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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住酒店摔倒後腦死亡,相關法律點解讀

作者:第一幫幫團

四川廣元,一男子從重慶到當地準備參加親戚婚禮時,入住在某酒店。舉辦婚禮當天,男子早上6時許,就起床到衛生間洗漱,準備收拾幹淨後就出門去參加迎親。

可萬萬沒想到的是,男子在酒店的衛生間洗漱時,卻意外摔倒在地上,導緻昏迷不醒。

男子入住酒店摔倒後腦死亡,相關法律點解讀

家屬發現後打電話給前台求助,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可送到醫院後,醫生說男子顱内出血一直在增加,情況非常嚴重。10多分鐘後,醫院就宣告腦死亡。

男子入住酒店摔倒後腦死亡,相關法律點解讀

目前的情況是,醫院在等家屬決定,是否“撥管”!

家屬認為酒店存在過錯,應該承擔責任。理由如下:

第一,家屬打電話向前台求助時,沒人接聽電話,120救護車趕到時,負責人才姗姗來遲。

第二,救護車的擔架上不了電梯,耽誤了時間。

第三,衛生間大理石地面上沒有防滑裝置、防滑毛巾在衛生間的大門上,沒有鋪在地上防滑。

第四,洗澡的地面上也沒有防滑墊(防滑墊被卷起放在旁邊)。

酒店經理表示:酒店有完善的防滑措施、不可能将衛生間的所有大理石地闆都做成防滑的;防滑墊、防滑毛巾房間都有;而且,化妝鏡旁邊有張貼防滑警示智語;事後酒店從業人員也到了現場。

男子入住酒店摔倒後腦死亡,相關法律點解讀

據家屬自稱,他們第一次與酒店讨要說法時,酒店不願意承擔責任,第二次時酒店隻同意以人道主義補償1萬元。但家屬的訴求是賠償死亡賠償金、撫恤金、贍養費、家屬的精神損害費等。

目前酒店的态度是,不可能家屬要求賠償多少就給多少,如果協商不成功,建議家屬走司法途徑。

網友:從業人員有沒有第一時間接電話,與男子腦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此事引發網友們的熱議,有網友認為:“男子是成年人,這種情況要求酒店承擔責任,沒有道理也沒有事實依據。”也有網友認為:“從業人員有沒有第一時間接電話與男子腦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男子入住酒店摔倒後腦死亡,相關法律點解讀

律師:男子自身應承擔主要以上責任

對此,頭條号認證作者 @娟姐看法從法律角度進行解讀。

首先,雙方是屬于民事侵權糾紛。酒店是否要為此承擔責任,主要通過以下3點來判斷:1、是否存在過錯;2、是否有損害的事實發生;3、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必然因果關系。

這裡所指的過錯,包括但不限于酒店有沒有盡到安全保障、提醒注意安全、事後積極施救等法定義務。

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酒店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因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而造成他人的損害,經營者應當要為此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注意!上述所指的義務并非是無限的。即必須要根據社會普遍認知來判斷酒店是否履行了法定義務。

簡而言之,我們不能以酒店沒有第一時間接電話而認為其一定存在過錯,畢竟這時事情已經發生。即此時最重要的是,酒店有沒有盡到積極救助的義務,且酒店的過錯還必須與男子的腦死亡有因果關系。

其次,男子是成年人,其自身應承擔主要以上責任。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過錯行為造成他人民事損害的,應當為此承擔責任。但如果被侵權人自身也存在過錯行為的,應當減輕或免除行為人一方的責任。

具體而言,男子是完全民事法律行為人,其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即其應當負高度注意安全義務。是以,男子未盡注意義務而造成的損害,其自身應當要承擔主要以上的責任,甚至是全責。

最後,民事糾紛當事人提出主張之前,應當舉證證明其主張是有事實依據的,否則其主張不能成立。

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簡而言之,告上法庭的話,家屬的訴求想要獲得法院的支援。要先舉證證明其損失以及酒店存在過錯與男子的腦死亡有因果關系,且即便能夠做到上述兩點,酒店也是次要責任,男子自身承擔主要責任。

(幫幫團綜合潇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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