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子想免費升艙大鬧緻航班取消300人改簽”的話題沖上微網誌熱搜。在網友釋出的一則視訊中,多名機組成員圍着一名男子進行勸說,但該男子情緒頗為激動,其間與多位機上乘客發生口頭沖突。最終,該航班被取消。
航空公司随後回應稱,該航班系天氣原因取消,天氣原因為不可抗力因素,是以不提供相關補償。1月5日,首都機場公安釋出通報稱,2023年12月30日23時41分,大興機場某出港航班上,一行三名乘客因座位問題與航班機組發生糾紛。經調查,董某、趙某的行為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違法行為,依法對董某作出行政拘留處罰、對趙某作出行政罰款處罰。
事件曝出後,不少網友在譴責“機鬧”行為的同時,也提出了質疑:航班最終因天氣原因取消,乘客隻能改簽而無任何賠償,然而糾紛持續時間兩個多小時,是否因糾紛未能及時處置而導緻航班錯過适飛時間?乘客的損失是否應由“機鬧”人員或航空公司承擔?
帶着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
晚點航班遇“機鬧”
大量乘客權益受損
結合公開資訊,2023年12月30日18時及21時,北京飛往四川成都的兩個航班延誤,乘客被統一安排乘坐MU6797次航班。
據媒體報道,有當時在機上的乘客回憶說,在23時左右乘客登機後,頭等艙一名男子與機組人員發生争執,其隻買了自己和兒童乘客的頭等艙機票,保姆在經濟艙,男子以保姆要照顧小孩為由,要求讓保姆也來頭等艙,讓其保姆懷抱兒童占座,并提出讓空姐全程幫他帶孩子等訴求。男子被拒絕之後進行“機鬧”,與空乘、空保甚至周圍乘客發生言語沖突,并拒不糾正錯誤言行。
雙方一直僵持不下,直到次日淩晨1時30分許,涉事男子一家被警方帶走。“随後,機上廣播說因為成都雙流機場天氣原因取消航班,建議乘客下機。”該乘客回憶說。
航班取消後,當天東航為受影響乘客提供了安排食宿、交通補貼、專設櫃台退改簽、次日航班補班等服務保障,盡量減少乘客受到的負面影響。12月31日,東航為乘客安排了補班航班MU679S,10時43分起飛,13時6分抵達成都天府機場。
事情發生幾日後,有網友在社交平台上釋出了糾紛發生時的一段視訊,直言“将近300個乘客為他的無賴行為買單”,該事件随即引發熱議。
有聲音認為,雖然最後航班是因天氣原因取消,但原定于23時起飛的飛機,在兩個多小時的糾紛過程中,很可能因糾紛導緻錯過了适飛時間。對于機上乘客的損失,鬧事男子必須擔責。同時,機組成員未能及時制止平息糾紛,是否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航空法律事務部主任陳棟分析認為,此次事件的實際情況,需要依據現場證據、機組人員和其他乘客的證言以及可能的視訊錄像等資料進行綜合評估。相關民航部門會根據調查情況和證據,按照既有的規章制度作出判斷。
陳棟說,結合現有公開資訊來看,據警方通報,該男子的行為顯然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構成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不僅對航空公司的正常運作造成了影響,也對其他乘客的權益造成了侵犯。
“機組人員對涉事男子的态度和處理也引起了一些争議。”陳棟說,航空公司以天氣原因為由最終取消航班,而未能對男子的行為進行快速、有效的制止,實作繼續起飛,進而保障其他乘客的權益。此次事件反映出了航空公司在此類問題上面臨新的合規挑戰。
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教授許淩潔告訴記者,如果該航班因為天氣原因被取消,航空公司依法履行了對不正常航班乘客權益的保障,則航空公司不承擔責任;如果因違法行為人的“機鬧”導緻航班延誤或者取消,進而導緻航空公司對乘客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責任,尤其是涉及賠償或者補償,則航空公司有權向違法行為人追償;因為違法行為人導緻航空公司損失的,航空公司有權提出民事賠償;如果因“機鬧”行為導緻後續航班延誤或取消,航空公司有可能承擔責任,違法行為人也應承擔責任。
處理方式引發争議
航班取消根源何在
根據《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規則》規定,對擾亂航空器内秩序或妨礙機組成員履行職責,且不聽勸阻的,機組成員應當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在起飛前、降落後要求其離機。
據許淩潔介紹,作為民航領域基本法的民用航空法規定了“飛行中,對于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或者财産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機長有權采取必要的适當措施”。
《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規則》規定,機長在履行飛行中安全保衛職責時,對擾亂航空器内秩序,妨礙機組成員履行職責,不聽勸阻的,可以要求機組成員對行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在起飛前、降落後要求其離機。“是以,機長有權令擾亂人離機,如果不離機,可通知地面機場公安機關處理。”許淩潔說。
按照爆料,在這次事件中,糾紛時間一直持續了兩個多小時,其間該男子一度也與機上其他乘客發生了争執。這引得不少網友質疑:機組成員讓糾紛長時間僵持不決,是否存在失職?
“在此次事件中,糾紛持續兩個多小時且伴随着與其他乘客的争執,理論上機組成員有權并且有責任采取措施解決問題,以便航班能夠按計劃起飛。如果情況無法通過勸說解決,機組成員應該考慮其他手段,包括請求安全人員介入或要求問題乘客離機。”陳棟說,關于機組成員是否存在失職的問題,需要對具體的事件詳情有更多的了解。
陳棟說,通常情況下,機組成員會在這類情況下盡最大努力保障飛行安全、順利執行航班任務并且遵守适用的規定。如果确實存在錯誤的判斷或者處理不當的情況,航空公司會進行内部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采取相應的行動。如果機組成員沒有在允許的範圍内及時、有效地采取措施,那麼可能會被認為是履職不力。而實際責任的判斷通常需要了解全面的事件調查結果乃至司法審判的結論。
“根據事件的描述,該男子在機上的糾紛确實造成了時間上的延誤。通常情況下,如果乘客的不當行為直接導緻了航班不能按時起飛,該乘客就應該對由此引發的延誤負責。”陳棟說。
他進一步解釋道,如果這名男子的行為沒有出現,航班可能在天氣改變之前已經起飛,進而避免被取消。那麼,他的行為可能會被視為間接導緻了航班取消的一個因素。
這種情況下,如果其他乘客是以進行投訴,航空公司在處理投訴時需要考慮以下幾點:其一,航空公司方面是否存在服務或應對機上事件不當的情況,進而加劇了糾紛的影響和處理時間;其二,該男子的行為和最後航班取消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可以實質連接配接;其三,如果最終确定該男子的行為和航班取消之間存在直接關系,那麼乘客的投訴可能會促使航空公司追究該男子的責任。
加大整治懲戒力度
提升反應處置能力
記者梳理發現,近年來“機鬧”事件時有發生,公安機關對鬧事者多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例如,2023年9月,一架從雲南昆明前往北京的航班上,所有乘客都登機後,兩名乘客因調整椅背發生了争吵,其中一名乘客還動了手,導緻該航班延誤了93分鐘。經調查後,警方對前排乘客進行了批評教育,對後排乘客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
陳棟介紹,對于“機鬧”行為,即指在飛機上發生的搗亂、暴力或其他影響公共秩序的行為,目前中國的法律法規對此類行為的處罰主要基于治安管理處罰法來執行。除去治安處罰外,“機鬧”行為還可能觸犯刑事或行政法律條款,面臨更為嚴厲的處罰。
如果“機鬧”行為嚴重威脅飛機安全,造成嚴重後果,可能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傷害罪等,需承擔刑事責任。依據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規定,對于妨礙飛行安全和秩序的行為,乘客可能會被限制乘坐民航班機,并且可能被列入“黑名單”進行行業禁入。
陳棟說,根據航空公司的相關規定,不遵守飛行規定和指令的乘客可能會被拒載,即在未來一段時間内無法購買該航空公司的機票或者使用其服務。除了上述法律責任,“機鬧”者還可能需要對航空公司是以而産生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額外的燃油費用、延誤的賠償費用及其他相關損失。
在許淩潔看來,以“男子想免費升艙大鬧緻航班取消”事件為例,兩個違法行為人分别被處以行政拘留和罰款,應是公安機關在認定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後作出的相應處罰。治安處罰的法律後果加上媒體正面宣傳教育,加之公衆的口誅筆伐,這種影響力是持久的,對違法行為人也是一種“處罰”,對公衆更是一種教育。
此外,根據2018年出台的《關于在一定期限内适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于嚴重擾亂客艙秩序、妨礙機組履行職責的行為,可以将行為人列入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嚴重失信人名單,有效期一年。
許淩潔說,治理“機鬧”應多管齊下,将“機鬧”人員納入嚴重失信人名單予以限制其乘機是非常有效的一個舉措,一則從源頭限制擾亂者進入,能確定航空運輸的秩序;二則限制乘機的手段對違法行為人而言,後果可能更為嚴重,有助于促其檢討悔過。《意見》出台後,2019年民航局釋出了《關于進一步落實在一定期限内适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相關要求的通知》強化實施,定期公布嚴重失信人名單,社會效果良好。
值得注意的是,有關部門已經關注并緻力打擊“機鬧”行為。
2023年7月,民航局召開“依法整治機鬧行為 維護航空安全秩序”專項行動動員部署會,要求堅決遏制“機鬧”多發态勢,加大整治和懲戒力度,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打擊“機鬧”,引導乘客自覺文明乘機。此外,陝西、山東等多地機場公安機關曾開展“機鬧”事件應急處置訓練。
陳棟認為,治理“機鬧”行為需要多方面的努力,需要政府、航空公司、航空管理部門、社會組織和公衆共同努力,形成有效的合力,確定航空安全和維護良好的乘機秩序。有關部門及航空公司自身應該制定嚴厲的處罰措施,對于違規行為要及時處理,形成有效的震懾。政府和航空安全監管機構應該加大監管和執法力度,對于違法者要及時處理,確定航空安全。同時,設立舉報管道,鼓勵公衆積極參與監督,發現違規行為及時報告。
受訪專家表示,在國外,一些國家對“機鬧”行為有非常嚴厲的處罰措施,一些經驗做法可以借鑒。比如美國航空管理部門對每起不循規乘客可提出高達3.7萬美元的罰款;澳洲航空公司對“機鬧”者禁止乘坐該公司航班的時限可長達5年。
許淩潔建議,應加強民航知識和法律規範的普及和宣傳教育,讓更多乘客知曉乘機規則,自覺遵守以保障民航運輸的安全和秩序。同時,基于良好道德觀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引導,形成廣泛的社會輿論,讓“機鬧”者付出比法律後果更加嚴重的代價,既懲戒違法人,更教育警示潛在違法人。民航方面,應依照“依規處置、依法移交”的處置理念,提升“機鬧”處置能力,可以考慮進行專項教育訓練,提高機組整體反應、處置能力。
來源: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孫天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