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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誅九族了,那些遠房親戚們真的沒法逃嗎?

作者:賞月賞花賞詩詞

“誅九族”,一個聽了讓人不禁膽寒的名詞,作為曆史上特有的一種殘酷刑罰而廣為人知。所謂的“九族”,涵蓋了犯罪者的父系、母系和配偶系家族,具體包括父族四代、母族三代和妻族兩代,統稱為九族。然而這又引發了另一個問題,面對如此廣泛的懲罰範圍,那些被牽連的族人為什麼不設法逃走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就要從“誅九族”制度的形成講起了。其實株連制度在中國出現時間較早。夏商時期就開始出現了這種制度的雛形,《尚書·甘誓》中記載了夏啟讨有扈氏的軍令狀,其中寫道,發生戰事而不遵号令者,或私逃叛敵者,一旦被拿獲就需連同其父其子一并受刑處死。

被誅九族了,那些遠房親戚們真的沒法逃嗎?

夏啟像。來源/中國曆史博物館保管部編《中國曆代名人畫像譜》,海峽文藝出版社2003年版

戰國時期,商鞅在秦國的變法中提出了“夷三族”的刑罰,這一制度在《史記·秦本紀》中有所記載:“(文公)二十年,法初有夷三族之罪”。關于“三族”具體指的是哪些親屬,史學界存在不同的觀點。在漢代,張晏對《史記·秦本紀》的注解中提出,“三族”指的是“父、兄弟及妻子”。而東漢的鄭玄在對《周禮》的注解中則認為“三族”是指“父、子、孫”。三國時期的如淳在《史記·秦本紀》的注解中則有不同的看法,他認為“三族”是指“父族、母族及妻族”。曆史上就有名人因犯下重罪而遭受“夷三族”的極刑。例如,秦末時期被處決的丞相李斯“具斯五刑,論腰斬鹹陽市……夷三族”,很明顯就成了這一制度的受害者。漢朝初期,劉邦為了穩定人心,一度廢除了“夷三族”的刑罰,但不久之後又重新恢複。随着時間的推移,這種株連制度逐漸變得更加系統和完善。比如曹魏時期,按照《晉書》記載:

“但以言語及犯宗廟園要斬,家屬從坐,不及祖父母、孫。至于謀反大逆,臨時捕之,或汙潴,或枭菹,夷其以嚴絕惡迹也。”

這一條算是正式規定了“夷三族”的規模,對這一刑罰的具體對象進行了明确。特别是,已婚婦女被排除在“夷三族”的範圍内,她們僅因夫家的罪行而受株連,不再因父母的罪行而受牽連。這一改變有效地限制了“夷三族”刑罰中被處決的人數。到了西晉時期,“夷三族”的适用範圍進一步縮小。那時,被判“夷三族”的罪犯中,父子同族的男性成員無論年齡大小仍會被處死,但女性無論婚否都不再被處死,而是被降為奴婢。但在後來的曆史中,“夷三族”的規模又有所擴大。南北朝時期,北魏發生了“國史之獄”事件,導緻出身清河崔氏的重臣崔浩遭受了“夷五族”的嚴懲。根據《資治通鑒》的記載:

“帝命允為诏,誅浩及僚屬宗欽、段承根等,下至僮吏,凡百二十八人,皆夷五族。”

隋唐時期,法律體系正式确立了“十惡”罪行的标準,其中隻有犯下“大逆”罪者才會遭受族刑。這一标準也成為後世施加株連族人罪名的基本依據。比如曆史上的楊玄感就被誅了九族。《隋書·刑法志》的記載:“及楊玄感反,帝誅之罪及九族”,不過這件事也導緻楊廣的聲望受到重大打擊。唐代繼承隋朝之後,李唐王朝吸取了隋炀帝的教訓,制定了更為嚴格的法律。按照《唐律疏議》規定:

“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若部曲資财田宅,并沒官。”

也就是說,家中15歲以下的男孩會被免除死刑,以保留家族的血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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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來源/中國法院博物館

宋元時期,這一制度基本上得到了沿襲,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而到了明清時期,盡管口頭上強調“嚴刑峻法”,但在成文法律中并未明确出現“誅九族”的條款。例如,《大明律·刑法·盜賊》規定:

“謀反、謀叛,同謀者,不分貴賤,一律淩遲處死。祖父、父親、兒子、孫子、兄弟、室友,不分異姓,兒子的叔伯、兄弟、姐妹,不分同籍,年滿十六歲以上,不分輕重,一律除名、斬首;年滿十五歲以上,以及母女、妻妾,以及兒子的姐妹、妻妾,一律交由家族有功之臣為官為奴。”

而這一時期最為著名的就是方孝孺的“誅十族”。不過此事也有争議,《明史》中隻記載 “以祖宗之怒......四肢城令殺孝友弟孝儒,章奏而死”,并未提及所謂“誅十族”。這個說法更多來自民間和一些非官方的記載,這可能是因為方孝孺案中被牽連處死之人衆多,使得人們相信确有其事。

然而,其實不論是明代還是清代的法律條文中,都找不到“誅九族”或“誅十族”的正式法律依據。可見,所謂的“誅九族”更多情況下是來自最高統治者的直接指令,而并非成文法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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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孝孺“誅十族”劇照。來源/電視劇《洪武三十二大》截圖

動辄打擊面如此之大,自然會引發人們的疑問:那些即将遭受處罰的人就不能在被殺之前跑路嗎?然而事實就是,不能。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有三個。

首先,古代社會的通訊手段遠不如現代發達。在那個沒有廣播、手機、電視和網際網路的時代,消息的傳播非常有限。是以,當家族中有成員被判處株連之罪時,遠離家鄉的親屬很難及時得知這一噩耗。相比之下,朝廷指令的下達速度可是快得很。早在秦代,中國就有了較為成熟的“驿傳”或“郵驿”來為朝廷傳遞文書、轉運物資,而且官辦官用。到了漢代,“驿傳”制度進一步完善,設立了“郵、亭、驿、傳”四個級别,五裡設郵,十裡設亭,三十裡設驿或傳。為了保證消息傳遞的速度,郵傳人員必須以最快速度傳遞消息,否則将受到嚴厲的懲罰。比如《唐律疏議》規定:

“諸文書應遣驿而不遣驿,凡不應遣驿而遣驿者,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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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使圖”壁畫磚。來源/甘肅省博物館

由于朝廷對消息傳遞的嚴格掌控,一旦有人要被“誅九族”,那麼京城中的親屬肯定首先會被控制,随後,朝廷的指令會通過高效的郵政系統迅速傳遍全國。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京城中有人想要提前通知遠方的親戚逃跑,也很難在時間上搶得先機。往往等到消息傳到遠方時,那些遠房親戚們已經無法逃脫。以李善長為例,他在被抄家之前,就沒有任何消息流露出來。李善長是當時的重臣,文官集團的領袖之一,且以精明能幹著稱。即便如此,他也無法提前得知消息,提前做出應對。

此外,即使有人在搜捕中僥幸逃脫,他們也很難找到願意幫忙傳遞消息的人。因為在株連制度下,任何幫助傳遞消息的人都可能成為被誅殺的對象。對于這點,《唐律疏議》中規定:

“諸漏洩大事應密者,絞;非大事應密者徒一年半。”

從這裡就可以看出來,别說給犯人通風報信了,就是傳遞重要消息時不小心洩密都可能面臨死刑,輕者也可能被判處長達一年半的徒刑。是以,很少有人願意冒險傳遞消息,以免招緻殺身之禍。

即便有人曆經重重困難,成功躲避追捕逃出京城,并設法通知了其他親戚,他們也必須在官府的逮捕令到達之前逃離。更重要的是,在古代實行的“保甲法”制度下,如果一個人犯罪,而周圍的鄰居知情不報,他們也會遭受與罪犯相同的懲罰。牽連的鄰居數量可能多達十戶。在這種連坐制度的威懾下,很少有人敢于對抗官府,包庇或掩護犯人。

此外,即使這些“親屬”能夠僥幸逃脫,他們也會面臨另一個問題——難以逃遠。明朝就規定了“離家百裡者”必須有當地政府授予的“路引”。沒有這個通行證,無論逃到何處,都會被攔截并接受仔細盤查。而且,假借路引并非易事,以明萬曆年間刑部侍郎呂坤設計的路引為例:

“要求若州縣為遠行,照得本州縣某百戶某人,年若幹歲,身長幾尺,無須有須,方面亦或瓜子臉,面白或黑或紫等色,有無麻疤……”

可見路引對持有人的照相式文字描述非常詳盡,假借路引的難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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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緞地刺繡“路引”袋。來源/南京博物院

就算真有哪些“親屬”神通廣大,能夠巧妙地規避追捕,準備周全,他們也仍然面臨一個根本性的問題:逃往何處?

在古代,人們通常按照族群聚居,一個外來者的突然出現很容易引起當地裡長或宗族的懷疑,甚至官府也會派遣人員進行調查。一旦被攔截并确認身份為逃犯,他們将被立即拘捕并送回京城。在某些情況下,為了確定安全,逃犯甚至可能被當場處決。當然,也可以選擇逃往荒郊野外,但在古代尚不健全的治安環境下,不被盜匪殺掉就已經燒高香了,更别提外面的野獸會不會把他給“生吞活剝”了。

不過,也并非完全逃脫不了,特别是那些擁有功名和名爵的人,在面臨此類重罪時,他們的社會地位往往能夠為他們帶來生機。西漢時期就規定這類死罪可以拿爵位和錢豁免。到了魏晉時期也有這樣的情況發生,比如《晉書·文帝紀》記載:“成濟弑君,大逆不道,千刀萬剮,誅滅三族!”然而《晉書·荀勖傳》卻又記載:“成倅刑止其身,佑乃族誅,恐義士私議。乃免佑為庶人。”

被誅九族了,那些遠房親戚們真的沒法逃嗎?

錢镠鐵券,目前中國儲存下來的唯一的唐代鐵券實物。上嵌金字诏書333字。诏書内容包括錢镠的爵銜、官職、邑地和據以受封的功績,還特别說明對錢镠本人可以免除9次死罪,其子孫後代可以免除3次死罪。來源/中國國家博物館

可見有很多人就算是被判了“夷三族”之罪,也有獲得豁免的機會。最典型的就是上面提到過的北魏 “國史之獄”事件,清河崔氏崔浩既然受到了“夷五族”之災,那麼到了唐朝時期怎麼又冒出來那麼多清河崔氏名人,如崔群,崔颢,崔元綜,崔國輔……可見雖然是導緻滅頂之災的“夷五族”之罪,依然還有很多人可以得到豁免。這麼想來,“誅九族”應該也是同理。

而随着時代的發展,對于株連罪的反對聲音不斷增強。到了清末新政時期,中國法學界開始着手修訂傳統法律,以期與現代法制接軌。在沈家本、伍廷芳等人的推動下,1905年修訂的《大清新刑律》正式宣布廢除連坐制度,至此,這項在中國存在了兩千年之久的殘酷刑罰,正式被廢止了。

參考文章:

【1】《史記》 司馬遷 中華書局。

【2】《晉書》 房玄齡 中華書局。

【3】《資治通鑒》 司馬光 中華書局。

【4】《唐律疏議》 長孫無忌、褚遂良等 中華書局。

【5】《明史》 張廷玉等 中華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