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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轉經營貸,背後隐藏着多少風險?

作者:西安網

□ 本報記者 羅莎莎

□ 本報通訊員 孫乃清 陳茜

有不法中介聲稱,可以通過低利率經營貸、信用貸置換高利率房貸的方式,減少房貸利息支出,誘騙購房者簽訂中介服務合同,其背後卻隐藏着高額服務費、個人資訊洩露等問題,這種“轉貸降息”的操作方式,不僅給購房者帶來極大風險,也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

房貸轉經營貸,背後隐藏着多少風險?

近日,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中介服務合同糾紛案件時,秉持“小案不小辦”的原則,深挖案件背後的深層次問題,制發司法建議,深化訴源治理,以司法之力築牢“金融安全綠色屏障”。

從小案中追索背後大問題

“我方要求被告付清中介服務費34000元,并按日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庭審中,原告某資訊咨詢服務部陳述道。

“我确實跟原告簽了中介合同,他們當時說,幫我把房貸置換成經營貸,手續流程都交給他們,利息能少幾十萬元,誰能不心動?”被告姚某哭訴道。

這是前不久發生在高港區法院的一幕庭審場景。其背後是一起中介合同糾紛案,案件雖看似簡單,但原被告陳述中涉及的“轉貸”“過橋”“降息”“手續費”等字眼卻引起了承辦法官彭建平的關注。

“現在大部分買房人是按揭貸款,利率較高,我們就想着做‘轉貸降息’的生意。”經過彭建平多次詢問,原告某資訊咨詢服務部的從業人員說了實話,“通過提供過橋資金結清房貸尾款,房子解押後再重新抵押給銀行,把房貸轉為經營貸。這樣一來,貸款利率降低不少,且貸款都是通過銀行正規放貸,這在行業内并不少見。”

閱覽卷宗後,彭建平發現被告姚某作為委托人與某資訊咨詢服務部簽訂的《貸款中介服務合同》約定:委托人委托中介人作為貸款顧問,由中介人提供過橋資金、審批材料、營業執照等貸款所需材料,中介人根據委托人的實際情況代為辦理經營貸相關業務;委托人應向中介人支付手續費34000元。

據姚某陳述,其與某資訊咨詢服務部另行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由該公司向姚某提供過橋資金用于結清房貸尾款,姚某支付年利率8.6%的借款利息,共計28000元。姚某回憶,當時該公司從業人員向他介紹“業務”時,隻宣稱提供墊資服務、轉做經營貸,并沒有說明包括哪些費用。

“當時我也是一頭霧水,就覺得太劃算了,誰想到這種中介服務就是鑽監管漏洞,反而增加了我的負債壓力。”直到對方将其訴至法院,姚某這才“如夢初醒”。

經過彭建平一番釋法說理,雙方當事人均認識到“轉貸降息”實質上是規避金融監管的行為,從法律上說不被允許。後原告某中介公司主動撤訴,案件得以化解。

制發司法建議防金融風險

案件雖已辦結,但事情并未結束。這家中介公司是否屬于“不法中介”?這種行為是否屬于“騙取貸款”?會不會擾亂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安全……一連串的疑問讓彭建平并未就此“罷休”,整理好所涉及的疑點,案件被送出至該院專業法官聯席會議予以讨論。

“中介公司以降息為誘餌,誘導貸款人與他們簽訂中介服務合同,一方面出借過橋資金,收取借款利息;另一方面約定高額手續費,明顯加重了貸款人的負擔,損害用款人的利益。”

“但他們結清了房貸尾款,并提供了營業執照等材料申請貸款,從銀行審查角度看,這種操作表面上并沒有問題。”

“辦理金融案件時要透過現象看到問題,預防發生金融風險。”

在專業法官聯席會議上,與會法官圍繞疑點問題紛紛發表意見。經過讨論,該院審判管理辦公室主任陸喬立提出建議:“要對這些現象和問題進行梳理,将潛在風險進行詳細說明,而後向相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

為此,高港區法院就該案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研究,基于調查成果先後向金融監管部門、部分金融機構發送司法建議,包括“加強對金融機構與其他服務公司合作、收取不合理的服務咨詢費用、提高融資成本的行為的監管力度”“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不良債權轉讓的監管力度”等,充分發揮司法建議“社會治理啄木鳥”的作用,有效從源頭預防風險。

為了進一步推動金融風險訴源治理,2023年11月,該院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發出《關于加強金融各機構監管和風險防範的司法建議》,就案件審理中發現的貸款中介誘導消費者用經營貸、消費貸“置換”房貸、收取高額服務費的“轉貸降息”行為進行風險提示。司法建議書指出,“轉貸降息”行為具有虛構材料轉貸藏風險、高額中間費用增壓力、虛假違規營銷亂秩序等風險特點,建議金融監管部門進一步加強政策落實、部門協作、監督指導和法治宣傳,進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市場主體行為。

收到司法建議後,金融監管部門高度重視,回函稱将對違規企業進行核查,并表示将切實強化責任意識,全面推進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五大監管”落地落細,壓實銀行機構主體責任,督促完善相關制度流程,強化信貸人員監督管理,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能動司法形成全鍊條防控

“切實預防金融風險,僅憑法院一家單打獨鬥,難以形成防範金融風險的共治格局,必須聚合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各方力量,才能真正達到風險防控的預期效果。”高港區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周樹平告訴《法治日報》記者。

為此,高港區法院在此前工作的基礎上推動成立“泰州醫藥高新區(高港區)法學會金融風險防控研究會”(以下簡稱研究會),邀請政法機關、金融機構、金融監管部門等加入,聘請金融法律專家為顧問,通過開展法學理論研究、司法實踐研判,為破解金融風險防控難點問題提供專業指導。

依托于研究會,該院還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泰州高港支行聯合揭牌成立“金融風險防控基地”,以基地為橋梁,法院與該行建立常态化聯系機制,定期開展合規講座、“法律門診”等活動,為金融機構合法經營、有效預防風險提供司法服務。

“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題,法院通過一起小案件的辦理,敏銳地發現了問題,并主動關注金融風險防控的大課題,值得點贊!分行将在法院的指導下,增強防控能力,深植合規理念,将金融風險防控工作做好做實。”時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泰州分行副行長楊振國說。

據高港區法院代院長朱廣洲介紹,一直以來,該院高度重視金融糾紛訴源治理工作。關注國有企業經營風險,深入研判創新合作、招商引資、貸款擔保等方面疑難問題,牽頭制定相關行業規約,指導國有企業将合規要求全面融入公司決策營運各個環節;針對新興金融産業迅速發展的特點,在辦理案件的同時,通過制發司法建議,采取類案建議與個案建議相結合的方法,堵住漏洞;與相關機關開展訴源治理“全鍊條”、沖突化解“一站式”活動,進一步強化涉金融類沖突糾紛化解在訴前,化解在源頭,減少訴訟增量。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