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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放大鏡 | 掌握有利後的紅牌判罰,李海新沒錯,但細節還可更好

裁判放大鏡 | 掌握有利後的紅牌判罰,李海新沒錯,但細節還可更好

中超第七輪,浙江主場迎戰天津津門虎,比賽第第60分鐘,黃嘉輝從身後鏟翻李提香,主裁檢視VAR後最終給出直紅,最終少打1人的天津津門虎2:3不敵浙江隊。

本場的裁判員是連續兩輪執法的李海新,上輪執法上海申花和北京國安表現非常好,本場比賽還是很好,如果保持這種執法水準,肯定會成為本賽季金哨的有利争奪者。當然,在細節方面李海新還可以做的更好。

第60分鐘,黃嘉輝從身後鏟翻李提香,李海新兩次掌握有利,随後裁判員吹停比賽,出示黃牌警告黃嘉輝,随後,VAR介入後,李海新親自回看後,改判紅牌,直接将黃嘉輝罰令出場。有人不懂,裁判員都掌握了有利,不是應該“降格”處罰嗎?

下面我們就來說一下掌握有利後的紅黃牌。

有利條款是裁判員在規則允許的範圍内,針對某種犯規或違規行為,運用和掌握判罰與否的執行标準,避免做出對犯規隊有利的判罰。當被犯規隊存在有希望的進攻或進球得分機會,如當控球隊員被犯規,但該隊員或同伴并沒有失去控球權,仍能繼續比賽,且構成有希望的進攻機會或進球得分機會時,裁判員應掌握有利,讓比賽繼續。運用好“有利”條款,必須建立在裁判員準确的規則了解、動作識别和良好的比賽閱讀之上,它是裁判員綜合執法能力和執法水準的一個重要标志。規則中對“有利”的規定如下:

“如果裁判員在出現可警告或罰令出場的犯規時,沒有停止比賽而掌握有利,則必須在随後比賽停止時執行該警告/罰令出場。但如果該違規行為屬于破壞對方明顯進球得分機會的情形,這種情況下,則以非體育行為警告相關隊員;但如果該違規行為屬于幹擾或阻止了有希望的進攻,則不警告違規隊員。”

“在出現嚴重犯規、暴力行為或可被第二次警告的犯規時不應掌握有利,除非有明顯的進球機會。裁判員必須在随後比賽停止時将相關隊員罰令出場,但如果該隊員觸球或與對方隊員争搶或幹擾對方隊員,裁判員則停止比賽,将該隊員罰令出場,并以間接任意球恢複比賽,除非該隊員出現了更嚴重的違規。”

簡單總結就是:“有利”條款的掌握和運用,并不意味着裁判員對隊員犯規行為的縱容。裁判員運用和掌握有利後對屬于紀律處罰的犯規行為,應嚴格按照規則的規定,在随後比賽停止時進行處罰。因“破壞明顯進球得分機會”而應該被罰令出場的犯規行為,如果其犯規程度僅僅是草率地犯規,裁判員在掌握有利後,則可按非體育行為進行處罰,警告相關隊員。

是以說大家常說的掌握有利進行“降格”處罰的前提是,隊員的犯規程度僅僅是一個草率的犯規,那麼如果這個草率的犯規是破壞明顯得分機會的情況下,在裁判員掌握有利後,那麼在比賽停止時,裁判員以非體育行為警告。就是由破壞得分機會的紅牌“降格”為非體育行為的黃牌。而對于犯規程度本身是魯莽以上的不存在所謂的降格處罰。

另外規則也明确規定,對嚴重犯規、暴力行為和可警告的第二次犯規,裁判員均不應該掌握有利,在随後比賽停止時應将相關隊員罰令出場,除非有明顯的進球機會。

在這個案例中,裁判員兩次掌握有利,雖然是一個很好的進攻機會,但不是明顯的進球機會,不過當值裁判員停止比賽後,他出示黃牌警告,就是起初他認為這個犯規達不到一個嚴重犯規的程度,在通過慢動作回放後發現,黃嘉輝從身後蹬踹到李提香的小腿,屬于一個嚴重犯規,VAR介入正确,裁判員回看後,改判紅牌正确。

前面我們也說了,李海新本場表現很好,但是一些細節還可以做的更好。

裁判放大鏡 | 掌握有利後的紅牌判罰,李海新沒錯,但細節還可更好

比如在浙江隊扳平比分,天津津門虎中圈開球,此時雙方都有隊員提前進入對方半場,說實話這個對比賽一點影響都沒有,我們說也可能有點吹毛求疵,但是作為高水準裁判員應該追求更完美。我們之是以說,就是因為李海新對這個細節不太關注,在浙江隊反超比分後,天津隊開球,我們了解天津隊想早開球,争取扳平比分,但是對方有人還在中圈李海新就吹哨示意開球。還是希望裁判員能把細節做好。

裁判放大鏡 | 掌握有利後的紅牌判罰,李海新沒錯,但細節還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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