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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傳稱《繁花》未獲其授權,律師解讀“錄音權”與版權到底有何關系

作者:縱相新聞

東方網•縱相新聞 陳麗娜 實習生 蔣嘉慧

昨天,歌手趙傳在社交媒體發文稱電視劇《繁花》中使用了其演唱的歌曲《我是一隻小小鳥》,“我是擁有錄音權的人,但沒人跟我聯系呢。”

趙傳稱《繁花》未獲其授權,律師解讀“錄音權”與版權到底有何關系

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發現,趙傳演唱的《我是一隻小小鳥》在《繁花》第11集和第24集都出現過,前者場景陶陶不甘困于家庭,想出軌小阿嫂;後者則是陶陶向寶總要零花錢,寶總提及芳妹,陶陶有所感,大聲表達對自由的向往。

此外,電視劇尾滾動字幕“版權音樂協調”内容中有趙傳演唱,作詞、作曲為李宗盛的歌曲《我是一隻小小鳥》。

趙傳稱《繁花》未獲其授權,律師解讀“錄音權”與版權到底有何關系

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文化娛樂體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律師丁濤接受縱相新聞采訪時表示,這個問題比較複雜,無法在現有情況下明确孰是孰非,“趙傳所說的錄音使用權并不是一個準确的法律概念,目前推測他說的應該是指錄音制作者權”。

“一首歌曲的版權結構分為四部分,簡稱詞、曲、唱、錄。”丁濤介紹,一般沒有特别針對版權問題的協定約定歸屬情況下,這首歌曲的詞曲著作權歸屬于原作者李宗盛。錄音制作者權歸屬于投入資源、成本錄制歌曲的人或者組織,通常情況下是歌手所在的唱片公司或經紀公司。歌手本人則享有這首歌的表演者權。

趙傳稱《繁花》未獲其授權,律師解讀“錄音權”與版權到底有何關系

理論上如果影視劇想獲得一首歌曲的授權并進行使用,需要同時獲得詞、曲、唱、錄這四方的許可後方可使用,“但由于版權是可以交易的,唱片公司可以将詞曲版權,錄音制作者權,以及歌手的表演者權通過轉讓的方式全部歸屬于自己名下,進而形成一個歌曲版權的整體用于授權以及轉讓,這在法律上來說是允許的。”

目前無法了解這首歌的錄音制作者權是否發生了版權的移轉交易。根據《繁花》使用了大量港台流行音樂這一情況,他判斷制作方應該做了相關版權清理工作。但是在授權過程中針對版權的授權鍊條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版權争議等有時候則難以一概而論。

“這首歌也許也是通過其他的途徑,在趙傳不知情的情況下獲得了授權。”丁濤表示,但是或許存在歌曲本身有版權争議或歸屬不明的情況,目前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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