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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彙業務管理的通知

作者:香港電影懷舊

國家外彙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推動貿易高品質發展,切實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國家外彙管理局決定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彙業務管理,便利經營主體跨境貿易業務辦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貿易外彙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管理

  取消國家外彙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外彙局)核準辦理“貿易外彙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銀行直接辦理名錄登記。

  (一)開展貨物貿易外彙收支業務的企業應當于辦理首筆收支前,在境内銀行辦理名錄登記。登記時,可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向銀行送出《貿易外彙收支企業名錄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銀行應根據《申請表》通過國家外彙管理局“數字外管”平台(以下簡稱“數字外管”平台)銀行端填報企業名錄資訊,填報完成後應告知企業“數字外管”平台網際網路端賬号及初始密碼,企業可通過“數字外管”平台網際網路端查詢名錄登記辦理結果。其他境内機構或個體工商戶确有客觀需要開展貨物貿易外彙收支業務的,可參照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小微跨境電商企業憑交易電子資訊辦理貨物貿易外彙收支業務時,可免于辦理前述名錄登記。

  (二)名錄内企業的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注冊位址發生變更的,企業應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内,憑列明變更事項的說明材料,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在境内銀行辦理名錄資訊變更。銀行發現企業上述資訊發生變更的,可根據内部審批流程主動變更企業名錄資訊。企業變更注冊地後所屬外彙局變更的,企業應向原所在地外彙局報告。企業登出名錄,由外彙局按規定辦理。

  (三)銀行辦理名錄資訊填報或變更業務時,應稽核企業基本資訊的真實性,并留存紙質或電子材料5年備查。

  本條所稱開展貨物貿易外彙收支業務的企業,不含憑交易電子資訊為經營主體跨境貨物貿易提供代理結售彙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的支付機構和銀行;小微跨境電商企業是指年度貨物貿易收彙或付彙累計金額低于等值20萬美元(不含)的跨境電商企業。

  二、簡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貿易收支手續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内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彙收支業務時,因經營需要導緻進出口機關為其他機構的,銀行可按照展業原則,稽核交易的真實性、合理性及收付彙與進出口主體不一緻的相關材料後辦理,并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報關人”。

  三、放寬貨物貿易特殊退彙免于登記業務權限

  A類企業單筆等值20萬美元以下(含)的,退彙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況無法原路退回的貨物貿易退彙,可直接在銀行辦理,另有規定的除外。銀行在為企業辦理上述業務時,應确認超期限或無法原路退彙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彙+退彙業務類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優化B、C類企業貿易外彙業務管理

  B、C類企業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業務時,若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内,此前導緻列入B、C類企業的情況已改善或糾正,且未出現新的列入B、C類企業情形,自列入B、C類企業之日起6個月後,可在所在地外彙局辦理登記,銀行憑《貿易外彙業務登記表》(見附件2)為企業辦理該業務。

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彙業務管理的通知

  五、明确貨物貿易外彙登記業務辦理材料

  整合《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彙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彙發〔2012〕38号)和《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印發〈經常項目外彙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彙發〔2020〕14号)中關于貨物貿易外彙登記業務有關條款,明确貨物貿易外彙登記有關業務的辦理材料(見附件3)。

  六、修訂貨物貿易外彙管理有關文書

  《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印發〈經常項目外彙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彙發〔2020〕14号)所附《國家外彙管理局XX分(支)局分類結論告知書》、《國家外彙管理局XX分(支)局風險提示函》和《國家外彙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書》同步修改(見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開始實施,《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彙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彙發〔2012〕38号)同時廢止。之前規定與本通知内容不一緻的,以本通知為準。收到本通知後,國家外彙管理局各分局應及時轉發轄内地(市)分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所在地外彙局回報。

  特此通知。

  附件:

  1.貿易外彙收支企業名錄申請表

  2.貿易外彙業務登記表

  3.貨物貿易外彙登記有關業務辦理材料

  4.國家外彙管理局XX分局分類結論告知書

  5.國家外彙管理局XX分局風險提示函

  6.國家外彙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書

  國家外彙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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