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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重新劃分 非銀支付監管迎細則

作者:數字綠洲

非銀支付機構迎來細化監管細則。4月22日,據人民銀行官網,為保障《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落地實施,人民銀行釋出關于《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意見回報截止時間為2024年5月22日。

根據介紹,《實施細則》對照《管理條例》體例結構,共六章、八十條。針對支付業務規則變化以及支付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監督管理等多項内容做出詳細要求。

人民銀行方面指出,《管理條例》是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之後出台的金融領域首部行政法規,抓緊出台《實施細則》,細化明确《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督促各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業務,保護使用者合法權益,是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推動支付行業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業務重新劃分 非銀支付監管迎細則

支付業務重新調整劃分

2023年12月,《管理條例》正式公布。由于缺少細化方案,《管理條例》中提出的多項變化内容有待明确,也讓支付市場整體處于觀望之中。

《管理條例》正式實施之際,配套實施細則方面也開始征求意見。《實施細則》對各項内容進行了更詳細的說明,其中在支付業務規則方面,《實施細則》提出,一是規定儲值賬戶營運、支付交易處理業務分别細分為Ⅰ類、Ⅱ類,并明确新舊分類方式對應關系。

原銀行卡收單支付業務許可歸入支付交易處理Ⅰ類,經營地域範圍不變;僅開展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不開展網際網路支付的,歸入支付交易處理Ⅱ類。支付業務重新劃分後,相關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登記的業務類型也應該進行同步調整。

支付業務的重新調整劃分,也關聯着支付機構的注冊資本要求。根據《管理條例》第八條,支付機構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币1億元,人民銀行可根據支付機構的業務類型、經營地域範圍和業務規模等因素進行最低限額調整。

《實施細則》做出了進一步說明。例如,僅在住所所在地從事支付交易處理Ⅰ類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無需附加。經營地域範圍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增加人民币500萬元。開展儲值賬戶營運Ⅰ類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為人民币1億元。

同時從事上述兩種以上業務類型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按照前述規定加總計算。由此計算,持有全牌照許可、在全國展業的支付機構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币4億元。

博通咨詢首席分析師王蓬博指出,業務類型劃分明确,且将原有業務牌照全部劃入新的分類。此舉既保證了原有業務和牌照順利銜接過渡,又能根據各機構業務和牌照特點重新制定更加直接和細化的監管規定,保證監管穿透性和全面性。

“注冊資本金沒有‘一刀切’,而是要求‘能力越大責任越大’,符合行業發展現實以及各業務類型風險對應需要。”王蓬博補充稱。

淨資産挂鈎備付金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針對支付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實施細則》首先明确了支付機構主要股東的含義,即出資額占支付機構資本總額10%以上或持股比例超過10%的股東,同時還新增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10%,但對支付機構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例如通過協定向支付機構派駐高管等。

而在設立支付機構的審慎性條件方面,《實施細則》進一步要求,支付機構還應當滿足經營狀況良好、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内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不存在無正當理由連續2年以上未開展支付業務的情況等條件。

對于這一變化,王蓬博直言,強化股東管理是彌補可能存在的監管漏洞。審慎性管理要求則會影響部分已經不再開展實際支付業務但想要出售牌照的機構,對于牌照交易市場進行限制,同時也可能影響已經獲牌的機構後續的牌照續展工作。

此外,在備付金管理方面,《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提出,非銀行支付機構淨資産與備付金日均餘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人民銀行的規定。除了在多個部分要求“備付金管理機制健全有效”外,《實施細則》中還分段階梯式設定支付機構淨資産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

《實施細則》指出,支付機構淨資産最低限額以備付金日均餘額為計算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進行确認,備付金日均餘額劃分為不超過500億元人民币、超過500億元人民币至2000億元人民币、超過2000億元人民币至5000億元人民币、超過5000億元人民币至10000億元人民币以及超過10000億元人民币等五檔,對應備付金日均餘額分别按照5%、4%、3%、2%、1%計算。

而被人民銀行認定為系統重要性非銀行支付機構的,還應當滿足附加比例要求。不過,該類型支付機構管理辦法由人民銀行另行制定,目前尚未有明确分類。

在王蓬博看來,較高的淨資産表明支付機構具有較強的償債能力、較低的财務風險和較好的盈利能力。明确非銀行支付機構淨資産最低限額以及與備付金日均餘額的比例,是保障支付體系和客戶資金安全的重要展現。系統重要性非銀行支付機構還有額外要求,也說明非銀行支付機構對金融系統和金融安全的重要性有所提升。

設定充足過渡期

按照要求,《管理條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早前這一時間節點也被認作是業内支付機構整改的關鍵時刻。不過,從《實施細則》來看,存量支付機構将有較為充足的換證過渡期。

根據《實施細則》,支付機構的過渡期為《實施細則》施行日至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過渡期不滿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

北京商報記者梳理發現,2023年7月,人民銀行披露第六批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公示資訊,其中9家支付機構牌照有效期延長至2028年7月,這也意味着該批機構有望迎來長達4年的過渡期。

此外,第七批、第八批支付業務許可證将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合計18家支付機構面臨續展考驗。對應支付機構的過渡期具體如何設定,還需看《實施細則》何時能夠正式施行。

而在充足的過渡期前,支付機構也需按時完成整改任務。《實施細則》強調,存量支付機構應當在過渡期結束前達到《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關于支付機構設立條件以及淨資産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的規定,過渡期結束達不到規定的,應當終止支付業務。

素喜智研首席研究員蘇筱芮表示,此次《實施細則》對外征求意見,是對《管理條例》的有力補充,有助于在監管檔案與支付業務之間搭建起更為暢通的橋梁。後續執行階段将有利于引導支付機構充分關注業務細節,減少對檔案的了解偏誤,能夠為将合規主線貫穿在業務的前中後各流程打下堅實根基。

人民銀行方面同樣強調,《實施細則》明确支付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範圍、許可條件、審批流程等,推進行政許可工作公開透明、依據充分、流程規範。同時明确過渡期安排、新舊支付業務銜接方式等,推動非銀行支付市場平穩過渡。

北京商報記者 廖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