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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違規辦事沒辦成起訴退錢,法院怎麼判

作者:張衡律師

一審訴訟請求 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被告乙女返還人民币93000元,被告乙男承擔連帶返還責任,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一審查明事實 被告乙女、乙男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17年8月22日登記離婚。被告乙女與原告甲經被告乙男母親、原告甲姐姐因被告乙女為原告甲辦理退休并能領取終身俸之事而介紹相識。2016年4月2日,被告乙女在原告甲處取得25000元,稱是辦理退休的前期費用。被告乙女為此給原告書寫欠條一張,并約定事情辦理不成予以返還。2016年7月12日,被告乙女又在原告處取得68000元,稱是辦理退休補交的保險費用。被告乙女為原告出具欠條。2017年9月,被告乙女承諾的事情始終沒有音信。原告到社保部門了解,被告知沒有此事。原告去公安機關報案,經審查,不構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

一審法院判決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本案被告乙女以為原告甲辦理退休領取終身俸為由向原告兩次索取人民币93000元,并為原告出具欠條,取得錢款後并未兌現承諾、為原告辦理事宜。現原告甲要求被告乙女返還此款,于法有據,予以支援。被告乙女取得此款期間雖與被告乙男系夫妻關系,但被告乙男未參與此事,亦未收到原告的款項,不承擔連帶返還義務。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被告乙女辯稱其收到錢款後将此款交給案外人,其未送出證據證明其主張,且為原告書寫欠條的人為被告乙女,故被告乙女辯稱意見不予支援。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乙女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返還原告甲人民币93000元。二、駁回原告甲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判決本案争議的焦點問題是上訴人是否應返還被上訴人款項93000元。上訴人主張其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委托關系,上訴人受被上訴人委托将款項傳遞了案外人,上訴人無還款義務。本案中,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分别出具25000元及68000元兩張欠條,上訴人對給付款項及出具欠條的事實予以認可。上訴人主張與被上訴人系委托關系無證據證明,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援。關于上訴人主張本案涉及案外人刑事案件,應由刑事案件處理的問題。現沒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系案外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及案涉款項被認定為詐騙金額,故對上訴人的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援。綜上所述,乙女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再審主張乙女申請再審事實和理由:1.原一、二審判決對本案定性錯誤。本案應當定性為委托合同糾紛,而不應當定性為不當得利糾紛,因為申請人是受被申請人的委托,找他人為其辦理退休事宜。對此被申請人在起訴狀和庭審時都有明确的表述,通過證人的證言也能得到證明。是以本案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不當得利糾紛是指沒有合法依據而獲得利益,本案申請人隻是幫助被申請人找人辦事,并轉交相應的款項,并沒有是以而獲得利益,是以本案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法律特征。2.原一、二審均判決申請人返還被申請人辦理退休的費用是錯誤的。申請人是按照被申請人的訓示找他人辦理退休事宜,并且将相應的款項傳遞具體辦事的人員,銀行交易明細能夠證明申請人已将辦理退休事宜的費用交給他人。無論委托的事項是否辦成,其後果都應當由被申請人承擔。即使退款,也應當由具體辦事的案外人退還,不應當由申請人退還。3.被申請人辦理退休事宜的行為,其目的和手段非法,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被申請人在不具備退休條件的情況下,委托申請人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找人辦理退休手續,被申請人的這種行為違反了大陸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是以其行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依法應駁回其訴訟請求。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本案原一、二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故請求貴院對本案提起再審,并依法支援申請人的再審訴訟請求。甲辯稱,一、二審判決正确,調查的事實清楚,采信證據确實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請求駁回乙女的再審申請。

再審法院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本案中,甲在不具備相應條件的情況下為辦理退休,給付受托人乙女财物,企圖通過不正當途徑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這種行為助長了社會上的不正之風,為部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财物創造了條件,也破壞了國家基本養老社會保障體系和管理制度,擾亂了社會秩序。是以這種行為違反了大陸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應受到法律保護,故應駁回起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下:一、撤銷一、二審民事判決。二、駁回被申請人甲的起訴。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案号:(2020)遼07民再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