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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年齡作為刑責分水嶺,合理嗎?

作者:濟甯新聞網

未成年人犯罪數量有所上升

且呈現低齡化趨勢下

如何進一步完善司法體系、行政體系?

如何防止悲劇重演?

數日前,河北邯鄲肥鄉區一名13歲中學生被抛屍于蔬菜大棚中,被發現時,臉被鐵鍬鏟得面目全非。犯罪嫌疑人是他的三名同學,案發地距離其中一名同學的家,僅有約100米。

據警方透露,經初步認定,這是一起有預謀的犯罪案件,因為埋屍的坑池深56厘米,在犯罪前一天已經進行預挖。

在對此案的諸多探讨中,大家關注的核心問題是,三名犯罪嫌疑人是否能進入刑事司法體系?2021年3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至12周歲,而按照此前報道披露,三名犯罪嫌疑人皆為13周歲。

3月22日,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應勇指出,對未成年人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死亡等嚴重犯罪,符合核準追訴條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名犯罪嫌疑人是否能被追究刑責?未成年人犯罪數量有所上升,且呈現低齡化趨勢下,如何進一步完善司法體系、行政體系?如何防止悲劇重演?

就這些問題,《中國新聞周刊》專訪了長期深耕于未成年犯罪預防與少年司法領域的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暨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蘇明月。

能否被追究刑責?

中國新聞周刊:就河北13歲中學生被其三名同學殺害一事,公衆非常關注這三個青少年的責任。綜合目前法規及司法實踐而言,你認為,這三個青少年最有可能會面臨怎樣的法律後果?

蘇明月:在未成年人越軌與犯罪行為規制的二進制模式下,分為刑事司法制度之内和刑事司法之外的行政體系。

目前有媒體報道三名未成年被“刑拘”,實際不夠嚴謹,因為隻有進入刑事司法體系後才能稱為“刑拘”,否則涉及另外一個概念,就是“觸罪未成年人”。觸罪未成年人是指實施了刑法規定所禁止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受刑事司法管轄的未成年人。

刑事司法的閉環性質要求罪刑法定,即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才能進入刑事司法體系。是以這個案件實際上有兩個走向。如果最高檢核準追訴案中的三名未成年人,他們就會作為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追訴,作為刑事被告人進入審判程式,經人民法院定罪後就是犯罪人。關于刑罰處罰,由于大陸的未成年人犯罪人一律不适用死刑,同時原則上不适用無期徒刑,但如果構成重罪且情節極其惡劣,最高可被判處無期徒刑,無論是被判處有期徒刑還是無期徒刑,都會被送入未成年人管教所服刑。

如果最高檢沒有核準追訴,他們就是觸罪未成年人,無法進入刑事司法制度管轄,案件會退回到行政系統,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關規定進行專門矯治教育,送到專門學校,設定專門場所,進行閉環管理。

中國新聞周刊:最高檢核準追訴的流程及考量因素是什麼?

蘇明月:核準的法律依據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訂的刑法第十七條。程式上層報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中國新聞周刊: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犯罪還會得到怎樣的處置?

蘇明月:進入刑法程式的未成年人,經人民法院審判,根據刑法規定,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最高無期徒刑的監禁刑;罪行較輕,悔罪态度好,可能判緩刑。如果判緩刑的話,會執行社群矯正,未成年人可以正常上學,在家庭和社群裡正常生活,同時接受社群矯正幫教與管理。

觸罪未成年人,最嚴重的是進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矯治教育。也有的仍然在正常學校,由公安機關介入,進行訓誡或責令其接受矯治教育,或參與社群服務等矯治教育。

也有因年齡過小等情形,責令父母或監護人管教的情況。例如2013年,一名10歲的孩子在電梯裡毆打一名18個月大的幼童,并将其從25樓扔下,幼童之後被救活,涉事國小生就是由家長管教。

中國新聞周刊:根據最高檢2023年釋出的未成年人檢查工作白皮書,未成年人犯罪總體呈上升趨勢,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上升。你怎麼看?

蘇明月:為什麼我們的刑事責任年齡一再下調,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犯罪的未成年人越來越低齡化。

從這個案件看,兩次挖坑有成人犯罪的預謀性、極端的殘忍性,甚至比成人犯罪的一些案件還要更殘忍。但與此同時,這個案件也有未成年人的特征。據報道,有一個細節是殺人後将被害人手機裡的191元錢轉給自己,這成為警方發現嫌疑人的重要線索。

未成年人為何不能被判處死刑?

中國新聞周刊:在這起案件中,警方初步認定有預謀性。不少網友質疑有主觀惡意緻人死亡的未成年人不能判處死刑的法規與樸素的正義觀相悖。為什麼我們國家規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蘇明月: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通行的世界趨勢。

關于死刑的存廢問題,不同國家、不同制度,呈現出不同的态度。歐盟國家選擇廢除死刑,不論對未成年人還是成年人都不再适用。保留死刑的國家,也在謹慎地限制死刑的适用。同時在對未成年人是否适用死刑的問題上,全世界形成了基本的一緻——犯罪時是未成年人的,不适用死刑。也就是說一個孩子犯罪時未成年,即使其接受審判時成年了,也不能判其死刑。

中國新聞周刊:大陸刑法規定未成年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你剛才也提到未成年人的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而非死刑。《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中一組2017年至2020年的資料顯示,大陸未成年人犯罪中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91269人)最多,占比69.23%。為什麼會呈現無死刑、刑期短的特征?

蘇明月:實際上中國已經整體輕罪化,按最高檢和最高法工作報告的資料,中國的輕罪案件已經達到了80%以上。是以無論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都會呈現輕罪化的趨勢。

對于未成年人的判決,法律規定比照成年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假如說同罪,成年人判個三年、五年,那未成年人的話可能會判兩年、三年,或者判緩刑都是有可能的。

至于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的資料,要看類案到底輕了多少。但由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犯罪未成年人案件不上裁判文書網的原則下,隻能通過具體的調研來看,是以懲治模式如何,需要更多的資料來支撐。

什麼是專門學校?

中國新聞周刊:你剛才提到了專門學校。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應勇近日提出,要積極協調推動專門學校建設。據你了解,這種專門學校矯治教育的實施效果怎樣,存在什麼問題?

蘇明月: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确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定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目前來說,全國各地的專門學校層次不均衡。有的專門學校辦得很好,家長反映也很好,甚至家長願意往裡送管教不了的孩子;但也有一些專門學校辦得不好,以管教性為主,教育性、矯正性偏弱。

配套也不均衡,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要求,專門學校除了教師、心理咨詢師之外,甚至還要配備有警力。從我調研過的地方來看,例如上海,少年司法社工及社群矯正的社工是分開的,分工也做得很好。但我在西部某省調研時發現,當地沒錢安排基本的配套,還有一些地方會把工作放在婦聯,但婦聯調動不了資源,工作就會被擱置。人、财、物需要從整體上進行調動配備,這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

另外,這類學校存在數量短缺問題。有的省沒有專門學校。我們去某省調研,該省僅有一所專門學校,剛開始的收生範圍覆寫全省,後來因為隻有一棟樓,師資也有限,便出台内部規定,隻有省會戶口的未成年人才能進入。

中國新聞周刊:你剛才提到個别地方專門學校短缺,根據教育部統計資料,截至2022年,全國共有119所專門學校。那這些沒有進入專門學校但需要進行矯治教育的未成年人,他們流向哪裡?進入專門學校的未成年人,誰來決定他們什麼時候可以離校?

蘇明月:前一個問題,好一點的會有家庭管教,父母負起監護責任;最糟糕的話會流向街頭,後面如果再犯罪,且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就會被判刑。

後一個問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2021年6月1日才生效的,據我所知現在各地都在籌建專門學校,關于專門學校的專門規定也正在制定過程中。

總體來說,專門學校的短缺是一個現實問題,這個現實問題正在得到解決。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要警惕專門學校的雙刃劍效應,雖然不是監禁型,但有閉環管理有限制,同時存在的問題是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是有個體差别的,要注意分開管理,避免“交叉感染”。

再就是需要對轉出機制進行規範。因為進入專門學校沒有時間限制,不像有期徒刑三年這樣的判決有确定性,需要适時進行科學評估,對經評估适合轉回普通學校就讀的,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應當向原決定機關提出書面建議,由原決定機關決定是否将未成年學生轉回普通學校就讀。

學校和家長可以被追責嗎?

中國新聞周刊:在這個案件中,受害者、犯罪嫌疑人都是留守兒童。有輿論認為,犯罪嫌疑人的學校、家長也都應當承擔責任,從法律規定來說,有據可依嗎?

蘇明月:《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犯罪法》都談到了各方面不同的責任,并規定了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和重新犯罪三個層次的分級預防、幹預和矯治。

比如不良行為,包括吸煙、飲酒、曠課逃學、沉迷網絡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要及時制止并加強管教,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學校要加強管理,不得歧視,對拒不改正的未成年人要采取管理教育措施。如果校内出現欺淩問題,學校也要采取訓導等管理教育措施。

以山西大同兩名9歲國小生對同寝室10歲的室友毆打欺淩案為例,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進法》,對于兩個欺淩他人的孩子,公安機關給予訓誡,責令其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對兩個孩子的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目前法律規定的監護人責任的承擔,并不是有些網友認為的“我判不了你孩子,我就把父母給判了,要追究刑事責任”。

現實中,現在存在一些案件,對監護人要求民事賠償,也就是如果不能追究加害人父母的刑事責任的話,最起碼在經濟上能夠獲得補償。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上,我覺得這是一個可行的方式。例如大連13歲男孩殺人案,其父母被判處128.6024萬元的民事賠償。

但是我并不主張因為未成年人不能判死刑就判監護人死刑的觀點。這裡面涉及刑責的配置設定,該進行什麼樣的責任配置設定就做什麼樣的責任配置設定,加害者、加害者父母、加害者所在學校、社會,各自的責任是多少,應該厘清,不能把刑責跨得太遠太深。

上述山西大同案件中,由于學校是民辦校,教育行政部門就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責令涉案學校進行整頓、限期整改、解除校長職務、辭退副校長和涉事班主任、縮減新學年招生,這就是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的處罰。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這個案件中,學校的責任需要通過調查後才能确認,目前需要相關證據來證明。

以年齡作為分水嶺,合理嗎?

中國新聞周刊:你怎麼評價大陸對于未成年犯罪的整體規制模式?有助于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再犯罪行為的發生嗎?還需要如何完善?

蘇明月:大陸沒有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對越軌未成年人的行為規制體系具有刑事司法與行政二進制規制的特點。

從形式上看,相關實體規範較為零散,總體上依附于成人立法與司法體系,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據是《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還有《治安管理處罰法》。從實質上看,嚴重不良行為和犯罪行為分别在行政和司法兩個體系中進行處理,兩者之間泾渭分明,缺乏必要的銜接。

我更主張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跳出一定要用刑法打擊的思維桎梏,不再糾結于刑事責任年齡究竟要降到多低,而是建立一套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将要規制、可規制的少年越軌行為都納入進來。

建立刑事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與兒童福利行政制度并行的三元模式。獨立少年司法制度的缺失,使得刑事責任年齡成為刑事司法管轄的分水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後,一旦有更低齡未成年人惡性案件發生,人們仍會不停追問刑事司法制度的效能。

少年司法制度會對涉案未成年人進行充分調查,考量責任的分擔,調查分析釀成惡性的成因,努力去改善其生長環境,将重點放在再犯風險的防範。由少年司法進行分流,特别嚴重的進入刑事司法體系,判處監禁刑後進入未成年人管教所服刑。中間階段留在少年司法進行審理處分,可以判處到少年院或少年矯治院,既能限制其自由,又配備心理師等,期限是相對不定期的,根據科學評估結果,才可能轉出恢複自由。

總之,較之刑事司法,少年司法表現出其處遇或處分上的多樣性與彈性。針對不同行為、不同情節、不同人身危險性的未成年人,進行分級、分層次、有針對性的幹預、懲戒、教育和保護。特别嚴重的就要進入刑事司法系統進行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