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富同志兼任縣委書記和市人大監察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兩個職務,引發外界對其權力運作的種種猜測。作為縣委書記,他掌握着地方政府重要上司權;而作為市人大專門委員會主任,他又主管着監察和司法資源。這種雙重身份和權力集中,在處理問題時确實容易給人“握着鞭子打自己”的感覺。
但是,我們在評判這一事件時,還需要更多的理性和全面思考。是否李書記就一定會利用手中的權力資源打壓别人?他的所作所為,僅從道德和情感出發判斷固然容易,但必須考慮複雜的制度背景。
第一,在當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體制下,黨委上司人大的設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可以使地方河馬更好統籌本地區各項工作。我們不能簡單否定這個體制安排。
第二,縣委書記和市人大專門委員會主任在法理上是兩個不同職務,不是完全等同的關系。即使職責有交叉,也應該從制度和法律規定履行各自職責。
第三,就個案而言,外界很難判斷書記所作所為的真實動機。公權力的行使往往是複雜的利益博弈,需要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證據固定。我們不應該先入為主,做出或正或負的定論。
我認為,這一事件的核心在于如何看待權力,并在此基礎上完善權力制約機制。一方面,權力可以讓良心官員有效施政,但也可能被不良官員濫用。
如何建立權力的監督機制,確定公權力不可違法違規運作,是我們需要思考的關鍵。另一方面,被質疑的官員也需要主動接受監督,用實際行動證明自己清白,而不是動用公權力反打擊。
當下中國正處于法治建設的關鍵時期,如何建構權責明晰、互相制約、符合法治要求的權力結構,需要社會各界共同努力。讓我們以理性和開放的态度看待眼前的種種困境,也保持對中國法治前景的信心與期待。
在目前中國正處于全面依法治國、加快法治建設的重要時期,如何正确處理權力和法治的關系,對各級上司幹部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一,必須牢固樹立法治思維。各級上司幹部必須内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權力不是超越法律的,權力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運作。任何人不得置于法律之上,濫用職權法律,必須予以嚴懲。
第二,必須堅持權責配套。權力的大小必須與責任相适應。越大的權力,帶來的責任就越大。權力沒有制約就會滋生腐敗,必須建立權力運作的有效制約機制。權力的行使過程必須公開透明,接受監督。與權力相适應的責任必須嚴格追究。
第三,必須保障公正司法。合法的權力來源于法律,公正獨立的司法是遏制權力注釋的重要方式。必須依法懲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行為,讓司法的審判結果充分展現公平正義。
第四,必須健全法治體系。權力的合法合理運作需要法治體系的全面支撐。必須改進立法,保障法律科學性、系統性、可操作性;必須加強法治宣傳,增強全社會的法治意識;必須完善法治隊伍建設,讓真正懂法尊法的人來運作這個國家。
可以說,李貴富作為縣委書記和市人大委員會主任的雙重身份,在一定程度上考驗着他對權力和法治的了解。我們不應對其個案簡單下判斷,而是應從完善制度和法治上着眼。
隻有真正建立起權責明晰、程式公開、監督有效的權力運作機制,堅持依法治權、用權推動法治,才能防止和懲治濫用職權主題腐敗,確定人民群衆的權益不受侵害。
讓我們攜起手來,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而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