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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訴訟方式,是指的對當事人最有利的訴訟方式。
現就民事訴訟為例,對訴訟程式各個階段的正确“姿勢”作一概述:
一、驗證
民事訴訟“以事實為依據”的審判原則,也可以了解為以經認定的證據為依據。“基礎不牢地動山搖”,掌握有利的證據是勝訴的前提[加油]。
這裡要注意:
1、無合同則無合意,尤其是商業事務,各種行為必須有合同依據。規範系統的合同資料往往可以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口頭也可以成立合同關系吆[比心]
2、留存物證樣本,物證要有對應的交接記錄。
3、視訊、錄音資料,要保留原始資料,不可自行編輯、修改。
4、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一字入公門九牛拽不出”,最好請律師等專業人士整理成文字材料遞交法庭。
5、書面材料有頭尾,無論是借條、欠條、收條……都要有擡頭、落款、日期。
6、個人事務,公證不是法定程式,雖然在訴訟中經過公證的材料可以直接作證據使用,但這更多的是給法官認定證據提供便利,并且還有不菲的公證費用,除非事後難以驗證,“個人不累于公證”。
二、一審
立案為王,不迷信關系案。一審很重要,是因為這是訴求留痕開始的地方,“問渠哪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
1、恰當的訴求,訴求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恰當越好。
2、清晰的證據,證據要歸納分類,并要制作證據目錄,一方面可以清楚的呈現證據間的邏輯關系,另一方面便于提取以免遺漏。
3、積極、冷靜的參加庭審,這裡尤其要注意的是根據對方的表述,适度、及時的增加、改變己方的訴求,可以事半功倍吆[加油]
三、二審
對一審裁、判、調結果不滿意,一定要上訴,跟着程式走,錯過程式再想翻案難度很大。上訴期限:裁定,10日;判決,15日。由裁判文書的落款日起算,上訴期2/3時間點送出上訴狀較為穩妥,送出給一審的書記員即可,随後一審法院研究室會整體移送二審法院。
隻要清晰的按照程式走,“不要迷信關系案”!
四、再審
1、對一審生效的裁、判、調結果不服(未上訴或調解即時生效的案件)或對二審裁、判、調結果不服的案件,則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調結果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敲黑闆啦!記住:無論何種再審申請,以生效裁定、判決、調解文書落款日延伸6個月内送出再審申請。許多冤案、懸案、信訪案件就是錯過了期限造成的。
五、申請檢察監督
這其中包括
1、申請檢察院提起民事抗訴
2、申請檢察院提出民事檢察建議
對下列情形均可以向一審(未上訴)的同級檢察院、二審的同級檢察院申請民事監督:
(1)一審裁、判、調結果不服(未上訴)。
(2)二審裁、判、調結果不服。
(3)對案件再審後的裁、判結果不服。
(4)駁回再審的裁定不服。
此處申請的期限為:生效裁、判、調法律文書的落款日延伸二年計算。
六、申請民事監督複查
對申請民事監督的結果不服,則可以向第五項申請的檢察院的上一級檢察院申請民事監督複查。
檢察院撤銷之前的不支援民事監督決定後,提出抗訴或給出檢察建議。
此處的期限為:按照不支援監督申請決定書的落款時間延伸一年。
七、申訴
首先,對任何訴訟結果不服,都可以申訴。
其次,向最後審理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訴申請,對該申訴結果不服,還可以再向更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訴。
第三,對最高院的申訴處理結果不服,還可以繼續向最高院申訴。
第四,申訴沒有次數、時效的限制,限制你的是時間、經濟成本。
八、其他提請注意
1、依照“程式先于正義”的原則,上述訴訟程式要依次進行,不得跨序、亂序、同序。
2、如果錯過其中一個訴訟程式,則緊接着走下一個。
3、訴訟程式以外的程式,如鑒定程式,如果有不同意見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4、維權行動不能以違法的方式、方法進行,切忌不可以授人以柄,落入陷阱。
5、及時向專業人士咨詢,切不可自以為是。
6、不懼不惑、情緒穩定、冷靜面對,堅持就是勝利[奮鬥]。
有需要可私信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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