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雲南省玉溪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
1月2日消息
盧某某因犯失火罪造成“4·11”森林火災
被玉溪市江川區人民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案件回顧
2023年4月11日14時30分許,盧某某在自家田地内焚燒豌豆稈。在豌豆稈尚未熄滅的情況下,盧某某離開。現場飛火将附近的幹草等可燃物點燃,火勢迅速向山間蔓延,造成江川區和紅塔區大量林木被燒毀。
火災發生後,當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力量撲救。省、市、區共投入4000餘人、280餘輛車輛、3架直升機,以多種方式進行滅火。當地共對11個居民點、1991名群衆提前進行了轉移,無人員傷亡情況。
經過多方努力,明火于4月15日21時55分被撲滅。山火過火面積達33公頃。
2023年12月6日,盧某某因犯失火罪,被江川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違規野外用火
将被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造成森林火災,涉嫌犯罪的
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森林火災等級如何劃分?
造成森林火災如何立案?
放火罪和失火罪将面臨怎樣的刑責處罰?
一起了解
森林火災突發性強、破壞性大
增強森林草原火災防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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