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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質效履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檢察職責

作者:黑龍江林區檢察

來源:檢察日報

蘇永勝

  □檢察機關要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由“小錯”滑向“罪錯”的發生發展規律,推動落實分級預防、早期幹預、科學矯治,逐漸擴大監護幹預,有序拓展社會幹預,适度加強專門教育,盡量減少司法幹預。

  □檢察機關應落實監督職責,督促相關部門有效去除“标簽”,依法保障涉罪未成年人順利複學、升學、就業。

  □檢察機關可依托大資料解決資訊不暢、職能耦合不夠、治而反彈等難題,促進未成年人檢察預防治理的優化,積極開發大資料法律監督模型,建構“應用模型+業務系統+App”的資料模式。

  修訂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賦予了檢察機關更多更重的責任,強化了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責。為貫徹落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順應人民群衆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檢察機關應堅持從政治上着眼,從法治上着力,依法履行監督職責,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涉未成年人案件,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貢獻“檢察智慧”。

  一、依法履職,建構幹預性預防體系

  檢察機關通過嚴格依法辦案,建立刑事懲戒、保護處分、教育矯治分工銜接、梯次有序的幹預性預防體系。

  一是依法懲戒。檢察機關要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落實“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始終繃緊“嚴格依法”這根弦,既要防止懲治“依賴”,又要防止懲戒缺位,辯證考量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性特點與個案的特殊性,充分考慮社會基本倫理和公衆普遍感受,注重“三個效果”有機統一,防止突破法律底線一味從寬或簡單求嚴;堅持因案施策、因人施策,把握絕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主觀惡性較輕的特點,依法從寬,針對極少數性質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犯罪,依法從嚴。

  二是強化監督。檢察機關要加強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賦予的檢察監督職責,依法監督、主動監督,多開展深層次違法行為監督、個案監督、類案監督,以監督剛性強化預防剛性;加強對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訴訟活動的監督,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監督的力度和精準度,強化涉罪未成年人社群矯正監督,以公正司法促犯罪預防;注重雙向保護,既要監督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權益,又要保障未成年被害人權益,加強對未成年被害人的綜合司法救助,實作有溫度的預防。

  三是多元幹預。檢察機關要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由“小錯”滑向“罪錯”的發生發展規律,推動落實分級預防、早期幹預、科學矯治,逐漸擴大監護幹預,有序拓展社會幹預,适度加強專門教育,盡量減少司法幹預;科學劃分罪錯、年齡、措施強度等級,以矯治轉化為根本目的,分層實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規定的家庭教育指導、司法訓誡、賠禮道歉、責令具結悔過、行為矯治、社會觀護、專門教育等,建立輕重不同、各有側重的幹預措施體系;探索檢察監督推進監護幹預方式,強化家庭的原生性預防責任,督促公安機關對嚴重不良行為的有效幹預;健全涉罪未成年人幫教标準、方式、評估、監督等制度,推進幫教規範化,對于作出不捕、不起訴以及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與司法社工組織協商,實行個性化精準幫教,加強與審判、刑罰執行機關的幫教銜接,防範“一放了之”“一判了之”;推動解決專門教育資源不充分、分布不均衡等帶來的“應送難送”問題,積極履行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成員機關和法律監督雙重職責,建立司法辦案與專門矯治教育的銜接機制。

  二、綜合履職,建構保護性預防體系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具有多面性,既有心智不成熟等主觀因素,也有權益保護不到位等客觀因素。檢察機關應增強預防的系統性,健全綜合履職、全面保護工作模式,發揮“四大檢察”的聚合效應,增強預防質效。

  一是融合檢察職能強化保護。要集約履行檢察職能,多元度實作矯治轉化、權利保障,消除未成年人因權益受損滑向犯罪的誘因;堅持刑事檢察的基礎定位,通過依法懲戒未成年人犯罪實作個體矯治、整體預防,通過依法懲治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行為實作阻斷式預防;建立内部線索分析研判機制,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同步研判未成年人涉罪與民事權益、行政權益以及公共利益受損的關聯性;通過民事檢察,解決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侵害、民事侵權等問題;通過行政檢察,監督糾正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違法行為,促進行政争議實質性化解。

  二是監督推進源頭預防。要通過辦案深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層次原因,針對留守兒童家庭教育缺失、失學辍學、網絡不良資訊誘導、部分遊戲軟體宣揚暴力、特定場所禁入失守、新興領域管理盲區等問題,依法辦理有示範引領意義的案件。通過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督促相關部門充分履職,建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隔離帶”;通過辦理民事公益訴訟加強不特定多數未成年人公共利益保護,防範因合法權益受損導緻未成年人犯罪;重視制發類案檢察建議,解決多發性、常發性權利“破窗”,助推行業治理、系統治理,完善制度機制。

  三是促進涉罪未成年人“再社會化”。涉罪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是預防再犯罪的重要保證。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3條第2款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8條、59條規定,涉罪未成年人被依法處罰後,具有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受教育權、就業權。根據刑法第100條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對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在入伍、就業時免除前科報告義務。檢察機關應落實監督職責,督促相關部門有效去除“标簽”,依法保障涉罪未成年人順利複學、升學、就業。

  三、能動履職,推進建構預防治理體系

  預防治理具有長期性、根本性特點,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對此,檢察機關要以法律監督撬動“六大保護”融通發力。

  一是推進治理格局建構。在堅持黨委上司、政府主導、部門關聯、社會參與的預防治理格局下,檢察機關要積極向黨委送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報告,梳理共性問題,提出決策建議,建立與相關部門的協作機制;要堅持監督定位,積極融入,恪守邊界,做實檢察機關長期探索、成熟定型的履職方式,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預防途徑,以督促監護、家庭教育指導助推家庭預防,以法治副校長履職強化學校預防,以專項治理、社會支援等聯結社會預防,以懲治網絡犯罪推進網絡預防,以督促依法履職助推政府預防,以協作配合、監督制約共促司法預防,形成“六大保護”的預防合力。

  二是推進社會支援體系建設。檢察機關要會同共青團、婦聯、關工委等機關,落實《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服務規範》國家标準,明确司法社工組織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職責範圍、工作方式、評價标準、職業保障,提升司法社工參與預防的專業化水準;要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正視司法社工組織發展滞緩等問題,加強志願者隊伍建設,發揮好農村“五老”、社群“老阿姨”作用,“不推一把,拉一把;不幫一時,幫一世”,讓傳統的預防經驗煥發新的生機。

  三是推進大資料賦能“智治”。檢察機關可依托大資料解決資訊不暢、職能耦合不夠、治而反彈等難題,促進未成年人檢察預防治理的優化;積極開發大資料法律監督模型,建構“應用模型+業務系統+App”的資料模式;加強與公安、教育等涉及未成年人部門的資料共享,推動建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預警、早期幹預、線索移送、跟蹤幫教、權益保障等互相聯結的資料模型,通過資料比對、碰撞,強化預防措施,推動建立“個案辦理—類案監督—系統治理”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智治”新模式。

  (作者系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