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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人社部 全總釋出涉欠薪糾紛典型案例

作者:建德檢察

最高法 人社部 全總釋出涉欠薪糾紛典型案例

做實根治欠薪工作 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按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最關心的權益。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圍繞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深化根治欠薪工作等作出重要部署。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關于完善勞動者權益保障制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于要求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的重要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釋出涉欠薪糾紛典型案例,通過案例明晰欠薪糾紛多元化解決途徑,促進保障制度落實落細,從源頭遏制欠薪問題發生,健全根治欠薪長效機制,有效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穩定。此批案例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一、加強部門關聯,織牢根治欠薪“保護網”。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機構、工會等相關職能部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綜合運用工會參與調解協商、行政執法、勞動争議仲裁、司法等多種手段,妥善化解欠薪糾紛。此次釋出的典型案例中既有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機構、工會等部門常态化聯合開展沖突糾紛預防化解工作的案例,又有訴調對接促進沖突糾紛實質化解、工會積極協調檢察機關啟動民事支援起訴的案例。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機構、工會立足法定職能,探索打造根治欠薪關聯鍊,全力解決好群衆“急難愁盼”問題,不斷滿足人民群衆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求,讓勞動者在每一起追索欠薪糾紛案件中感受到法治的力量與溫度,形成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大格局。

二、強化多措并舉,建立根治欠薪“快車道”。欠薪糾紛關系勞動者生存利益的維護,保障其利益訴求快速實作具有重要意義。各部門立足自身職能,確定欠薪糾紛及時高效處理。人民法院不斷完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快立、快審、快執綠色通道,確定勞動者及時兌現勝訴權益。王某等114名農民工訴餘某等勞務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20天内全部執行完畢;尹某等10人訴某機關勞務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充分運用支付令、人民調解與司法确認模式,高效兌現勞動者合法權益。充分運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打造線上訴訟平台,通過數字賦能切實回應當事人對于訴訟便利和效率的迫切需求,同時同步加強對不掌握線上平台使用方式當事人的線下訴訟指導,全方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顔某等11名農民工欠薪糾紛案中,工會調解員通過線上線下調解,快速化解糾紛。李某等48人訴某制造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中,勞動人事争議仲裁機構通過農民工工資争議速裁庭快速裁決案件,及時有效保障其合法權益。

三、積極能動履職,立足根治欠薪“最前沿”。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深化“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把訴調對接的“調”向前延伸,把沖突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态。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持續推進線上訴調對接工作,實作訴訟内外糾紛化解方式的系統化、常态化對接,便捷高效滿足勞動者和用人機關多元解紛需求。肖某等9名農民工欠薪糾紛案中,職工法律服務一體化基地彙集工會、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調解、法律援助、仲裁、訴訟等職能作用,建立勞動關系領域“楓橋”機制,開展勞動争議源頭治理。某樓盤項目承建商欠薪糾紛案中,當地總工會通過12351熱線發現欠薪線索後主動提前介入,聯合行業主管部門協調企業全額支付工資。王某等114名農民工訴餘某等勞務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針對審理中發現的企業不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等問題,及時通過司法建議形式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某器材公司破産清算轉重整案中,人民法院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辦破産企業職工專場招聘會,妥善解決235名職工安置問題。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積極推動欠薪糾紛的訴源治理和多元化解,通過訴源治理推動建立根治欠薪長效機制。

四、明晰裁審規則,樹立根治欠薪“風向标”。發揮典型案例引領示範作用,培養用人機關、勞動者的自覺守法用法意識,引導當事人形成合理訴訟預期、依法理性維權。針對勞動者證據收集能力較弱、留存證據意識不足等情況,明确用人機關對勞動者工資支付情況負有舉證責任、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調取的證據可作為仲裁證據使用規則。明晰建設領域欠薪清償責任主體,更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權益。盧某訴劉某、某建設公司等勞務合同糾紛案中,人民法院判令承包勞務項目的個人和允許“挂靠”的施工機關共同承擔農民工工資的支付責任,有利于倒逼施工機關依法依規參與建設活動,切實減少“挂靠”行為發生。積極應對數字經濟下新型工作方式,規範新型報酬支付方式,明确用人機關變更工資支付方式應與勞動者協商一緻,确立線上加班費認定規則,保障勞動者及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

民生利益無小事,一枝一葉總關情。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将全力以赴推動根治欠薪工作落實落細,暢通維權管道,兜牢民生底線,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經濟高品質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貢獻力量。

◾ 案例目錄

案例一:府院關聯實作解決欠薪與促進就業“雙赢”

——某器材公司破産清算轉重整案

案例二:以司法建議助推欠薪糾紛源頭治理

——王某等114名農民工訴餘某、某工程技術公司、某電器公司、某市公路總公司等勞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三:“支付令+調解”建構勞動者維權“快車道”

——尹某等10人訴某機關勞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四:被挂靠施工機關應承擔“挂靠”施工導緻欠薪的清償責任

——盧某訴劉某、某建設公司、某置業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五:用人機關變更工資支付方式應與勞動者協商一緻

——楊某訴某教育訓練中心勞動争議案

案例六:線上加班費應結合勞動者加班頻率、時長、工資标準、工作内容等因素認定

——李某訴某文化傳媒公司勞動争議案

案例七:用人機關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負有舉證責任

——唐某訴某建築勞務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案例八: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調取的證據可作為仲裁證據使用

——賴某訴某房地産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案例九:發揮多元處理機制作用化解集體勞動争議

——李某等48人訴某制造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案例十:工會積極協調檢察機關支援起訴助力勞動者維權

——牛某等14人訴某餐飲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案例十一:多部門協同化解欠薪糾紛

——肖某等9名農民工欠薪糾紛案

案例十二:“法院+工會”訴調對接促進沖突糾紛實質化解

——顔某等11名農民工欠薪糾紛案

案例十三:發揮12351熱線功能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某樓盤項目承建商欠薪糾紛案

案例一

府院關聯實作解決欠薪與促進就業“雙赢”

——某器材公司破産清算轉重整案

基本案情

某器材公司陷入财務困境,債務規模超過8億元,涉及債權人超過410戶。2022年7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債權人對某器材公司的破産清算申請。截至破産受理時,某器材公司仍有在冊職工235名,已拖欠7個月工資未付且長期欠繳社會保險費,導緻職工生活困難、無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慮及某器材公司職勞工數多、欠薪時間久等因素,在指導管理人安撫職工情緒、加緊核查債權的同時,依托府院關聯機制,積極争取欠薪應急保障金全額墊付欠薪550餘萬元。審理法院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步舉辦專場招聘會,将某器材公司的技術性人才、熟練勞工等人才資源輸出給同行業其他企業,幫助職工再就業,現場意向簽約率超過50%,基本解決235名職工安置問題。

典型意義

破産程式可以實作資源重新配置,通過企業的優勝劣汰完善社會主義市場主體的救治和退出機制。《全國法院破産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7條規定:“企業破産與職工權益保護。破産程式中要依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推動完善職工欠薪保障機制,依法保護職工生存權。由第三方墊付的職工債權,原則上按照墊付的職工債權性質進行清償;由欠薪保障基金墊付的,應按照企業破産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順序清償。債務人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債務人拖欠的職工工資性質清償。”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推動完善職工欠薪保障機制,依法保護職工生存權。人民法院對于符合條件的破産企業,積極協調以欠薪保障基金墊付的方式先行清償職工債權,及時解決破産企業職工工資久拖未決的問題。同時,破産企業職工再就業與其後續生活保障息息相關。人民法院發揮府院關聯機制優勢作用,高效解決破産企業職工欠薪和安置問題,繼續發揮技術人才社會價值,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案例二

以司法建議助推欠薪糾紛源頭治理

——王某等114名農民工訴餘某、某工程技術公司、某電器公司、某市公路總公司等勞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工程技術公司、某電器公司、某市公路總公司自願組成聯合體中标案涉交通工程項目,某工程技術公司為牽頭機關。餘某從某工程技術公司分包部分施工項目。施工過程中,餘某雇傭王某等114名農民工提供勞務,餘某拖欠王某等人工資共計3404085元。王某等人因工資長期未付提起訴訟,要求餘某、某工程技術公司、某電器公司、某市公路總公司等支付剩餘工資280餘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餘某雇傭王某等114名農民工在其承包項目工程上施工,雙方存在勞務合同關系,王某等人按約施工完畢後,餘某應向王某等人足額支付工資。某工程技術公司、某電器公司、某市公路總公司自願組成聯合體,由作為牽頭機關的某工程技術公司将案涉項目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餘某,應對餘某所欠付的工資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判決餘某、某工程技術公司、某電器公司、某市公路總公司共同向王某等人支付工資。114名農民工的工資于20天内全部執行完畢。審理法院針對本案中反映出的未依法存儲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違法行為向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主管部門收到建議後高度重視并及時回複,取得良好效果。

典型意義

工資是農民工的重要生活保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不僅關系廣大農民工的切身利益,更事關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本案中,人民法院運用“立+審+執”一體化糾紛解決機制,判令中标聯合體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共同承擔清償責任,20天内全部執行完畢,高效兌現百餘名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施工總承包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違法行為後,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能動作用,以司法建議“小切口”參與社會治理“大文章”,将司法建議融入欠薪治理工作,敦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盡責,責令企業依法及時存儲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助推訴源治理工作。本案立足源頭預防、前端治理,人民法院積極與行政部門對接,增強沖突糾紛化解合力,妥善化解欠薪糾紛,實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三

“支付令+調解”建構勞動者維權“快車道”

——尹某等10人訴某機關勞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尹某等10人為退休返聘的老年人,退休後在某機關工作。某機關未足額給付尹某等10人勞務報酬,欠薪金額從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總欠薪金額達36萬餘元。尹某等10人起訴請求某機關支付欠付的勞務報酬。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某機關未按時給付勞務報酬已構成違約,應當向尹某等10人支付拖欠的勞務報酬。為促進沖突糾紛就地實質化解,減少當事人訴累,該系列案件以審理法院向某機關釋出支付令、“訴前調解+司法确認”、訴訟調解等方式,确認某機關給付勞務報酬數額。

典型意義

法律規定督促程式的目的是簡化程式,盡快穩定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督促程式專門用于解決債權債務關系明确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償還債務的非訟案件。支付令是在督促程式中人民法院應債權人的申請作出的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一定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指令。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内沒有提出異議,支付令生效,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内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則失效。本案中,人民法院通過釋出支付令、“訴前調解+司法确認”等舉措,發揮督促程式簡便迅速、調解成本低、效果好的優勢,以司法确認賦予調解協定法律強制執行效力,有力地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滿足了人民群衆多元司法需求。

案例四

被挂靠施工機關應承擔

“挂靠”施工導緻欠薪的清償責任

——盧某訴劉某、某建設公司、某置業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郭某等借用某建設公司資質與建設機關某置業公司簽訂合同,約定某置業公司将案涉工程土建、安裝工程承包給某建設公司。劉某以某勞務公司名義與郭某等簽訂勞務施工協定。劉某雇傭農民工盧某從事砌牆勞務工作。劉某向盧某出具8120元工資欠條。後劉某支付盧某3000元,某建設公司支付盧某1012元,尚欠工資4108元未付。某置業公司已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向某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盧某提起訴訟,請求劉某、某建設公司共同支付欠付工資,某置業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内承擔付款責任。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某建設公司為案涉工程施工機關。劉某承包了部分勞務,盧某受劉某雇傭提供勞務,盧某與劉某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劉某應支付欠付盧某的工資4108元。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某建設公司允許郭某等以公司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對于拖欠的農民工盧某的工資應承擔清償責任。某置業公司作為建設機關,其将工程承包給某建設公司,且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不應承擔清償責任。判令劉某、某建設公司支付盧某欠付工資。

典型意義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對工程建設領域欠薪以專章形式作出規定,為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提供特别保護。法律法規明确規定工程建設領域禁止挂靠行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施工機關允許其他機關和個人以施工機關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緻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機關清償。”本案中,人民法院準确适用法律法規規定,對于施工機關出借資質允許其他機關或個人以施工機關名義對外承攬工程項目導緻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判令承包勞務項目的個人和被挂靠施工機關共同承擔清償責任,避免各方主體互相推诿轉嫁風險,既明晰了違法挂靠情形下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清償責任主體認定規則,又有利于倒逼施工機關依法依規參加建設活動,切實規範工程建設、勞動用工等行為。

案例五

用人機關變更工資支付方式應與勞動者協商一緻

——楊某訴某教育訓練中心勞動争議案

基本案情

某教育訓練中心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或者支付寶轉賬形式向楊某發放工資。後某教育訓練中心通過某購物平台向楊某支付工資,楊某隻能按照比例從某購物平台提取部分工資。楊某認為某教育訓練中心存在通過某購物平台發放工資未征得其同意且未足額支付工資等違法行為,申請勞動争議仲裁。後楊某不服仲裁裁決,提出要求某教育訓練中心支付未足額發放的工資14981.76元等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鑒于通過某購物平台支付工資導緻楊某每月實得工資低于應得工資,某教育訓練中心應當就改變工資支付方式與楊某協商一緻。楊某無法通過某購物平台足額領取工資,已多次向某教育訓練中心表示不希望通過某購物平台發放工資,某教育訓練中心作為用人機關負有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判令某教育訓練中心補足楊某的工資差額。

典型意義

用人機關負有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定義務。近年來,伴随經濟與社會發展,部分用人機關選擇通過第三方軟體或者網絡平台支付工資緻使勞動者提取工資時存在不便,甚至被扣除部分費用,客觀上導緻勞動者收入水準降低。勞動者作為勞動關系中相對弱勢方,無法自行選擇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本案明确了用人機關變更工資支付方式應與勞動者協商一緻,且不應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因用人機關的原因導緻勞動者收入減少的,用人機關負有支付欠付工資義務等規則,引導用人機關依法行使經營自主權,全面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六

線上加班費應結合勞動者加班頻率、時長、

工資标準、工作内容等因素認定

——李某訴某文化傳媒公司勞動争議案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0年4月入職某文化傳媒公司,擔任短視訊營運總監,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20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的勞動合同,約定了三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工資标準為每月2萬元。李某在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28日任職期間,在非工作時間完成了回複設計方案、方案改進等工作。2020年5月28日,某文化傳媒公司以李某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未支付李某加班費。李某認為某文化傳媒公司存在未支付加班費等違法行為,申請勞動争議仲裁。後李某不服仲裁裁決,提出要求某文化傳媒公司支付延時加班費19670.5元、雙休日加班費26331元等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加班費數額應當綜合勞動者崗位工作情況、用人機關業務特點及報酬給付标準等予以認定。因李某的工作無需在用人機關工作場所完成,且工作時間較為分散,難以量化考勤和進行科學的統計,審理法院根據李某送出的微信内容、自述公司的考勤時間及工資标準,酌情确定某文化傳媒公司支付延時加班費1萬元;根據微信内容等确定李某存在三天休息日到崗事實,判令某文化傳媒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5517.24元。

典型意義

“線上加班”發生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工作安排及成果送出由線下轉向線上,具有居家化、碎片化特點,不同于傳統意義上在用人機關的加班,存在用人機關難以對勞動者進行實時監督管理、勞動者亦難以舉證證明其加班時長等難題。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認定“線上加班”加班費時,以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占用其休息時間為認定标準,綜合考慮勞動者的加班頻率、時長、工資标準、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認定勞動者的加班費,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七

用人機關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

負有舉證責任

——唐某訴某建築勞務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基本案情

唐某與某建築勞務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木工。後唐某在工作中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并進行了傷殘等級評定。因雙方對唐某受傷當月工資支付發生争議,唐某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建築勞務公司支付其受傷當月工資。

裁決結果

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争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機關掌握管理的,用人機關應當提供;用人機關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農民工與用人機關就拖欠工資存在争議,用人機關應當提供依法由其儲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台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後果”。某建築勞務公司雖然主張唐某受傷當月僅工作十餘天并已結清其工資,但未提供工資支付台賬和清單等相應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遂認定唐某受傷當月全勤(唐某受傷日為當月最後一天),并根據雙方均認可的唐某日工資标準,裁決某建築勞務公司支付唐某受傷當月工資5000餘元。

典型意義

大陸勞動法律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為立法宗旨之一,在相關規定中充分考慮了勞動者特别是農民工舉證能力不足的實際情況。在勞動争議案件中,工資支付台賬和清單是認定用人機關是否依法履行工資支付義務的重要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用人機關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台賬,并至少儲存3年。書面工資支付台賬應當包括用人機關名稱,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号碼、聯系方式,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等内容。用人機關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用人機關應當嚴格落實上述要求,編制、儲存好農民工工資支付台賬和清單,清晰記錄工作時間、工資項目及數額等要素,避免在勞動争議仲裁及訴訟過程中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案例八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調取的證據

可作為仲裁證據使用

——賴某訴某房地産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房地産公司拖欠賴某工資,當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通過約談公司負責人,督促其支付了賴某部分工資。賴某對工資支付數額存在異議,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房地産公司支付其餘工資。

裁決結果

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認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條規定“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經開庭審理并結合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調查筆錄認定工資支付數額,裁決某房地産公司支付賴某工資5000餘元。

典型意義

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均為勞動者法定維權管道。履行職能的機構加強協作配合,對于統籌發揮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優勢和勞動人事争議仲裁的準司法作用,提升農民工維權便利度,化解讨薪難問題具有積極意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實施“護薪”行動全力做好拖欠農民工工資争議處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80号)規定“根據勞動争議仲裁、勞動保障監察職責特點和優勢,按照有利于及時有效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原則,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選擇維權方式。仲裁機構要與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加強協調配合,完善資訊共享、事實互認、情況會商、協調處置等關聯工作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民工工資争議速裁庭建設專項行動的通知》(人社廳函〔2023〕69号)規定“對已經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行政處理意見認定的事實,除當事人已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外,速裁庭予以認可”,對推進兩個機構關聯工作機制建設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與勞動人事争議仲裁機構要立足職能職責,根據農民工維權需求及辦案實踐需要不斷創新關聯模式,更好維護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權益。

案例九

發揮多元處理機制作用化解集體勞動争議

——李某等48人訴某制造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制造公司因經營困難,拖欠李某等48名勞動者工資,并與部分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導緻雙方沖突激化。李某等人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制造公司支付工資、經濟補償等。

處理結果

案件所在地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法院、工會、司法、信訪等部門立足法定職能,建立“五方聯調機制”,常态化開展沖突糾紛預防化解工作。區總工會征求勞動者意見,協調提供多個比對工作崗位,率先促成12名申請人撤訴。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堅持調解優先,與雙方當事人多輪溝通、對争議焦點解疑釋惑;司法局選派律師參與調解,了解勞動者需求、提供專業咨詢。最終32 名勞動者與某制造公司簽訂調解協定,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現場制作調解書,某制造公司當場支付工資、經濟補償等共計183萬餘元。對于4名未簽訂調解協定的勞動者,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開通農民工工資争議速裁“綠色通道”,及時有效保障其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

集體勞動争議涉及勞動者人數多、社會影響大,辦理效果直接關系勞動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不斷完善黨委上司、政府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和有關部門參與、司法保障、科技支撐的勞動争議多元處理機制,發揮部門優勢、形成調處合力。各部門通過勞動争議多元處理機制第一時間了解當事人訴求、問題,減少重複溝通和部門銜接環節,對于防範化解勞動關系風險、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推動沖突糾紛得到快速柔性化解。

案例十

工會積極協調檢察機關支援起訴助力勞動者維權

──牛某等14人訴某餐飲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基本案情

牛某等14人均系務勞工員,于2021年1月前後在某餐飲公司工作。2021年5月,某餐飲公司歇業後未結清牛某等人的勞動報酬。同年9月,牛某等人向某餐飲公司所在區總工會尋求幫助。區總工會指派職工法律援助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并代為提起勞動争議仲裁。因主要證據為電子證據,來源和真實性難以固定,牛某等人的請求事項未獲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支援。區總工會評估案情後,認為勞動者舉證能力不足導緻敗訴,僅依靠工會維權律師調查驗證存在較大難度,遂積極協調聯系檢察機關啟動民事支援起訴機制。

處理結果

檢察機關會同區總工會,共同前往留存電子證據的公司調查驗證,核實案件關鍵證據真實性。在取得關鍵證明并固定證據後,檢察機關向審理法院發出支援起訴書,為支援起訴調查取得的證據随支援起訴書一并送出給審理法院。因關鍵證據得到查證及固定,審理法院判決支援了牛某等人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時常面臨自身維權意識不足、證據收集能力較弱等難題。工會具有依法開展勞動法律監督,為勞動者提供法律援助等職能。本案中,工會收到勞動者求助資訊後,第一時間指派援助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幫助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面臨驗證難題時,工會積極協調,啟動“工會+檢察機關”職工勞動權益保障協同工作機制,聯系檢察機關支援起訴。檢察機關行使調查核實權協助勞動者收集、固定證據,提出支援起訴意見。通過工會職工法律援助、勞動法律監督與檢察機關依法支援起訴職能的有機關聯,充分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十一

多部門協同化解欠薪糾紛

──肖某等9名農民工欠薪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裝修公司與某裝飾公司簽訂工程施工裝修項目合同。某裝修公司招用了多名農民工開展施工,後因資金周轉問題,拖欠肖某等9名農民工工資。肖某等人作為代表到某鎮職工法律服務一體化基地反映問題,尋求幫助。

處理結果

按照職工法律服務一體化基地部門職責分工,某鎮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受理案件後,啟動“園區楓橋”機制,第一時間通報鎮政府、司法所、勞動保障所、人民調解委員會案件情況。随後,鎮總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指派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員對農民工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驗證,核實相關情況,并向某裝修公司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提示其要遵守勞動法律法規。鎮總工會聯合鎮司法所、勞動保障所、人民調解委員會,多次組織相關當事人協商,最終促使當事人達成和解,農民工已領取工資。

典型意義

職工法律服務一體化基地以職工法援室、調解工作室、勞動争議仲裁庭、勞動法庭等設定為基礎,彙集工會、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調解、法律援助、仲裁、訴訟等職能作用,主要為職工提供“一體化、一站式”法律服務。基地解決了過去沖突糾紛化解管道單一等問題,有利于就近、從快解決沖突糾紛。地方工會聯合多部門共同推動建設職工法律服務一體化基地,建立勞動關系領域“園區楓橋”機制,力争做到“小事不出企業、大事不出園區、沖突不上交”,把勞動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态。本案中,職工法律服務一體化基地及時啟動“園區楓橋”機制,工會及時向企業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引導當事人知法、用法、守法,積極履行法律責任,多方關聯通過調解方式及時為農民工追回拖欠的工資,實作了糾紛的實質性化解。

案例十二

“法院+工會”訴調對接促進沖突糾紛實質化解

──顔某等11名農民工欠薪糾紛案

基本案情

顔某等11名農民工在承包商商某的維修改造項目中承擔塗料工作。工程完工後,商某拖欠顔某等人工資6萬餘元。顔某等人多次要求商某支付工資,商某以各種理由一直拒付。顔某等人到某縣“法院+工會”訴調對接工作室請求幫助。

處理結果

工會調解員了解到商某因不履行其他案件判決已被人民法院拘留後,立即與人民法院溝通聯系,促成商某向人民法院出具該案的還款計劃。後經工會調解員調解,顔某等8名農民工當場與商某達成協定并簽字。因另3名農民工在外地,工會調解員通過法院網上調解平台,組織當事人調解達成協定。調解協定達成後,人民法院及時對調解協定進行了司法确認。目前,調解協定已經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工會充分履行化解勞動關系沖突糾紛的職能,聯合人民法院積極打造協調關聯、便民高效的“法院+工會”訴調對接模式,有效實作了一站式受理、一攬子調處、全鍊條化解。人民法院強化資訊化平台建設,開展沖突糾紛線上咨詢、分流、調解、回報、司法确認,確定案件網上流轉順暢,資訊資料互通共享。本案中,當地工會發揮組織優勢,認真聽取勞動者的意見和訴求,找準解紛“切入口”,依托法院調解平台,通過線下線上調解結案,充分展現了“法院+工會”訴調對接快速便民的優勢,為農民工解決追索欠薪的煩心事,讓人民群衆的幸福感和獲得感更真實、更充實。

案例十三

發揮12351熱線功能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某樓盤項目承建商欠薪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省總工會12351服務職工熱線接到陳某來電,稱某樓盤項目工地拖欠30多人的工資,希望工會介入協調、跟進處理,協助職工追讨被拖欠的工資。12351職工熱線平台及時向屬地工會派發工單,要求限期辦理。

處理結果

經涉事企業所在鎮總工會調查核實,樓盤項目承建商某建設公司欠付百餘名工程裝修勞工的工資。經鎮總工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綜治辦、公安、社群工聯會等部門與某建設公司、勞動者雙方協商,某建設公司于當天支付120名勞工的工資。鎮總工會、住建部門等多部門聯合居中協調後續欠付工資維權事宜,某建設公司支付了全部剩餘工資。

典型意義

12351服務職工熱線是職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管道。12351職工熱線平台實行全省來電統一接聽、律師和客服分類解答、工單逐級交辦,為職工提供7×24小時、全年無休的服務。職工向12351職工熱線平台提出需求後,平台通過工單系統派發給承辦機關,由其簽收并辦理。工單的辦理及結果報送工作,遵守“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承辦機關安排專人對工單進行協調處理,在規定期限内辦結,實施回訪制度,確定職工訴求得到及時回應。本案中,12351服務職工熱線接到投訴舉報以後,及時交辦屬地工會進行調查核實。當地工會協調有關部門合力做好勞動争議協商調處工作,發揮多部門關聯機制作用,及時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