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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頭”投訴欠薪,勞動監察機構該不該受理?

作者:學習勞動法
“包工頭”投訴欠薪,勞動監察機構該不該受理?

工程建設領域,違法發包分包的情況非常普遍。總包機關把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分包機關或包工頭,或分包機關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包工頭,包工頭承包工程後招用群組織勞動者施工。包工頭被拖欠工程款,進而導緻自己沒有錢支付工資。

有時候,包工頭領到了工程款但就是不支付農民工工資,通過組織農民工讨薪以達到讨要工程款的目的。是以,包工頭帶領或代表勞動者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被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司空見慣、經常上演。

有的人認為,包工頭不是勞動者,不是合格的投訴主體,無權向勞動部門投訴。勞動監察機構隻受理勞動者的投訴,是以不該受理包工頭的投訴,對包工頭的上述投訴不予受理。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第二款中規定,“勞動者認為用人機關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包工頭不是勞動者,不是農民工,是以無權向勞動部門投訴被拖欠農民工工資。其實質是搭農民工工資的便車,讨要包工頭自己的工程款;他也無權代表農民工進行投訴,通常無授權委托書。

農民工委托代表投訴也應該委托其它農民工而不是包工頭。包工頭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等其它途徑反映其訴求。是以,對包工頭的投訴不予受理。

此觀點有一定道理。

“包工頭”投訴欠薪,勞動監察機構該不該受理?

但出于各種現實考慮,有不少地方對包工頭的投訴照樣受理。理由是,通過包工頭的投訴了,勞動部門了解到農民工被拖欠工資,農民工确實沒有拿到錢。受理是為了解決農民工的工資問題。

勞動監察機構發現問題後積極主動作為,不一定等農民工來投訴才去解決問題。問題不解決,農民工早晚還是要來投訴,甚至到處投訴上訪,早晚是你勞動監察的事。

你不去主動解決問題,可能上級也會交辦、督辦讓你解決,鬧出輿情、重大案件、極端事件、群體性事件,都是事兒。與其被動等待不如主動解決問題。把問題化解于萌芽狀态,至少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包工頭的投訴為勞動監察機構提供了問題線索,可以視為舉報,勞動監察機構有權對違法問題線索進行調查核處。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任何機關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投訴還是舉報,沒必要分那麼清楚。總之,問題到了勞動部門面前,你解決還是不解決?

“包工頭”投訴欠薪,勞動監察機構該不該受理?

受理了包工頭的上述投訴之後,勞動監察如何處理,可能有以下兩類處理方式:

一是追根溯源式。農民工被拖欠工資,通常是由建設機關、總包機關或分包機關拖欠包工頭工程款造成,是以勞動監察責令建設機關、總包機關或分包機關來清償欠薪。在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同時,客觀上幫助包工頭解決了工程款拖欠問題。

農民工和包工頭皆大歡喜。這也正是包工頭想通過投訴所要達到的目的。便車搭就搭了,勞動部門的目标是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

二是請君入甕式。包工頭來投訴被拖欠農民工工資,經查農民工确實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是你包工頭招用的,農民工欠薪你包工頭負直接責任。于是勞動部門責令包工頭來清償農民工工資。

有些包工頭有錢就是不付,有的逃跑藏匿,被勞動部門責令支付賠償金或罰款,甚至被追究了刑事責任,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判刑。包工頭事與願違,竹籃打水一場空。本來想通過協同農民工一起讨要工程款,最終自己成了責任主體。

請君入甕式可以有效打擊包工頭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但有些包工頭本沒有多少惡意,就是想和農民工一起要錢,解決農民工和包工頭共同的問題。

包工頭本身并沒有錢,被限期清償、處理處罰甚至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責任,照樣拿不出錢來。農民工的問題仍然沒有解決,而造成拖欠的根源,違法發包、分包的建設機關、總包機關、分包機關卻置身事外、逍遙法外,何其輕松自在。

那麼,包工頭投訴欠薪,到底該不該受理,受理了該怎麼處理?你是什麼觀點,你将作何選擇?歡迎留言評論,說說你的選擇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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