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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文章丨“好意同乘”出意外 事故責任怎麼擔?

“好意同乘”出意外 事故責任怎麼擔?

專業文章丨“好意同乘”出意外 事故責任怎麼擔?

【珠海律師、珠海法律咨詢、珠海律師事務所、京師律所、京師珠海律所】

首案說法

作者簡介:朱政,執業律師,北京京師(合肥)律師事務所主任,國家進階經濟師。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台辦特邀“總對總”調解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咨詢專家,第八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破産與重整專業委員會委員、第九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委員,第八屆、第九屆安徽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紀律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安徽省進階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廳确定的安徽律師調解員,安徽省《民法典》講師團成員,合肥、六安、宿州、德州、淄博、日照、晉城、綏化、固原、嘉興、濮陽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專業文章丨“好意同乘”出意外 事故責任怎麼擔?

編者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裡程碑式的意義,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聚焦現實社會的熱點、難點,内容豐富鮮活,每一個條文都關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們每個人的衣食住行,規範了各類民事主體的人身關系和财産關系,從基本原則到具體法條、從公民權利到市場經濟、從私人生活到人格權利、從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響着我們每個人的生活。

為了讓讀者進一步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新變化,我們特地開設了【首案說法】欄目,邀請到北京京師(合肥)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政律師。他将結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剛剛審判的第一案為例,為大家進行細緻地解讀。

一、案件背景

2019年初夏,50多歲的江某與同僚相約自駕皖南。周末一早,江某開着自己新買的越野車帶着同僚從南京出發,當時車上共有4人。

他們到了安徽吃過午飯休息後,下午3點多,開車去向下一個景點,此時,坐在後排位置的劉某突然建議改變行程,在大家無異議後,車輛駛上了這條臨時更改的路線。行駛途中,江某駕駛的越野車翻車後墜入路邊水庫,駕駛員江某及劉某、另外一名同僚身亡,隻有坐在副駕駛位置的周某幸存。2020年,事故死者劉某的家人向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江某的家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提出了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在内共計110萬元的訴訟請求。由于江某并沒有購買車上人員險,這些費用保險公司都不會承擔責任,江某的家人表示,願意給付一定的補償,但無力承擔如此高額的賠償。

2021年1月4日,該案在秦淮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承辦法官對民法典中關于“好意同乘”的規定做出了釋明。經過法院調解,原告同意按照民法典中關于“好意同乘”的規定降低訴訟請求的數額,被告對原告調整後的數額,也表示認可。原被告最終達成調解協定,該案順利調解結案。

二、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也稱搭便車,是指駕駛人員出于好意接受他人的搭乘請求或主動邀請他人乘坐自己車輛的行為,其本質是人與人之間 “好意施惠”的行為。日常生活中,對于有車一族來說,在上下班途中捎同僚一截,與親朋好友一同自駕出遊等,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但是,就是這麼平常的一件事,卻蘊含着極大的法律風險。在以往法律中,由于沒有“好意同乘”的相關規定,緻使在搭便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後,除保險公司理賠外,需要由駕駛人員承擔全部責任。現實中,由于駕駛人員與搭乘人同處于車内空間,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員也難免不受到損傷,過分強調保護搭乘人的利益,要求提供搭乘的駕駛人員對搭乘人承擔無過錯的責任,既加重了駕駛人員的經濟負擔,還将嚴重制約“好意同乘”的善意行為,客觀上也不符合中華民族助人為樂、互幫互助的傳統美德。但是,鑒于當時國内公共交通的局限性以及黑車橫行的現象,為了維護社會穩定,規範駕乘環境,在《侵權責任法》中并未對“好意同乘”做出規定,緻使司法實踐中發生“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近年來,随着公共交通營運環境的不斷規範,曾經影響立法的局限因素已經消失。而且,随着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順風車”已然成為居民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它對解決城市交通擁堵、降低碳排放等大有裨益,對此,以往立法的缺陷也逐漸顯現。實踐中,就“好意同乘”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問題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據,給審判實踐造成了很大的困擾,對于駕駛人員無償搭載的好意行為,法官隻能基于公序良俗等價值考量酌情減輕駕駛人員的賠償責任。民有所呼,法有所應,《民法典》首次對“好意同乘”的歸責原則和免責事由作出了專門規定,明确“好意同乘”适用過錯責任,除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外,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該規則的出台,有助于規範同乘環境,弘揚互助互愛的良好社會風氣,也會對“好意同乘”之外的其他好意施惠行為中産生的糾紛提供更明确的法律指引,有利于社會的發展和穩定,弘揚“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律師提醒

“好意同乘”作為一種好意施惠、助人為樂的行為,值得社會倡導。雖然《民法典》明确部分情況下應減輕駕駛人員的賠償責任,但是在駕駛過程中,駕駛人員也應盡到謹慎的安全注意義務,遵守交通規則,若因駕駛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交通事故,則不能以“好意同乘”作為其減責事由。此外,有能力的車主還應當為同乘人員購買商業保險,減輕自己對同乘人員賠付的經濟負擔。

對于搭乘人,也要有足夠的安全意識,拒絕搭乘不具備駕駛資格人員的車輛和不符合安全标準的車輛。搭乘途中,系好安全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不幹擾駕駛人員正常行駛,確定司乘安全!

供稿: 朱 政

編輯: 錢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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