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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了2個月到手工資加起來還不如勞動合同約定的1個月多

作者:曆史控制

“幹了2個月,當初簽合同時約定的底薪4000連影兒都沒見到”、“我幹了15天,一分錢沒有”“因為質疑工資遭辭退”……

17日,23歲的小趙打進華商報新聞熱線029—88880000投訴,他和同僚被工作了2個多月的高新區錦業時代一企業無故“克扣”工資。

幹了2個月到手工資加起來還不如勞動合同約定的1個月多

約定底薪4000元 連續2個月都沒拿到手

據小趙提供的勞動合同,他的崗位為引流主管。

“我是2月22日應聘到該公司,3月22日轉正,3月25日簽訂勞動合同。按合同約定,試用期我的薪資是4000元,轉正後底薪是4000元。”小趙說,“但2月份,我實際到手的工資隻有765.52元,4月15日的工資表顯示我3月工資僅為2968元。”

不過在4000元後面括号又标注着“在職期間的薪資調整依據個人工作表現及崗位考核達标情況來決定,提成按照公司的制度給付”。

另外,小趙勞動合同的第二頁,還有鋼筆手寫的“全勤獎300元單算”字樣。

而小趙提供的工資表的出勤天數,3月他的出勤天數有23天,但在工資表基本工資一欄變為3700元,全勤300元。“全勤獎并沒有單算?這算不算無形中克扣了300元?”小趙說。

還有銷售專員小郭幹了半個月,結果一分錢沒領到。“在我看來,每天上班工作内容就是通過公司提供的話術等,引導有意向的客戶在平台開設網店等,雖然在工作期間确實沒談成一單業務,但也在盡職盡責的工作,下班時間也在回複客戶消息希望促成訂單,幹了半個月難道必須有業績才能拿到當天的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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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在職仲裁後 收到有霸王條款的“告知書”

小趙說,4月15日看到工資表時,他十分生氣,并對負責人說要“在職仲裁”。

“随後,負責人開始緊逼我離職。16日剛到公司就收到‘告知書’,内容大緻是我是引流主管,每日引流意向客戶需達到20個,無法完成工作名額按高新區最低标準的薪資發放;每日引流意向客戶數量低于10個無薪資;累計3天引流數量10個以下,公司有權以無法完成工作名額合理合法解除勞動關系。”小趙拿出落款為該公司全名、時間為2024年4月16日的告知書,最後一句還寫着“此告知書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公司公告欄張貼一份,送達即生效”的說明。

“4月17日一早,我剛到機關又收到了‘員工辭退通知書’,盡管人力資源部落款時間是4月15日,但在17日才蓋章。”小趙說。

在這份員工辭退書上,記者看到辭退原因為“未完成工作名額(未工作)、不服從公司管理、蓄意抹黑企業形象”。

幹了2個月到手工資加起來還不如勞動合同約定的1個月多

公司一負責人:“覺得有問題 就去申請仲裁吧”

17日中午,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和兩人一同前往企業辦公地,對于小趙和小郭的質疑,企業相關負責人周先生給出了多種說辭,先是“沒什麼好解釋的,可去申請勞動仲裁”,之後又說“那個誰誰都能接受工資,你們為啥不能”。

經多次要求,他才講述了工資的計算方法:“我們上個月的工資是按底薪/30*出勤天數,也就是說‘無薪休假’。”

對此,小趙說:“我直到現在才知道,原來‘全勤300元單算’是要每天都來才算全勤?”

但周先生稱公告一直張貼在牆上。記者看到,這張落款時間為3月22日、名為“引流部制度”的公示檔案确實張貼在牆上,其中明确“引流崗位每天獲客數量最低為5人”、“引流崗位獲客數量5人以上,每個獎勵5元”、“如未完成每天5的獲客數量,薪資按照完成的百分比進行計算。”

不過,小趙和小郭都稱不知道工資是這樣計算的。但周先生再次強調說,“從3月22日一直在此公示”。

小趙認為:“如果要按出勤天數算工資,那應該用底薪除以出勤天數,而不應該除30天。我覺得這個工資算法肯定有問題。”

“要是覺得有問題,就去申請仲裁吧。”周先生再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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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區勞動監察大隊:可帶好相關資料來大隊處理

4月17日下午,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緻電西安市高新區勞動監察大隊,了解大緻情況後,相關從業人員回複說:“希望當事人帶好勞動合同、身份證明以及能證明雙方有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據來大隊投訴,我們介入處理。”

小趙說,他們現在的訴求就是讓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補發被克扣的工資。

【律師說法】

與勞動合同約定相抵觸的考核公告是不成立的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進階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用人機關不得随意克扣員工工資,不然則違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本事件中,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底薪4000元,而用人機關發一份與勞動合同的約定相抵觸的崗位考核公告,且想用一紙公告代替勞動合同關于工資的約定,這顯然是不成立的,因為公告的考核制度隻有經過法定程式,比如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表決通過,才算有效。更何況勞動合同中寫有底薪4000元,言下之意,不論怎樣調整工資,也不能低于月工資4000元。”趙良善說,“另一方面,勞動合同中标注的‘全勤300元單算’以及企業相關負責人被質疑時所說的‘無薪休假’,也是‘偷換了概念’。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任何機關不得剝奪勞動者的休息權利’,而要求按每月的實際天數出勤才算‘全勤’的規定,顯然也是違背了相關規定的。”

簽勞動合同并留好證據 維權時可先向用工機關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趙良善提醒,為避免出現勞資糾紛,在用工前,員工就要與用工機關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用工協定,并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約定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支付時間、勞動時長、工種、社保等。

“一旦出現糾紛,員工可固定相關證據,比如收集工資單、工資轉賬銀行流水、勞動合同、與用人機關負責人或主管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等,以備日後維權使用。針對此案,員工可先向用工機關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調處,勞動監察大隊可責令用人機關補發工資,并可對用人機關開罰款單。當然,員工亦可選擇向用工機關所在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付啟夢/文 陳團結/圖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