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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的婚姻登記該如何糾正?

作者:青海普法

20多年前,妻子離家出走,從此音信全無。此間,妻子與他人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子。20多年後,丈夫起訴離婚,卻查無此人,一時陷于困境。

  

《法治日報》記者近日從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通過司法建議書成功審結這起因虛假婚姻導緻的離婚糾紛案。

  

辦案法官介紹,近年來,随着網際網路大資料技術的發展,一些重複登記、以非真實身份辦理婚姻登記的現象陸續被核查出來,顯出婚姻登記管理中的一些漏洞。

妻子離家出走杳無音信

1997年,湖北大冶人黃某被騙到江蘇省興化市,因不符合法定婚齡,有人幫她制作了假身份證、上了假戶口。當年6月,黃某使用假身份證與當地人張某登記結婚。婚後夫妻倆分别在外務工,他們生育的女兒跟随奶奶生活。

2003年春節,夫妻倆回鄉過節。讓張某沒想到的是,黃某在正月初七離家出走,從此“人間蒸發”。發現妻子離家後,張某曾試圖撥打她的手機,但号碼停機了。

  

為盡快找到妻子,張某找到其最要好的朋友,希望從其那裡找到一絲線索,但得到的回複卻是“她已回娘家,以後别再找她了”。從此,張某與黃某在兩地分居20餘年,其間無任何交流、往來。

  

2023年7月,張某向大冶法院起訴離婚。

  

“原告可能不知道被告使用假身份證登記結婚的事實,提供的資訊十分有限,這給我們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難。”大冶法院大箕鋪人民法庭負責人頓朝霞說。

原來,大箕鋪法庭受理該案後發現,張某訴狀中僅有黃某的基本資訊,書記員按照其提供的手機号碼多次撥打,同樣是已停機;負責送達的書記員按照其提供的位址進行送達時,發現該位址“查無此人”。随後,頓朝霞到公安機關查詢,也未查到黃某的身份資訊。

起訴離婚發現妻子已婚

黃某是否真有其人?

為查明案件事實,頓朝霞将當地所有符合條件的“黃某”“黃某某”進行反複比對,然後前往幾處疑似戶籍所在地實地走訪調查,翻閱黃家族譜,仍未找到黃某資訊。

  

正在此時,當地一位老人透露,鄰村有個叫“黃某某”的曾經被人販子騙過,應該就是法院要找的人。

  

頓朝霞這才意識到,原告提供的黃某的身份證可能是假的。她對“黃某某”家進行實地走訪。其父母閃爍其詞,一再聲稱女兒從未回家,至今下落不明。“黃某某”應該就是黃某。

  

目标鎖定後,頓朝霞迅速前往婚姻登記機關查詢,發現黃某又與黃石市陽新縣的李某再婚,并以真實身份證辦理了結婚登記。

  

原來,黃某傳回大冶後,經人介紹認識了李某。當時婚姻登記尚未實行聯網管理,李某在不知道的情況下,于2005年11月與黃某在陽新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

經多次詢問,确認黃某身份資訊後,頓朝霞與黃某現任丈夫取得聯系,但黃某卻一直拒絕接聽電話。書記員采取電子送達方式向黃某送達了起訴狀副本等訴訟文書。

  

“黃某、李某是否構成重婚罪,現有情況下難以定論。”頓朝霞解釋,黃某前一次婚姻具有特殊性,黃某被騙時使用假身份證登記結婚,并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并且黃某未到法定婚齡,結婚不合法律規定;此外,如有配偶一方故意隐瞞事實真相,使無配偶一方上當而與之結婚的,無配偶而上當受騙一方也不能以重婚罪論處。

  

得知妻子再婚,張某經自我調适,逐漸接受事實。然而,自願離婚需要雙方簽字确認,當初黃某的失蹤讓張某無法正常辦理手續。

  

現查明黃某當年使用假身份證辦理結婚登記,張某自知更無法辦理離婚手續;如若再婚,又恐卷入重婚罪,一時進退兩難。

司法糾正錯誤婚姻登記

錯誤的婚姻登記該如何糾正?

頓朝霞想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釋出的《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對相關事實進行調查認定後認為應當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撤銷婚姻登記的司法建議書。”

  

2023年9月12日,大冶法院正式向興化市民政局發出司法建議書,詳細說明黃某案涉情況,并建議該局經稽核後對黃某與張某的虛假婚姻進行撤銷或更正。

  

收到司法建議後,興化市民政局高度重視,召開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對張某、黃某辦理的婚姻登記進行重新稽核。

  

同年10月19日,興化市民政局作出撤銷張某與黃某結婚登記的決定,并采納司法建議,向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送達,同時抄送當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收到民政局送達的撤銷結婚登記決定書後,張某向大冶法院申請撤訴。至此,一場持續26年的虛假婚姻關系徹底解除,困擾雙方多年的煩心事得以圓滿解決。

  

張某的案件并不是個案。

  

記者從大冶法院了解到,早些年,大陸婚姻登記未實作全國聯網,部分人通過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等方式騙取婚姻登記,給了“買賣婚姻”和人販子可乘之機。近年來,“被結婚”“被離婚”或“被重婚”等冒名作假婚姻仍時有發生。

  

2021年11月18日,“兩高兩部”聯合釋出《指導意見》從制度上打通司法與行政的堵點,為監督婚姻登記機關撤銷虛假婚姻登記提供了依據。

  

大冶法院建議,民政部門應嚴把稽核關,紮實做好婚姻登記普法宣傳,引導當事人遵紀守法、誠信登記;開展全面梳理排查、核實糾錯,推動對“存量”問題的妥善處理,發現案件線索後及時移交檢察機關。

  

同時,公、檢、法等部門應加大婚姻登記違法行為專項打擊力度,對依法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可能涉嫌犯罪的線索,及時移送主管部門,切實維護婚姻登記秩序和當事人合法權益。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歡 通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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