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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條(隐私權八)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條(隐私權八)

  本條是關于國家機關、法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保密義務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經常會接觸到公民的個人資訊,國家機關已然成為目前最主要的個人資訊處理者,成為了最大的資料處理平台。對國家機關等公權力主體處理個人資訊行為進行規範限制,對依法保障公民個人資訊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民法典》之前的多部立法均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從業人員對個人資訊負有保密義務。如《網絡安全法》規定了依法負有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從業人員,對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個人資訊、隐私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在《民法典》立法過程中,《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并未對本條内容予以規定。為規範公權力機關的個人資訊處理行為,《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增設了國家機關及其從業人員的個人資訊保密義務。在此基礎上,《民法典》增加了“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這一義務主體,使條文更加全面科學。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條(隐私權八)

本條是關于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自然人隐私和個人資訊負有保密義務的規定。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多種管道收集和知悉自然人隐私與個人資訊。例如,出生登記、查處違章、辦理護照、身份證明等,都必須提供個人資訊,甚至涉及個人隐私。可以說,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是掌握個人隐私和個人資訊最主要的機構與人員。是以,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個人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洩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本條規定了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于知悉的個人隐私和個人資訊的保密義務,但是沒有規定違反者應當承擔的責任。對此,應當适用民法典第995條的規定,受害人有權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有人主張這是國家賠償責任,是不妥的,因為這裡明确規定的是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國家賠償責任。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條(隐私權八)

韓甲等與天橋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一般人格權糾紛案

案情:韓甲系韓乙、韓丙的父親。韓甲多次向天橋區城市管理執法局(以下簡稱天橋執法局)舉報、投訴違建情況,韓某與被舉報方因為行政執法問題也多次提起行政訴訟。此後,韓甲的住處多次發生酗酒鬧事,在門口處燒紙、放置花圈等行為,花圈上有“韓甲全家雷射光”的挽聯。韓甲等認為以上事件皆因天橋執法局洩露其個人資訊所緻,遂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本案中,韓甲、韓乙、韓丙要求天橋執法局承擔侵權責任,應舉證證明天橋執法局存在過錯,且過錯行為與損害後果具有因果關系。韓甲、韓乙、韓丙主張天橋執法局洩露其舉報資訊,導緻被舉報人向其家中送花圈、在家門口燒紙、電話騷擾及短信威脅,韓甲為此住院,并影響到家人的安全,但韓甲等送出的證據無法認定上述侵害行為的具體行為人,也無法證明與天橋執法局之間存在關聯性及具有因果關系,故其要求天橋執法局承擔侵權責任的證據不足且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援。

五 解 析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可以通過多種管道知悉自然人的隐私和個人資訊,一旦洩露,将會給權利人造成極大的人身、财産損害隐患。本案裁判最終沒有支援韓甲等的訴訟請求,并非是對民事主體個人資訊保護的否定,而是由于韓甲等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天橋執法局存在洩露個人資訊的行為。正如案件中韓甲等所指出的,對于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洩露公民個人資訊的案件,要求公民方舉證證明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洩露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的确有一定難度,不利于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可以考慮采取舉證責任倒置或典型行為推定的方式來減輕公民的舉證負擔。民法典第1039條着重對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保密義務作出規定,展現了對民事主體個人資訊保護的堅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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