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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簽訂股權轉讓協定一定要把目标公司帶上!

作者:山西太原常律師

新《公司法》下簽訂股權轉讓協定一定要把目标公司帶上!

作者:齊精智

來源:法務之家

新《公司法》下簽訂股權轉讓協定一定要把目标公司帶上!

1994年《公司法》、2005年《公司法》對股權變動模式的規定均不明确,都沒有規定股權轉讓中受讓人股東資格的取得節點。齊精智律師提示2024年《公司法》規定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僅發生債的效力,轉讓人有義務請求公司認可受讓人成為股東以實作締約目的;經公司審查認可後受讓人成為股東,如公司合法拒絕,則不發生股權變動的效果。新公司實際上是采用了李建偉老師的“公司認可生效主義股權變動模式“學說,在此向李建偉老師緻敬。即在股權轉讓中,公司不再是履行變更股東名冊、商事登記、公司章程記載等程式性義務,而是能享有決定受讓方能否取得股東資格實體權利,是以在今後的股權轉讓協定中一定要把目标公司作為合同一方列入。

本文不揣淺陋,分析如下:

一、新公司之前,在股權轉讓中,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權因為公司法沒有明确規定,導緻實踐中法院認定股權取得的時點五花八門。

1、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受讓人的股東資格自轉讓人或受讓人将股權轉讓事實通知公司之日取得。

《山東省進階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35、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受讓人的股東資格自轉讓人或受讓人将股權轉讓事實通知公司之日取得。但股權轉讓合同對股權的轉讓有特殊約定,或者股權轉讓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的除外。

股東将同一股權多次轉讓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取得工商變更登記的受讓人具有股東資格。股東将同一股權多次轉讓,且均未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的,股權轉讓通知先到達公司的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

2、 股權轉讓合同成立生效後,應當自公司認可新股東資格時發生股權變動效力。

《廣西高院 | 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裁判指引 》18.【股權變動時間點的判斷】股權轉讓合同成立生效後,應當自公司認可新股東資格時發生股權變動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準許手續的股權轉讓除外。其原理在于:股權主要作為一種相對性的權利、一種對人權而非對物權,須具體向公司或其他股東主張,故股權受讓人要替代性地進入與公司及其他股東之間的出資法律關系之中,應當經過公司及全體股東的知曉或确認環節,受讓人才能完整獲得股東成員資格,才能完整行使股權權利并承擔股東義務。

個案中應以公司确認該次股權轉讓的時候為變動時間點。具體的時間點一般為公司開始變更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公司章程記載事項、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等變更手續;或在個案中新股東在事實上已開始行使股東權利的,也可視為公司對新股東成員資格的确認,并以此為股權變動時間點。

公司變更股東名冊雖然不是發生股權變動效力唯一的時間點或形式要件,但如果股權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已經得到了該公司股東名冊的變更記載,則可以據此認定受讓人已經取得了股權。

3、當事人之間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受讓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稱已記載于股東名冊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股權。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8.【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變動】當事人之間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受讓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稱已記載于股東名冊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股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準許手續生效的股權轉讓除外。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4、公司以會議紀要等檔案認可受讓人為新股東時,股權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了解與适用: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公司法中明确要求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但是目前實踐中的部分公司管理不規範,存在股東名冊形同虛設甚至不設股東名冊的情況。針對這一現實情況,考慮到股東名冊記載變更的目的是公司正式認可股權轉讓的事實,審判實踐中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認定股東名冊的是否變更。

在不存在規範股東名冊的情況下,有關的公司檔案,如公司章程、會議紀要等,隻要能夠證明公司認可受讓人為新股東的,都可以産生相應的效力。

二、新公司法規定“受讓人自記載于股東名冊時起可以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實際上是采用了李建偉老師“公司認可生效主義股權變動模式“學說,公司有權審查受讓方能否成為股東。

1、股權轉讓的,受讓人自記載于股東名冊時起可以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2024年版《公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司,請求變更股東名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并請求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拒絕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複的,轉讓人、受讓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權轉讓的,受讓人自記載于股東名冊時起可以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2、李建偉老師“公司認可生效主義股權變動模式“學說。

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僅發生債的效力,轉讓人有義務請求公司認可受讓人成為股東以實作締約目的;經公司審查認可後受讓人成為股東,如公司合法拒絕,則不發生股權變動的效果。

(1)有利于維護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

公司對外承擔債務的責任财産是其資産,但基于有限公司的特性,實踐中股東個人的信用、資産狀況是公司經營的重要信用保證。股東信用狀況不良會降低公司信用,加大對外交易成本。是以,股權變動如果完全交由交易雙方決定,可能會侵害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利益。如逾期出資的某股東通過低價受讓其他股東的股權 成為控股股東,進而修改章定出資期限以逃避對公司出資義務的履行。“受制于集合财産理論,公司隻是接受股東指令的客體,并不能通過訴權等方式來完成對公司财産的保護,這進而導緻許多公司資産在多元主體下被控股股東或内部人掏空的時候無法取得救濟。”為此,應由董事會代表公司審查,要求股東先行履行出資義務或以股權轉讓款沖抵所欠出資,否則不認可該股權轉讓;轉讓股東為不當利益進行股權轉讓損害公司、其他股東、公司 債權人利益的,承擔相應責任。在認可對抗主義模式下,轉讓合同生效,受讓人即取得股權,轉讓人收回投資,受通知公司隻能承認受讓人的股東身份。這導緻對以股權轉讓損害公司、其他股東或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公司毫無辦法。在公司認可生效主義模式下,公司拒絕乃是維護自身利益的正當之舉,可以間接保護其他股東、債權人的利益。至于轉讓雙方的糾紛如何處理,與公司無關。在公司拒絕後,受讓人隻能向轉讓股東主張違約責任,這有利于督促轉讓人實施符合法律、章程的股權轉讓,在保有轉讓自由的前提下不損害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對此安排的正當性,有學者總結為:“股權轉讓究竟由個人決定還是公司決定是公司自治事項,不應由法律強制個人同意”。該說不無道理。

(2) 較好平衡轉讓雙方的利益

認可對抗主義模式一方面賦予受讓人對抗公司的權利,另一方面仍視轉讓人為股東,容易誘發不誠信行為。例如,受讓人已付價款但不被公司認為是股東,轉讓人易與公司串通損害受讓人利益,“一股多賣”即其适例。另外,認可對抗主義模式下,轉讓人因已履行股權移轉義務而不負違約責任,這不利于受讓人利益的保護。認可生效主義模式下,轉讓人對受讓人負有請求公司認可的義務,實作了股權變動效果的公司内外統一。受讓人為保持對轉讓人的一定牽制,會根據其行為謹慎決定支付價款事宜。受讓人如不能如願以償獲得股東身份,會追究轉讓人的違約責任。總之,認可生效主義強化了股權變動效果的确定性,有利于受讓人股東身份的穩定,防止出現重複處分,最終降低交易成本。

(3)結構性消除股權善意取得的發生

确立公司在股權變動中的主體地位及獨立意思參與機制的重要價值之一就是對所謂的股權善意取得釜底抽 薪,“股東間糾紛物權式解決方案”的弊端将被極大程度的消除。依照《公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有限公司股權善意取得的情形有兩種,一是名義股東處分股權(第25條);二是“一股再賣”,指第27條規定“股權轉讓後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将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的情形。該種善意取得最受理論質疑,無法在實證法上獲得合了解釋。如采公司認可生效主義模式,每一次股權變動都繞不過公司這一獨立主體的意思參與,“一股再賣”的股權善意取得自然無從發生。因為後一買受人構成主觀善意的空間不複存在。至于名義股東處分股權的,至少在公司知情的“不完全隐名”情形下,買受人的善意也無從成立。由此,股權善意取得将被結構性消解。這對于減少股權轉讓糾紛、維護有限公司經營秩序、抑制不誠信股權轉讓行為、淳化市場道德 都具有重要價值。

三、新公司之前,股權轉讓協定的主體為轉讓方與受讓方。新公司之後,股權轉讓協定的主體為轉讓方、受讓方、目标公司。

股權轉讓協定将目标公司列為股權轉讓協定的協定一方時,就同時履行了股權轉讓通知目标公司的通知義務,而且可以在股權轉讓協定中約定目标公司承諾在轉讓方收到股權轉讓款後3日内,向受讓方出具新的股東名冊,并在7日内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徹底充分的保護受讓方的合法權益。

綜上,新公司法後,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僅發生債的效力,轉讓人有義務請求公司認可受讓人成為股東以實作締約目的;經公司審查認可後受讓人成為股東,如公司合法拒絕,則不發生股權變動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