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土地征收期間妻子懷孕,胎兒能分到拆遷補償款嗎?

作者:今日女報

近年來,城市發展迅速,征地拆遷的話題熱度居高不下,因拆遷導緻的糾紛也屢見不鮮。在征地拆遷相關的糾紛案件中,人口與配置設定比例一直是争議重點。不久前,長沙浏陽市洞陽鎮居民老周就遇上了一件煩心事——他所在的村民小組獲得了征地補償款,但配置設定時由于孩子還未出生,未能按人口獲得配置設定。如今孩子出生了,他要求孩子分得部分補償款,但遭到拒絕。

未出生的胎兒到底能不能按人頭計算得到拆遷補償?孩子平安出生後,又是否能将預留的征地補償款配置設定給嬰兒?近日,浏陽市人民法院審理了老周的案件,一起來看看!

土地征收期間妻子懷孕,胎兒能分到拆遷補償款嗎?

資料圖檔

案例:拆遷過程中孩子出生,要求補償被拒

看着浏陽市人民法院發過來的民事判決書,其中的判決結果“駁回老周請求支付土地征收補償費176000元的訴訟請求”,老周深感氣憤,決定将自己所在村民小組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這到底怎麼回事?

事情要從2021年開始說起。當時,老周戶口所在的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因建設項目用地而被征收,共取得征地款2550.38萬元。這麼一大筆錢,如何配置設定,哪些人有權分割,成為當時村民們談論最多的話題。

為了合理且平均地配置設定土地征收款,2021年6月30日,該村民小組召開了會議,通過了《某村某組某水庫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款配置設定會議決議》。其中《決議》寫明,按本組在籍在冊人口為17.6萬元/人進行配置設定,另對獨生子女、外嫁女、外孫等人的配置設定作了不同區分。配置設定方案中明确:“本次配置設定人口截止時間為2021年6月30日。”

《決議》出來後,到會的31戶村民中,包括老周在内的25戶村民為表示同意,在《決議》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

這之後不久,老周的妻子發現自己懷孕了,第二年4月,小周出生了,戶籍随着父親老周,登記在該村民小組。

雙喜臨門,此時征地拆遷的補償款也下來了,但老周發現,自己的孩子并沒有獲得相關的補償,但同村其他村民小組中,和小周出生日期相差無幾的孩子卻獲得了土地征收款,這讓老周覺得,是村民小組侵犯了小周的權益。

為此,作為小周的法定代理人,老周将自己所在的村民小組告上了法庭,要求該村民小組支付屬于小周的土地征收補償費17.6萬元。

但浏陽市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出生醫學證明上載明小周出生孕周為38周。推算下來,2021年6月30日會議決議時,老周的妻子并沒有懷孕。因而,該村民小組在會議決議時沒有将其作為安置對象進行補償或預留份額。

為此,法庭認為,小周所訴稱的該村民小組侵害他的合法權益,請求支付征地補償款的訴求,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可老周認為,村民小組在《決議》中提出的“本次配置設定人口截止時間2021年6月30日”“後期不享受組上集體财産配置設定”等約定違反了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侵害組民合法财産權益,已經涉嫌非法限制、剝奪村民小組内所有于案涉土地征收工作實施期間出生的新生兒的合法權益,勢必将影響其出生後的生存、成長及家庭生活水準,依法應認定無效。

不僅如此,老周發現,在此次土地征收工作中,他們所在的村民小組最先作出《決議》,其他幾個村民小組就各自取得的補償款進行配置設定決議的時間推遲了一段時間,導緻了在這次土地征收期間出生的所有新生兒因為所在的村民小組不同,無法獲得對等的權利保護。

于是,作為小周的法定代理人,老周又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本村民小組支付相應份額的土地征收補償費。

在一審法院的審理基礎上,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查明,在2021年6月30日的配置設定決議會議中,該村民小組共計34戶,到會31戶,其中包含老周在内的25戶簽字同意該決議。決議的程式、内容均符合法律規定,系在合理範圍内使用民主自治權利的行為,其中議定的配置設定截止時間對該村民小組的集體組織成員普遍适用。

同時,法院認為,從征遷工作啟動到安置房建成和征收款項配置設定有一定的時間差,在此期間集體經濟組織内人口因出生、死亡、婚姻關系發生變化等原因,數量處于不斷變化中。在政府未對參與征收補償申報截止時間予以明确的情形下,各村民小組有權根據本組的人員安置狀況、項目拆遷進度等現實情況确定征收補償款的配置設定截止時間。是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

判決:12周胎兒被法院判決獲得補償

胎兒是否有獲得土地征收補償款的權利?近年來,這一問題充滿争議。今日女報/鳳網記者了解到,在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涉及胎兒土地權益的案件中,也有胎兒如願獲得了土地征收補償款賠償的情況。

出生于2022年9月的小鄭是望城區某社群一居民小組的成員之一。早在她出生前6個月,因為城市建設需要,該居民小組的土地被征收,小組内的村民同等參與安置補償。

可在之後該居民小組張貼的《征收利益配置設定公示》中,小鄭的父親老鄭發現,當中并沒有小鄭的名字,是以,老鄭作為小鄭的法定代理人,将該居民小組告上了法庭,要求該居民小組和居委會向小鄭支付土地征收補償款。

望城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審理的焦點在于征收配置設定方案确定時,小鄭是否具有該居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資格,這是她享受集體收益配置設定的依據。

在這一案件中,小鄭自出生起便随父親落戶到該居民小組,且在配置設定土地征收賠償款時,已經存在母體中,原始取得該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該享有其他組民同等待遇。該居民小組不得以配置設定時原告尚未出生為由拒絕對其進行配置設定。

為此,法院判決,被告居民小組向原告小鄭支付集體收益款1萬元。

說法:胎兒是否獲得民事權益,這些因素很關鍵

任丁(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事關胎兒的财産利益份額是否保留,一般要以出生時是否有生命來确定,如果出生為活體就可以享受,如果出生不是活體,配置設定的份額就不再屬于它。”任丁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任丁解釋,該條規定胎兒自母親懷孕之時起就應當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無需等到其出生之時,其可行使繼承等胎兒利益保護。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提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内部配置設定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确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内部的配置設定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丁認為,法律保護的胎兒是指正在孕育中的“人”,從受孕那一刻直至脫離母體獨立呼吸成為真正的民事主體。而村民代表會議的内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剝奪胎兒的合法權益,土地系村民賴以生存的重要保障,土地被征收後的土地補償費是保障依賴于該土地生存的村民的一項根本利益,胎兒出生後對此依賴同樣如此,依法應予保障。

來源:今日女報/鳳網記者 歐陽婷

編輯:伊人

二審:詩韻

三審:歐陽靈溪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