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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萬欠款二審被判歸還,裁判背後是“如我在訴”的理念

作者:天眼新聞

“鄭庭長,這裡邊是一面錦旗,還有一封感謝信。”近日,書記員拿着剛剛送過來的快遞,欣喜地向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二庭副庭長鄭天成說道。

“三載訴案正曲直,一堂明鏡斷是非。”錦旗上金燦燦的這14個字格外醒目,“字”短“情”長。這面錦旗背後,是一個什麼樣的故事呢?

59萬欠款二審被判歸還,裁判背後是“如我在訴”的理念

原來,這是一起被拖欠了近10年租金的糾紛,是三年來反反複複維權的艱辛,終于一朝得解後,當事人給予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案的合議庭的認可。

當看到當事人姓名時,審理該案時的一些畫面在法官心中再次浮現了出來。

“請法庭注意,從2013年8月1日起算,至2014年7月31日,訴訟時效已經屆滿,被告方有權拒絕支付這筆租賃費。而且原告提供的這份通話錄音,不能證明本案訴訟時效中斷。”

“我們從未間斷,一直在主張權利,何來的訴訟時效屆滿一說?”

原告貴州某建築裝置租賃公司訴被告盧某、曾某、羅某、李某建築裝置租賃合同糾紛案二審開庭時,雙方代理人圍繞是否超過訴訟時效這個争議焦點激烈的辯論道。

被告盧某、曾某、羅某、李某等人合夥承包了一建設工程的部分項目,因工程施工需要,2011年6月,曾某、李某向原告貴州某建築裝置租賃公司租賃了3台塔機,并簽訂《塔吊租賃合同》,合同中,雙方約定塔吊型号及吊塔進出場費、租金、人工費等,明确了在工程結束前結清所有費用,還就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

2013年7月31日,原告貴州某建築裝置租賃公司拆卸吊塔離場。10月14日,該公司制作的結算單顯示,扣除已收到的9.3萬元租金,尚有59萬元未結算。但該結算單上僅有貴州某建築裝置租賃公司的蓋章,曾某、李某未簽字确認,這也成了雙方扯皮的一個點。之後幾年,雙方貌似進入了靜默期。

直至2018年7月19日,貴州某建築裝置租賃公司員工石某通過電話與李某溝通了該項目塔吊費用的事宜。

“這個項目塔吊的事,你們那邊到現在沒得一個結果出來,親兄弟也要明算賬,把賬紮了吧。”石某在電話中說道。

“我們都是耿直的人,現在哪個有哪樣費用嘛,我們也是被擱起的,也在等走司法管道處理出來,到時候處理出來了,大家該是好多就是好多……”

“你聽我講嘛,這個事情,今天我們要認賬的。總之,我們有幾百萬在那‘旱’起的,等處理出來,我們咋個分,都要把這個事情把它整得高高興興的。”

李某在電話中回複道。恰恰是這通電話,成了雙方在後續的一系列維權中最為關鍵的焦點。

2020年7月,原告貴州某建築裝置租賃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盧某、曾某、羅某、李某等人支付拖欠的塔機租賃費59萬元及違約金,并提供了上述的通話錄音,證明公司一直都在主張權益,隻是秉持以和為貴的宗旨,才一直未起訴。

被告盧某、曾某、羅某、李某辯稱,該案已過訴訟時效期限,且從通話的錄音來看,并沒有聽出要求被告李某等人付款,以及明确談及付款金額、付款方式等,且李某在電話中也沒有明确表示同意繼續履行債務,以及債務履行的金額、時間或者希望展期等。被告說,通話内容意思表達不一緻、不明确,并未形成新的還款協定。

一審法院認為,這起糾紛是民法典施行前發生的民事糾紛,适用的是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是以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是一年。是以,該案訴訟時效期間為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而這期間,原告貴州某建築裝置租賃公司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向被告主張過債權,是以該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于2014年8月1日起已屆滿。

由于原告貴州某建築裝置租賃公司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一審法院采納了被告方的意見,認定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貴州某建築裝置租賃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原告不服,向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這一起起案件,對我們來說就是普普通通的案件,但是對一個公司來說,可能是關乎生存的問題。庭審調查中,當事人都會選擇利己的事實陳述,很多關鍵的事實,就需要承辦人在抽絲剝繭中慢慢去還原真相,進而根據事實,依照法律作出裁判。”該案二審承辦法官鄭天成表示,這個案件中,雙方對所欠的費用沒有異議,一審法院認定的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也是符合法律依據的。

59萬欠款二審被判歸還,裁判背後是“如我在訴”的理念

合議庭認為,該案最核心的問題還是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被告有沒有同意還款的意思。而要認定這一事實,關鍵還是在于2018年7月19日,石某與李某的通話中,李某有沒有認可債務,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

針對僅有的這一份電話錄音證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當庭主張,被告在通話中并未明确提到要履行債務、願意履行債務或者是希望展期的關鍵詞,進而不存在重新起算訴訟時效期間的事實。

“我們要站在當事人的角度,從當時通話的場景和語境中去看。”二審中,合議庭在合議案件時表示,從通話錄音來看,作為債務人的李某,對作為債權人的員工石某來電目的是清楚的,且李某在通話中,反複表達了存在經濟困難,是以暫時還不能支付,也認可了差欠原告租金的事實,并提出“等處理出來了,大家該是好多就是好多”,具有明顯請求延期支付租金的意思表示。雖然通話雙方均未明确提到租金的具體金額、履行期限等字樣,但并不影響認定李某在電話中同意履行債務。

2017年10月1日起,民法總則正式施行,意味着2018年7月19日的這次通話中,李某同意履行債務後,原告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三年。最終,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糾正了原審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适用上的錯誤,判決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限被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支付租金59萬元,并支付相應違約金。

二審判決後,雙方已息訴服判。

因為訴訟時效,一起本簡單的糾紛,幾度對簿公堂。

“訴訟時效期間是法律規定的,該案中确實出現了重新起算訴訟時效期間的事實,應當依法予以認定。”收到錦旗後談起這一案件時,鄭天成說道,該案的判決,充分尊重合同雙方的意思自治,保障了守約方誠信的價值,彰顯了契約精神的含義,維護了欠債還錢這一社會最基本的公序良俗,也為誠實守信的企業保駕護航。

民事訴訟時效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于消滅的制度。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貴州日報天眼新聞記者 陳景雄

編輯 羅華

二審 程星

三審 歐陽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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