灰移交給公安機關。

是以,被告擅自将骨灰進行處理的行為存在一定的過錯,侵犯了原告的利益,給二原告精神造成一定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南充市殡儀館賠償原告任永林、張秀英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

本案訴訟費400元,由被告承擔。

然而,原、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雙方都提起了上訴。

二審法院判決如下: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駁回張秀英、任永林主張南充市殡儀館傳遞任紅瓊的骨灰和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經法院作工作),南充市殡儀館自願給付張秀英、任永林困難幫助費人民币4000元;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800元由張秀英、任永林承擔。

對于上述判決結果,任永林、張秀英夫婦深感無奈。

無奈到想哭都哭不出來!

女兒是自己的骨肉,冤死了,屍體被人處理了,骨灰被人毀滅了,法院判決認為其未與具體行為人殡儀館簽訂相關合同,是以沒有資格同殡儀館直接發生民事法律關系,殡儀館不是本案合格的賠償責任主休。

任永林、張秀英說,根據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長會議通過、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釋出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條規定:“對于已查明死因、沒有繼續儲存必要的屍體,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對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準許,可以及時處理。”

然而任紅瓊的屍體處理,既未通知死者親屬,其火化也不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準許,而是刑警大隊這樣的内部職能部門下個通知就匆匆火化了。

任永林、張秀英夫婦想不通,刑警大隊為什麼要這麼匆忙!

公安部《辦案程式》第二百四十一條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将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準許後,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然而,嘉陵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匆匆把極為重要的證據——任紅瓊的屍體火化,受害人親屬要求重新鑒定卻沒有東西可作鑒定。

對此,受害人父母完全有理由懷疑辦案人員是在毀滅證據,掩蓋罪惡。

再說,這之後,一個派出所長、一個鄉幹部簽個字就代表了家屬“不要骨灰”,打官司的時候派出所、鄉政府才在證明上補蓋公章,如此行為,到底是某些人的個人行為還是機關行為,他們這樣草菅人命,簡直是不可思議!

縱觀本案,有太多的不可思議,讀者自可從中感受是如何的不可思議。

不可思議的花季少女殒落後的悲情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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