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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按時繳納公積金,以工資形式直接發給職工?違法!

作者:法治成都

公司将機關應繳納的公積金

以工資的方式發放給員工

員工是以與公司撕破臉

最終員工能通過法律途徑

要求公司補繳公積金嗎?

公司沒按時繳納公積金,以工資形式直接發給職工?違法!

家住河北的小劉大學畢業後被成都這座城市所吸引,選擇入職成都的一家IT公司,公司承諾繳納五險一金,薪酬每月上萬,小劉對公司的待遇非常滿意,特别是對公司提出的繳納住房公積金這一項福利更是很欣喜,因為對于初到成都的小劉來講,能在成都安居樂業是他的夢想,公積金貸款利率比商業貸款低,能節省不少房貸利息。

工作後,小劉特别的努力,也很節儉,夢想存夠了首付款用公積金貸款買新房,把遠在河北的母親接過來一起住。這天,小劉和同在成都上班的大學同學聚餐,聽說現在公積金中心開通了APP,可以在上面查詢公積金資訊和辦理業務,很友善。小劉也跟着下載下傳了APP,但他并未查到自己的繳存資訊。小劉趕緊詢問公司,誰知公司以各種理由搪塞。

小劉:羅總,為啥我查不到我的公積金繳存資訊呢?

羅總:小劉啊,公司給你的工資那麼高,裡面已經包含了公積金福利,當然不會在單獨給你繳存了。

小劉:啥,包含在工資裡的,入職前你可不是這樣說的。

在小劉明确要求公司為他繳存公積金後,公司提出工資裡面已經包含了公積金等福利費用,是以不需要再單獨給小劉繳存公積金。因公司态度堅決,雙方無法達成一緻,想到自己工作這麼久機關居然一直沒交公積金,小劉一氣之下向機關提出了離職申請,但是該公司提出了條件,需要簽署離職協定,小劉逼于無奈,自願簽署了《勞動合同關系解除協定》。《協定》中明确,公司已結清小劉在公司工作期間所産生的工資、福利一切相關待遇,小劉和公司基于勞動關系的債權債務已徹底清結,無任何遺留問題,小劉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張有關勞動合同關系的一切相關權利。

離職後,小劉越想越氣,于是向公積金中心投訴原公司存在未按照規定為他繳納住房公積金的違法行為,公積金中心在接到投訴後立案,并向IT公司送達了《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執法調查通知書》。公積金中心通過調查詢問,确認小劉與IT公司的勞動關系存續時間為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期間IT公司未為小劉繳納住房公積金。公積金中心對IT公司作出《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限期繳存通知書》,告知IT公司應當限期為小劉補繳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按照當年最低繳存比例進行繳納,小劉送出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中所列的工資作為補繳公積金的計算基數。

最終,IT公司為小劉補繳了他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對于公司稱已發放給小劉的工資中包含了機關應繳納的公積金,這部分資金公司可以要求小劉予以返還,如果小劉不予返還,公司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小劉予以追償。 【文中人物、機關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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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按時繳納公積金,以工資形式直接發給職工?違法!
公司沒按時繳納公積金,以工資形式直接發給職工?違法!

解讀嘉賓

公司沒按時繳納公積金,以工資形式直接發給職工?違法!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法律事務部副部長 朱建軍

Q

哪些機關應為在職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A: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的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機關、民辦非企業機關、社會團體(統稱機關)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在職職工”指包括與機關簽訂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合同但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是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以建立勞動關系為基礎,用人機關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應當建立公積金制度,職工享有住房公積金權益,機關應當按時、足額為在職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Q

繳納住房公積金對職工個人有哪些好處?

A:(一)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機關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積金。

(二)支援各種住房消費。住房公積金作為職工的“長期儲金”,可以用于支援各種住房消費,包包覆房貸款、租房、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等,均可以按照規定提取公積金。這些政策有助于解決職工的住房問題。(三)享受低息貸款。職工在購建住房時,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目前首套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為:貸款年限5年以下(含五年)2.6%,五年以上3.1%。二套個人住房公積金的貸款利率為:貸款年限5年以下(含五年)3.025%,五年以上3.575%,貸款利率遠低于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四)享受低首付款比例。購買首套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五)免征個人所得稅。據國家有關規定,住房公積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機關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在稅前扣除。(六)計付利息。無論機關繳存部分還是個人繳存部分的公積金,皆入職工個人賬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執行計付利息,遠高于活期存款利息。

Q

繳納住房公積金對用人機關有哪些好處?

A:(一)有利于合理減少用人機關稅費。用人機關落實住房公積金制度後,可按規定把發放給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在機關所得稅前列支,這樣既增加了職工收入,又相應減少了機關的稅收負擔。

(二)有利于提升用人機關良好形象。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機關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是以,機關需要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這是機關應當履行的義務與責任,也是職工個人的權利。同時,能增強機關守法經營、以人為本的良好形象。(三)有利于增強用人機關凝聚力。機關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展現機關對職工住房需求的關懷,讓職工有能力解決好自己的住房問題,真正實作安居樂業。同時,既能讓職工為機關創造更多的效益,也能增強職工對機關的認同感、歸屬感及凝聚力,有利于機關吸引人才集聚,提高機關競争力,推動機關有更大更好的發展。Q

機關能否以工資的形式将公積金直接發放給職工?

A:不能,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财政監督的原則。”第十九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機關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機關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内将機關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彙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内,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根據上述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銀行專戶存儲的原則。住房公積金由機關和職工個人按比例共同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機關依照規定代扣後,由機關将其繳存的部分和代扣職工繳存的部分彙繳至銀行專戶,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數額及時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通過協商改變繳存方式或者減免繳存義務。

Q

機關新員工如何繳納住房公積金?

A:《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機關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第十七條規定,“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機關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機關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法治成都12348 “雲學法”小程式
公司沒按時繳納公積金,以工資形式直接發給職工?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