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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上司更替施工隊被“清場” ,裝置投入和工錢無着落;律師:進場施工前應簽訂書面勞務合同才有保障

作者:大風新聞

上司發生更替後,施工隊被“清場”,勞務及裝置租賃費至今未解決。這讓來自江蘇的李先生犯了愁。

籌資購裝置不久 接到通知要求“退場”

3月28日,李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在大企業幹活需要先入施工企業庫,他們就跟着西安京水建築工程有限公司,3年前跟随中電建路橋集團洛南石磊綠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建路橋洛南公司)幹勞務。

李先生稱,這個新材料公司,類似做石材加工的。最開始施工在2021年6月,當時政府和企業組織開工儀式的時候,他還組織了數十名勞工參加。當月,他們根據要求,進入砂石骨料生産項目施工現場,最多的時候勞務人員達三十多人。

甲方上司更替施工隊被“清場” ,裝置投入和工錢無着落;律師:進場施工前應簽訂書面勞務合同才有保障

開工儀式現場

随着工程量增加,特别是石料的開采,堅硬的石頭山需要大型挖掘機。為了能幹這些活,李先生和幾個老鄉再三商量後認為,中電建路橋公司是大企業值得信任,于是大家決定籌資購買裝置。為此,他們專門跑回老家,借錢或貸款共投入500餘萬元,購買或租賃不少裝置。

李先生稱,中電建路橋是投資方,總承包方為中水電三局承包,是中電建路橋把他們招來的,早于中水電三局。

2021年8月份,他們突然接到中水電三局(施工總承包機關)現場人員的通知,稱現在中電建路橋(投資方)方面讓他們隊伍離開。

突然被換肯定有原因,李先生一打聽才知道,中電建路橋洛南公司總經理孟某更替成劉某。劉某上任後要求總承包方中水電三局通知李先生的隊伍“清場”。

當事人:

被迫達成退場協定,款項未支付

新上司要求退場,讓他們措手不及,投入這麼多的機械和人工陷入困境。李先生等人不停向新任上司劉某反映實際困難,請求繼續幹下去,但沒有結果。

實在沒辦法的情況下,投資方、總包方、勞務方坐在一起進行協商:1、進場所有人員的工資按出勤人數補償性發放;2、因現場施工購買的所有物資費用由中電建路橋承擔;3、裝置進出場的費用由李先生一方承擔;4、進場所有裝置按月租金付費;5、全部費用支付到賬後人員裝置離開工地,否則處理期間現場人員工資、裝置費用按月持續結算。

李先生稱,雖然有口頭協定,但在核算相關費用時,中電建路橋沒有支付這些款項,後來多次與中電建路橋、中水電三局催要費用無果。

對于勞務及機械租賃費用,李先生說投資方和總承包方是有相關的公文發函的,但一直沒有解決。他提供的一份中水電三局洛南項目向中電建路橋公司發的一份關于《關于盡快清理前期隊伍占壓場地,確定按期實作投産目标的通知》回函顯示:項目自2021年6月19日開工以來,相繼實作隧道貫通、辦公樓、綜合樓封頂等多項重大節點任務目标,目前主要剩餘拌合樓後澆區及前期退場隊伍占壓工作面。西安京水公司進場參與本項目施工。2021年6月5日該公司進場,主要承擔隧道開挖支護任務。

2021年7月27日,中電建路橋通知中水電三局,對隧道工程分包隊伍進行更換,要求中水電三局通知西安京水公司退場。西安京水公司開工至退場,主要完成骨料輸送洞出口邊坡錨杆、邊坡噴射混凝土,以及場地平整及安全防護等工作,累計完成産值約12萬元。過程中,積極與西安京水公司協商退場事宜,截至5月1日,隊伍上報退場費用為520萬元(後續逐月增加裝置費用)。該費用主要為:人員工資167.5萬元(含停工期工資),辦公、租賃、車輛使用等費用31萬元,物資裝置轉運購置費91.5萬元,裝置運作、停滞損耗費用230萬元。落款時間是2022年11月30日。

甲方上司更替施工隊被“清場” ,裝置投入和工錢無着落;律師:進場施工前應簽訂書面勞務合同才有保障

李先生及勞工三年領取不到數百萬勞務和機械租賃費

相關方回應:

曾協商多次沒有達成結果

李先生稱,2023年3月份,中電建路橋方組織人員,強行将他們裝置拖離現場。自2021年6月5日開工至今,工資也沒拿到,不少家庭生活困難。而且,當初他們進場幹的是臨場施工,沒有簽署正式的合同。

因為中電建路橋上司變更,他們多方反映,中電建路橋推到總承包中水電三局,而中水電三局稱其屬于中電建路橋招來的,不屬于他們公司。

3月29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中電建路橋洛南公司第二任總經理劉某,對方介紹李先生隊伍的确是自己的前任招來幹活的,他就任後因為種種原因,要求他們退場。退場後因勞務及機械租賃等費用曾協商多次,一直沒有達成結果,就拖到現在。

中電建路橋洛南公司現任總經理姚某在電話中稱,李先生他們幹的活是跟着中水電三局幹的,與中電建路橋公司沒有關系,是以不存在欠李先生他們勞務費及租賃費之說,如果有的話屬于他們跟中水電三局的事。

3月30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中水電三局洛南項目原負責人李某。他介紹,中電建路橋洛南公司是投資方,中水電三局是總承包方。但李先生的隊伍來的比中水電三局早,是投資公司中電建路橋洛南公司初建時就來的隊伍,也是該公司通知李先生隊伍退場的,是以産生的相關費用理應由中電建路橋支付。

律師說法:

中電建路橋有履行退場協定中約定的義務

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建設工程領域專業律師熊若楠介紹,如退場協定合法有效,李先生可直接據此向發包人中電建路橋公司主張權利。李先生與中電建路橋公司簽訂的退場協定應有雙方簽字、蓋章,并具備相應法律效力,可證明雙方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務/施工合同關系。

如李先生與發包人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可直接根據退場協定向發包人主張權利,要求中電建路橋公司支付人員工資、承擔物資費用,并履行退場協定中約定的其他義務。

熊若楠介紹,中電建路橋公司未取得案涉施工裝置所有權,無權占有使用該裝置,施工機械系由李先生購買或租賃,雖裝置投入于案涉項目的施工,但其所有權人仍系李先生。約定“進場所有裝置按月租金付費”,即發包人系向李先生租用裝置,而非購買裝置成為其所有權人,同時發包人亦未支付任何租金,在此情形下發包人中電建路橋公司無權強行占有、使用相關裝置,其行為涉嫌侵犯李先生的合法權益,李先生有權要求發包人返還原物并賠償損失。

律師建議,進場施工前應簽訂書面的勞務、施工合同,明确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在無法簽訂書面合同的情形下,應形成書面的退場協定、結算檔案等資料,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務、施工合同關系。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佘晖 編輯 董琳

(如有爆料,請撥打華商報新聞熱線 029-888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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