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圖檔均為上觀新聞 圖
距離下單預定已經過去一年多時間,臧先生卻始終沒能收到心儀已久的模玩雕像。更讓他心焦的是,在一次次催促後,預售的淘寶商家幹脆失去了聯系,貨沒收到不說,就連定金也追不回來。
據臧先生介紹,他曾第一時間向平台求助,客服先是安撫他等候發貨,直到有多名消費者投訴後,平台才對商家作出處罰。但消費者的定金,客服則稱“商家無保證金,錢款無法保障”。臧先生有些不解,消費者明明沒有收到商品,預付的錢款怎麼就被自動劃轉給商家了?
商家虛拟發貨?
2023年1月,臧先生在淘寶平台的“艾文模玩”商鋪看中了一尊全球限量300尊的模玩雕像。根據介紹,該尊模玩雕像屬于預售發行産品,顧客下單時需先支付2000元定金,待制作周期完成後,商鋪發貨前再補足尾款2888元。
模玩詳情介紹。
對于這樣的銷售方式,臧先生并不陌生。近年來,潮玩市場規模快速增長,“二次元”出圈也讓手辦等産品進入諸多消費者的視野,隻是,由于涉及工期較長、銷量不穩定等因素,相關産品的銷售一般采用預售方式。熟悉套路的臧先生在簡單檢視過店鋪的粉絲數、好評率、“2年好店”等資訊後,便于1月22日下了單。
等待收貨的過程并不像想象中順利。2023年下半年,臧先生所在的微信群裡有不少人吐槽店鋪未如期發貨。出于擔心,他在2023年7月、9月、11月和2024年1月,4次聯系商鋪客服确認發貨時間,商鋪客服先是簡單回複“還沒出貨”,之後就不再理睬。無奈,他轉而向平台客服求助,要求協助退貨并返還定金,“今年1月份,淘寶客服回報說這筆交易已經完成,且我未能在七日内提出異議,是以他們什麼也做不了。”
臧先生連續詢問發貨時間,後期已無人回複。
原來,早在2023年1月31日,該交易的狀态就變更為“已發貨”,2月10日變更為“已成交”,臧先生也的确曾收到“艾文模玩”發來的一張“确認收到定金”的卡片。隻是,當時他認為在預售交易中的發貨和成交為一種虛拟産品(即購買權)的發貨和成交,而非商品本身。然而,實際情況是,伴随着交易狀态的變更,平台預設交易完成,他付下的“定金”也被平台轉給了商家。
為了印證交易仍在繼續,臧先生特意翻出此前在淘寶平台上跟商家的溝通記錄,再次申訴。這次,負責處理的客服核實後承認交易的确處于進行狀态,且相關投訴較多,但是,客服不能直接解除該項交易、退還定金。一方面是以前交易完成時臧先生并未提出異議,相關貨款已不在平台賬戶;另一方面則是因為目前商鋪還拖欠着淘寶的保證金,一直沒有補足,“商家賬戶已經處罰,錢款無法保證”,最終給出“賠償500元”的方案。
客服稱無法退還相關錢款。
顯然,距離臧先生的實際損失,500元補償金尚有很大缺口,他對此并不滿意。他認為,平台應當對這類預售商品建立起相應的保障機制,而不是等到商家“跑路”了之後,以“無保證金”為由一推了之。
缺乏保障的“假預售”
事實上,對于“預售商品”的管理,淘寶早已駕輕就熟,尤其是在大型購物節期間,付定金、補尾款早已被大家所熟知。平台也有相應的《預售協定》,其中明确指出,“定金支付完成後至尾款支付完成前為定金擔保期間,擔保期間,因賣家原因導緻賣家未如期支付尾款的,賣家應退還定金,并向買家補償與定金同等金額的價款,經淘寶排查發現存在交易風險,為保障買家權益,平台關閉交易訂單的,賣家應退還定金,相關補償事宜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處理”。那麼,臧先生所說的無保障,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4月7日,記者在淘寶平台上搜到了這家“艾文模玩”店鋪,店鋪評分已被關閉,商品也悉數下架,僅保留了“運費補款專拍”商品連結。點進這個連結,物流一欄的确有紅底白字的“全款預售”辨別,但是,根據淘寶的《預售協定》,這類産品并未在詳情界面顯示預售價和其中所含定金金額,且交易支付未拆分為“立即付定金”和“預售結束後付尾款”兩部分,不屬于平台所定義的“預售商品”,也即,臧先生的交易并不适用該協定。
店鋪已被限制銷售。
标有“全款預售”的字樣。
《預售協定》的部分條款。
換句話說,臧先生所購買的“預售商品”實際跟普通商品并無不同,再加上尾款未在淘寶上展現,而是通過第三方平台進行支付,一旦商家按照系統規定時間發貨、消費者确認收貨後,消費者所付的錢款便會自動劃轉到商家賬戶,平台無法限制。對于這類産品,平台在商品詳情界面,也有一行小字提醒:“若您購買的商品為全款預定類商品,未收到貨物前,請謹慎點選‘确認收貨’按鈕,避免資金風險。”
所謂風險,或許就是指臧先生所遇到的情形了。記者留意到,該店鋪并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店鋪資料界面也沒有聯系方式,這種情況下,消費者隻能寄希望于平台,那這家店鋪究竟處于何種狀态?消費者該如何挽回損失?日前,記者聯系了淘寶官方咨詢相關事宜,截至發稿暫未得到回複。
如此預售需加強監管
如今,預售模式正在被廣泛應用于各類場景,但背後的消費風險不容忽視。
3月10日,孫先生在閑魚平台上購買了标注着“預售”字樣的掃地機器人,付了全款4200元。當時,客服聲稱需10-15天發貨,也就是25日前後配送到家。然而,下單後4小時,彈窗就提醒商品已發貨,他趕忙聯系客服詢問情況,客服告知,相關資訊是訂貨号,隻有填寫訂貨号後采購才能送出給廠家,“物流資訊會在之後顯示,請您耐心等待。”
20日前後,孫先生再次打開App,發現該商品早已收貨,可物流資訊一欄則空空如也,他随即向攬收的物流公司求證,相關從業人員稱該單号系虛假單号。而此時他再聯系商家,就無人回複了,“這不是騙人嗎?”孫先生轉而向平台求助,平台客服同樣以錢款已轉給商家為由,表示無法追回,隻能封号處理,至于他提出需平台提供商家資訊的要求,客服也稱無法配合。
閑魚上購買的“預售商品”。
對此,上海普世萬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澤若認為,從事實來看,消費者僅向商家支付了定金,明确約定在将來一定期限内另行訂立買賣合同并屆時再由消費者支付商品對價,作為收受定金的商家,如有虛拟發貨,是以時本約合同未成立,消費者可依據《民法典》五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認定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雙方約定,緻使不能實作合同目的,請求商家雙倍返還定金。若消費者已支付了定金和等價款項,或已具備合同關系依法成立的其他條件,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要求商家承擔退還等價貨款或繼續履行發貨義務的相應違約責任。
鑒于目前消費者已無法與商家取得聯系的情況,平台則應承擔起自己的責任。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送出其身份、位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資訊,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在糾紛發生時,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位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
至于孫先生主張的“詐騙”,劉澤若表示,“如果商家未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隐瞞,僅未履行傳遞貨物的主要義務,一般不認為構成欺詐,至少在上海地區的生效司法判例對于虛假發貨、空包裹等都是不支援的,僅支援退還貨款。”她建議,對于這類銷售模式,平台要進一步加強監管、落實主體責任,嚴格核實審查平台内主體的相關資質,建構準入機制,對平台内的經營者加強管理,亦可考慮建立專門的預售資金監管管道,進而營造良好的購物環境,“消費者在選擇預售商品前,也要從多個角度評判商家的資質。”
(原标題為《預售商品沒到手,錢款就被自動劃轉給商家?淘寶買家苦于“錢貨兩空”》)
來源:上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