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新《公司法》下公司登出和清算變化及國有公司清算流程

作者:中視聯播

2023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經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相較于原公司法,新《公司法》對多項制度做出了實質性的修改,主要集中于股東出資責任、股權轉讓制度、公司治理制度以及董監高責任和中小股東權利保護方面。其中,新《公司法》關于股東出資方面,明确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應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繳足。可以見得,未來将有大批殼公司和僵屍企業清算和登出。是以,為了友善讀者更全面的了解新《公司法》關于公司清算和登出的相關規定,本文拟主要對比新《公司法》對公司登出和清算的變化,以及特别介紹下國有企業在自行清算過程中的特殊之處。

一、新《公司法》對公司解散和清算的修改

(一)新增公司解散公告義務

新《公司法》232條規定,本法第229第1款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解散事由出現時,應當執行清算程式。其第2款強調了将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作為公司解散的一項重要工具,公司應在出現法定解散事由十日内予以公示。

《公司法》(2023) 《公司法》(2018)

第229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現前款規定的解散事由,應當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第180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新《公司法》第229條的出台,旨在顯著增強公司解散和清算過程中的公開性與透明度。該條款不僅敦促公司在執行解散程式時更為審慎,以確定流程的規範與合規。同時,該條也明确規定了公司需積極對外披露相關資訊,進而加強了利益相關方及社會各界對公司解散過程的監督力度。當然,新《公司法》也同樣規定了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及簡易登出應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進行公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該條款對解散事由進行披露的期間較短。若公司未及時按照要求披露公司出現解散事由資訊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依據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公司及直接責任人員。

(二)公司自願解散情形下繼續存續的規則

《公司法》(2023) 《公司法》(2018)
第230條:公司有前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且尚未向股東配置設定财産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經股東會決議而存續。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經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181條: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新《公司法》第229條第1款中前兩項解散事由實際均系自願解散情形,即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和股東會決議解散。基于自願解散的基礎上,第230條新增了公司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經股東會決議而繼續存續的機制。該條款充分尊重了公司自治原則,也有助于當下公司自由調整經營政策,更好地應對市場環境。而且,該款對此特定情形下的公司存續增加了“尚未向股東配置設定财産”的限制,更好地維護了股東财産和經濟秩序。

(三)清算義務人及清算程式

《公司法》(2023) 《公司法》(2018)

第232條:公司因本法第229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清算。董事為公司清算義務人,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内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由董事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另選他人的除外。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83條:公司因本法第180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确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新《公司法》第232條第1款明确了董事為公司的清算義務人,當公司出現上述法定解散事由時,董事作為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如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且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的認定,可以參照适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之規定,即有限責任公司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現後,在能夠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故意拖延、拒絕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因過失導緻無法進行清算的消極行為。關于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認定,應當厘清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與公司或者債權人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如董事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緻使公司主要财産、賬冊、重要檔案等滅失,公司主要财産及應收款未及時處置及催收等,均可認定二者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此時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董事需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新《公司法》施行後,公司清算責任糾紛的對象被确認為董事,董事作為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當非因自身原因導緻無法成立清算組,無法進行清算的,董事作為利害關系人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避免由此帶來的賠償責任。

(四)清算申請人範圍擴大到利害關系人

《公司法》(2023)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

第233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組後不清算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決定的部門或者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7條:公司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組,開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公司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二)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新《公司法》第233條吸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2020修正)》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将“成立清算組後不清算的”增加規定為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的情形,并将“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的申請人範圍擴大到“利害關系人”,旨在更有效地保護相關人的利益,盡量減少清算不及時造成的損失。另外,“公司強制解散中作出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決定的部門或者公司登記機關”,增加了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程式的适用情形,有利于及時完成公司清算,保障利害關系人權益。

(五)清算組成員的忠實和勤勉義務

《公司法》(2023) 《公司法》(2018)

第238條:清算組成員履行清算職責,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清算組成員怠于履行清算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89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産。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前述新《公司法》第232條規定了公司的清算義務人和責任,本第238條規定了清算組(成員)責任。兩者系針對不同主體的不同責任。清算義務人若沒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組,即可視為“未及時清算”,在此情形下,清算義務人需對啟動清算程式的行為負責,造成相應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其無需對清算組在清算過程中的具體行為負責。

(六)簡易登出程式的适用

《公司法》(2023) 《公司法》(2018)
第240條: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産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的,經全體股東承諾,可以按照規定通過簡易程式登出公司登記。通過簡易程式登出公司登記,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屆滿後,未有異議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司通過簡易程式登出公司登記,股東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内容承諾不實的,應當對登出登記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185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新《公司法》第240條規定了公司簡易登出的條件,将其明确為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産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後,經全體股東承諾可簡易登出。對此,《企業登出指引(2023年修訂)》則明确了建議登出的具體步驟,可以做實踐操作的參考。《企業登出指引(2023年修訂)》規定,簡易登出的适用對象為: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将債權債務清償完結的企業(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企業在申請簡易登出登記時,不應存在未結清清償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滞納金、罰款)等債權債務。

具體的辦理流程為:

1.符合适用條件的企業登入登出“一網”服務平台或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簡易登出公告》專欄,主動向社會公告拟申請簡易登出登記及全體投資人承諾等資訊,公示期為20日。

2.公示期内,有關利害關系人及相關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簡易登出公告》專欄“異議留言”功能提出異議并簡要陳述理由。超過公示期,公示系統不再接受異議。

3.稅務部門通過資訊共享擷取市場監管部門推送的拟申請簡易登出登記資訊後,應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查詢稅務資訊系統核實相關涉稅、涉及社會保險費情況,對經查詢系統顯示為以下情形的納稅人,稅務部門不提出異議:一是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二是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含代開發票)、無欠稅(滞納金)及罰款且沒有其他未辦結涉稅事項的納稅人;三是查詢時已辦結繳銷發票、結清應納稅款等清稅手續的納稅人;四是無欠繳社會保險費、滞納金、罰款。

4.公示期屆滿後,公示期内無異議的,企業可以在公示期滿之日起20日内向登記機關辦理簡易登出登記。期滿未辦理的,登記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延長時限,寬展期最長不超過30日,即企業最晚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50日内辦理簡易登出登記。企業在公示後,不得從事與登出無關的生産經營活動。

(七)新增強制登出

《公司法》(2023) 《公司法》(2018)

第241條: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滿三年未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屆滿後,未有異議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登出公司登記。

依照前款規定登出公司登記的,原公司股東、清算義務人的責任不受影響。

/

新《公司法》第233條第二款及第241條賦予公司登記機關啟動公司強制清算程式及登出登記程式的權力,意在解決大量被吊銷營業執照、人員失聯的僵屍企業清退問題。新《公司法》生效前,僵屍企業清算退出依靠股東或主管機關提出并完成清算程式。預計新《公司法》實施後将有大批存量僵屍企業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清算或主導完成登出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241條并不免除原公司股東、清算義務人的責任,僵屍企業登出後相關責任人仍有承擔清算責任的風險。僵屍企業被公司登記機關登出後,股東及清算義務人也喪失了通過合規清算隔離債務風險的可能,造成債務人損失的,債務人可直接要求股東及清算義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國有公司自行清算的一般流程

随着國有企業改革不斷深化,國有企業充分參與了市場競争,很多盈利能力不足、不符合産業創新要求的小型國有企業退出市場在所難免。從程式上來看,自行清算、強制清算、破産清算為公司解散的主要方式。是以,本段将主要對公司類型的國有企業自行清算特殊要點進行總結,對國有公司自行清算的基本流程進行梳理,為國有公司自行清算提供實務指南。

序号 流程 備注
1 完成報批手續 國有獨資公司的解散由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決定,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解散,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訓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準許。
2 職工安置方案表決 依據《企業國有資産法》第五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解散,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号)第十七條規定,國有企業實施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産,職工安置方案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讨論通過,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确、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産程式。國有公司自行清算亦産生主體滅失的法律後果,故對于職工安置方案依法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表決後方能實施清算。
3 決議解散并成立清算組

《民法典》第七十條: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确定的人員組成。

4 清算組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将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向公司登記機關進行備案,取得備案通知書。
5 通知債權人并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清算組應該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内進行公告,公告的方式為在全國範圍或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也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釋出債權人公告。
6 債權申報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債權人自接到債權申報通知30日内或者于公告後45日内向清算組進行債權申報,并提供相應證明資料。
7 财産清理、清産核資、資産評估

清算開始後,公司的章、證、照以及業務合同、人事材料及其他公司材料等全面移交給清算組負責。清算組依法對公司财産進行清理,編制資産負債表、财産清單,清理公司債權債務。

清産核資需要國資監管部門(或授權機構)準許立項、批複認定結果;需要公司制定工作實施方案、送出工作結果報告、根據批複進行調賬和完善規章制度;需要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并出具專項财務審計報告。

清算組根據需要聘請評估機構,對公司資産價值進行評估。

8 清收公司債權 根據财務資料制作公司債權清單;收集、整理公司債權憑證;通知(公告)公司債務人履行債務;通過發函或訴訟方式催收債權。
9 清理企業财産,編制資産負債表和财産清單 清算組的根據法律規定,依法行使其職權,對公司财産進行清理,編制資産負債表、财産清單,清理債權債務,并制定清算方案。如發現企業财産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需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産,轉入破産清算程式。
10 制定财産處置方案 财産處置方案主要内容為根據國有公司的資産類型及情況确定處置方式,包括公開挂牌交易、無償劃轉、非公開協定轉讓三種,須依據國資監管的相關規定履行相應流程。
11 确認處置方案并處置 财産處置方案應送出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如有要求報國資監管部門準許後方可執行。
12 制作清算方案,并送出股東審議确認

清算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資産和負債情況、詳細的财産清單、财産作價依據、債權債務梳理和處置方案等。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在此階段,如清算組發現公司資不抵債的,應當申請宣告破産,進入破産清算程式。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須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确認。

13 實施清算方案,進行财産配置設定 清算方案經确認後,公司的财産在支付相應的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保、補償金、繳納稅款、清償債務後,可以向股東配置設定剩餘财産,除非章程有特别約定,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配置設定。
14 辦理清稅手續 辦理企業登出登記須提供清稅證明材料。
15 制作、确認清算報告 清算工作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再次報經股東會/大會确認。
16 将清算報告報送登記機關,并辦理企業登出登記手續 清算結束後15日内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公司登出登記。

注:

1、以上涉及《公司法》規定的登出流程均為2018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2、适用簡易登出程式的國有公司也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履行簡易登出程式。

在清算過程中,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機構如律師、會計師等協助制定方案,嚴格落實法律法規等各類檔案規定的合法合規要求,最大限度降低損失,保障清算工作順利完成。

綜上,新《公司法》修訂内容更加明确了清算程式中公司股東、關聯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及清算義務人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為清算組、管理人履職及向相關主體追責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據。通過對新《公司法》公司清算流程、職責及法律責任的梳理,明确公司股東及高管對公司經營權責邊界,有助于充分防範相關主體在公司清算及破産程式中的風險。(海華文)

作者簡介

馮加慶(海華永泰進階合夥人)

馮加慶律師是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之一,曆任副主任、主任,現任全國協調管理委員會主席。武漢大學法律碩士,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八、第九、第十屆、第十一屆代表。馮加慶律師專注領域:信托、基金等金融證券業務,并參與大量房地産項目的收購、融資。

王卓君(海華永泰團隊合夥人)

王卓君律師為英國杜倫大學國際商事與貿易專業法學碩士,主要從事信托、私募股權融資、房地産投融資、外資并購等方面的法律事務工作,參與過多個信托産品開發、房地産項目收購與融資、企業兼并重組項目。

編輯:秦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