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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則案例辨析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與股東抽逃出資制度!

作者:京窗法雨

大陸現行公司法系2018年修訂版公司法,2023年修訂版公司法尚未實施。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系指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矯正有限責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實發生時對債權人保護的失衡現象。根據大陸《公司法》(2018版)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當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嚴重侵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可以揭開公司的面紗,将公司股東和公司視為一體,追究股東和公司共同的法律責任,該股東要對該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公司人格否認系對股東最為嚴厲的“懲處”,股東需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誠然,也因為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威力”,司法審判實踐對适用公司人格否認慎之又慎。對于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審慎和嚴格适用以及債權人驗證困難等緻使債權人等往往因為舉證不能而被駁回訴請。為彌補此制度适用的部分漏洞,最高院出台了《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單獨規定了股東抽逃出資的責任形态,為更好的厘清二者之間的關系,小編特精心挑選一則案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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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四條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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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一、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适用核心要點

1、隻有在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及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且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才能适用。損害債權人利益,主要是指股東濫用權利使公司财産不足以清償公司債權人的債權。

2、隻有實施了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的股東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其他股東不應承擔此責任。

3、公司人格否認不是全面、徹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資格,而隻是在具體案件中依據特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突破股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的一般規則,例外地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

4、《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濫用行為,實踐中常見的情形有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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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濫用行為,實踐中常見的情形有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在審理案件時,需要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進行綜合判斷,既審慎适用,又當用則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号)》(以下簡稱《九民紀要》)就上述濫用行為的情形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認定指導意見。

(一)人格混同的認定标準—根據《九民紀要》第10條的指導意見:“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标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财産,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的财産與股東的财産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

在認定是否構成人格混同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财産,不作财務記載的;(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将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财務記載的;(3)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緻使公司财産與股東财産無法區分的;(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緻使雙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産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在出現人格混同的情況下,往往同時出現以下混同:公司業務和股東業務混同;公司員工與股東員工混同,特别是财務人員混同;公司住所與股東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關鍵要審查是否構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時具備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隻是人格混同的補強。”人格混同重要的審查方向就是人員、财産和業務上的混同。

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财産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财産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人公司應當就不構成人格混同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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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過度支配與控制,導緻公司法人喪失獨立性——根據《九民紀要》第11條的指導意見:“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與控制,操縱公司的決策過程,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的工具或軀殼,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應當否認公司人格,由濫用控制權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常見的情形包括:(1)母子公司之間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利益輸送的;(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交易,收益歸一方,損失卻由另一方承擔的;(3)先從原公司抽走資金,然後再成立經營目的相同或者類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債務的;(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場所、裝置、人員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經營目的另設公司,逃避原公司債務的;(5)過度支配與控制的其他情形。控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濫用控制權使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财産邊界不清、财務混同,利益互相輸送,喪失人格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逃避債務、非法經營,甚至違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綜合案件事實,否認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控股股東的過度支配與控制使得公司法人喪失意思表示的獨立性,既損害的公司利益又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時,可以認定為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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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本顯著不足——根據《九民紀要》第12條的指導意見:“資本顯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設立後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隐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比對。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由于資本顯著不足的判斷标準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與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經營方式相區分,是以在适用時要十分謹慎,應當與其他因素結合起來綜合判斷。”

資本顯著不足原則上不會成為法人人格否定的情形之一,主要是為了平衡公司資本認繳制和公司債權人利益,多數情形下,已經可以通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來進行規避,但是當公司注冊資本金偏低而從事的業務涉及的債權債務遠遠超過公司注冊資本金時,就有可能構成股東濫用股東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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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适用特别提示

1、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法為保護和鼓勵投資,同時也保證公司經營的靈活性和高效性,創制了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獨立法人地位的制度。對股東而言,股東依約定足額出資後,即享受有限責任的待遇,不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通過公司權力機關依法定程式行使其權利,不直接插手公司的經營。公司則獨立地運用股東投入到公司中的财産從事經營,創造利潤。公司在經營活動中,與債權人獨立地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承擔由此産生的民事責任。但是,實際經濟生活中,有的公司的股東通過各種途徑控制着公司,為賺取高額利潤或逃避債務,常常擅自挪用公司的财産,或者與自己的财産混同、賬目混同、業務混同。有的股東為達到非法目的,設立一個殼公司從事違法活動,實際控制該公司,但又以有限責任為掩護逃避責任。

在這些情況下,公司在實際上已失去了獨立地位,該獨立法人地位被股東濫用了。同時,股東利用上述方式逃避其應承擔的責任,也濫用了其有限責任的待遇,而公司的債權人将面臨着極大的交易風險。面對這一現實問題,一些國家在維護公司股東有限責任的基本原則的同時,本着權利和義務相一緻的原則,為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創制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在普通法系國家稱為"揭開公司面紗")的制度。即當符合法定條件,認定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時,可以揭開公司的面紗,将公司股東和公司視為一體,追究股東和公司共同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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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大陸公司實踐的時間不長,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些公司雖然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但所有權和經營權并未完全分離。加之缺乏商業誠信,股東利用公司獨立地位侵占公司财産,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比較嚴重。2015年修改公司法在進一步放寬公司設立和有關管制的同時,有必要引進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防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有限責任擷取非法利益,以保護債權人,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

适用這一規定,應把握以下幾項原則:一是堅持有限責任這一公司制度的基石,适用公司法應當維護股東的有限責任,由公司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适用應當限制在司法審判中針對某一具體案件适用,不得任意擴大其适用範圍。二是大陸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主要适用于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行為,即股東有逃避債務的主觀惡意和具體行為,應當有嚴重損害司債權人利益的後果。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向股東追償。三是具體認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的标準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本條的基本原則作出具體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公司案件中應統一遵守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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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研究制定本條規定的過程中,曾有過不同意見,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是否應在公司法中确立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否對股東在此情形下應當承擔的責任作出明确規定;二是是否應當在法律中規定具體認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标準。就第一個問題,有意見認為,其他國家一般不在成文法中明确規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隻在司法審判中以判例形式運用,且非常謹慎,擔心大陸公司法确立這一制度後,因大陸的司法審判水準參差不齊而被濫用,動搖公司有限責任這一基石,不利于公司的正常、有序發展。

對此,經過認真研究,多數意見認為,一是雖然不少國家沒有明确的成文法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已廣泛運用這一制度,有較成熟的經驗,許多國家在其司法文書中對這一制度的适用範圍、掌握的标準均有明确的闡述。二是有些國家對股東濫用權利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如美國示範公司法規定,股東對公司行為有個人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阿根廷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行為脫離公司的目的,或者把公司作為破壞法律和公共秩序或侵害第三人的權利的手段而加以利用的,直接參與該行為的股東(社員)或者控制方,對于其行為所産生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三是确立這一制度符合中國的實際需要,有利于解決公司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并且大陸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已經開始運用這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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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應當在新公司法中建立這一制度,并明确規定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責任。關于在這種情況下應如何追究股東的責任,理論界有不同的認識,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直接追究股東的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先追究公司責任,股東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第三種意見認為,基于公司已失去法人人格的現實,應當追究股東和公司的共同責任,國外的審判實踐多數采用這種意見。經過研究,本條采用上述第三種意見,規定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就第二個問題,許多部門、地方和專家建議在法律中明确規定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責任的具體行為,避免司法審判實踐中對這一原則的濫用。經究認為,實踐中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的表現形式多樣,在法律中難以一一列舉,法律隻作原則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實踐的情況作出具體規定較為穩妥。是以,本條并未列舉确定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的具體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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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梗概】

2017年7月15日,凱利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1.凱利公司全體股東一緻同意公司與碧桂園公司簽訂《資産轉讓合同》;2.凱利公司股東一緻同意轉讓《資産轉讓合同》項下的三亞藍月灣海景酒店較高價的電梯大廈項目(原海景泰鑫花園項目)所有資産(含目标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築物);3.凱利公司股東一緻同意股東聖方公司将其持有50%的公司股權,股東張偉男将其個人持有25%的公司股權,股東梁璐将其個人持有25%的公司股權,質押給碧桂園公司,作為碧桂園公司向凱利公司提供借款的擔保措施,擔保主債權為1.3億元;4.凱利公司股東一緻同意提供公司全額資産抵押給碧桂園公司,作為凱利公司全面、适當履行《資産轉讓合同》項下全部義務和責任的擔保,擔保主債權為3.2億元。

2017年7月15日,碧桂園公司作為甲方,凱利公司作為乙方,簽訂《資産轉讓合同》,約定:第一條,資産權屬概況。乙方為三亞藍月灣海景酒店較高價的電梯大廈項目産權所有人,于2012年12月18日設立,注冊資金為2000萬元,截至本合同訂立時,乙方股東及持股情況如下:聖方公司持股50%、張偉男持股25%、梁璐持股25%。

第二條,目标資産情況。目标地塊總占地面積為16969.08平方米。乙方于2016年6月20日通過司法轉讓取得證号為瓊(2016)三亞市不動産權第0006583号的地塊,宗地用途為綜合用地。截止轉讓手續變更完成之日目标地塊不存在抵押、查封、閑置、違反政府出讓合同等權利負擔,已完成司法轉讓過程中全額轉讓稅費繳納。目标地塊現已建成(完成主體封頂)四棟爛尾式的架構建築,具體為一棟五層(含地下一層)的商業綜合體類型建築和三棟十一層的較高價的電梯大廈樓式建築,目前為停建狀态。根據有權政府主管部門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及乙方披露,目标地塊現狀容積率為1.49,具體地塊現狀規劃名額如下:地塊編号為A-021、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為2.64萬平方米、限高為36米、建築密度為30%、綠地率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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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上述關于拟轉讓資産的描述基于乙方向甲方作出的聲明和保證,乙方保證上述内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證未隐瞞涉及目标地塊的任何重要事實。第四條,資産轉讓先決條件。在甲乙雙方共同向政府有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産評估工作前,乙方應完成以下工作,作為本合同項下資産轉讓的先決條件:1.目标地塊完成規劃調整及用地性質變更。乙方承諾協調有權政府部門審批通過《海南省三亞市紅沙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網枝村及周邊片區規劃修改》,目标地塊主要規劃名額确定可調整為:地塊編号為A-021、容積率≥3.5、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6.2萬平方米、限高≥80m、建築密度≥30%、綠地率≤30%。同時,目标地塊土地性質可以從綜合用地變更為二類住宅用地。

第六條,資産轉讓手續辦理。1.在滿足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先決條件義務後五日内,甲方通過項目公司與乙方共同向有權政府部門申請辦理資産評估工作,并辦理土地、房屋等資産過戶登記,變更權利人為項目公司。第七條,資産轉讓價款。1.甲乙雙方共同确認,本合同約定的資産轉讓價款=土地面積(以目标地塊規劃調整及用地性質變更後換發的《不動産權證書》所記載的實際土地面積為準)×規劃調整後的容積率×11786.1428元/㎡。暫依據目前乙方披露的目标地塊土地面積16969.08㎡及調整後容積率為3.5計算,資産轉讓價款暫定為7億元。

第八條,資産轉讓價款的支付。1.誠意金3.2億元。乙方将拟轉讓資産全部抵押給項目公司(辦理資産轉讓時雙方配合辦了解押手續)後15個工作日内,甲方通過項目公司向乙方支付誠意金3.2億元。前述誠意金由甲方通過銀行委托貸款形式(委托貸款銀行由甲方指定)支付給以下乙方指定支付賬戶資訊如下:開戶行:海南銀行三亞分行,賬号:60×××12,戶名:凱利公司。上述誠意金在項目公司取得新的不動産權屬證書之日起轉為項目公司應向乙方支付的轉讓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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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甲方或項目公司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如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須按應付未付額的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逾期付款超過30天,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如乙方選擇解除合同,則甲方向乙方支付3億元作為違約金。第十四條,如乙方在2017年10月30日前,未完成第四條第1款約定規劃調整事宜并繳納完畢增容變性費用的,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需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的3日内返還甲方或項目公司已支付誠意金3.2億元,超過3日後乙方應按應付未付款每日5‰向甲方或項目公司計付違約金。

如甲方選擇不解除合同的,乙方應就甲方或項目公司按第五條、第八條已支付的全部資金按年化利率15%向甲方或項目公司計付資金占用費,自資金支付之日起算,至乙方完成第四條約定事項之日止,且甲方或項目公司有權就該資金占用費在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資産轉讓價款中等額扣除。

但是,因出現不可抗力原因導緻上述規劃調整無法按本合同約定完成的,不認定為乙方違約,甲方或項目公司支付本合同約定借款或資産轉讓借款時間相應順延。第十七條,甲方或項目公司依據本合同約定或法定事由解除合同的,乙方須在接到甲方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後三日内退還甲方或項目公司已付款項(第五條第八條已支付的全部資金)至甲方指定銀行賬戶,及配合解除共管賬戶資金,超過3日未予退還的按應付未付款每日5‰向甲方或項目公司計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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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日,凱利公司作為甲方(借款人),碧桂園公司作為乙方(委托貸款人),建行三亞分行作為丙方(代理人)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約定:第一條,借款金額。乙方委托丙方向甲方發放貸款3.2億元。第二條,借款用途。甲方應将借款用于歸還股東借款及日常經營周轉。甲方保證該用途符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未經乙方同意并書面通知丙方,甲方不得改變借款用途。第三條,借款期限。本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12個月。第四條,貸款利率、計息與結息。本合同項下委托貸款的利率為7%。本合同項下委托貸款的計、結息方式為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第五條,委托資金的傳遞與貸款發放。乙方應在《委托貸款發放通知書》列明的放款日期之前将足額委托資金傳遞丙方。委托貸款應由借款人應于2017年8月一次性提款。第七條,還款。除非甲乙雙方另行達成書面協定并書面通知丙方,本合同項下甲方的還款應按照先還息後還本、利随本清的原則償還。甲方應在結息日通過丙方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為貸款發放後的第一個結息日。最後一筆貸款清償時,利随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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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日,凱利公司作為甲方(抵押人)與建行三亞分行作為乙方(抵押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約定:鑒于凱利公司(債務人)與乙方及碧桂園公司(委托貸款人)簽訂了編号為(2017)委貸字第05号的《委托貸款合同》(即主合同),甲方願意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委托貸款人委托乙方作為委托貸款人的代理人以乙方的名義與甲方簽署本合同。

第一條,抵押财産。甲方以其名下的瓊(2016)三亞市不動産權第0006583号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第二條,擔保範圍。主合同項下本金3.2億元及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債務人應向委托貸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項以及實作主合同項下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财産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第八條,抵押權實作。

一、債務人不履行主合同項下到期債務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債務,或違反主合同的其他約定,委托貸款人或乙方有權處分抵押财産。四、無論主合同項下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也不論其他擔保是否由債務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均不是以減免,委托貸款人或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擔保範圍内承擔擔保責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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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7日,碧桂園公司通過其在建行三亞分行的賬戶向凱利公司在建行三亞分行的賬戶轉賬3.2億元。瓊(2016)三亞市不動産權第0006583号不動産權證載明,權利類型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利人為凱利公司,用途為綜合用地,面積為16969.08平方米,坐落于三亞市吉陽區紅沙網枝村東側。瓊(2016)三亞市不動産權第0006583号土地使用權于2017年8月3日被辦理了抵押登記,證号為瓊(2017)三亞市不動産證明第0008162号,抵押物類型為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着物,擔保債權金額為3.2億元,權利人登記為建行三亞分行。

2017年10月31日,凱利公司向碧桂園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載明按照《資産轉讓合同》第十四條的約定,由于三亞市政府2017年棚改項目政策調整,緻使已經列入其中的網枝村棚改項目控制性規劃調整未能在10月30日前完成,因而三亞藍月灣海景酒店較高價的電梯大廈項目雖然已經納入網枝村棚改項目控規調整範圍,但由于上述政府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規劃調整無法按合同約定完成,為此,凱利公司向碧桂園公司緻函說明,也希望能夠就下一步合作事宜提出建議。

鑒于海南明年建省30周年,中央十九大之後可能對海南國際旅遊島的發展提出更大利好政策因素,海南房地産價格總體趨高發展,土地資源更加緊缺,尤其是三亞市内海景資源會更加稀缺,而網枝村棚改項目可以提供的300畝土地就特别顯得珍貴和具備更大的開發價值。網枝村已經正式列入三亞市2017年32個棚改項目,隻不過是由于政府政策調整和中央十九大維穩政治要求延遲開發,不代表不能開發,隻是時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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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枝村棚改項目,整體3.0容積率的控規名額調整在三亞市2017年32個棚改項目是最低的,而三亞藍月灣海景酒店較高價的電梯大廈項目作為網枝村核心地塊項目,3.5容積率的控規名額調整在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已經完成的控規調整方案中也得到專家的認可且可以通過市規委會評審。是以,該項目控規名額的調整和網枝村棚改項目的開發都不會有根本性的改變,唯一的就是一個時間問題,中央十九大後三亞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都在加緊推進,應該近期就會有實質性進展。有鑒于此,凱利公司向碧桂園公司提出按合同約定和實際情況,順延合同執行時間,同時為了加強合作的緊密性,能夠盡快簽署網枝村棚改項目架構合作協定,凱利公司在海口市江東新區參與開發的亞特蘭蒂斯項目也可以委托碧桂園公司代銷代建。

2017年11月12日,凱利公司收到碧桂園公司發出的《催款函》,該函載明凱利公司已逾期退還3.2億元誠意金,嚴重影響碧桂園公司資金安全。現再次函告凱利公司解除合同,請凱利公司立即無條件退還3.2億元誠意金及相應違約金至碧桂園公司賬戶。

2017年11月16日,凱利公司、碧桂園公司向建行三亞分行出具《提前還款申請》,載明凱利公司(借款人)、碧桂園公司(委托貸款人)與建行三亞分行于2017年8月1日簽訂合同編号為(2017)委貸字第05号委托貸款合同。根據合同約定,委托貸款金額為3.2億元,貸款期限為12個月,即從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8月1日,貸款利率為7%,合同約定委托貸款的計、結息方式為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目前經過雙方協商達成一緻意見,拟對委托貸款合同約定貸款本金及利息申請提前還款,還款本金為3.2億元,利息結算至實際還款日,還款日期為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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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9日,凱利公司收到碧桂園公司發出的《解除合同返還資金催告函》,該函載明碧桂園公司已經多次向凱利公司提出解除《資産轉讓合同》,并要求凱利公司依約承擔責任,但凱利公司至今不能返還和支付相應資金。現碧桂園公司再次催告凱利公司立即退還3.2億元資金并向碧桂園公司支付違約金和相應利息。

2013年1月31日,海南華合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的海華合會驗字[2013]第801049号驗資報告載明,截至2013年1月30日止,凱利公司已收到全體股東繳納的注冊資本合計1000萬元,以貨币出資1000萬元。凱利公司設立時的股東為張偉男(出資500萬元、占股50%)、梁璐(出資500萬元、占股50%)。

2015年8月4日,梁璐作為甲方,張偉男作為乙方,聖方公司作為丙方簽訂的《凱利公司增資協定書》約定:凱利公司增資前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公司增資前股本結構為:甲方出資500萬元,占股50%,乙方出資500萬元,占股50%。丙方以貨币出資1000萬元,該出資由丙方于本協定生效後根據三亞海景泰鑫花園房地産(在建)項目需要彙入目标公司相應賬戶。凱利公司增資後的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凱利公司增資後的股本結構為:甲方出資500萬元,占股25%,乙方出資500萬元,占股25%,丙方出資1000萬元,占股50%。

2015年8月5日,凱利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股東名稱為梁璐(出資500萬元、占股25%)、張偉男(出資500萬元、占股25%)、聖方公司(出資1000萬元、占股50%)。梁璐、張偉男在2013年1月30日前将認繳出資一次性繳付到位,聖方公司應在2015年8月30日前将1000萬元認繳出資一次性繳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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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7日,經海南省三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凱利公司的注冊資本由1000萬元變更為2000萬元,股東由梁璐、張偉男變更為聖方公司、梁璐、張偉男。

2015年8月28日,聖方公司向凱利公司轉賬1000萬元,并注明為投資款。

2015年9月15日,海南華合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的海華合會驗字[2015]第809002号驗資報告載明,截至2015年8月28日,凱利公司已收到聖方公司繳納的新增注冊資本合計1000萬元,以貨币出資。

2017年5月25日,聖方公司作為甲方與張偉男作為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定》約定:甲方同意根據本協定的條款和條件向乙方轉讓無任何擔保權益或其他财産權益瑕疵的甲方持有的凱利公司的50%的股權(目标股權),該目标股權對應的目标公司注冊資本金為1000萬元,乙方同意受讓上述甲方持有的目标股權。甲乙雙方同意目标股權的轉讓價款為2580.8384萬元。乙方以現金向甲方支付股權轉讓款。

2017年6月7日、2017年11月27日的凱利公司的工商機讀檔案資料顯示聖方公司實繳出資為0。2018年2月1日和2018年11月6日的凱利公司的工商機讀檔案資料顯示張偉男認繳出資為1500萬元,實繳出資為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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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7日,凱利公司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轉賬3000萬元。

2015年5月25日,烏魯木齊中盛天譽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出具《代付款函》,載明烏魯木齊中盛天譽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代凱利公司支付三亞藍月灣海景酒店較高價的電梯大廈項目轉讓款項1000萬元,請予查收。

2015年5月26日,烏魯木齊中盛天譽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轉賬1000萬元。

2015年8月5日,凱利公司作為甲方與聖方公司作為乙方簽訂的《借款協定》約定:第一條,借款金額、期限及資金占用費。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借款2000萬元,本協定生效後根據借款用途需要,乙方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甲方支付所借款項。2.借款期限自乙方劃出借款之日起算,借款期限為12個月。3.借款資金占用費按年利率12%計算。第二條,借款用途。甲方向乙方所借款用于乙方支付受讓三亞海景泰鑫花園酒店較高價的電梯大廈房地産(在建)項目款項,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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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5日,凱利公司作為甲方,聖方公司作為乙方,烏魯木齊中盛天譽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委托借款三方協定》約定:鑒于甲方與乙方于2015年8月5日簽訂了《借款協定》,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2000萬元借款,借款期限12個月,借款年利率12%,借款用途為支付受讓三亞藍月灣産權式酒店項目(原名三亞海景泰鑫花園酒店較高價的電梯大廈房地産項目)款項。甲、乙、丙三方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委托借款相關事宜達成一緻意見,簽訂本委托借款三方協定作為确認補充。第一條,借款金額、期限及利率。乙方委托丙方向甲方提供借款1000萬元,該金額計入甲方與乙方簽訂的《借款協定》總額度内,即甲方剩餘提供借款額度為1000萬元。

2015年8月5日,凱利公司作為甲方與張偉男作為乙方簽訂《借款協定》約定: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借款2000萬元,本協定生效後根據借款用途需要,乙方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甲方支付所借款項。該筆款項已于2015年1月7日彙入甲方賬号并通過甲方彙入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用于支付受讓三亞海景泰鑫花園較高價的電梯大廈房地産項目定金,因甲方增資擴股,該筆款項轉作為借款,借款條件按本協定執行。借款期限自乙方按本協定簽訂之日起算,借款期限12個月。借款資金占用費按年利率12%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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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6日,凱利公司向聖方公司出具《借款确認函》載明,凱利公司與聖方公司于2015年8月5日簽訂了《借款協定》,約定聖方公司向凱利公司提供2000萬元借款,借款期限12個月。因項目資金緊急需要,經凱利公司及凱利公司授權代表張偉男先生申請,聖方公司已委托烏魯木齊中盛天譽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凱利公司提供了1000萬元借款。凱利公司确認該筆借款已收到,且該筆借款期限、利率及用途均按照《借款協定》執行,計入《借款協定》總額度内。

2015年12月18日,聖方公司向凱利公司轉賬650萬元。

2016年2月19日,聖方公司向凱利公司轉賬350萬元。

2017年5月25日,聖方公司作為甲方與凱利公司作為乙方簽訂的《還款協定書》約定:鑒于甲乙雙方于2015年8月5日簽署《借款協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2000萬元。經雙方平等協商,各方就上述借款及資金占用費的償還,自願達成以下協定:一、甲乙雙方确認,截止2017年6月16日,乙方應付甲方借款本金2000萬元,資金占用費419.1616萬元,共計2419.1616萬元。二、乙方應于2017年6月16日之前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付清上述借款及資金占用費;否則由乙方按照《借款協定》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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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5日,張偉男作為甲方與凱利公司作為乙方簽訂的《還款協定書》約定:鑒于甲乙雙方于2015年8月5日簽署《借款協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2000萬元。經雙方平等協商,各方就上述借款及資金占用費的償還,自願達成以下協定:一、甲乙雙方确認,截止2017年6月16日,乙方應付甲方借款本金2000萬元,資金占用費951.8384萬元,共計2951.8384萬元。二、乙方應于2017年6月16日之前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付清上述借款及資金占用費;否則由乙方按照《借款協定》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017年8月8日,凱利公司向聖方公司轉賬2419.1616萬元,凱利公司向張偉男轉賬2951.8384萬元。

2013年7月4日,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号文,該文載明2008年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将棚戶區改造納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規模推進實施。2008年至2012年,全國改造各類棚戶區1260萬戶,有效改善了困難群衆住房條件,緩解了城市内部二進制沖突,提升了城鎮綜合承載能力,促進了經濟增長與社會和諧。

2016年2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釋出《關于加強房地産市場調控的通知》,海南房地産業“兩個暫停"政策正式開始實施。2017年9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兩個暫停"政策促進房地産業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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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釋出《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房地産市場調控的通知》(瓊府〔2016〕22号),通知的部分内容為:“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機關:為保護生态環境資源,鼓勵住房消費,加強房地産市場調控,積極消化我省房地産庫存,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二、加強開發管控,合理控制商品住宅增量。加強商品住宅用地計劃管理和規劃審批調控,對商品住宅庫存消化期超過全省平均水準的市縣,暫停辦理新增商品住宅(含酒店式較高價的電梯大廈,下同)及産權式酒店用地審批(包括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征收審批、土地供應審批、已供應的非商品住宅用地改為商品住宅用地審批、商品住宅用地容積率提高審批),暫停建立商品住宅項目規劃報建審批。……"

2016年12月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釋出《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繼續落實“兩個暫停"政策進一步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瓊府〔2016〕113号)。2017年9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發《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兩個暫停"政策促進房地産業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瓊府〔201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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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主張】

碧桂園公司主張:

(一)《委托貸款合同》與《資産轉讓合同》不可分割,《委托貸款合同》《抵押合同》系為履行《資産轉讓合同》而簽訂,一審判決認定三份合同合法有效正确。首先,凱利公司和碧桂園公司實為資産轉讓法律關系,簽訂《委托貸款合同》是為了履行《資産轉讓合同》。其次,從《資産轉讓合同》《委托貸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約定、合同實際履行情況和凱利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看,本案資産轉讓關系明确、清晰,而非借款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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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産轉讓合同》明确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隻要達到該解除條件,碧桂園公司即有權解除合同。一審法院對于合同達到解除條件、解除的具體日期、不存在不可抗力的認定正确。

1.《資産轉讓合同》約定了資産轉讓先決條件完成的截止時間,在該截止時間凱利公司未完成先決條件,碧桂園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2.一審法院認定《資産轉讓合同》已于2017年11月12日解除與事實情況相符。

3.凱利公司所述兩點政府政策調整不屬于不可抗力因素。首先,棚改政策調整的通知檔案釋出于2017年4-5月、海南省“兩個暫停"政策相關檔案釋出于2016年,均早于《資産轉讓合同》的簽訂時間,不存在不可預見的情況。其次,海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9月28日釋出的《關于進一步深化“兩個暫停"政策促進房地産業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是針對原“兩個暫停"政策的重申,并不是新出台的政策。相關通知檔案僅涉及對融資擔保方式的限制,而非限制規劃名額調整,凱利公司一審送出的證據30也證明在《資産轉讓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内,政府仍在出台政策和計劃推進棚改項目。海南省“兩個暫停"政策涉及暫停新增商品住宅、産權式酒店用地審批以及建立商品住宅項目規劃報建審批,與規劃名額調整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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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凱利公司并未在所謂不可抗力發生後及時通知碧桂園公司,而是在碧桂園公司向其發函要求解除合同後,才于2017年10月31日回函《情況說明》表示存在不可抗力的情況,該函件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最後,根據《資産轉讓合同》第十四條約定,不可抗力是在碧桂園公司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時才能适用并免除凱利公司違約責任的事由,而碧桂園公司實際已選擇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沒有适用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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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資産轉讓合同》已經解除的情況下,凱利公司應當向碧桂園公司返還誠意金并支付違約金,碧桂園公司有權依據《抵押合同》主張優先受償權。碧桂園公司主動調低違約金計算标準并參照民間借貸相關規定按年利率24%計算違約金,符合碧桂園公司的資金投入成本和商業交易實際利率水準。根據《委托貸款合同》《抵押合同》相關約定和凱利公司出具的股東會決議,建行三亞分行作為碧桂園公司的代理人與凱利公司簽訂《抵押合同》,碧桂園公司可直接要求凱利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主張抵押物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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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張偉男存在利用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身份,虛構債務,轉移凱利公司的公司權益,嚴重損害債權人碧桂園公司權利的行為,應當對凱利公司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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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隻有《資産轉讓合同》一個基礎法律關系,碧桂園公司關于凱利公司履行債務、凱利公司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主張基于該基礎法律關系中緊密關聯的事實情況,法律依據充分,有利于充分保障碧桂園公司作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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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利公司、張偉男主張:

(一)一審判決對《資産轉讓合同》《委托貸款合同》效力、不可抗力、《資産轉讓合同》解除、違約金、碧桂園公司對凱利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着物享有優先受償權等方面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一審判決認定《資産轉讓合同》《委托貸款合同》有效錯誤。《資産轉讓合同》《委托貸款合同》系兩份性質不同的合同,不能同時被認定為有效。《委托貸款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資産轉讓合同》名為項目資産轉讓,實為委托貸款,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2.凱利公司無法履約系因政府政策調整導緻,屬于不可抗力。《資産轉讓合同》于2017年7月15日簽訂,同年9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出台“兩個暫停"政策,10月案涉項目受政策影響暫停。政府部門政策調整屬于不可抗力,不應認定凱利公司違約。

3.一審判決認定《資産轉讓合同》于2017年11月12日解除錯誤。《資産轉讓合同》約定的先決條件最後履行期限是2017年10月30日,碧桂園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出具《退款函》,該《退款函》無效,由《退款函》延伸的2017年11月12日的《催款函》亦無效,不能作為合同解除的依據。

4.一審判決按年利率24%标準計算違約金錯誤。首先,《資産轉讓合同》為無效合同,第十七條對違約金的約定無效。其次,《委托貸款合同》約定的年利率7%,一審判決以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借款成本或貸款收益要高于該利率為由支援按年利率24%計算違約金不當。再次,碧桂園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存在損失。

5.一審判決認定碧桂園公司就本案的債務對凱利公司名下的瓊(2016)三亞市不動産權第0006583号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着物享有優先受償權錯誤。根據《抵押合同》約定,抵押權人為建行三亞分行而非碧桂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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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審判決判令張偉男對凱利公司所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錯誤。凱利公司在收到3.2億元後向張偉男轉賬2951.8384萬元系歸還借款,符合《委托貸款合同》第二條約定的借款款項用途中有用于歸還股東借款及公司的日常經營周轉,張偉男并未虛構2000萬元借款,不存在披露虛假資訊和虛假出資的行為,沒有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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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審判決适用法律錯誤。1.一審判決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和九十六條規定認定《資産轉讓合同》于2017年11月12日已依法解除,屬于适用法律錯誤。2.一審判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認定利息,屬于适用法律錯誤。3.一審判決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認定張偉男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屬于适用法律錯誤。4.本案實際為借款關系,一審判決适用《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和第四百零二條錯誤。5.一審判決認定《資産轉讓合同》有效,與之相沖突的《委托貸款合同》是以當然無效,其從合同《抵押合同》亦應無效。

一審判決仍适用《中華人民共和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和第一百七十九條認定碧桂園公司就本案債務對凱利公司名下的瓊(2016)三亞市不動産權第0006583号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着物享有優先受償權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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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張偉男、梁璐、聖方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一審法院将該三方列為本案被告,程式違法。1.張偉男系凱利公司股東,并非《資産轉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碧桂園公司不能向張偉男提出訴訟請求。2.碧桂園公司主張張偉男、聖方公司虛構債務轉移公司财産損害其權益,屬于侵權之訴,而本案系确認合同效力之訴,股東侵權之訴應另案審理。3.股東侵權之訴不是必要共同訴訟,一審法院不應将張偉男、梁璐、聖方公司列為本案被告。

【争議焦點】

張偉男對凱利公司的債務應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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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碧桂園公司依據該條法律規定請求張偉男、聖方公司對凱利公司在本案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聖方公司曾是凱利公司的股東,聖方公司送出了《借款協定》《借款确認函》《委托借款三方協定》《代付款函》及轉賬憑證等證據來證明其與凱利公司在凱利公司向其轉賬2419.1616萬元之前就已存在借貸關系,該證據形成了聖方公司向凱利公司出借2000萬元的證據鍊,可以認定聖方公司與凱利公司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凱利公司關于其向聖方公司轉賬的2419.1616萬元是歸還其對聖方公司的借款本息的抗辯理由成立。故碧桂園公司關于聖方公司利用控股股東身份,虛構債務,轉移凱利公司的公司财産,損害其權益,進而請求聖方公司對凱利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援。

張偉男送出了《借款協定》《還款協定書》,以及凱利公司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轉賬3000萬元的轉賬憑證,但未能送出其向凱利公司支付《借款協定》約定的2000萬元借款的銀行轉賬憑證,不能證明張偉男已實際向凱利公司支付了協定約定的借款,不能證明張偉男與凱利公司實際發生了借款關系。故張偉男送出的證據不能證明凱利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其轉賬支付的2951.8384萬元是凱利公司向其歸還的借款,碧桂園公司據此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請求張偉男對凱利公司在本案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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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認為: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财産,享有法人财産權。公司以其全部财産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情形。否認公司法人格,須具備股東實施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及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以及該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法定要件。

具體到本案中,2017年8月7日,碧桂園公司向凱利公司轉賬3.2億元,次日凱利公司向張偉男轉賬2951.8384萬元。張偉男送出了《借款協定》《還款協定書》以及凱利公司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轉賬3000萬元的轉賬憑證,但未送出其向凱利公司支付《借款協定》約定的2000萬元借款的銀行轉賬憑證,未能形成證據鍊證明張偉男與凱利公司之間存在真實有效的借款關系。原審判決認定,張偉男所送出證據不能證明凱利公司向張偉男轉賬支付的2951.8384萬元是凱利公司向其歸還的借款,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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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認定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需要綜合多方面因素判斷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公司與股東的财産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是否存在其他混同情形等。本案中,凱利公司該單筆轉賬行為尚不足以證明凱利公司和張偉男構成人格混同。并且,凱利公司以《資産轉讓合同》目标地塊為案涉債務設立了抵押,碧桂園公司亦未能舉證證明凱利公司該筆轉賬行為嚴重損害了其作為債權人的利益。是以,凱利公司向張偉男轉賬2951.8384萬元的行為,尚未達到否認凱利公司的獨立人格的程度。原審法院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徑行判令張偉男對本案中凱利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作為凱利公司股東的張偉男在未能證明其與凱利公司之間存在交易關系或者借貸關系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接收凱利公司向其轉賬2951.8384萬元,雖然不足以否定凱利公司的獨立人格,但該行為在客觀上轉移并減少了凱利公司資産,降低了凱利公司的償債能力,張偉男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該筆轉款2951.8384萬元超出了張偉男向凱利公司認繳的出資數額,根據舉重以明輕的原則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關于股東抽逃出資情況下的責任形态的規定,張偉男應對凱利公司的3.2億元及其違約金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2951.8384萬元及其利息範圍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其中利息以2951.8384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自2017年8月8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20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起分段計算至張偉男實際履行完畢補充賠償責任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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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示】

1、大陸現行《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與最高法《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之規定并不互相排斥,但股東賠償責任性質和範圍卻有着明顯的差別。

2、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與股東抽逃出資補充賠償責任制度二者債權人舉證責任和證明事項均有所差别,債權人在主張權利時應當嚴格評估現有資料然後決定适用法律規定,制定詳細的訴訟政策。

3、股東抽逃出資補充賠償責任的認定标準相較于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認定标準要低很多,而且便于債權人及其代理人通過調查審計報告、财務報表等等需求突破,而不正當轉移公司資産行為的正當性或者合理性說明義務應當由股東來承擔,這就大大便利了債權人。

從一則案例辨析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與股東抽逃出資制度!

本文根據海南碧桂園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與三亞凱利投資有限公司、張偉男等确認合同效力糾紛案【案件編号:(2019)最高法民終960号】改編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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