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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結婚九)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限制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定處理;協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緻的無效婚姻的财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結婚九)

  本條是關于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法律後果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大陸1950年原《婚姻法》和1980年原《婚姻法》均沒有無效婚姻制度的規定。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定處理;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緻的婚姻無效的财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民法典》本條第1款保留了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12條的内容,但将“自始無效”修改為“自始沒有法律限制力”,表述上更加清晰;第2款是新增内容,明确規定了無過錯方在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時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結婚九)

本條是對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後果的規定。

婚姻被确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其直接的法律後果是當事人間的不合法婚姻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即自始沒有法律限制力。宣告婚姻無效與從來沒有婚姻的邏輯相同,法院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所作的無效宣告,至少從表面看,其效力可追溯至婚姻關系成立之時,由此發生以下法律後果。

(1)對當事人的法律後果。婚姻無效和婚姻被撤銷,對當事人的法律後果是婚姻關系自始無效。在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才确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是以,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效力溯及既往,從婚姻關系開始時起就不具有婚姻的效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互相不享有配偶權,并且自始不享有配偶權。

(2)對子女的法律後果。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被視為自始無效,而無效婚姻關系或者可撤銷婚姻關系中父母所生育的子女卻不被認為是非婚生子女。這樣規定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在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必須妥善處理子女的撫養和教育問題;當事人不能就子女的扶養和教育達成協定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3)對财産的法律後果。由于無效婚姻關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而原則上不能适用夫妻财産制的有關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定處理,協定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同居期間的财産已經形成共有的,應當按照共有的一般規則處理;沒有形成共有的,則按照各自的财産歸個人的原則處理;無法确認财産所有的性質的,按照共有處理。

(4)對重婚導緻的無效婚姻的财産處理,應當保護好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的權益,妥善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

(5)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結婚九)

李某訴任某婚姻無效糾紛案

案情:李某與任某系表兄妹關系,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後辦理了結婚登記。在共同生活期間,李某和任某各自辦理了信用卡後,将二人的信用卡交給李某的表哥李甲,并告知其密碼。李甲用雙方的信用卡,透支了李某的2000元和任某的70530.66元。之後,李某向法院起訴,請求确認雙方的婚姻為無效、分割共同财産。一審法院認為:李某與任某系表兄妹關系,雙方的婚姻屬于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故無效。李甲透支任某的支信用卡導緻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承擔。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李某與任某的婚姻屬于無效婚姻。李甲的透支款,是在任某與李某共同生活期間發生的,雙方應當共同償還。

五 解 析:

根據《婚姻法》第12條關于婚姻被撤銷或無效的法律後果的規定,李某因其與任某的婚姻無效,有權請求分割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對于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同居期間産生的債權、債務,如果當事人對财産作了約定,隻要這種約定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分割财産時應按照該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15條的規定,按共同共有處理當事人同居期間産生的債權債務,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李某與任某系表兄妹關系,雙方的婚姻屬于無效婚姻。李某與任某在共同生活期間對債權債務沒有約定,因而不能按照約定處理,且無證據證明李甲的透支款屬于任某個人的債務,故應當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按共同共有處理債務70530.66元。民法典第1054條繼承發展了《婚姻法》第12條的内容,根據該條規定,若本案發生在民法典生效後,李某與任某同居期間的債務應當按共同債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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