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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抗訴,高院提審,一夫二妻經典重婚案巨大司法成本“誰買單”

作者:萬象叢生

文/圖 杜先福

高檢抗訴,高院提審,一夫二妻經典重婚案巨大司法成本“誰買單”

筆者采訪時與律師李栓明合影

磕磕絆絆20年,最後終作勞燕飛

安甯60年代末從湖南入伍,在重慶駐軍某部服役,不久即提了幹。1976年,安甯回老家探親,與放暑假在家度假的女大學生梅華相識、相戀并走進婚姻聖殿,随即生育了兩個女兒。

一個是大學生,一個是年輕有為的軍官,又有一雙可愛的女兒,這個小家庭可謂幸福美滿,歡樂融融。

不過,再幸福的家庭,也難免瑕疵。

安甯與梅華間的瑕疵,主要表現在梅華的生性多疑,深怕丈夫在情感上有對不住她的地方。

由此,梅華常常問丈夫會不會對她不忠,會不會做出對不住她的事等等。

安甯明白妻子的意思,為打消妻子的顧慮,就請求組織照顧,讓梅華随軍來到了重慶,并給梅華在重慶一所中學聯系了一個理想的工作。

長相厮守,梅華多疑的心态有所平複。安甯則一心撲在部隊建設上,不斷展現自己的上司才能,年紀輕輕就走上了校級主要上司崗位。

1995年2月,由于部隊調防,安甯随所在部隊從重慶調到四川南充。梅華則因在重慶某中學是固定工作,不便調動。由此,厮守十幾年的夫妻不得不兩地分居。

正是因為分居,梅華多疑的心态又活躍起來,開始了對丈夫情感上的擔心。梅華以思念為由要求安甯每周回重慶過夫妻生活。安甯身為部隊主要上司,行動有嚴格的紀律,不可能時時處處滿足梅華的要求。

生性多疑的梅華,擔心丈夫情感轉移,各種各樣的猜測便不斷萌生。安甯向妻子表白,說他絕不會做有傷他們夫妻感情的事,但是安甯越是表白,梅華卻越是懷疑安甯心裡有鬼。

到後來,無論是安甯回重慶,還是梅華到南充,兩人相處的日子裡,梅華也免不了要對安甯懷疑。安甯從早到晚的行蹤,都必須一一向梅華“彙報”,安甯回到家,其衣服口袋和公文包都得經梅華一一檢查,看看是否藏有秘密。

安甯電話記錄本中的号碼,梅華一一“過濾”,她不惜耗費電話費以核實對方的身份,經常弄得安甯的同僚、朋友、下級乃至上級首長莫名其妙。

假如梅華撞見了安甯與女性有交談,無論工作上的女性還是同僚及朋友關系的女性,梅華都一定要向對方問個清楚,深怕安甯與某個女性有什麼暧昧關系。

這不僅弄得安甯的同僚和朋友十分難堪,同時也使安甯的工作受到極大影響。

考慮到已有近20年的夫妻感情,安甯對梅華的作為一再忍讓,勸說梅華不要太傷夫妻感情,梅華多疑的心卻日甚一日,乃至弄得安甯無法工作。

實在忍無可忍,安甯即向部隊寫了離婚申請,上級黨委召開專門會議,下達了同意安甯離婚的批複。梅華也表示願意離婚。

1996年12月15日,就在他們結婚20周年這一天,他們雙雙走進南充市順慶區民政局,填寫了格式化的離婚協定,民政局在給他們辦理離婚證時,因雙方未帶結婚證,梅華未帶戶口簿、身份證、機關介紹信等,民政從業人員便告知帶來了相關有效證件即給辦理離婚證。

随後,安甯通過部隊出具了相關證明,遞交到民政局,南充市順慶區民政局即于1996年12月17日頒發了“順婚處字151号離婚證”書。這對相處了20年的夫妻,即日起宣告正式解體,勞燕紛飛。

突生變故,一波多折波難平

解脫不幸婚姻的羁絆後,安甯感到松了一口氣。經過一段時間的心理調試,他從痛苦的陰影中挺了過來,并要求調到西安某部工作,不久,經人介紹,認識了白玲,兩人性情相投,便于1997年8月建軍節這天舉行了婚禮,組成了新的家庭。

然而,他們結婚不久即被無奈的煩惱所折騰,這一折騰,竟然長達6年時間,攪得他們的生活幾無甯日。

原來,安甯8月1日新婚的消息很快傳到前妻梅華的耳朵裡,梅華心裡極不平衡。

8月12日,梅華便向有關部門寫了一封信,訴說了她所遭遇的不幸是因為安甯受了現實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學壞以後想法子抛棄了她。

緊接着,梅華便找了一名律師,向律師講述了安甯采用欺騙手段弄到了一紙離婚證,請求律師用法律手段挽回她的婚姻。

律師聽了梅華的陳述,“深感震驚”,決定幫助梅華“拿起法律武器”挽回梅華失去的婚姻。

8月16日,律師即給民政部緻律師函,稱安甯“不僅采用欺騙、脅迫的手段,而且僞造了大量的證件,領取了離婚證。該離婚手續不齊、程式錯誤、條件不充分、不符合法律規定,應屬無效。特申請複議并撤銷安甯與梅華的離婚證。”

梅華的律師所緻的律師函,經民政部附上《關于核查梅華持有的(離婚證)是否合法有效的函》以後轉到四川省民政廳,民政廳又轉南充市民政局,南充市民政局組成聯合調查組在軍内外進行了大量走訪、調查,确認安甯、梅華協定離婚時所持的相關檔案、介紹信合法有效。

1997年11月16日,順慶區民政局以南順民發(1997)66号檔案複函,确認安甯、梅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離婚登記具有法律效力。

梅華不服,于1998年1月16日向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民政局所頒發的離婚證無效并賠償梅華的經濟損失10萬元及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查,認為梅華領取離婚證後在法定的複議申請期60日内并未提起複議,民政局的行政行為即産生法律效力。梅華提起行政訴訟距民政局行政行為已超出一年多,即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對此,順慶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梅華的訴訟請求。

梅華不服裁定,又向南充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南充中院經審查駁回梅華的上訴,維持區法院的裁定。

照說,事情到這裡就該收場了。然而梅華卻不。

心裡極不平衡的梅華拿出“秋菊打官司”的精神,一定要與法律較較勁,決心讨個最終的結果。

兩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梅華的訴訟,她仍然不服,一次又一次地提出申訴。

2001年4月20日,南充市中級法院以(2000)南中法行監字第2号行政裁定書,撤銷市、區兩級法院的行政裁定,并指定順慶區法院立案審理。

曆時4年較勁,法院決定立案審理,梅華終于感到了一絲心理滿足。

更有媒體站在梅華一邊,對安甯大加譴責,亦對民政部門給予讨伐。

這使安甯和他的新婚妻子的生活失卻了安甯。他們不僅經常得到有關方面的情況反映,告知梅華較勁的相關情況。也看到了媒體的不實撻伐和譴責。

安甯和他的新婚妻子隻好忍辱負重,除在媒體刊發的報邊批注“诽謗、亂編濫造、惡意攻擊”等語外,其它則無可奈何。

安甯和新婚妻子一直生活在煩惱之中,猜不透日後的生活将是怎樣的狀況和結局。

梅華狀告民政部門,安甯作為第三人同樣被推上了被告席。

因為安甯仍然擔任某部上司職務,工作十分繁忙,無暇也沒有精力從西安往返于南充打官司。

于是,安甯便委托四川英特信律師事務所進階律師、該事務所主任李栓明全權代理訴訟事宜。

李律師和安甯簽訂了“特别授權”的代理合同後,鉚足勁做了大量仔細深入的調查工作,亦決心運用法律武器與“秋菊”式的梅華在法庭上見個高低。

“經典”判決,法院判他合法有兩妻

上級法院指定審理,順慶區法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1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順慶區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全權代理人及第三人安甯委托的全權代理人李栓明律師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訴稱,離婚不是我的自願,我是迫于哄騙、昏厥的情況下,第三人安甯強行拉着我的手在他們準備好的檔案上簽字。在辦理離婚時,第三人便用了廢棄的印章及證明檔案,騙取了軍隊政治部門關于婚姻狀況的虛假證明。

梅華說,按《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女方缺乏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機關介紹信、結婚證等,第三人弄虛作假單方進行離婚登記,騙取了離婚證書,請求判令被告撤銷非法離婚登記,宣布非法離婚登記無效,判令被告民政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及賠禮道歉。

被告辯稱:1996年12月15日,安、梅一同到被告處要求辦理離婚登記,從業人員對二人填寫的離婚申請、财産分割協定、子女撫養協定進行初步審查,要求二人出示結婚證,梅華稱結婚證已掉了。從業人員告知二人須機關出具一份婚姻狀況的證明,并注明結婚證丢失的情況。

從業人員要求二人考慮好以後再來。時隔二日即12月17日,二人再次來被告處要求辦理離婚手續。從業人員筆錄了二人自願離婚的談話内容,再次審查了部隊出具的介紹信、離婚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自願離婚筆錄、财産分割協定、子女撫養協定書。

二人自願在申請書上簽了字,被告即依法給二人頒發了離婚證。原告請求撤銷該離婚登記的主張不能成立,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高檢抗訴,高院提審,一夫二妻經典重婚案巨大司法成本“誰買單”

安甯的代理律師

第三人的全權代理人李栓明律師向法庭陳述并提供了其進行深入調查所獲的證據材料,認為,原告和第三人安甯離婚,完全是雙方自願、合意之結果,意思表示真實,民政局發給離婚證的行為合法有效,依法不應撤銷。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辦理原告與第三人的離婚登記時,僅憑第三人所在部隊的批複等證明,原告未持本人身份證明和自己所在機關婚姻證明辦理了離婚登記,民政局未嚴格要求原告出具上述證件,屬工作疏忽。但考慮到離婚登記後時間已長達五年之久,雙方也無法相處,況且第三人又與他人結婚,家庭生活已穩定,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不予撤銷為宜。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本院不予支援。判決:維持南充市順慶區民政局順婚處字第151号離婚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送達原、被告及第三人後,原告梅華不服,向南充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2002年7月25日,南充中院未開庭審理,徑行作出判決認為:本案被上訴人順慶區民政局無上訴人的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機關介紹信和上訴人及第三人的結婚證等法定證件,在不具備離婚登記必備條件的情況下進行離婚登記,其行為違反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南充市順慶區民政局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援。

中院認為,上訴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因在一、二審中未提供事實依據,其請求不予支援。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撤銷順慶區民政局1996年12月17日順婚處字第151号離婚證。

終審判決下達後,梅華當即把判決情況告知了當地相關媒體,多家媒體即大肆炒作。

有媒體稱,梅華“5年來一直深愛着她的丈夫,她現在最大的心願就是希望丈夫能回到她的身邊。”

更有媒體稱:法院撤銷了離婚證後,安甯與梅華的婚姻關系在法律上就是合法的。

是以,安甯與再婚妻子的婚姻則屬非法。

這就意味着安甯已構成事實重婚。

重婚就是犯罪。

對于這樣的犯罪,安甯和他現任的妻子都“懵了”,懵得煩惱不已!

媒體引用法律專家的意見認為:安甯的重婚隻能算民事重婚,不應承擔刑事重婚的刑事責任。但如果安甯現在知道了離婚證無效而不予理會,就會由民事重婚轉為刑事重婚,就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專家給安甯指出的出路是:可幾方協商,履行離婚相關手續。作為維權方的梅華,向安甯的再婚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安甯的再婚婚姻關系,安甯重婚的問題就解決了。

媒體這樣認為,中院的判決也已送達了安甯,拿到判決及面對媒體的重大壓力,“蒙頭轉向”的安甯和他再婚妻子深感痛苦和煩惱。

這種煩惱實在是無以言表,苦痛萬分。

努力抗争,“高檢、高院”同時介入明法理

頂着巨大的壓力,安甯在忙于工作、無法抽身官司的情況下,再次委托四川英特信律師事務所李栓明主任全權代理,進行申訴。

作為一審、二審委托代理人,李栓明律師已經詳細掌握了安甯、梅華當年辦理離婚證的情況,他認為,二審法院的判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了極為嚴重的後果。

在掌握詳細情況的基礎上,李栓明律師運用法律法規規定,寫出了長達五千字的“行政申訴狀”向四川省進階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同時,又向南充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申請”。

與此同時,四川英特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羅勇亦受南充市順慶區民政局委托,拟寫了行政申訴狀和補充申訴狀,向四川省進階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2002年10月13日,南充市人民檢察院審查了李栓明律師代為送出的抗訴申請書,查明了相關事實,認為:南充中院的行政判決與法理相悖,适用法律不當,特提請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向省進階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02年12月5日,四川省人民檢察院以川檢民行抗字(2002)103号民事抗訴書作出抗訴認為:順慶區民政局在辦理安甯、梅華的離婚登記中,雖存在一些形式要件上的瑕疵,但該瑕疵不足以構成撤銷離婚證的理由。

抗訴認為,人民法院在決定是否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時,不能隻考慮法律效果,還應考慮社會效果,在綜合兩者效果後,作出正确的判決。而本案無論從法律效果或是社會效果看,均不宜作出撤銷判決。故南充中院的行政判決适用法律不當,特向高院提出抗訴,請予再審。

2003年1月27日,四川省進階人民法院以(2003)川行抗字第1号行政裁定,決定由高院進行提審,并于2003年10月3日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

高檢抗訴,高院提審,一夫二妻經典重婚案巨大司法成本“誰買單”

順慶區民政局代理律師

原審上訴人梅華及委托代理人、原審被上訴人順慶區民政局及委托代理人、原審第三人安甯的委托代理人李栓明到庭參加了訴訟。

李栓明律師在庭審中發表了深刻而詳盡的代理意見,認為二審法院适用法規錯誤,片面、孤立地了解和适用個别法條,曲解和簡單套用個别法條,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和相關規定,與基本法律直接沖突。其判決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德及公序良俗,且二審法院未經開庭就徑行判決,未展現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二審判決應予以撤銷。

代理人還認為,本案整個訴訟程式違反了關于複議期限與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最初是超過複議期限6個月,之後又超過了法定訴訟時效。對此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均裁定不予受理該案是正确的裁定,但後來又立案審理并在二審中作出與情、法、理相悖的判決,實屬不應該。

省高院開庭審理并查明案件事實後,經合議庭評議,充分采納了第三人安甯的代理人的意見,并報經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作出終審判決。高院認為:大陸《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原審第三人安甯與原審上訴人系自願達成離婚、子女撫養、财産分割等協定,并親自到民政局填寫了離婚登記申請表并簽字确認,二人應屬自願離婚。

民政局為二人辦理離婚登記,頒發離婚證的行為符合大陸《婚姻法》的規定。民政局在離婚登記中雖然存在一些形式要件上的瑕疵,但安、梅二人系自願達成離婚、子女撫養、财産分割等協定并簽字是真實的,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該二人行為符合法律規定離婚的要件,是以該瑕疵不足以成為撤銷民政局順婚處字第151号離婚證的理由。

結合本案離婚證已發生法律效力及第三人離婚後又重新結婚多年的情況,民政局為安、梅二人頒發的離婚證不應撤銷。順慶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不當,應予糾正。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抗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援。

進而判決:撤銷南充中院的判決,維持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2001)南順法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決。

至此,一樁“經典重婚案”終于塵埃落定。拿到高院的終審判決後,安甯及其再婚的妻子終于痛痛快快地舒了一口氣。

一年多來,萦繞在他們生活中的苦痛和煩惱終于一掃而光。

縱觀此案前前後後的是是非非,造成的司法成本也是巨大的,這個巨大的司法成本誰買單,應該值得深思!

(文中安甯、梅華、白玲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