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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一樓管道堵塞污水返湧,樓上住戶要共同擔責嗎?法院判了

作者:栾城普法

管道堵塞是讓住戶頭疼的事,廣西壯族自治區荔浦市某小區一名一樓的業主因管道堵塞返污造成的财産損害問題得不到解決,将樓上12名住戶及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以案普法】一樓管道堵塞污水返湧,樓上住戶要共同擔責嗎?法院判了

管道堵塞

一樓污水返湧财産受損

【以案普法】一樓管道堵塞污水返湧,樓上住戶要共同擔責嗎?法院判了

  李英華購買了荔浦市一小區某棟101室房屋,并于2021年12月入住。喬遷新居本是一件開心的事情,但李英華沒想到入住半年就遇到了煩心事。

  2022年5月28日,外地出差返家的李英華剛打開家門,一股惡臭撲面而來。李英華仔細檢視後發現是廚房返污,便聯系小區物業公司進行清理疏通,堵塞物為飯菜殘渣等固體廚餘垃圾。

  此後不到一個月時間裡,李英華家的廚房因排污管道堵塞發生6次返污,最嚴重的一次污水溢出廚房,浸泡客廳房間的家具。

  因返污造成的财産損害問題得不到解決,李英華訴至荔浦市人民法院,要求樓上12名住戶及物業公司賠償家具(大小床、衣櫃和門)損失1.6萬餘元。

  物業公司辯稱,返污事件出現前,公司已按照物業服務标準委托專業機構定期對室外排污管道進行清理,履行了相應義務,事發管道屬于管道隐蔽工程部分,無法随時派人進入業主室内進行檢查。在收到漏水消息後,公司第一時間組織人員清理現場、清掏管道,并及時安排從業人員對1樓以上住戶進行實地問詢、告知反湧情況及相關分攤責任,履行了維修和管理責任,公司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樓上住戶共同辯稱,他們沒有實施侵權行為。在物業公司通知的時間段内,他們均沒有向排水道排放污水,李英華所受損害與樓上住戶無關。李英華主張的家具損失1.6萬餘元,既沒有提供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也沒有正式購買發票予以佐證。李英華與物業公司之間是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其所受損失應由物業公司承擔。

  訴訟中,李英華向法院申請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其家具損失進行價值評估。經評估,李英華的房屋因廚房管道堵塞後污水返湧導緻李英華财物損失4885元,并為此支出評估費4520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李英華将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樓上12名住戶及物業公司賠償家具(包含大小床、衣櫃、門、書桌和餐邊櫃)損失1.1萬餘元,并承擔評估費4520元。

【以案普法】一樓管道堵塞污水返湧,樓上住戶要共同擔責嗎?法院判了

肇事者不明

樓上10名住戶共同擔責

【以案普法】一樓管道堵塞污水返湧,樓上住戶要共同擔責嗎?法院判了

  荔浦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李英華是案涉樓棟的一樓住戶,與其樓上住戶作為上下樓鄰居,共同使用同一個廚房下水管道,應共同維護管道的暢通,保證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從維護公共利益角度出發,鑒于無法确認堵塞下水道公共部分污物的來源,考慮到該案的具體情況,在無免責事由的情況下,應由樓上各住戶共同平均承擔賠償李英華損失的責任。

  小區物業公司接到李英華報修後及時協助清掃污水,并對下水管道進行了疏通,事後幫助李英華與樓上住戶協調賠償事宜,履行了物業公司的一般物業管理義務,且物業服務協定未規定此種情況需要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是以,物業公司不應當對李英華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3樓住戶何麗、17樓住戶秦文在案涉侵權期間基本沒有在該棟樓房居住,且送出了其房屋在2022年5月、6月期間沒有生活用水記錄的證明,故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黃浩等其餘10名住戶辯稱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但對此未提供證據證明,于法無據,法院對其辯解不予采納。

  李英華撤回了對16樓住戶周瓊的起訴,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周瓊對李英華的損失無過錯,故應當由16樓住戶周瓊承擔的部分責任由李英華自行承擔。

  經評估,李英華家具損失為4885元,評估費為4520元,損失合計9405元。是以,黃浩等10名住戶各應承擔855元(9405元÷11人=855元/人),剩餘855元由李英華自行承擔。

  荔浦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黃浩等10名住戶賠償家具損失855元給李英華。

  黃浩等10名住戶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不久前,依法駁回他們的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後,黃浩等10名住戶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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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以案普法】一樓管道堵塞污水返湧,樓上住戶要共同擔責嗎?法院判了

在日常生活中,相鄰住戶應當按照有利生産、友善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确處理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問題。若發生排污管道返污,住戶應該如何處理?

首先,應當第一時間進行證據固定,如收集現場照片、錄音錄像、維修機關或物業公司證明、維修費用發票等證據;其次,應盡快查找漏水部位及原因,确定侵權責任主體,統計财産損失情況,與相關業主、物業公司、開發商等進行協商;最後,若協商不成,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害進一步擴大,再向法院起訴。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财産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确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确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别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确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确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财産的,财産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聲明:本文轉載中國普法,在此緻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