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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聯合聲明》中的謀篇布局與雕蟲小技

《中日聯合聲明》中的謀篇布局與雕蟲小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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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現在中日關系的政治基礎是1972年9月29日發表的《中日聯合聲明》、1978年8月12日簽署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及1998年11月26日發表的《中日聯合宣言》。

那麼,被中國視為核心利益的台灣主權歸屬問題,日本方面在這幾個檔案中是如何表述的呢?

關于“台灣地位問題”,1972年10月28日,大平正芳在日本第70次國會上的外交講演中說:

“鑒于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原因,台灣應當歸還中國,已經接受了波茨坦公告的大陸政府的見解是不予更改的。聯合聲明中已明确表述的“堅決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的大陸政府的這一立場,已經表明了這樣的見解。”[1]

1972年11月8日,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就《中日聯合聲明》中“台灣條款”,代表日本政府給予官方的統一解釋。他說:

“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立場。大陸對此表示充分了解并予以尊重。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台灣之間的對立問題,基本上是中國的國内問題。作為大陸,希望這一問題能在當事者之間和平解決,并且認為這一問題實際上不會有發展成武裝沖突的可能性。”[2]

《中日聯合聲明》中的謀篇布局與雕蟲小技

大平正芳在這裡說得很肯定,這就是“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表述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立場”,日本“對此表示充分了解并予以尊重”。

但是,日本在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中玩弄的文字把戲中還是留下的法律破綻,這使日本的文字遊戲陷入自相沖突。

由于日本人貪欲太重,以至在這份檔案的法權關系上留下簽約主體與條約内容相沖突的如下悖論:

即如果日本“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堅持認為日本将台灣主權轉交的是其交戰對象中華民國,那麼日本就不應當接受聯合公報第五條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放棄對日本國的戰争賠償的要求”,因為後者——按日本的邏輯——不是交戰國及其權利繼承者;換言之,隻有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交戰對象即中華民國的主權及其相關權利的合法繼承者,那麼日本在法權關系上才能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放棄賠償”的施惠客體——日本事實上已不自覺地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施惠主體[3]。

然而日本卻不顧這樣的法律悖論,既不想賠償中國又不想放棄台灣,在所謂的“中華民國”與現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間兩面通吃,并想以此瞞天過海,在事實上造成“兩個中國”的後果并在未來台灣問題上實作鹹魚翻身的目的。但聰明反被聰明誤,這一内在悖論也導緻日本在第三條和第五條中二者必居其一:要麼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華民國主權的合法繼承者,要麼就不能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放棄對日本國的戰争賠償要求”的第五條。[4]

這種“既看碟裡的,又吃鍋裡的”的小把戲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

《中日聯合聲明》中的謀篇布局與雕蟲小技

注釋:

[1] 田桓主編:《戰後中日關系文獻集(1971~1995)》,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頁。

[2]田桓主編:《戰後中日關系文獻集(1971~1995)》,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29頁。

[3]大平正芳在1972年10月28日召開的日本第70次國會上的外交講演中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這個聲明中宣布放棄戰争賠款。如果想到過去在中國大陸的戰争所帶來的災難之巨大,大陸應對中國方面在這個問題上所表明的态度表示深切的感謝。”田桓主編:《戰後中日關系文獻集(1971~1995)》,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27頁。

[4] 關于此,當時與大平正芳共同簽署《中日聯合聲明》的中國外長黃華在其回憶錄《親曆與見聞》中認為: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充分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關于台灣問題的立場,堅持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是“以間接的方式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參閱黃華著:《親曆與見聞——黃華回憶錄》,世界知識出版社2007年版,第221頁。)如果考慮到日本接受聯合公報第五條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放棄對日本國的戰争賠償要求”的前提,筆者認為,黃華“間接”說在法邏輯上是說得通的,這樣的效果,當然也是談判中的日方沒有料到的。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是由日本在1972年09月29日,于北京簽定的條約。

日本國内閣總理大臣田中角榮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的邀請,于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通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陪同田中角榮總理大臣的有大平正芳外務大臣、二階堂進内閣官房長官以及其他政府官員。

毛澤東主席于九月二十七日會見了田中角榮總理大臣。雙方進行了認真、友好的談話。周恩來總理、姬鵬飛外交部長和田中角榮總理大臣、大平正芳外務大臣,始終在友好氣氛中,以中日兩國邦交正常化問題為中心,就兩國間的各項問題,以及雙方關心的其他問題,認真、坦率地交換了意見,同意發表兩國政府的下述聯合聲明:

中日兩國是一衣帶水的鄰邦,有着悠久的傳統友好的曆史。兩國人民切望結束迄今存在于兩國間的不正常狀态。戰争狀态的結束,中日邦交的正常化,兩國人民這種願望的實作,将揭開兩國關系史上新的一頁。

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國過去由于戰争給中國人民造成的重大損害的責任,表示深刻的檢討。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出的“複交三原則”的立場上,謀求實作日中邦交正化這一見解。中國方面對此表示歡迎。

中日兩國盡管社會制度不同,應該而且可以建立和平友好關系。兩國邦交正常化,發展兩國的睦鄰友好關系,是符合兩國人民利益的,也是對緩和亞洲緊張局勢和維護世界和平的貢獻。

(一)自本聲明公布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之間迄今為止的不正常狀态宣告結束。

(二)日本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并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決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關系。兩國政府決定,按照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在各自的首都為對方大使館的建立和履行職務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盡快互換大使。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布: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争賠償要求。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各項原則的基礎上,建立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系。根據上述原則和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兩國政府确認,在互相關系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争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

(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針對第三國的。兩國任何一方都不應在亞洲和太平洋地區謀求霸權,每一方都反對任何其他國家或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為了鞏固和發展兩國間的和平友好關系,同意進行以締結和平友好條約為目的的談判。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為進一步發展兩國間的關系和擴大人員往來,根據需要并考慮到已有的民間協定,同意進行以締結貿易、航海、航空、漁業等協定為目的的談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日本國内閣總理大臣

周恩來(簽字)田中角榮(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日本國外務大臣

姬鵬飛(簽字)大平正芳(簽字)

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員;來源:昆侖策網【作者授權】,轉編自“張文木戰略”頭條号,修訂釋出;圖檔來自網絡,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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