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辦案檢察官審訊犯罪嫌疑人。
“換彙客戶通過網站儲值、代付等業務闆塊下單後,向指定境外賬戶支付外币。之後,我們利用境外賬戶以外币購買虛拟貨币,在境内賣出虛拟貨币,按照約定匯率向客戶指定的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賬戶支付相應數量的人民币,從中賺取匯率差及服務費。”據團夥成員郭某钊到案後供述,這個地下錢莊以虛拟貨币為媒介從事非法外彙經營,擾亂金融管理秩序。
2022年6月27日,經上海市寶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分别判處郭某钊、範某玭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各并處罰金;以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别判處詹某祥、梁某鑽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十個月,各并處罰金。
2023年12月27日,最高檢、國家外彙局聯合釋出懲治涉外彙違法犯罪典型案例,該批典型案例共8件,主要涉及跨境對敲型非法買賣外彙案件,該案是其中之一。
賬戶異動
牽出地下錢莊
“該賬戶交易情況存在異常,可能涉及境内外虛拟貨币交易……”2021年5月,公安機關收到移送的線索,一銀行賬戶在2018年1月至2021年4月累計交易2萬餘筆,其中近五分之一的交易時間都在淩晨、深夜,交易資金流向為購買虛拟貨币,再将資金套現轉移至境外。公安機關經偵查發現還有許多類似賬戶,根據賬戶持有人抽絲剝繭,一個利用虛拟貨币為他人進行非法外彙結算的地下錢莊浮出水面。
根據相關規定,每人每年有5萬美元的外彙限額。是以,一些人開始尋找不正規的非法換彙方式,地下錢莊便有了“廣闊市場”。
地下錢莊是指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準許,擅自從事跨境彙款、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等活動的機構。作為老闆,陳某國(另案處理)開設公司,通過為境外客戶提供代充值等服務收取外币,後用外币買入虛拟貨币,由範某玭等人通過非法管道賣出換取人民币,再将人民币轉入境外客戶的境内賬戶。如此一來,便完成了換彙。
提前介入
引導追蹤資金互通鍊路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這類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準許,擅自設立從事或者從事吸收公衆存款、發放貸款、融資擔保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屬于非法金融機構,而行為人以虛拟貨币為媒介實作人民币與外币的跨境轉換,則屬于新型非法買賣外彙的行為。”2021年9月18日,寶山區檢察院依法提前介入此案,關聯公安機關、國家外彙管理部門等多次會商研判案件性質後認為,“此類行為使相應外彙買賣脫離監管,直接危害金融管理秩序。”
由于大部分換彙客戶及賬戶在境外,證言調取難度較大,資金流水也難以查證。是以,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将驗證固證的關鍵放在了跨境資金鍊路的查明上。
為确立地下錢莊的犯罪行為模式,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開展偵查驗證,通過調取地下錢莊網站背景賬戶資訊、訂單記錄、銀行交易明細、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記錄,重點訊問涉案人員分工、獲利方式以及各環節操作方式和盈利資金,逐一查明涉案資金“外币—虛拟貨币—人民币”的跨境流轉模式及各行為人的參與程度。
“本案涉及外币、虛拟貨币、人民币三條币流,是以,如何追蹤跨境資金的互通鍊路是重點。”據檢察官介紹,由于三條币流通常并非同步發生,經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調取了虛拟貨币交易平台充值、提币交易記錄,與彙兌網站背景資料中的虛拟貨币的交易哈希值、交易時間和數量進行比對,确認了外币、虛拟貨币、人民币三條币流均由同一團夥操控,進而查明了資金轉換過程及犯罪數額。
架設網站
全鍊條運作地下錢莊
公安機關經偵查發現,在這個地下錢莊裡,除老闆陳某國外,還有郭某钊負責架設非法彙兌網站及日常維護運作。
作為公司技術人員,郭某钊和陳某國一手策劃架設了網站。當網站背景出現訂單不顯示、無法送出訂單、不顯示收款銀行賬戶等問題,以及網站需要維護時,均由郭某钊處理。
“網站是針對境外客戶的,主要有第三方支付平台代充、購物代付、視訊軟體代充等業務。”郭某钊交代,境外客戶在網站注冊成為會員後,通過網站儲值、代付等業務闆塊下單支付外币。陳某國等人将外币通過虛拟貨币轉換成人民币後,客服再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人民币轉給客戶,以此完成代充服務。購物代付,則是顧客在購物賬戶上標明物品後點選“找人代付”功能,将連結發送給客服,客服使用轉換後的人民币支付完成交易。手機、遊戲、直播充值等業務也是類似操作。
檢察官介紹,除了技術人員,該案還涉及财務、對接客戶處理訂單的客服、對接買賣虛拟貨币的從業人員。而将虛拟貨币與人民币進行轉換,則是通過範某玭等人。“我和丈夫,還有幾個親戚組建了團隊,從事虛拟貨币買賣。陳某國經常賣虛拟貨币給我們,他賣币數量很大,折合人民币可以達到幾百萬元,是個大客戶。”據範某玭交代,進行虛拟貨币交易活動所需的虛拟貨币賬戶和銀行賬戶,是其找詹某祥、梁某鑽等親戚朋友開設的。
作為這個犯罪鍊條最低層級的賬戶提供者,詹某祥實名注冊虛拟貨币賬戶,又辦理了多張銀行卡、開通網銀,并将這些全部交給範某玭等人使用。而梁某鑽明知自己的多張銀行卡用于虛拟貨币交易,仍默許他人使用,“銀行曾提示我銀行賬戶交易頻繁存在問題,但是我還是沒有收回銀行卡。”
加強協作
合力治理新型外彙犯罪
2022年1月13日,案件被移送審查起訴後,檢察機關經商請國家外彙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認定,明确以虛拟貨币為交易媒介實作外彙與人民币的貨币價值轉換,包括以人民币兌換為虛拟貨币、再将虛拟貨币兌換成外币,或将外币兌換成虛拟貨币、再将虛拟貨币兌換為人民币的行為,屬于非法買賣外彙行為。
“團夥中涉及人員多,對涉案人員進行處理要確定罪責刑相一緻,對其客觀行為和主觀明知綜合分析、差別處理。”檢察官經審查後認為,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陳某國等人搭建網站,采用以境外賬戶收取外币、以境内賬戶支付人民币的方式進行外彙買賣牟利,非法經營數額總計2.2億元。
郭某钊作為彙兌網站的搭建者,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其在幫派中提供技術幫助,不參與具體經營活動及違法所得分成,可認定為從犯;範某玭等人以虛拟貨币為媒介幫助陳某國等人進行外币與人民币的彙兌業務,關系密切,屬于非法經營罪的共犯,其在犯罪過程中系聽從指令操作交易,可認定為從犯;詹某祥、梁某鑽分别向範某玭等人提供大量銀行賬戶,詹某祥另提供身份資訊供範某玭等人注冊虛拟貨币交易賬戶用于涉案交易,并以此獲利,雖未直接參與非法買賣外彙,但可證明二人具有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的概括認識,故以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定罪量刑。陳某國等人另案處理。
2022年2月11日,寶山區檢察院對上述涉案人員提起公訴。
“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虛拟貨币匿名交易、去中心化、無國界的特點進行跨境轉移資産,加劇了金融犯罪危害程度。”檢察官表示,此舉也加大了金融犯罪查處難度,嚴重危害國家金融安全,“我們将與外彙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等加強溝通協作,共同研究解決辦案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此類新型外彙犯罪進行嚴厲打擊。”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