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案發前已退還的金額應從詐騙金額中扣除

作者:山西太原常律師

案發前已退還的金額應從詐騙金額中扣除

作者: 楊玲 李夢成,廣東省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2023年第29期

案發前已退還的金額應從詐騙金額中扣除

裁判要旨

詐騙罪作為侵财類犯罪,其保護重點系被害人實際受損的财産權益或财産狀況。至實際案發時,被告人已返還部分詐騙金額,彌補了被害人的部分财産損失,認定詐騙金額時将已返還的部分扣除,既符合罪刑法定與罪責刑相适應的刑法基本原則,亦具有追贓挽損的良好司法效果,符合公衆對規範适用刑法及适當配置設定刑罰的合理預期。

案情

公訴機關: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國平、林樹龍、郭建暈、王曉嶺等。

清遠崇愛中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崇愛中醫院)是一家營利性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機構,被告人劉國平是該醫院的董事長和實際控制人。2017年11月起,被告人劉國平及王曉嶺等人指使醫院員工,通過讓享受城鄉職工醫保或城鎮居民醫保待遇的參保人員免費住院,以虛開醫囑、虛構醫療項目、虛開藥品、僞造病曆材料等方式向清遠市醫保局虛假申報住院人次和醫療費用,騙取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經統計,自2017年11月起至2021年3月期間,該醫院通過介紹虛假病人入院騙取國家醫保基金,虛假人次共計8167人次,詐騙金額高達2385萬餘元。其中,被告人劉國平負責組織、策劃、指揮醫院的醫護人員進行詐騙,被告人王曉嶺負責對中介獲利資料的稽核、對醫院内部人員的合謀詐騙配合行動進行管理,被告人林樹龍負責對中介進行管理,統籌每天住院人數,上報資料給王曉嶺,對接醫保局上報虛假資料。

另查明,崇愛中醫院在本案立案前向清遠市醫療保障局退回醫保基金240餘萬元。被告人劉國平詐騙金額為2144萬餘元。

審判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劉國平等人結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利用醫療保險政策,虛報醫療保險基金,騙取國家醫療保險基金,數額特别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一審法院按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犯罪情節、退贓退賠情況等,對被告人劉國平等人分别判處了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并對非法所得、犯罪物品等涉案财物依法處理。其中被告人劉國平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被告人劉國平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崇愛中醫院在本案立案前向清遠市醫療保障局退回醫保基金240萬餘元,該部分款項應在上訴人劉國平的詐騙金額中扣除,上訴人劉國平的詐騙金額為2144萬餘元。二審法院認為,即使扣除該部分款項,上訴人劉國平等人詐騙數額仍然屬于特别巨大,原判量刑仍然适當,故查清詐騙金額後對涉案财物判項予以改判,維持了一審的其他判項。

評析

本案被告人即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機構的董事長和實際控制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組織虛假病人到醫院住院,采用多種方式虛報并騙取國家醫療保險基金,數額特别巨大,構成詐騙罪。不僅造成醫療基金重大損失,亦嚴重擾亂民營醫療行業發展,社會危害性大。本案被告人構成詐騙罪無可非議,值得讨論的是詐騙金額認定标準問題,即案發前已退還的金額應否予以扣除。

第一種觀點認為,從犯罪構成的角度而言,詐騙罪對構成及既遂設定了嚴格的流程限定:起點是行為人虛構事實、隐瞞真相,即詐欺行為;而後被害人産生錯誤認識;最後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處分決定,每兩個前後相鄰的步驟之間應具備因果聯系。本案中被告人采取虛報方式,使醫保局産生錯誤認識,進而處分财産,且财産已全部進入被告人控制的賬戶當中,各流程間具備因果關聯。在涉案财産改為由被告人控制時,詐騙罪即已構成且既遂。該觀點認為,詐騙罪保護的法益是公民的财産權利或财産狀況,在法益面臨遭受侵害的緊迫危險之時,就是犯罪的着手,法益已經被侵害之時,就是犯罪的既遂,該案中被告人已實際取得并控制所有詐騙金額,事後的退還并不影響詐騙金額的認定,隻能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第二種觀點認為,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申付強詐騙案如何認定詐騙數額問題的電話答複》(以下簡稱《電話答複》)中已經明确在具體認定詐騙犯罪數額時,應把案發前已被追回的被騙款額扣除,按最後實際詐騙所得數額計算。此種方式以被害人的實際損失認定詐騙金額,形式上更有利于确定被告人承擔的刑事責任。從預防性刑事政策上考量,将案發前已被追回的詐騙款項扣除,也有利于被告人及早悔罪,及時修複受損法益,彌補醫保基金虧損,避免再度犯罪的同時,也在社會上起到了一般預防之效力。

綜合來看,筆者更贊同第二種觀點,以實際損失來作為定罪量刑的基礎,符合刑法保護法益之目的。實質的犯罪即侵犯法益之行為,“刑法隻允許保護法益”,隻有侵犯法益且達到可罰程度的才是犯罪。本案中被害人被侵犯的法益系财産性利益或财産性狀況,财産性利益或狀況是一種整體狀态,被告人在立案之前将涉案240萬元返還給被害人時,被害人就已經恢複了部分财産性利益或财産性狀況,及時修複了受損法益。是以,被害人被侵害的法益也就是實際損失應當是認定詐騙罪犯罪數額的根本。筆者認為,根據第二種觀點,即以立案時被害人的實際損失作為詐騙金額,具備一定的法理基礎和現實意義。申言之,主要有以下幾個理由:

一、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是規範刑事法律适用、刑罰配置設定的基本準則之一,其基本要求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根據大陸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不難看出,詐騙罪的成立均要求被害人存在實際的财産損失或财産狀況減損,同時這也一直被刑法學理論界所認同。在司法實踐中,被害人有實際的财産損失,其法益受到侵害,實行行為才具備實質違法性,也才有成立犯罪的可能,在此期間被害人被詐騙的實際損失因嫌疑人的返還而得到部分彌補的,應從詐騙金額中扣除。《電話回複》中明确在具體認定詐騙犯罪數額時,應把案發前已被追回的被騙款額扣除;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的《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也要求“行為人認罪悔罪,且在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展現了立法對扣除返還金額的肯定。扣除被告人返還的财産認定詐騙金額符合大陸現行法律規定,在案件審理中能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與罪刑法定原則相契合。

二、遵從罪刑均衡原則

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适應。罪刑均衡原則(罪責刑相均衡原則),淺層意指重罪重刑、輕罪輕刑,按傳統講法即行為之社會危害性與行為人之人身危險性的大小相适應。罪刑均衡追求最大限度發揮刑罰的積極效果,利于刑罰正義和犯罪預防的實作,在财産這一法益類别中,傳統私法認為所有權最為重要(神聖),但除了所有權之外還有财産狀況、特定财産性利益的行使也很重要。每個人在當下某一時間都有一個整體的财産狀況,使這種财産狀況惡化同樣是侵犯了他人的财産權。詐騙罪中被害人便是因行為人之詐欺行為而造成整體财産狀況惡化或減損。本案中,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之前将部分财産返還給被害人,被害人在案發時其整體财産狀況已部分恢複,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受損法益。此時若以被告人返還之前的詐騙金額來認定被告人的行為,顯然與被害人的實際财産損失或财産狀況不符,這無疑于實質上加重了被告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違背罪刑均衡原則。

三、具備良好司法效果

侵财類犯罪中以财産(所有權、整體财産狀況、财産性利益的行使)受損為侵犯法益的标志,保護重點在于避免财産受損及維護被害人的受損财産,能追回的财産愈多,愈能彌補被害人的财産受損情況,因而被告人能及時退贓,對修複被害人财産受損情況進而修複受損法益具有重要作用。從被害人的實際受損角度進行分析,犯罪行為人在立案前返還的犯罪所得應可實際彌補被害人的部分損失,這就要求犯罪行為人被扣除的犯罪成本應具有實際經濟價值和主觀價值,能實際修補被害人的部分法益。結合本案,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前向被害人返還詐騙所得240萬餘元,主觀上該部分返還金額與被害人期望恢複财産狀況一緻,在客觀上該部分返還金額具有實際價值且由被害人實際控制,能實際彌補被害人的損失,故而在一定程度上具備良好的司法效果。

刑事司法裁判之目的不僅在于規制與懲罰不法行為,更應在乎實際訴訟當事人對裁判結論的可接受性。行為人所客觀返還的部分金額的确能夠彌補被害人的實際損失,以之作為金額認定之标準,應可産生有利于司法裁判産生公正、公平、良善的效果。另者,鼓勵被告人及時退贓,在侵财類犯罪中能更好地維護被害人受損法益,也具有一定的預防性效果。本案由于詐騙金額較大,扣減的退贓金額對定罪量刑沒有産生實質影響,但本案的處理思路對今後的類案有一定的指導作用,被告人及時退贓,能夠對降低量刑檔次、減輕罪責方面起到積極作用。

四、無礙被害人合法權益保護

對詐騙罪的金額認定标準,目前在學術界存在的兩種觀點即個别财産說和整體财産說。個别财産說主要考慮犯罪分子的實際獲利情況,認為其實施詐騙行為就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産,是以應以其詐騙所得定罪量刑。整體财産說則認為應綜合判斷整個詐騙及詐騙後被害人實際财産利益或财産狀況受損、彌補過程,從被害人的實際受損角度出發,對犯罪行為人及時止損的犯罪成本應從認定金額中予以扣除。目前兩種學說存在較大争論,導緻在司法審判過程中法官裁判标準不一。本案中一審法院即是持個人财産說,以被告人實際從醫保局詐騙取得的金額來定罪量刑。而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則從整體财産說的角度進行考量,主要以被害人實際受損的财産利益或财産狀況來認定詐騙金額。綜合來看,以個人财産說認定詐騙金額,固然能加大對犯罪分子的懲罰力度,但與大陸刑法及刑罰适用的基本原則相悖,而采整體财産說,不僅與前述基本原則相适應,而且于實質上無礙被害人合法權益保護。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對詐騙罪中及時返還金額的認定主要依據現行有效的《電話答複》,結合後來釋出的有關财産犯罪的司法解釋,其中都明确對被告人責任的認定應從被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出發,是以采整體财産說有法可依,現行法律規定能完全保護詐騙罪中被害人的實際受損法益,于一定程度上恢複其受損失财産狀況。

醫保詐騙案件作為詐騙罪在醫療領域的特殊案件類型,其犯罪主體多樣、犯罪手段隐蔽、危害程度較大,不僅直接關系國家醫保基金安全,而且牽涉人民群衆對醫療機構乃至國家醫療體系制度之信賴,因而必須在司法實務中予以重視,嚴厲打擊、懲處此類不法行為,促進醫療保障體系的持續健康發展。從刑法的角度分析,詐騙罪欲保護之法益系公私财産,任何人不得剝奪公民的私有财産,更不得對公有财産造成侵犯。但刑法作為最嚴厲的制裁手段,對刑罰之适用必須持審慎、合理、公正之态度。不得以加大犯罪打擊力度為由任意擴大處罰範圍,降低入罪門檻。秉持此嚴謹、慎刑觀念,綜合分析本案,在詐騙罪的金額認定中,扣除犯罪行為人及時返還部分,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則與罪刑均衡原則,亦具備一定的司法實效,且并不會造成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受損,無礙對其合法權益之保護,在司法實踐中此種做法甚至可以更好地維護被害人的權益,有利于及時追贓止損,在有效打擊醫保詐騙犯罪的同時,保障人民群衆個人及公共财産安全。是以筆者認為二審法院的處理方式是妥當的。在如今醫保詐騙案頻發、醫保灰色産業鍊不斷的現實處境下,恰當、合理地審判此類案件,對有效保護公私财産安全、防範醫保詐騙發生具有顯著意義。

【案号】

一審:(2021)粵1802刑初617号

二審:(2022)粵18刑終192号

山西 太原 常律師 關鍵詞:

法律咨詢 專業律師 代寫訴狀 律師咨詢 借款糾紛 刑事辯護 刑事會見 取保候審 案件委托 房屋租賃 民間借貸 侵權糾紛 損害賠償 債權債務 法律常識 法律知識 法律風險 交通事故 合同無效 合同解除 第三人撤銷 撤銷權 執行異議 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 黑名單 失信人 限制消費 股權轉讓 公司業務 公司章程 合夥糾紛 法律顧問 遺産繼承 房産繼承 遺囑繼承 财産協定 共同财産 财産分割 合同法 婚姻法 離婚糾紛 離婚協定 離婚案件 訴訟代理 民事糾紛 聘請律師 合同糾紛 合同審查 合同訂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