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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複雜的自然人股轉稅案

作者:中彙信達
稽查案例:複雜的自然人股轉稅案

國家稅務總局雲浮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雲稅稽罰告〔 2024〕 7号

吳**( 納稅人識别号:440723********0058) :

對你( 位址:廣東省恩平市青雲路二十巷6号) 的稅收違法行為拟于2024年4月19日之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 第六十三條、 第六十四條規定,現将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 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 法律依據及拟作出的處罰決定:

2019年4月11日你按照3,360,000.00元的股權轉讓價格申報繳納印花稅1,680.00元和個人所得稅168,000.00元, 申報提供的合同為2018年10月15日簽訂的合同。該合同約定,你将持有泰昌公司60%的股權以336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林某堅, 沈某明将持有泰昌公司20%的股權以112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林某堅, 沈某明将持有泰昌公司20%的股權以112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楊某聰。

經檢查2018年你轉讓其持有的泰昌公司60%股權的真實價格為10,200,000.00元, 具體情況如下:

1.少繳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 國務院令第11号)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書立、 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機關和個人, 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 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2.産權轉移書據;” 、 第三條“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 分别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 稅額的确定, 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11.産權轉移書據包括财産所有權和版權、 商标專用權、 專利權、 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商品房銷售合同, 按所載金額0.5‰貼花 。” 、 第七條“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 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 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 ( 1988) 财稅字第255号) 第五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産權轉移書據, 是指機關和個人産權的買賣、 繼承、 贈與、 交換、 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 第十六條“産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 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 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 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别按全額貼花。” 、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 1991)155号) 第十條“‘财産所有權’ 轉移書據的征稅範圍是:

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産、 不動産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 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的規定, 你就該股 權 轉 讓 應 申 報 印 花 稅 5,100.00 元( 10,200,000.00*0.05%) , 已申報印花稅1,680.00元, 應補印花稅3,420.00元( 5,100.00-1,680.00) 。

2.少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在中國境内有住所, 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滿一年的個人, 從中國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 應納個人所得稅:九、财産轉讓所得;” 、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五、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利息、 股息、 紅利所得, 财産租賃所得, 财産轉讓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适用比例稅率, 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五、 财産轉讓所得, 以轉讓财産的收入額減除财産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 為應納稅所得額。” 、 第八條“個人所得稅, 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 以支付所得的機關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九) 财産轉讓所得, 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 股權、 建築物、 土地使用權、機器裝置、 車船以及其他财産取得的所得。” 、 第十九條“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說的财産原值, 是指:( 一) 有價證券, 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第二十條“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說的合理費用, 是指賣出财産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 第二十二條“财産轉讓所得, 按照一次轉讓财産的收入額減除财産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 計算納稅。”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釋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試行) >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 以下簡稱個人) 投資于在中國境内成立的企業或組織( 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 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的股權或股份。”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将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 包括以下情形:( 一) 出售股權;” 、 第四條“個人轉讓股權, 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按财産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 第五條“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 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 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 第七條“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 實物、 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第十五條“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認:( 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 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确認股權原值。” 、 第二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 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 股權轉讓協定已簽訂生效的;( 三) 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的規定, 你轉讓其享有的股權應按照财産轉讓所得如實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檢查過程中沈某明稱經營期間泰昌公司股東陸續代泰昌公司支付公司員工工資、 山地租金等費用并且泰昌公司一直處于籌建之中無經營收入, 這些代支費用屬于股東對泰昌公司的債權包含在股權轉讓中, 應從轉讓收入中扣除, 并提供情況說明稱泰昌公司成立初期未有建立賬簿, 天窩石場的前期投入支出記載不規範。根據沈某明提供的天窩石場前期投入支出費用明細, 各股東對泰昌公司投入( 包含股東投入公司的資本金和代泰昌公司支付費用形成的對泰昌公司的債權) 為9,100,719.51元 。根據沈某明、 吳某永、 你在法院提供的《股東投入款及支出數》 等經三人共同簽名确認的相關證據資料, 可以确認三人對泰昌公司的投入支出和收益均是按照股權比例進行分攤。經過分攤計算, 你投入的資本金和代支費用為3,363,979.91元。經查, 2018年你所轉讓的泰昌公司60%的股權其中30%是從吳某永處受讓的, 實際受讓價格為3,700,000.00元( 2,900,000.00+800,000.00) , 按規定3,700,000.00元應計入股權原值, 準予在計算财産轉讓所得時減除。

( 1) 2015年4月25日你出具《欠據》 确認了你欠吳某永股權轉讓款2,900,000.00元并在兩人往來款項中一并結算。2015年4月16日吳某永與沈某明、 你簽訂《雲安縣泰昌礦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書》 , 約定将吳某永持有泰昌公司35%的 股 權 以 1,260 , 000.00 元 轉 讓 30% 的 股 權 給 你 , 以210,000.00元轉讓5%的股權給沈某明。同日, 吳某永和你簽訂另外一份《雲安縣泰昌礦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書》 ,約定你将泰昌公司60%的股權, 以420,000.00元轉讓10%的股權給吳某永。2015年4月16日吳某永實際轉讓其持有泰昌公司20%的股權給你, 吳某永仍然持有的泰昌公司10%的股權( 你代持) 。是以, 吳某永轉讓給你的20%股權的價格是2,900,000.00元。

( 2), 2018年8月9日吳某永将由你代持的10%泰昌公司股權以人民币800,000.00元轉讓給你。

因股權轉讓應繳納的印花稅5,100.00元應計入賣出股權時支付的合理費用, 準予在計算财産轉讓所得時減除。是以, 應補财産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458,184.02 元[( 10,200,000.00-3,363,979.91-3,700,000.00-5,100.00)*20%-168,000.00]。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股權登記備案資料、 判決書和證據材料、 工商登記資料,證明你隐匿股權轉讓真實收入, 涉嫌提供虛假的股權轉讓價格進行納稅申報。

2.《申報明細查詢》 , 證明你已繳納印花稅1,680.00元、個人所得稅168,000.00元。

3.泰昌公司提供的銀行轉賬記錄, 證明你已就真實股權轉讓所得實作收入。

4.沈某明提供的泰昌公司天窩石場的投入費用明細, 證明是泰昌公司天窩石場投入原始成本。

5.沈某明提供的情況說明, 證明林某堅支付的股權轉讓款含股東代天窩石場支付的費用( 股東對公司的債權) 泰昌公司初期未設立賬冊進行會計核算, 這些代支費用未記賬,股權轉讓前泰昌公司一直未正常經營未取得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修訂<廣東省稅務系統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2号) 第六條的規定, 你在2018年采取陰陽合同的方式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造成少繳個人所得稅458,184.02元、 印花稅3,420.00元的行為是偷稅, 違法程度屬于“一般” 。由于你能配合檢查工作, 确認相關違法事實, 拟對你偷稅行為處以少繳稅款的0.5倍罰款,即個人所得稅罰款229,092.01元, 印花稅罰款1,710.00元。

二、 你有陳述、 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 到我局進行陳述、 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 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 申辯的, 視同放棄權利。

三、 若拟對你罰款2000元( 含2000元) 以上, 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内向我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 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來源:雲浮市稅務局、稅乎網。本文内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均不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後仍然準确。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擷取适當的專業意見下依據所載内容行事。本号所轉載的文章,僅供學術交流之用。文章或資料的原文版權歸原作者或原版權人所有,我們尊重版權保護。如有問題請聯系我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