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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保險投保人僅繳納部分保費,保險責任如何承擔的司法探讨

作者:北京京師珠海律所

律師觀點 | 商業保險投保人僅繳納部分保費,保險責任如何承擔的司法探讨

商業保險投保人僅繳納部分保費,保險責任如何承擔的司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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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聲明:本文轉載于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

本文作者:蘇正豪律師

在中文語境“保險”解釋為穩妥可靠保障,在現代社會發展過程中,逐漸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自然人用來規劃人生财務一項重要工具,也成為法人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日漸成為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1999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下文簡稱“《保險法》”),後經過多次修訂,并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完善《保險法》的司法運用。

《保險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财産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由此可知,雙方之間訂立合同,成為雙方适用保險條款的理論基礎。但是司法實務中,常常出現保險合同訂立,投保人未繳納保費或保費繳納不足的情況,引發的訴訟問題。大陸幅員遼闊,各地對這一問題也呈現出不同裁判觀點,本文将以該問題為基礎,結合保費的繳納情況,選取國内部分省份的司法實踐情況進行探讨。

一、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

《保險法》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内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由此可知《保險法》對于雙方間合同的成立限于保險合同的訂立,但是第十三條同時載明“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即保險合同作為諾成性合同,投保人與保險人經過要約承諾,意思表示達成一緻,保險合同成立。但是,雙方可以約定對保險合同的成立限定積極或消極條件和期限,如從投保人繳納保費之日起生效;如建設工程項目中載明投保人投保的項目開工之日起。

二、投保人未足額繳納保費

在該部分的讨論中,應當明确的是雙方已經明确簽署了《保險合同》,且投保人已經支付了部分保費,即本文不讨論雙方簽署《保險合同》但投保人未繳納保費的情況。對于這一問題的讨論可以按照《保險合同》中對于保費的支付是否進行分段收取及該約定是否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為标準進行分類讨論。

第一、雙方明确約定保費分段收取下投保人未足額繳納。

《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傳遞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筆者認為,在本項下的讨論中此處的“按照約定”即可以解釋為“保費的繳納明确約定了分期的形式”,那麼如果在該條件下,投保人未足額繳納,作為保險公司有理由進行抗辯認為因未按照約定繳納保費《保險合同》下的擔保義務已經終止。但是,在司法實務中需要考慮的是,《保險合同》的簽署一般以保險人提供的合同為準,存在人民法院認為“案涉保險條款中雖然約定投保人交清保費前,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案涉保險合同系格式合同”為由抗辯該條款無效的情形。

是以對于該項下的判斷不僅需要結合分期繳納保費的合同約定,更要結合《保險合同》對于該條款的設定時能否盡到明确的提示、說明義務。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二、未約定保費分段收取下投保人未足額繳納。

對于該部分,大陸的司法實踐主要分為兩個觀點:

(一)主張比例責任,即按照傳遞保費占應交保費的比例擔責。

浙江省進階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财産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條規定,财産保險合同約定以投保人繳納保險費作為合同生效條件的,投保人已繳納部分保險費但未交足的,應認定合同已生效,保險人按已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但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已書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除外。

由此可知,該種觀點認為,如果未足額繳納保費,那麼在保險責任承擔時,應該将已繳保費和未繳保費按照比例約定,最終判定承擔保險人應當認定保險額度。比如投保人應繳納的保費為1萬元,其未交保費的金額為5000元,那麼在保險事項發生時,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金額即為已付保險金額的50%。

(二)合同既生效,保險合同應全部生效,保險人應當擔全部責任。

山東省進階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意見(試行)的通知》第1條規定,保險合同生效後,投保人未按約定交納保險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不能以投保人拖欠保險費為由免除其應承擔的保險責任,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保險合同約定按已交納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的,依照其約定。

由此可知,在沒有明确約定未足額繳納保費處理方式的情況下,該觀點認為保費是否足額繳納并不影響保險人約定保險責任的承擔,那麼其抵扣的保費本質上是投保人保費義務的全部履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釋出《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号)觀點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釋出《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号),并即時生效。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第九個會議紀要,而且聚焦民商事審判工作,故被稱為《九民紀要》。對于本文讨論問題,《九民紀要》在第97條進行了回應。

《九民紀要》

《九民紀要》

(征求意見稿)

97.【未依約支付保險費的合同效力】當事人在财産保險合同中約定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作為合同生效條件,但對該生效條件是否為全額支付保險費約定不明,已經支付了部分保險費的投保人主張保險合同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96.【未依約支付保險費的處理】當事人在财産保險合同中約定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作為合同生效條件,投保人已支付了部分保險費的,應當認定合同己生效。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主些按已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化例承擔保險責任,人民法院應子支援。

筆者認為,本文第二部分第一種觀點比例原則的方式對應承擔保費的進行确認本質上是認為《保險合同》屬于部分成立,那麼其費用的承擔也是按照部分的金額進行支付。而第二種觀點是肯定了《保險合同》的成立且有效,在此基礎上如果有按照比例原則的約定,那麼在處理問題按照嚴格合同原則進行明确,如無該部分約定最終将未繳的保費進行抵扣。同時,由于《保險合同》雖然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但因《保險法》具有的公法性質,也展現相關指導規定中對于保護投保人的傾向性。

結合上文對比,與正式稿相比《九民紀要》(征求意見稿)中約定了明确的“比例原則”承擔方式,但在正式稿中對處理方式進行了删除,僅确認了雙方間《保險合同》的有效性,不過也能展現《九民紀要》的指引精神。

四、河南省地方法院對該問題的裁判案例

筆者通過alpha以“未足額繳納保費”“河南省”檢索相關公開法律文書時,目前僅一起公開案例為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就新鄉縣輝紅農業種植專業合作社與中國人壽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縣支公司财産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案号:(2019)豫0702民初5380号】。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投保人是否足額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一)《河南省小麥種植保險》具有财政補貼性質,其保費交納方式存在特殊性,即中央财政補貼45%,省财政補貼30%,地、市财政補貼5%,縣(區)财政補貼20%,投保人個人并不需要承擔交納該保費的義務,即便國家各級财政補貼并未到位,也不影響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其二者并非同一法律關系,保險人對此可另行向相關部門主張權利。并在判決金額确認時扣減了未支付的判決金額。【按照保險條款約定的賠償金額=保險事故發生時對應生長期的每畝最高賠償标準×受損面積×損失率,故被告應向原告賠付的保險金為800元/畝×100%×1441.48畝×60%-386604.93元-被告已賠付386604.93元-原告欠付保費15294.86元=290010.61元。】後 一審原被告上訴,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于因輝紅合作社未足額繳納保費,其投保的兩份《河南小麥種植保額補充保險(商業性)》未生效裁判認為:案涉保險條款中雖然約定投保人交清保費前,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案涉保險合同系格式合同,輝紅合作社系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其并未參與合同的訂立,人壽财險新鄉縣支公司未送出證據證明其向輝紅合作社明确告知案涉保險條款内容,且結合案涉證據及雙方陳述可以認定,在輝紅合作社繳納保費後,人壽财險新鄉縣支公司向其傳遞保單,并未及時告知輝紅合作社補繳保費,也未作出不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之規定,此時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全額賠償。一審法院認定案涉保險合同已成立,投保人應向保險人足額繳納保費,保險人應承擔理賠責任,且應将未足額繳納保費從案涉賠償金額中扣減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總結

綜上,筆者認為在面臨商業保險投保人僅繳納部分保費的問題時,我們的處理路徑應為:

第一、确認雙方争議所在地人民法院及上級法院是否已經出台類似案件的相關裁判指引;

第二、确認雙方《保險合同》包括保費的分期繳納、保險責任承擔等條款;

第三、确認雙方在簽署上述條款時是否存在被認定為格式條款的可能性。

以該路徑為基礎,綜合分析訴訟政策及處理方式。

不過,從目前的司法裁判觀點、《九民紀要》正式稿與征求意見稿之間的對比、以及《保險法》背後的法理基礎,目前對該類問題的整體的裁判思路還是以傾向保障投保人和受益人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作者簡介

商業保險投保人僅繳納部分保費,保險責任如何承擔的司法探讨

蘇正豪

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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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王夢楠

稽核 / 金芳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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