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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活摔成十級傷殘,勞務轉包3次誰擔責? | 大河看法

作者:大河報

大河報·豫視訊記者 邵可強 通訊員 左世友 王利

範某在拆卸鋼管架構時摔成十級傷殘,向雇主楊某索要傷殘賠償時,發現楊某也是雇工,追溯發現勞務轉包了3次,造成維權受阻,到底誰該為範某的傷殘“買單”?4月11日,大河報·豫視訊記者從鄭州新鄭市人民法院了解到,這起長達兩年多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得到化解。

現實生活中,一些承包人在承接建設工程後,會将部分工程轉包給其他公司或者包工頭進行施工。那麼,一旦發生糾紛或者傷亡事件,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

幹活摔成十級傷殘,勞務轉包3次誰擔責? | 大河看法
案例:勞務層層轉包,勞工幹活受傷遭遇賠償難

2021年4月,鄭州某學院與鄭州某建築工程公司簽訂餐廳建設裝修工程項目合同,8月15日,鄭州某建築工程公司與趙某簽訂建築工程勞務合同,雙方約定勞務承包方式為勞務分包,趙某負責現場施工從業人員的各項管理,要求從業人員遵守機械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特殊崗位的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禁止無證人員上崗。不久,趙某經熟人介紹,把該工程的焊工部分轉包給了楊某。

8月26日,禹州市範某通過熟人介紹,被楊某雇用從事鋼管架構工作。8月29日,範某協同楊某拆卸鋼管綁帶時,鋼管滾落導緻範某摔落到一樓受傷,楊某等人随即将範某送到河南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2天,診斷結果顯示範某左胫腓骨中下段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足距骨粉碎性骨折,皮膚多處開發性損傷。出院後,根據醫院醫囑,範某在支具保護下适度功能鍛煉,繼續藥物對症治療,定期複診。

範某在住院期間,花去醫療費等各項費用99218元,鄭州某建築工程公司為其墊付醫療費65000元,趙某墊付15600元,楊某墊付4460元。

範某出院後,找到楊某商量賠償事宜。楊某聲稱,自己也是受雇于趙某,不承擔責任。範某又找到趙某,趙某不承認招範某為勞工,又找鄭州某建築工程公司,鄭州某建築工程公司以與範某不存在法律關系為由拒絕,鄭州某學院則直接拒絕了範某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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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勞務轉包的3方均承擔相應責任

2022年1月,範某将鄭州某學院、鄭州某建築工程公司、楊某、趙某起訴至新鄭市人民法院,要求支付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

楊某辯稱,其和範某實際上都受雇于趙某,對該意外事件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趙某辯稱,該工程已轉包給楊某,勞工群組織施工均由楊某掌控,其僅介紹該工程給楊某,并不認識範某,不可能招收範某為勞工,趙某沒有參與實際施工,是以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鄭州某建築工程公司則辯稱,公司将工程部分勞務分包給被告趙某,不認識楊某和範某,與二人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鄭州某學院未作答辯。

新鄭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勞務活動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根據提供勞務者和接受勞務者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二人以上分别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确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範某在住院期間,花去醫療費交通費等各種費用99218元。範某受雇于楊某,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範某作為成年人,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未盡到足夠的安全注意義務,對自身受傷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部分責任。鄭州某建築工程公司未在施工現場設定安全護欄等基礎防護措施,并将案涉工程勞務分包于沒有施工能力及施工經驗的趙某,趙某又将工程中焊工部分分給沒資質的楊某,鄭州某建築工程公司、趙某存在管理選任過錯,應承擔責任。

最後,法院判決鄭州某建築工程公司承擔15%的責任,範某應當返還鄭州某建築工程公司此前為其墊付醫療費50117元;趙某承擔15%的責任,範某返還趙某墊付醫療費717元;楊某承擔50%的責任,應賠償範某各項損失45146元;範某承擔20%的責任;鄭州某學院無選任過錯不承擔責任。

結果:法官多次釋法說理促成調解

2023年8月7日,範某遵循醫囑及身體恢複情況,在禹州市醫院将内固定取出,産生了後續因上述提供勞務受害的損失費用,且範某在本次事故中傷情較為嚴重,可能構成傷殘,現已符合鑒定條件。

範某因後續治療和構成的傷殘,又将楊某、趙某、鄭州某建築工程公司起訴到法院,新鄭市人民法院法官潘龍峰承辦了該案。經範某申請,法院委托河南省直第三人民醫院對範某的傷情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十級傷殘。經計算,楊某、趙某、鄭州某建築工程公司應當支付範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共計144584.21元。

潘龍峰詳細了解案情後,多次找雙方當事人作說服,約原被告進行調解,通過擺事實,說道理,講法律,雙方當事人終于願意坐下來接受調解。針對案件情況,潘龍峰向雙方當事人進行解釋,并與當事人就責任進行劃分,經過多次的調解,2024年4月1日雙方當事人終于達成一緻意見。

經過原被告共同确認,範某受傷住院治療産生的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費、訴訟費共計147493.21元。範某自行承擔29498.64元,趙某自願承擔22123.98元,楊某自願承擔73746.61元,鄭州某建築工程公司自願承擔22123.98元。

至此,這起長達兩年多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畫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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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勞務用工責任誰擔引争議

建設工程領域轉包、分包現象屢見不鮮,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容易引發責任承擔糾紛。

辦案法官解釋說,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系指個人之間存在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使自身受到損害時,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的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使自身受到損害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官提醒說,勞動者和用人機關在務工過程中要注意防範風險。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要遵守操作規程,做好自身防護,如果在工作過程受到傷害要敢于、善于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用人機關要對務勞工員進行必要的崗前教育訓練,提供合适的勞動條件、安全保障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應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或意外保險,降低用工風險。(注:文中圖檔來源于網絡)

來源:大河報·豫視訊 編輯: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