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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現200元需要找到500個好友來玩遊戲?網際網路平台的提現“霸王條款”該怎麼管

作者:上觀新聞
提現200元需要找到500個好友來玩遊戲?網際網路平台的提現“霸王條款”該怎麼管

“我自己的錢,憑啥不能提現?”

平台各種苛刻限制條件根本無法滿足

■ 調查動機

近日,陝西西安的李先生來電反映“平台無法提現”的問題。李先生說,他在刷短視訊時被一則玩遊戲領紅包的廣告吸引,進入遊戲後,頁面提示看一定量的廣告視訊後就可以提現。在之後一個星期裡,他有空就刷廣告,眼睛都看花了,結果好不容易到了200元的提現條件,平台又提示要邀請500個好友玩這款遊戲才能提現。

“我從哪裡去邀請500個好友玩這款遊戲?!”李先生氣憤道,這明顯就是平台不讓提現,臨時設定根本無法完成的條件。

當下,很多平台都設定了提現功能,玩遊戲、看視訊、做任務等都能積累提現金額,但提現難的問題也不斷出現。為此,記者進行了調查采訪。

“我自己的錢,憑啥不能提現?”陝西西安的李先生近日遇到了玩遊戲、看廣告累積提現金額,卻無法提現的問題。

李先生說,他一連看了一星期的遊戲頁面廣告,達到200元提現條件後,平台臨時又增加了新的提現要求:邀請500個好友玩這款遊戲。“臨時增加提現要求就不合理,邀請500個好友玩遊戲這個條件根本無法完成。”

這樣的經曆并非個例。《法治日報》記者近日在調查中發現,目前一些網際網路平台存在各種提現門檻,有些門檻是不斷變動、無中生有,有些門檻則是使用者很難完成或根本無法完成。

點開某軟體刷視訊,記者便收到提示“您已收到8.88元現金紅包,是否提現”,在選擇8.88元的提現金額後,系統卻提示“0.1元已到賬”,想要繼續提現還要按照平台規則:看10個視訊可以再提現0.11元,看30個視訊可以繼續提現0.11元,連續登入3天可以接着提現0.11元,再連續登入3天和5天可以分别提現0.3元和0.5元,并且可提現金額也由8.8元變成20元。

除了登入天數,想要達到提現門檻還要獲得相應金币,看視訊就是最快獲得金币的方式,每天看8分鐘領6000金币、看20分鐘領1.5萬金币、每周看兩小時領2萬金币,到19.99元要40萬金币,19.99元到20元要50萬金币。

有這款軟體的使用者告訴記者,如果中間有幾天沒有登入,獎勵就會自動減少或消失,而當你下一次提現從19.99元到20元時,需要連續登入100天才行,并且這100天還不包括之前看視訊的那些天,而這些在申請提現前都沒有告知使用者。

“注冊就能提現,輕松賺個兩位數三位數。”當記者打開一款近期被主播推薦的有返現的遊戲時,發現剛登入遊戲就會有一個168元的紅包,但提現标準是充值300元和500元,而在規定時間内即便充值,也根本無法達到遊戲角色的級數要求,也就無法達到提現額度。

登入一款社交軟體,記者發現,剛開始提現時,最低提現金額為10元,當完成各種任務賬戶餘額變成10元後,最低提現金額又變成15元,當攢到15元之後,最低提現金額又變成了20元。

進入一款舊衣回收平台,記者看到,當回收完衣物後,金額需要滿10元才能提現,但在回收之前平台并沒有明确告知。

還有搬家師傅向記者投訴,他因為身體原因不準備繼續在現在的搬家平台工作,是以準備将平台錢包裡剩的50多元提現,結果系統卻提示最低提現金額為100元,“自己掙的錢,提現還有要求?”師傅對此表示無法了解。

記者在多個平台發現,提現設門檻的現象并不少見,也已引發不少投訴。“明明獲得了收益,平台憑什麼限制提現?”這是不少使用者共同的心聲。

北京觀韬中茂(青島)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傑向記者介紹,自媒體時代,使用者進行内容創作并擷取一定收益變得較為友善,但網際網路平台、手機App往往對使用者的提現行為進行金額、提現方式甚至是頻次、時間上的限制,通過這些限制,平台會降低資金流動成本,控制使用者小額提現的申請數量,大多數創作者會選擇繼續進行内容創作以達到提現門檻,增加了使用者黏性。

“平台為了友善自身管理、減少出納成本而設定提現門檻是無可厚非的,但是不能超過合理限度。創作者在選擇注冊成為平台或者App的使用者進行内容創作,需要對使用者協定、收益服務協定等合同進行同意确認,否則就無法使用相關功能,有些平台或App在協定裡設定過于苛刻的提現條款,實際上是在濫用自身的優勢地位,限制使用者的權利,降低自身責任。”李傑說。

李傑進一步分析道,通過設定提現門檻來掩飾怠于承擔自身所需承擔的向使用者支付相關收益的合同義務,不合理限制使用者方的提現權利,使用者方可以主張該提現門檻條款不屬于合同内容。不屬于合同内容意味着當事人雙方都無需受此條款的限制,網際網路平台需要按照規定承擔返還财産、折價補償等民事責任。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有些App或平台将提現條件設定得很難或者根本無法達到,在維權中使用者往往很被動。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任超說,如果平台使用者在與平台簽訂合同時,并不知道該App或平台所設定的提現條件實際是很難或者根本無法達到,無論是平台本身通過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還是從一般消費者的認識來說無法識别提現條件實作的難度,消費者釋出的内容确實為平台帶來了消費市場、使用者資源等各種收益,也為自己賺取了傭金但無法提現,則其實已經構成了對消費者的欺詐,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格式條款本身就是由平台方拟定,而且平台在與使用者的協定中大多數選擇了平台方保留單方修改、變更合同内容的權利,這讓合同條款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使用者在簽訂合同時隻能作出概括的同意,一旦出現争議,解釋的主動權掌握在平台手中,這使得使用者處于劣勢地位。”任超說,是以當格式條款出現争議時,消費者要積極主張權利,可以先和平台方溝通,溝通不成的,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線上投訴十分便利;也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

近日,“餘額低于100元不能提現屬霸王條款”的話題登上熱搜。原來,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審理了一起内容創作平台稿酬提現所引發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認定“餘額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請提現”屬格式條款,該條款無效。法院指出,涉事平台在已設定了提現時間及頻次标準後,又疊加限制了提現金額标準,且未向使用者提供登出賬号後的提現管道或其他替代性補償方式,單方面怠于承擔平台應盡的向使用者支付收益的義務,不合理地限制了使用者自由支配其個人财産的權利。

任超認為,相關平台、App設定提現門檻應秉承公平原則,不超過合理限度。比如,目前衆多網際網路平台都已設定了提現時間、頻次的限制,就不能再疊加限制提現最低金額的門檻,這樣就屬于超過了合理限度,一味降低自身向使用者支付相關收益的義務,限制對方的提現權利,容易構成無效的格式條款。同時平台方更不能以提現為誘餌,設定或者在簽訂合同後将相關内容修改為根本無法實作的提現要求條款,這會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

“相關網際網路平台行業協會也應該及時發現此類霸王條款,不能讓疊加設定最低提現金額的行為成為行業慣例,這樣會讓使用者失去尋求其他平台公平條款的可能性,損害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任超說,目前來看,根據多數網際網路平台有關提現門檻的條款規定,使用者提取賬戶内小于最低提現門檻現金的唯一途徑便是繼續履行合同,如果登出賬戶則餘額将自動清零。是以,各方還應該積極尋求設定使用者擷取賬戶内餘額的其他替代性途徑。

欄目主編:趙翰露 文字編輯:董思韻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來源:作者: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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