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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東洋索賠條件,釋出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第六次風險提示公告

作者:福建證威律師事務所
ST 東洋索賠條件,釋出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第六次風險提示公告

ST東洋最新索賠消息:

2024年4月19日,山東東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釋出《關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第六次風險提示公告》公告中顯示:

1、山東東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因2022年度經審計的期末淨資産為負值,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3.1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因2022年度的财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3.1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于2023 年4月29日披露了《關于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暨臨時停牌的公告》, 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5日開市起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若公司2023年度報告 出現《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 9.3.11 條規定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存 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

2、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了《2023年度業績預告》(公告編号:2024-005), 預計2023年度實作扭虧為盈,淨資産轉正,本次業績預告資料均為公司初步預計的結果,具體财務資料以公司後續披露的2023年度報告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資料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謹慎決策,注意投資 風險。

3、公司高度重視2022年度審計報告中無法表示意見所述事項,積極采取

措施解決、消除上述事項的影響。截至目前,2022年度審計機構出具的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中涉及的事項能否完全消除,尚存在不确定性,具體以公司後續披露的無法表示意見涉及事項影響已消除的專項說明及2023年年度審計報告為準。

而在此之前,2022年1月19日,ST東洋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經證監會查明,存在以下違法事實:1、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非經營性占用資金關聯交易;2、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外擔保;3、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和仲裁。這已經是東方海洋第二次因信披違法違規被證監會處罰,證監會處罰落地後,就遭到了大批投資者索賠。

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上市公司因資訊披露違法違規和虛假陳述導緻投資者權益受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損投資者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ST 東洋索賠條件,釋出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第六次風險提示公告

ST東海洋索賠參考條件如下:

2018年6月25日至2020年7月30日之間買入002086東海洋,且在2020年7月31日(含當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

以上索賠登記條件僅代表謝保平律師金融證券團隊的觀點,不作為任何證券投資決策和買賣建議,最終以法院的認定結果為準。

ST東海洋違規依據:

2020年7月29日,*ST東方海洋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調查通知書》(魯證調查字[2020]13号);同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對控股股東山東東方海洋集團有限公司的《調查通知書》(魯證調查字[2020]20号)。

2021年11月30日,*ST東洋收到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下發《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2021】13号)。

2022年1月19日,*ST東洋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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