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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權賦能、保駕護航,為高品質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構築法治基石

作者:科技北京

2024年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簡稱《條例》)。這是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保障法,也是北京市促進科技創新的基本法,在北京市科技創新發展曆程和科技創新立法史上具有重要裡程碑意義。《條例》出台後,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進行了解讀。

放權賦能、保駕護航,為高品質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構築法治基石

《條例》共7章76條,包括總則、戰略規劃與建設布局、創新主體與創新活動、創新人才、創新生态、國際開放合作、附則。總體來看,《條例》着眼于踐行北京在科技強國建設中肩負的重大曆史使命和高品質建設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以“鼓勵創新、放權賦能、穩定預期”為主基調,大力營造創新友好型制度環境,展現出“一個堅持、兩個明确、五個聚焦”的立法重點和亮點。

“一個堅持”

“一個堅持”:堅持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法規化、制度化。

北京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重大國家戰略。近年來,習近平總書記就科技創新和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做出一系列重要論述、重要訓示批示,為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條例》予以法規化、制度化,規定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加快形成世界主要科學中心和創新高地,為實作高水準科技自立自強、建設科技強國提供戰略支撐;堅持人才引領發展的戰略地位,建設高水準人才高地;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推進中關村先行先試,建設世界領先的科技園區;推進京津冀協同創新共同體建設,強化京津冀協同創新和産業協作;主動融入全球創新網絡,支援中關村論壇發揮全球科技創新交流合作的國家級平台作用。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周旺生

這部重要地方性法規以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關于推進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重大戰略部署為指針,有效推進和保障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條例》雖然屬于地方性法規,但就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這一主題而言,它站位高,有縱深,輻射廣,亮點多,相當于一部綜合性的小“憲法”。有了這個綜合的法制平台,未來有關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各方面制度,就有了展開、延伸和具體化的根據和出發點。《條例》的頒布,備受各方矚目,将推動建設強大的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并推進科技經濟、科技社會、科技強國發展。

“兩個明确”

一是明确建立完善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上司體制,形成強大工作合力。

為充分發揮中央在京科技資源優勢,結合首都實際,《條例》明确,按照國家總體部署和要求,會同國家有關部門、機關,完善中央在京科技創新資源參與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制度措施;促進部市區三級關聯,研究排程重大事項,推進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政策措施和重點工作任務落實。《條例》規定,本市加強與中央财政科學技術經費投入關聯,在國家科技計劃、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運作等方面開展央地合作。同時,規定本市服務和保障在京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建設,建構以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北京重點實驗室等為骨幹的實驗室體系。支援和服務保障北京懷柔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建設。

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研究員 薛薇

中央在京科技資源豐富,協同推進機制既是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實踐經驗,也是充分發揮中央機關效能的重要保障。《條例》從國家戰略視角謀劃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突出發揮央地合力,并從工作統籌、投入關聯、資源協同、人才共建等多個方面進行了方向性規定,為未來相關科技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對于實作高水準科技自立自強、加快形成新發展格局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明确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的戰略規劃和建設布局,為未來建設發展提供重要遵循。

《條例》明确,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以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中關村科學城、懷柔科學城、未來科學城、創新型産業叢集示範區為主要平台;編制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規劃、規劃部署基礎研究、制定高精尖産業發展規劃;加強統籌,建立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統籌發展機制,健全“三城一區”統籌關聯和融合發展機制等。同時規定,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要與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和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數字經濟标杆城市建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京津冀協同發展互相促進、關聯發展。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 李國平

目前,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進入新階段,一系列政策經驗和制度成果有待通過立法得到固化,科技創新領域湧現出的新問題需要通過立法協調解決。《條例》首次以立法明确了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戰略規劃與建設布局,對主要平台的職能定位和發展方向進行規定,固化提升了首都科技創新空間載體優勢。《條例》堅持“五子”關聯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注重發揮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五子”之首作用,發揮首都對京津冀和國内區域的創新輻射作用。此項立法将保障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的領先優勢地位。

“五個聚焦”

一是聚焦科技創新關鍵要素和基本需求,為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條例》明确規定,在科技經費投入方面,市政府要把科技作為财政支出的重點領域,加大财政性資金投入,保持财政科學技術經費的增幅高于财政性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在人才集聚和發展方面,規定市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制定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人才支撐保障措施,完善創新人才落戶引進政策,加大對急需緊缺創新人才的引進力度,制定并适時調整急需緊缺創新人才目錄。在用地需求保障方面,規定要合理規劃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用地,保障科技創新和高精尖産業發展用地需求,合理控制高精尖産業用地成本,推進産業用地功能混合利用,支援依法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發展科技創新産業。在釋放資料要素價值方面,規定加強公共資料開放共享,完善公共資料多元主體開發利用機制,加強數字領域國際合作,建立健全資料跨境傳輸監管與服務機制。在基礎設施和科學儀器開放共享方面,規定利用财政性資金建設或者購置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裝置,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共享。

北京市長城企業戰略研究所副總經理 王奮宇

《條例》基于“戰略導向、需求導向、問題導向”的思路,聚焦資金、人才、土地、資料、裝置等關鍵要素進行了制度設計,相關舉措有利于進一步破除阻礙要素有序流動的體制機制障礙,提升要素配置效率,從法治層面為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提供了關鍵要素保障。

二是聚焦實作高水準科技自立自強,強化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等制度供給。

實作高水準科技自立自強是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關鍵和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聚焦推動實作高水準科技自立自強的制度設計,是《條例》的重點和亮點之一。關于基礎研究,《條例》規定完善基礎研究的穩定支援機制和基礎研究多元化投入機制,推進戰略導向的體系化基礎研究、前沿導向的探索性基礎研究、市場導向的應用性基礎研究;市自然科學基金可以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區人民政府、企業、行業協會等設立聯合基金。關于技術攻關,規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創新鍊、産業鍊、供應鍊核心技術需求,規劃部署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任務;支援科技領軍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開展關鍵核心技術、基礎前沿技術等聯合攻關;建立統籌資源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的機制,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急需的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可以組織應急攻關。同時規定,促進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成果轉化融通發展,推動戰略性新興産業、未來産業發展,培育具有全球競争力的高精尖産業叢集。

北京社會科學院原副院長 趙弘

基礎研究是科技創新的根基和技術産生的源泉,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是大陸現階段科技創新的重中之重。《條例》抓住了企業為主體,聯合高校院所共同構築創新聯合體,圍繞産業鍊供應鍊提需求、定任務,使得科技創新直面現實、深接地氣;抓住了科研資金的投入機制,隻有建立起穩定的、多元的持續投入機制,“耐心資本”和“耐心政府”同向發力,才能更好地保障科技創新的前瞻性、戰略性布局。同時,《條例》規定的基金組建方式、科研組織形态、項目布局管理等制度供給,既是對近些年北京鮮活實踐的總結和升華,也是對北京未來科技創新的路徑指引和制度保障。

三是聚焦實施最廣泛的放權賦能,充分釋放各類創新主體動力和活力。

《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擴大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相關科研自主權。規定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完善企業科技創新服務體系,支援民營企業參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創新平台建設,承擔科技計劃項目,探索國有企業研發準備金制度。規定新型研發機構在運作管理、人員聘用、資金投入、經費使用、知識産權激勵等方面可以采取靈活有效的體制機制,可以接受社會捐贈、資助,拓寬經費來源管道。規定建立戰略科學家負責制,賦予科技領軍人才充分的人财物支配權和技術路線決定權。事業機關科技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到企業兼職、挂職,參與項目合作,或者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依法取得報酬。同時,《條例》規定,支援創新主體在可控範圍内開展新技術、新産品、新服務、新模式應用試驗;采用政府首購、訂購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促進新産品、新服務的應用。

首都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李昕

《條例》旨在通過法治手段建構一個以信任為基礎、以自主權為動力、以責任為保障的科技創新體系,進而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穩定、透明、可預期的制度環境。《條例》确立了三項展現信任的具體制度,分别是戰略科學家負責制、創新容錯機制、包容審慎的創新監管機制。《條例》通過賦予創新主體更大的自主權,為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解綁,進一步釋放其内在的創新潛能。同時,《條例》提出了負責任創新的根本原則,強調要完善科技倫理管理制度,為科技創新提供了明确指引。

四是聚焦營造國際化科研環境,全方位推動加強國際科技交流合作。

基于“引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民間”推動與“官方”引導相結合的原則,通過立法推進國際開放合作。《條例》規定,支援組織和個人開展國際科技交流合作,發起或者參與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支援設立外資研發中心,鼓勵其承擔科技研發、國際科技合作、重點應用場景示範等項目。支援組織和個人在京發起設立國際科技組織或者與科技創新相關的國際産業與标準組織,建設國際科技組織總部集聚區。支援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吸收外籍科技人才為會員,支援外籍科技人才按照規定在科學技術社會團體中任職。推動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科技文獻和資料平台,支援在京創辦國際學術期刊。

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創新發展戰略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伊彤

國際化發展不僅展現在“國際開放合作”章節中,通篇展現了國際化開放創新的内容。《條例》規定實行在華永久居留積分評估制度、為開展國際科技交流合作提供及時便利的出入境服務、發起設立國際科技組織等,并提出“探索實施海外高層次人才職稱直接認定制度”,為大批海外高層次人才歸國後牽頭申請重大科研項目提供了法律保障。這些都是近年來業界呼聲較高的政策需求,這次被正式寫入立法條款,充分展現了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在吸引國際科技人才、服務首都高品質發展和高水準對外開放方面的開闊視野和堅定信心,令人欣喜和期待。

五是聚焦實作前瞻性、引領性的制度突破,為未來深化改革探索預留白間。

根據國家相關部署和本市先行探索實踐,《條例》規定了約20項首創性制度。在成果轉化方面,規定完善職務科技成果資産在國有資産中單列管理等制度。在創新人才方面,規定鼓勵高水準研究型大學與新型研發機構聯合培養研究所學生;賦予具備條件的企事業機關和社會組織中進階職稱評審權限;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科技領軍企業等機關可以按照規定推薦技術負責人破格申報相應層級職稱。在科技金融方面,規定設立科技領域政府投資基金,合理設定政府資金出資比例,完善政府資金監督考核和退出機制;培育壯大天使投資人群體;建立完善國有創業投資資本的進入和退出機制;引導商業保險資金等長期資本參與創業投資;支援探索開展認股權貸、并購貸、人才貸等信貸創新。在優化創新生态方面,規定不得将職稱、論文、獎勵等作為申報科技項目的限制性條件;事業機關和國有企業完善科技創新盡職免責制度。在開放合作方面,規定完善科技項目經費跨境使用和管理機制;建設以研發創新為特色的綜合保稅區。同時,《條例》還為未來改革探索預留了空間,比如,規定本市加強與海關等國家有關部門在京機構的合作協調,提升科研物資通關便利化水準;探索海外高層次人才職稱直接認定制度。

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研究員 薛薇

此項立法突出問題導向,展現了“以立法帶改革”的立法新思路,即通過立法為未來相關改革提供法律保障。《條例》中的突破性條款很多。例如,在金融方面,《條例》突破性地提出了“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探索認股權貸款等股債關聯業務”“探索提高科技企業并購貸款占并購交易價款比例”“擴大對科技人才的信貸支援範圍”,這些都是在中央賦予的試點權限下,針對創新創業企業首貸、并購、留人等方面的貸款需求,對貸款産品、貸款資金用途與比例的現有規定有所突破。同時,《條例》的不少内容,進行了适度超前的制度設計,做出一些原則性規定,為改革探索預留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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