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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父母過戶的房子該如何分割?半島問法熱線進社群:商圈裡普法問法挺熱鬧

作者:半島都市報

半島全媒體記者 蔣凱 尹彥鑫 實習生 王筱涵

威武的PTU特警車組吸引市民駐足觀看、市民手持報紙來找專業的律師進行法律咨詢……4月16日上午,半島問法熱線進社群活動攜手市北公安和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來到了凱德茂門前,為市民送上一次普法宣傳的大餐。“投資血本無歸,我現在該怎麼辦?”“孩子要離婚,我們給孩子的房屋會怎麼分割?”“網絡上聳人聽聞的消息該如何辨識?”活動現場,各警種融合的宣傳與半島問法熱線的律師分工明确,一站式解答了市民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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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法進社群現場

退休老人跟着朋友投資,朋友去世投資款能否追回?

16日上午9時許,半島問法熱線進社群第三站走進雙山街道大山社群,規模宏大的普法宣傳隊伍頓時吸引了路過市民的目光,市民紛紛前來參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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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法進社群現場

前來咨詢的劉阿姨是一位退休員工,她和李阿姨是鄰居,因為李阿姨多年在銀行工作,對于理财比較有經驗,經常進行一些投資理财。這次,李阿姨在一家境外理财機構處投資了50萬元,還勸說劉阿姨一起投資,跟她說穩賺不賠。劉阿姨便也跟着在理财app裡投了5萬元,結果幾個月之後,5萬元虧得血本無歸。“現在那個鄰居因病去世了,我該如何讨回這筆理财款?”劉阿姨焦急地詢問。

“您和李阿姨沒有任何書面的約定,對境外那家理财機構也是一無所知,您僅僅出于對李阿姨的信任便跟着投資,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風險。”鄭琳律師表示,“幸好您投資時是銀行轉賬,通過銀行轉賬明細可以查出收款公司也就是理财機構名稱,還可以向該公司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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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給劉阿姨指明一個方向後,鄭律師表示,現實生活中,類似案例有很多,依照雙方之間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會分為投資關系、借貸關系,甚至有可能涉及詐騙。“近些年,老年人投資被騙的現象屢見不鮮,我們建議老年人通過提高自身的投資知識水準、拓寬資訊擷取管道、理性對待投資收益以及提高警惕性等防範措施,來降低投資被騙的風險。”

結婚五年婚姻破裂,父母給的房子要均分嗎?

劉先生的兒子和兒媳婦在五年前登記結婚,為了讓小兩口踏實過日子,劉先生将自己和妻子名下的一套套二房産過戶到了兒子名下。如今小兩口感情破裂,劉先生拿着報紙來到了問法熱線進社群的活動現場進行咨詢。“看到了咱們發的預告,我想着來聽聽律師的說法。”劉先生告訴劉曉晨律師,“我想問一下,當初他們結婚後我過戶給他們的這套房子,真要是離婚了,兒媳婦真的會分走一半嗎?我當時的初衷是給他們這套房子好好過日子,現在他們鬧到這種程度,我可以說這是給兒子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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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遇到這種事,劉先生情緒非常低落。“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一方的财産除外。”劉律師表示,按照上述規定,婚後父母贈與的房子如果沒有明确說明歸一方所有的,就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就您所說的情況,你們老兩口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轉移過戶給小夫妻,并未明确說明單獨贈與趙某一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贈與該房産沒有特殊說明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财産。”

劉律師明确告訴劉先生,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财産,離婚時一般應平均分割。“實在談不攏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法院會綜合考慮到老人系全款購房,且小夫妻婚姻隻持續了5年,據此判令劉先生兒子給付對方一定的房屋分割價款,更符合民法典公平原則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

“我遇到了點事,自己不知道該怎麼辦了,也沒有個懂得人商量,看到你們在這,過來請教一下。”在咨詢現場張阿姨坐在律師面前說道。“前一段時間,經朋友介紹認識了一個人,協商後确定由其為我提供咨詢服務,在對方公司的會議室簽訂了委托合同,但是對方以公司蓋章需要走流程為由沒有當場把合同原件交給我。事後我多次向其索要合同,對方均推脫拒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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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阿姨告訴鄭律師,後經朋友協商,對方通過微信發給自己一份合同掃描件,張阿姨仔細辨認後發現該份協定内容與當時簽訂的實際内容不符,協定約定的費用不是自己的本意,雙方針對協定費用問題産生争議。

“您出于對朋友介紹的信任沒有及時索要合同原件,由此導緻了沖突的發生,這種情況下,您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确認合同的效力,前提是能夠提供充足的證據,比如合同具體事項的聊天記錄、通話内容等,否則很難得到支援。”鄭律師提醒,随着經濟的發展,無合同不交易,在簽訂合同時,建議盡可能與對方簽署一式多份的書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緻并妥善儲存;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如果需要變更合同約定,包括數量、價款、交貨、付款期限的,都要留下書面憑證;第三,在簽署多頁合同時加蓋騎縫章,并緊鄰合同書最末一行文字簽字蓋章,防止對方采取換頁、添加等方法改變合同内容。

各警種融合宣傳,一站式法律咨詢獲稱贊

此次半島問法熱線進社群活動的一大亮點就是攜手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和市北公安分局人口大隊、巡警大隊、刑偵大隊、禁毒大隊、反恐大隊、網警大隊、交警大隊、5人PTU特警車組以及轄區的雙山派出所一起來為大家提供法律咨詢服務,規模空前,獲得了市民的稱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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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法進社群現場多部門形成普法宣傳合力

此次活動聚焦百姓生活中常見的繼承、房屋、婚姻、詐騙、交通安全等問題,以直覺且通俗易懂的形式向市民進行普法宣傳。市北公安通過印有反詐智語和經典案例的宣傳單,在人流量衆多的商場門口進行發放,反詐民警用生動的實際案例向市民分析了詐騙團夥的新手段和底層邏輯,提醒市民不要輕信别人,不要被小恩小惠蒙蔽,進一步提升自己的反詐意識和能力。禁毒宣傳則通過直覺的吸毒前後對比圖警示市民吸毒的危害,并設定宣傳闆展示常見毒品外觀,以提升市民的辨識能力,在增強禁毒意識的同時提升防範意識。交警部門通過趣味活動吸引市民駐足,加深市民安全駕駛意識,堅持遵守交通法律法規。每個人在生活裡都無時無刻不在與法律打着交道,懂法守法會用法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此次活動用更近距離的方式、更貼近生活的場景向市民傳達着法律知識,生動的案例情節和有趣的活動讓市民更加積極地參與普法活動,在輕松和便利中增強法律素養,真實有效地将日常法律知識傳遞給市民,提供更加高效的民生服務。活動得到了市民們的高度評價,不少駐足詢問的市民紛紛表示,通過參與活動對法律有了更深刻地認識和了解,也增強了自身的法律知識和防範能力,并學會了如何在日常生活中運用法律知識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半島問法進社群活動從居民身邊事出發,聯合多個部門通過面對面交流的方式送法上門,解決老百姓的急難愁盼,為老百姓出謀劃策。記者也将當天市民咨詢的典型問題進行詳細地整理,供更多的讀者參考。

問題1:三弟拒絕在養老調節協定書上簽字該怎麼辦?

居民于先生兄弟姐妹4人,他是老大,下面有2個弟弟和一個妹妹,三弟年紀最小。1995年三弟成家,父母就跟随三弟共同生活,2006年7月老父親去世,老母親繼續與三弟一起生活。2017年10月,于先生将老母親接到自己家生活,之後二弟和小妹偶爾也會将老母親接過去住一陣,但再未到三弟家居住過。2021年時,老母親已經92歲了,患阿爾茨海默症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于先生年紀也大了,一個人實在照顧不過來,後經人民調解委員會和社群調解,兄妹達成協定,約定四兄妹輪流贍養老母親,每人負責一個月,并約定老母親所有存款及終身俸暫由監護人于先生保管,該款主要用于老母親的醫療費用及老人百年以後的花費。二弟和小妹均在該調解協定上簽字,并按協定履行。三弟卻以老母親的存款及終身俸賬目未公開以及老人與自己生活時間較長為由拒絕簽字,亦未按協定的約定贍養老母親。于先生詢問律師,三弟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自己該怎麼辦?

王晶律師: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子女不得因為父母财産被其他贍養人管理而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也不得以先前與贍養人共同生活照顧已付出較多贍養義務為由而免除現階段的贍養義務。于老手中的養老調解協定書約定内容公平合理且符合常理,其他兄妹均已按協定履行,三弟亦應依照協定約定履行贍養義務,于先生未公開老人的财産賬目并不能作為其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理由。老人雖然以前跟随三弟生活的時間較長,但當時老人生活能夠自理,現老人生活已完全不能自理,先前的共同生活照顧不能免除現階段三弟對老母親的贍養義務。但畢竟是親兄弟,建議于先生先找三弟協商解決,如果确實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途徑,由法院判決三弟依照協定約定履行贍養義務。

問題2:停放在小區内的車輛被流浪狗咬傷,物業是否應該賠償?

洪先生是某小區業主,小區在去年更換了物業,還沒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物業已經進駐并開始提供服務。該小區内經常有流浪狗出現,且小區物業從業人員有投喂行為。2023年9月30日,洪先生将自家車輛停放在小區内,第二天就和家人外出旅遊,10月4日回家後,洪先生發現車輛左後輪上方葉子闆和後方保險杠多處有損傷,經鑒定系被狗咬破,洪先生認為是小區内流浪狗所緻。洪先生詢問律師,物業未能及時驅趕小區的流浪狗,違背作為物業公司的責任和義務,緻使自己車輛被流浪狗咬壞,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王晶律師: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洪先生雖然見過物業從業人員有投食流浪狗的行為,但僅憑此還不足以證明物業就是小區流浪狗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而且業主與物業公司還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亦未收取物業費和車輛管理費,是以物業對小區内停放的車輛僅具有一般管理義務,洪先生以其停放在小區的車輛被流浪狗損壞為由要求物業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超出了物業應盡的一般管理義務。是以,根據洪先生目前所掌握的證據,要求物業賠償自己車輛損失的訴求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援。

問題3:女婿婚内出軌,贈與第三者的财物女兒可以要求返還嗎?

周女士的女兒女婿結婚已經8年多了,小兩口平時感情不錯。去年一次偶然的機會,女兒發現家裡的存款少了很多,經過多次質問,丈夫承認2021年時認識了陳某,且發展為情人關系。丈夫先後向陳某賬戶轉款計30萬餘元,另代陳某支付房款、購車款、保險費等12萬餘元。周女士詢問律師,女婿婚内出軌,且将夫妻雙方的共同财産私自轉給“小三”,女兒能否要求對方返還錢款?

劉曉晨律師:能否要求返還錢款從法理上講,是周女士女婿與陳某之間的贈與合同的效力問題。周女士的女兒女婿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有過書面約定,故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雙方對共同财産依法享有平等的處理權。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财産作重要處理決定時,雙方應協商取得一緻意見。女婿事先未經财産共有權人妻子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産贈與陳某,且事後該贈與行為未得到妻子的追認,屬于無權處分,該贈與行為侵犯了周女士女兒的财産權利,故該贈與合同無效,陳某因該贈與合同取得的錢款應當予以返還。周阿姨要鼓勵女兒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敢于和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現象作鬥争。

問題4:與同學共同出資購買理财産品,自己所出的資金屬于投資還是借款?

董先生與劉先生是大學同學,2020年10月,劉先生以投資影業為由,通過微信向董先生介紹某公司的理财産品,半年固定收益為8%。劉先生建議與董先生拼單投資100萬。董先生同意投資20萬元,并委托劉先生幫着投資理财。收到董先生轉賬後,劉先生用自己的名義與甲公司簽訂投資協定,在承諾書中承諾出資全部為自有資金,并約定劉先生認繳出資100萬元,業績比較基準為8%。2021年理财産品到期後,劉先生向董先生支付了半年的投資收益1.6萬元。同時,劉先生以公司投資要延期,不讓轉出資金為由,說服董先生繼續委托劉先生理财。合同到期後,董先生不想再投資了,要求劉先生返還本金及相應收益,可劉先生卻稱投資資金現在還退不出來。董先生詢問律師,當初自己的出資屬于投資還是借貸?

鄭琳律師:如何區分理财拼單人是風險自擔型投資還是借款,實質還是在于區分投資與借貸。首先要從這兩種行為的本質特征入手,投資的本質特征是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借貸的本質特征是借款到期後還本付息,收益具有固定性、保底性;其次還要根據協定履行情況進行判斷,如是否參與經營、是否被列入投資人或股東、合夥人名冊、分紅或收益是否固定等。劉先生通過微信以承諾到期返還本金及支付固定收益的方式吸收董先生的資金用于其投資,符合民間借貸的法律特征,且投資協定未把董先生列入合夥人名冊,應認定雙方法律關系的性質系名為投資理财實為民間借貸。劉先生作為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支付利息,如今他未按約返還借款及支付利息,已構成違約,董先生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要求劉先生償還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

問題5:兒子訂婚時給女方的彩禮,婚沒結成能否要回?

彭女士的兒子與女朋友認識沒有多久,兩人就準備結婚。彭女士雖然覺得兩人認識時間太短,立刻結婚有些草率,但最終還是同意了兒子的決定。訂婚時,根據老家習俗,兒子給了女方10萬元彩禮。但後來兩人不知因為什麼原因經常争吵,最終分手,兩人也沒有領結婚證。後來彭女士聽說,那個女孩和兒子分手後,很快又找了一個男朋友,且又在很短的時間内就訂婚了。彭女士感覺那女孩有借彩禮之名,行斂财之實,詢問律師自己兒子能否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劉曉晨律師:最高院出台的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彩禮的性質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即當約定的締結婚姻的條件不能成就時,贈與行為無效,受贈方應返還彩禮。彭阿姨兒子給付彩禮的初衷是為了結婚并維持相對穩定的夫妻關系,現雙方未登記結婚,女方應當返還。至于傳回彩禮的比例,一般會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彩禮數額、回禮情況等予以确定。至于彭阿姨懷疑女方存在“借彩禮之名,行斂财之實”的騙婚行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需要彭阿姨提供相關證據進行證明,而不能隻靠猜測下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