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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婚姻六)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婚姻六)

  本條是關于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範圍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為新增法條。《民法典》首次對親屬、近親屬和家庭成員的範圍作出規定,與《刑法》上近親屬的概念相差別,成為搭建家庭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基石。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婚姻六)

本條是對親屬及親屬種類的規定。

1.親屬

親屬是指因婚姻、血緣和法律拟制而産生的人與人之間的特定身份關系,以及具有這種特定身份關系的人互相之間的稱謂。親屬的法律特征是:(1)親屬是以婚姻和血緣為基礎産生的社會關系;(2)親屬是有固定身份和稱謂的社會關系;(3)一定範圍内的親屬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大陸親屬分為三個種類:(1)配偶,是親屬,是關系最為密切的親屬,是因男女雙方結婚而發生的親屬,是血親的源泉、姻親的基礎。配偶的親屬身份始于結婚,終于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2)血親,是指有血緣聯系的親屬,是親屬中的主要部分。血親分為自然血親和拟制血親。自然血親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聯系的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拟制血親是指本無血緣聯系或者沒有直接的血緣聯系,但法律确認與自然血親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拟制血親一般因收養而産生,在養父母養子女之間産生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血親還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親屬。旁系血親是指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與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3)姻親,是指以婚姻為中介而産生的親屬,配偶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之間如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嶽父母等,為姻親關系。大陸的姻親分為三類:一是血親的配偶,是指己身的血親包括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配偶。二是配偶的血親,是指配偶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三是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血親的夫或者妻。

2.近親屬

親屬之間存在親疏遠近的差別,國外通常用親等表示。大陸沒有這樣的制度,使用近親屬的概念,确認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在他們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超出這個範圍的親屬,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不受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大陸這個近親屬的概念,相當于“三代以内的血親”。

3.家庭成員

民法典雖然有家庭的概念,但卻沒有對家庭概念作出界定,僅規定了家庭成員的概念。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是家庭成員,是家庭的組成部分。

大陸的近親屬概念是有嚴重缺陷的,主要表現為過于狹窄。舉例說明,現在四世同堂的情形并不少見,但是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和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就不是近親屬,即使在一個家庭共同生活,也不是家庭成員。這樣的親屬制度的缺陷,是應當及早糾正的。

四 案 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婚姻六)

陳某等訴甘州區L鎮Y村民委員會等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案情:趙某某是Y村D社趙甲之女,戶口在該村社。趙某某與陳某登記結婚并生育陳甲。婚後,陳某将戶口遷入該村社,但該村社拒絕給陳甲入戶,也拒絕給趙某某、陳某和陳甲配置設定集體經濟收益。趙某某、陳某和陳甲向法院訴請Y村D社向三人配置設定集體經濟收益。一審法院認為,趙某某、陳甲出生于Y村D社,自出生時就具有該村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有該村社集體經濟收益的配置設定權;陳某并無證據證明其在該村社生産生活并以該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來源,故陳某不享有該村社集體經濟收益的配置設定權。陳某以其具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陳某與趙某某登記結婚後,将戶口遷入Y村D社,取得了該村社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權要求配置設定集體經濟收益。

五 解 析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因法定事件發生如出生而取得,也可因合法行為如婚姻而取得。本案的争議焦點是趙某某、陳某和陳甲是否為家庭成員,合法取得該村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趙某某出生在該村社,戶口亦在該村社;陳某是趙某某的配偶,婚後将戶口遷入該村社;陳甲是趙某某與陳某的婚生子女,是夫妻二人的血親,是以,趙某某、陳某和陳甲是合法的家庭成員,趙某某與陳甲因出生取得了該村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陳某因結婚取得了該成員資格,趙某某、陳某和陳甲有權請求Y村D社向三人配置設定集體經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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