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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法熱線丨工作時間打鬧受傷算不算工傷?聚焦人身損害賠償,律師線上與市民互動

作者:半島都市報

半島全媒體記者 蔣凱 尹彥鑫 實習生 王筱涵

乘客開門撞傷路人,損失應該誰來承擔?孩子在學校與同學打鬧受傷,學校應該承擔責任嗎?現實生活中,因為各種情況受傷很難避免,受傷後是責任自擔還是找侵權人賠償,因為情況複雜普通老百姓很難辨識。4月23日,半島問法熱線80889800聚焦人身損害賠償話題,邀請山東頤衡律師事務所賈曉娜律師和尤鵬飛律師做客,線上解答市民提問,為來電咨詢市民分析法律關系。

問法熱線丨工作時間打鬧受傷算不算工傷?聚焦人身損害賠償,律師線上與市民互動

“你好,請問是半島問法熱線的律師嗎?”上午9點30分,半島問法熱線如約開通,市民紛紛來電咨詢遇到的法律問題。

“2022年我參加工作,跟公司簽了合同,公司也給我投了保險,前段時間,在公司的工廠中的房間裡,我跟同僚鬧玩,在這個過程中,我摔倒了,腿部骨折,不能繼續工作,在家養傷。”李先生來電詢問賈曉娜律師,“發生這種情況後,我向相關部門提出了申請認定工傷,但是相關部門調查後表示我這次受傷不屬于工傷,我想問一下,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了解了事情原委後,賈律師表示,用人機關給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後,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賠償有關項目,法律規定由用人機關負責賠償的項目,由用人機關賠償;用人機關沒有給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後,工傷賠償法律規定的所有賠償項目,都由用人機關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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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所受之傷,并非因勞務事項導緻損害後果的發生,且某公司對于您的緻傷後果不存在過錯,故公司不應對損失承擔責任。”賈律師建議李先生向侵權人也就是與之大鬧造成其受傷的同僚主張權利。“可以與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情況對責任進行劃分。”

“前不久,家裡的老房子翻修,我找了我們當地的包工頭,可是在施工的過程中,這個包工頭從架子上掉下來,摔傷了,現在他找我們要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近5萬元,我想問問律師,這筆錢該我們出嗎?”劉女士表示,當時工程是包給他的,但是因為是鄉裡鄉親的,也沒有簽什麼合同。“他在施工過程中自己不注意掉了下來,這個責任應該他自己承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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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律師了解到,在房屋翻修的過程中,劉女士并沒有取得相關部門的審批手續。“通過您的描述,您和包工頭屬于承攬合同關系。”尤鵬飛律師表示,所謂承攬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傳遞工作成果,另一方應接受該工作成果并給付一定報酬的合同,承攬人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訓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于此次承攬合同,您明知房屋以舊翻新未辦理規劃許可證且無相應審批手續的情況下,仍讓包工頭繼續翻建房屋,在建房過程中未盡到安全施工的監督義務和提示義務,存在過錯,應對包工頭的傷情承擔相應責任。包工頭在施工過程中同樣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存在較大過錯,其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尤律師建議劉女士與包工頭就責任問題進行協商解決。

發生人身傷害事件後,損失的賠償問題是關注焦點,市民來電咨詢的也很多,記者将一些典型問題進行了整理,供有需要的市民參考。

問題1:國小生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劉先生的孩子去年8歲,在某國小上三年級。去年期末考試開考前,小劉在教室用貼闆卷成圓筒狀放置右眼觀看,同學小袁用手拍在貼闆卷成圓筒狀另一端,小劉感覺右眼一陣劇痛,同學将他送到校醫室,校醫非專業眼科醫生,從表象檢查判斷并不嚴重。随後學校通知了劉先生,劉先生帶着小劉去了某眼科醫院治療,醫院診斷為眼球鈍挫傷,角膜闆層裂傷,球結膜裂傷。後劉先生找了專業的機構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認定小劉的本次損傷符合鈍性外力作用于人體所緻的損傷特征,被貼闆彈傷等可緻類似的損傷。小劉右眼中度視力損害,其損傷緻殘程度評定為十級。劉先生詢問律師,孩子在學校内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小劉發生被傷害事件時是8歲,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損害時,對教育機構适用過錯責任原則,即教育機構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存在過錯時,在其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過錯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劉先生的描述,造成小劉受傷的主要責任人是同學小袁,應該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但小袁是未成年人,該賠償責任應該由他的監護人承擔。判斷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以規範性法律檔案的規定為标準比對判斷,還應當結合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學校的注意義務以及其對損害結果發生的可預見性、可預防性等因素。如果發生的損害超過一般人的預測可能,不能認為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需明确的是,雖然學校與學生之間屬于“教育管理關系”,家長将學生送到學校後,并不意味着家長的監護責任像接力棒一樣完全交給了學校,也不意味着學校須對學生在校園内發生的一切損害事故負責。

問題2:踢球時壓傷他人手臂,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蔡先生與黃先生住在同一個小區,兩人都喜歡踢球,且經常一起去小區内一處空地踢球。2023年5月的一天,兩人來到空地與他人一起踢球。其間蔡先生為了接住他人踢向空中的足球,調整站位,微微跳起。黃先生為了躲避對面踢過來的球,在蔡先生背後原地下蹲。蔡先生被蹲下的黃先生絆倒,随後摔倒在地并壓傷黃先生右手,經診斷為右肱骨外髁骨折,經司法鑒定為十級傷殘。黃先生現在要求賠償損失,蔡先生詢問律師,自己當時被黃先生絆倒壓傷對方,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嗎?

律師說法:《民法典》中有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屬于“自甘風險”,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根據一般生活經驗,足球運動是一種激烈的對抗性體育運動項目,沖撞、阻攔、搶奪是基本的運動行為,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是以屬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範圍。蔡先生與黃先生一起踢球屬于“自甘風險”行為,雖然蔡先生将黃先生的手臂壓傷,但損傷發生時,蔡先生并不存在主觀惡意或明顯犯規,是以蔡先生無須對黃先生的受傷承擔侵權責任。

問題3:體驗VR遊戲時摔倒受傷,體驗館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前段時間,周女士與朋友一起來到某VR遊戲體驗館體驗VR遊戲。當時體驗館的從業人員隻是向周女士簡單介紹了操作規則,并沒有提醒其他,就讓她開始體驗遊戲。在VR環境中,周女士感覺自己的身體控制很不順暢,在做一次躲避動作時,她重重地摔倒在地,當時就疼得動不了了。朋友和從業人員上前将她扶起,并一起把她送到醫院治療,經檢查後,醫生開具病情證明單,建議休息3日,治療花費醫療費近5000元。朋友告訴周女士,在她體驗開始後,從業人員就來到體驗區外坐着看手機,直到她摔倒。周女士詢問律師,VR遊戲體驗館是否應當賠償自己的醫療費?

律師說法:周女士去VR遊戲體驗館消費體驗VR遊戲,在遊戲期間她和體驗館之間存在服務合同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财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财産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财産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說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在VR環境中,玩家的大腦會進入一個并不熟悉的虛拟世界,玩家的自我認知、空間感、距離感和記憶受到虛拟世界的較大影響,導緻其大腦對身體的控制必然受到較大影響,VR遊戲的玩家較其在現實世界中玩遊戲更加容易造成人身損害,是以玩家在體驗VR遊戲時需要遊戲經營者對人身安全保障義務的注意程度更高。根據周女士的描述,體驗館的從業人員并沒有事先詢問玩家的身體狀況,并告知其體驗時的具體注意事項,體驗過程中從業人員也沒有現場全程進行保護,且該從業人員與玩家也沒有保持能夠有效阻止危險發生的距離。可以說體驗館作為經營者,未盡到應有的安全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應該對周女士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4:給老闆開車送貨時撞傷他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李先生是一名貨車司機,擁有駕駛資質,受雇于劉先生的公司,負責貨物運輸。前段時間,李先生駕駛一輛輕型普通貨車送貨時,與騎行自行車的王先生相撞,造成王先生受傷。交警現場出具的事故責任書中認定,李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先生駕駛的貨車登記所有人為劉先生,貨車的保險已經過期。現在受害人王先生要求李先生和雇主劉先生賠償損失,李先生詢問律師,自己在送貨過程中撞傷他人,該由雇主還是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緻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緻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李先生是劉先生雇傭的司機,駕駛車輛發生事故屬于履行職務從事雇傭活動所緻,應由劉先生對受害人王先生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李先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該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是以,對于受害人王先生的賠償應該是由車主劉先生在交強險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劉先生全部承擔賠償責任,李先生則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問題5:為朋友慶生聚餐,酒後受傷同飲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李先生是黃女士的丈夫,前段時間,李先生的朋友王先生過生日,邀請李先生和其他5個人一起聚餐慶生。聚餐過程中,李先生與朋友們都喝了不少酒,晚宴結束時,李先生已經喝得有些醉了。朋友說要送他,可李先生執意自行打車離開。到了小區往家走時,由于酒勁上湧,李先生重重摔了一跤,導緻身體多處受傷。黃女士詢問律師,丈夫在醉酒狀态下,一起喝酒的朋友沒有将他安全送回家,這些朋友是否應該為李先生受傷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民法典中有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當共同飲酒人處于醉酒等危險狀态時,其他共同飲酒人應當及時采取照顧、救護、通知、送醫等合理義務避免醉酒之人遭受傷害,這是基于共同飲酒這一行為所産生的法律義務。李先生作為成年人,對于自己醉酒後摔傷具有一定過錯,同飲的朋友在李先生醉酒的狀态下,沒有盡到将其安全送回家的法定義務,應該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此也提醒大家,親朋好友之間相約聚餐飲酒聯絡感情、增進情誼,是一種最正常不過的社交行為。但小酌怡情,大酒傷身。每個飲酒者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最高注意義務人,我們要勇于拒絕他人的勸酒、灌酒,要根據自身身體狀況适度飲酒,這不僅是對自己生命安全的負責,也是對家人的負責。

問法感悟

賈曉娜律師:社會生活中,人民的人身安全和權益難以避免地會受到侵害,人身損害糾紛類型多樣,比較常見的就是今天來電的幾個,如共同飲酒情況下的生命健康權糾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産品責任糾紛等等,當遇到這類糾紛時,要及時固定證據,報警、留存好診療記錄等等,利用法律途徑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我們個人作為自身安全注意義務的第一責任人,在進入公共區域從事各項活動時,應當增強安全意識,自覺遵守場所規章制度和社會行為規範,避免發生危險事故,更好地維護自身生命安全和财産安全。

尤鵬飛律師:經營具有較高的人身危險性的娛樂活動,法律對該類活動的經營者提出了更高的安全注意要求和安全保障義務要求,如果消費者在參與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經營者僅提出參與者安全意識不夠而無證據證明參與者有過錯的情況下,将由經營者對損害後果承擔全部責任。建議經營者要做足安全防範措施,充分提醒告知消費者潛在風險、設定醒目辨別、詳細講解玩法與規則、及時排查安全隐患,做好軟硬體保護設施,確定消費者人身及财産安全,防患于未然。

相關案例:“開門殺”,誰該擔責? 案情簡介

吳某與張某系同僚,吳某駕駛車輛,張某順路搭乘,在路口等信号燈時,張某臨時起意要下車對吳某說了聲“謝謝”,吳某意識到張某要下車并回了句“不客氣”的同時,發現孔某騎電動車從後方駛來,出聲提示時張某已打開車門,并與孔某碰撞,緻孔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某、張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孔某無責任。孔某受傷後住院治療14天,花費醫療費5萬餘元,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張某主觀上都未盡到交通參與者應盡的注意義務,具有共同過錯,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吳某所駕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三者險,故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可在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後,依法另行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法官說法

“停車開門”小舉動暗藏“殺機”,稍有不慎,可能釀成大禍。吳某駕駛非營運車輛無償搭載張某,張某臨時起意開門下車、吳某未及時阻止導緻交通事故發生。本案判決駕駛人與乘車人構成共同侵權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警示駕駛人、乘車人均是交通安全責任人,應強化責任意識和規則意識,從源頭上有效預防、減少此類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塑造新時代安全文明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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