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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冊上的中國史

作者:讀者報

中國的戶籍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兩千多年前的春秋戰國時期。當時諸國征戰,人口成為最重要的資源,沒有之一。賦稅、夫役、兵丁,皆出于人口。秦國在商鞅的主持下,率先建立了嚴密的戶口登記制度,“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并禁止群眾自由遷徙,“廢逆旅”,“使民無得擅徙”,人民不得已外出住店,必須持有官方開具的介紹信,否則客人與店家一塊兒治罪。通過建立嚴密的戶籍制,秦國獲得了強大的财稅汲取能力與全民動員能力,在争霸戰中勝出。秦末,劉邦的軍隊攻入鹹陽,諸将忙着搶金銀财寶、搶美女,蕭何則搶先收繳了秦王朝的戶籍檔案,這展現了他過人的政治遠見,後來“漢王(劉邦)是以具知天下厄塞,戶口多少,強弱之處,民所疾苦者,以(蕭)何具得秦圖書也”。

戶籍制度有兩個最重要的功能:一是保障征稅征役,二是實作社會控制。曆代王朝建政之後,首先必做的事情之一便是統計、登記全國人口。

漢代:從公民到私民

大漢王朝的某年仲秋(農曆八月),西北,萬裡晴空。張掖郡居延縣的縣衙門口,排了長長一大溜人,那是居延縣的居民,他們按照國家的法令,扶老攜幼,前來縣衙登記戶口,并接受官府的驗查。這個過程叫作“案比”。

居延縣西道裡的一名燧長(邊疆哨所所長)徐宗,也夾在人群中。他今年50歲,家有7口人,家産(包包覆宅、田産及耕牛)共值13000錢。這些戶籍資訊,他必須如實報告衙門,由衙門登記造冊。

漢代繼承了秦朝的全民戶口登記制度,将全國的地主、自耕農、雇農、傭工、商人,全部編入國家的戶籍,這叫作“編戶齊民”。國家要求各縣在每一年的仲秋,都要進行案比,更造戶籍,戶籍登記的資訊包括:戶主姓名、性别、年齡、身份、籍貫、家庭成員的數量和性别、家庭成員與戶主的關系以及财産狀況(包括奴婢數目)等。然後,縣衙将各戶戶籍造冊上報郡國,郡國彙總又上報朝廷,朝廷則設立“計相”與“戶曹”,管轄全國戶籍。

從法律意義上說,所謂“編戶齊民”,是指所有編入戶籍的大漢居民,不論東西南北,不分男女老幼,都是國家的公民(請注意,“公民”一詞,早在先秦時已經出現了,意為“國家的人”,與隸屬于貴族的“私民”相對),具有平等的權利與義務。其中最重要的義務是向國家提供賦稅與徭役。漢代實行過按家赀多少“算赀”的财産稅,但主要還是征收人頭稅,包括“算賦”(向15歲至56歲的成年人征收)、“口賦”(向未成年人征收)和“戶賦”(按戶征收)。另外,每一個成年男丁,還必須為國家服2年兵役、每年“戍邊”3天,并在本縣服1個月的無償勞役。徐宗所擔任的燧長,應該就屬于“戍邊”的徭役。漢代也限制自由遷徙,人戶要遷移戶籍,須經“鄉啬夫”準許。脫籍流亡是觸犯法律的。所有賦稅與徭役的征收及社會控制的實作,都必須通過發達的戶籍制度來支援。

“編戶齊民”的出現,乃是中國自封建制進入郡縣制的一大嬗變。在西周封建制下,是不存在全國性戶籍制度的,全民登記戶口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因為周天子除了保留王畿的土地,其餘的大部分土地與人口,都分封給無數的諸侯國。而諸侯也隻保留一小塊封邑,将其餘土地分封給各個大夫。也就是說,周天子能夠直接控制的土地,隻有狹小的王畿。雖然周朝設有“司民”之官,“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于版”,但這裡“書于版”(計入戶籍)的人口,顯然隻是生活于王畿的臣民而已。至于各諸侯國的人口,周天子是管不着的。同樣道理,各大夫封邑上的人口,諸侯也是管不着的。這樣,經典封建制下的人口,分屬于不同層次的貴族(周天子、諸侯與大夫),他們是各級貴族的“私民”,而不是國家的公民。這樣的社會,也是一個多層次的塔狀社會。

先秦封建制瓦解之後,社會結構變得扁平化,不再有貴族,因而也不再有“私民”,全體臣民都成了國家的編戶齊民。這可以看成是時代的進步,因為編戶齊民意味着将國民從隸屬于貴族的人身依附狀态中釋放出來。但同時這也可能是一個曆史的陷阱,因為失去了貴族這個中間階層,國家直接統轄無數的“編戶齊民”,極容易造成國家對國民的奴役、國民對國家的依附。

當漢王朝的居民徐宗在排隊申報戶口的時候,他應該想不到戶籍制度背後的深刻曆史變遷,但他一定知道,如果他漏報或虛報戶籍資訊,将受到官府的懲罰。兩千年後,在中國西北居延等地出土了一批漢簡,其中便有徐宗的戶籍檔案。感謝這批在兩千年的風沙中儲存下來的文物,讓我們今日仍有機會見識一下漢代戶籍檔案的面目:

徐宗,年五十;妻一人;子男(戶主兒子)一人;男同産(戶主兄弟)二人;女同産(戶主姐妹)二人。宅一區,直三千;田五十畝,直五千;用牛二,直五千。

唐代:良民與賤民并立

如果徐宗生活在唐朝,那他在申報戶籍資訊的時候,還必須接受一道叫作“團貌”的程式。“團貌”,繼承自隋朝的“貌閱”制度,意思是說,縣衙門在居民登記戶籍時,要驗查戶籍上所有人的年貌,以防止有人虛報年齡或假冒殘疾來逃避賦役。驗查無誤之後,便根據年齡大小在戶籍檔案上注明“黃小中丁老”,按唐朝的法律,男女3歲以下為“黃”,15歲以下為“小”,20歲以下為“中”,男性居民21歲以上為“丁”,60歲為“老”。成丁即意味着要承擔賦役。

包括“團貌”在内的戶籍登記,每3年舉行一次。因為有了“團貌”的程式,唐代的戶籍檔案通常還記錄有人戶的體貌特征,如膚色、身高、面部有何特點。在敦煌出土的唐代籍賬殘卷中,就發現不少戶籍資料都注明了諸如“右足跛,耳下小瘤,面有黑子”之類的文字。古代沒有照相技術,這些對體貌特征的描述相當于照片,可以防止作僞,也可作為民戶脫籍逃亡後的追捕線索。這也顯示唐代的戶籍制度已發展得更加嚴密了。

唐朝因承創自北魏的均田制,國家要按照戶籍上的丁口向每個家庭授田,18歲以上的男丁每人授田100畝,其中80畝為“口分田”,受田之人去世之後,則由國家收回;另外20畝為“永業田”。口分田與永業田原則上都不允許自由買賣,隻有在戶籍遷移或無力喪葬時,才準許出賣永業田。女性一般不授田,隻有當戶主時才得授田50畝,寡妻妾也可授田30畝。商人的授田數量是平民的一半。貴胄與官僚則可以擁有從200畝至100頃的田産。獲得了國家授田的百姓,需要為國家納稅和服役。唐朝的賦役也屬于人頭稅,每丁每年納粟二石,叫作“租”;輸絹二丈,叫作“調”;每年服徭役二十日,若不應役,則按每日三尺絹折納,叫作“庸”,合起來,就是“租庸調”制度。

均田制是一種比較均平的财産制度,大體上實作了耕者有其田,抑制了土地兼并。但農民也是以被束縛在土地上,無法自由遷徙。老百姓要出個遠門,需向戶籍所在地的官方申請“公驗”(類似于通行證),才可以出入關津。我們以為長安城可以來去自由,那是浪漫的想象。守城的門卒若放了沒有“公驗”的人入關,要被罰服1年苦役。

但唐代戶籍制度跟秦漢時期的最大差異,并不是增加了“團貌”的程式,而是形成了“編戶”與“非編戶”兩個不平等的階級,編戶為良民(自由民),非編戶為賤民(非自由民)。換言之,國家的編戶齊民隻覆寫一部分人——良民,另一部分人則屬于賤民,沒有資格編戶,隻能附籍于主家。唐代的賤民主要包括給官府服役的官賤民,如工戶、樂戶、雜戶;還有依附于門閥世族的私賤民,即部曲、奴婢,他們是屬于私人的财産,可以像貨物畜産一樣交易。

唐代良賤制度源于魏晉南北朝的“第二次封建化”:一批士族慢慢演變成壟斷公權力、經濟特權與社會地位的門閥世家,他們十分重視譜牒的修訂,并隻在豪門中通婚,以保持高貴的血統;而另一批失去土地與财産的平民,則成了依附于門閥的部曲、奴婢,喪失了獨立的法律地位。這有點像先秦的貴族與私屬的關系,不過魏晉以後的“封建”并不是國家建制,而是表現為一種社會結構。

如果我們想穿越到唐朝,那請先祈禱:别降生在賤戶之家。

宋代:遷徙的自由

由唐入宋,中國社會發生了一場天翻地覆的大變革,拉開中古與近世的曆史分期。我們這裡隻介紹與戶籍制度有關的變遷:經過五代的厮殺,門閥世族土崩瓦解,消失于曆史煙塵之中,原來的部曲也得以擺脫人身依附狀态,獲得良民的身份,納入國家的編戶齊民。即從前的賤民,不管是部曲,還是奴婢,到了宋代,基本上都消失了,或者說,都成為自由民了。

宋朝的戶籍制度也不再将國民區分為“良民”與“賤民”,而是根據居城或居鄉,劃為“坊郭戶”與“鄉村戶”,這是中國曆史上最早的城市居民戶口,意味着城市人口的擴張,市民階層已然形成。又根據居民有無不動産,劃分“主戶”與“客戶”,再以家庭财産之多寡,将主戶劃為不同戶等。宋朝的戶籍檔案叫作“五等丁産簿”,每隔3年編造一次,雖然帶着“丁”字,但實際上五等戶的劃分跟各戶人丁數目毫無關系,而是以各戶财産多少為标準。這裡有個背景需要交代清楚:中唐之後,均田制已經解體,宋朝立國,即承認土地徹底私有的現實,允許産權自由流動,不抑兼并,于是貧富分化并經常互相轉換。漢朝的那位徐宗,家産隻有“一萬三千錢”,按宋代的标準,最多隻能混個下等戶。當然,如果他辛勤勞作,積累财富,購買田地,以後上升為上等戶也并非不可能。要知道,“貧富無定勢”,乃是宋代社會的一個特點。

按财産劃分戶等,是出于征稅、征役之需。宋朝的稅制,完成了從以人頭稅為主到以财産稅為主的轉變——建立在“均産”理想上的“租庸調”此時已退出曆史舞台,代之以“以貧富為差”的“兩稅法”,上等戶納稅多,下等戶納稅少,客戶由于沒有田産,則不用繳稅。因宋朝實行募兵制(雇傭兵),國民也不再需要服兵役,隻剩下差役,從前的徭役是按人頭攤派的,宋朝則出現了以錢代役的趨勢,并且跟戶等挂鈎,即富戶要承擔更重的服役義務。從人頭稅到财産稅,正是社會從中古進入近世的特征。

戶籍對于老百姓的人身束縛,也正在減弱中。宋代商品經濟發達(來自商業的稅收與征榷收入超過了農業稅,這是史無前例的),甯靜而安定的小農社會秩序已被打破,農民棄耕從商的事很常見,如南宋初,嶽州農民“自來兼作商旅,大半在外”。客戶沒有田産,更不會被束縛在土地上,“一失撫存,明年必去而之他”,而按宋朝立法,客戶要退佃離開,主戶是不可以阻撓的。客戶因其飄浮不定,又被稱為“浮客”。一些地方,由于“主戶少而客戶多,往來不定,口尤難記”,連戶口登記都出現困難。城市中的流動人口更多——宋代城市是開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流入,商人、傭工、流民,如建康府曾為“留都之地,四方失所流徙之民,往往多聚于此,皆無作業”。宋朝的戶籍管理也具有一定的開放性:一個人移居到一個地方生活一年以上,便可獲得當地戶口。

宋代社會因其顯著的開放屬性與商業屬性,而呈現出遠遠強于前代的流動性與活力。一位宋朝人感歎說:“古者鄉田同井,人皆安土重遷,流之遠方,無所資給,徒隸困辱,以至終身。近世之民,輕去鄉土,轉徙四方,固不為患。而居作一年,即聽附籍,比于古亦輕矣。”

明代:職業戶制的建立與瓦解

曆史的發展并不總是向前進步,有時也會倒退。宋朝時,農民抛棄田産,外出經商,地方政府提出将這些田産收回,而受到戶部的批評和拒絕。也就是說,農民的産權與經商權利,得到朝廷的承認。到了明朝初期,農民就沒有這種擇業的自由了,朱元璋嚴禁農人棄耕從商,令民專守田業,“市村絕不許有逸夫”。

開創明王朝的朱元璋重建了一個以小農為本的甯靜秩序。展現在戶籍制度上,明政府将全國戶口按照職業分工,劃為民戶、軍戶、匠戶等籍,民戶務農,并向國家納農業稅、服徭役;軍戶的義務是服兵役;匠戶則必須為宮廷、官府及官營手工業服勞役。各色戶籍世襲職業,不容更改,農民的子弟世代務農,工匠的子孫世代做工,軍人的子孫世代從軍。

這一職業戶制度,繼承自元朝的“諸色戶計”。元人入主中原之後,為強化國民對國家的人身依附,設立富有草原特色的“諸色戶計”制度,境内居民被劃為民戶、軍戶、站戶、竈戶、匠戶、儒戶、醫戶、陰陽戶、打捕鷹戶等近百種戶籍,職業一經劃定,代代相承,不得随意變動。“諸色戶計”的本質是“全民服役”,各色職業戶均要向官府提供不同的勞役,較之宋代出現的賦役向财産稅轉化的近代化趨勢,“諸色戶計”無疑是曆史的逆轉。

朱元璋以明代元,于洪武二年下诏:“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人戶,許各以原報抄籍為定,不得妄行變亂;違者治罪,仍從原籍。”戶籍登記完全照抄元朝的“諸色戶計”。次年,朱元璋下令進行全國人口普查,登記造冊,一冊兩份,戶籍儲存于官府,類似于今日的戶籍檔案;戶帖交給居民,類似于今日的戶口簿。這一戶籍制度還是沿襲元朝“諸色戶計”,分為各色職業戶。同時,建立在戶籍制度上的社會控制也進一步加強,明政府規定農民的活動範圍限于戶籍所在地的一裡之間,做到“朝出暮入,作息之道互知”,任何人離鄉百裡,“即驗文引”;商人外出經商,也必須領取官府頒發的“路引”(類似于介紹信),否則按遊民處置,“重則殺身,輕則黥竄化外”;商人戶籍所在地的鄰裡被要求務必知道外出經商之人的歸期,若兩載不歸,要向官方報告。

明初的戶籍制度,有利于建立一種井然、安靜的社會秩序,但居民的人身被緊緊束縛在戶籍上,不得自由流動,社會的活力也是以喪失殆盡。直到明代中後期,随着職業戶制度的松懈、商品經濟的興起,明朝社會才恢複了兩宋時代的開放性、流動性及近代化色彩。

清代時,朝廷宣布“攤丁入畝”,戶籍不再作為征稅的依據。但戶籍制度的社會控制功能,還是一直保留着。

(摘自《看不夠的中國史》 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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