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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依法懲治侵犯著作權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國際線上

關于印發《檢察機關依法懲治侵犯著作權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文化思想,加大依法懲治侵犯著作權犯罪力度,充分發揮著作權司法保護對文化建設的規範促進作用,以新時代高質效檢察履職更好服務知識産權強國和文化強國建設,最高人民檢察院選編了“柯某某侵犯著作權案”等6件檢察機關依法懲治侵犯著作權犯罪典型案例,現印發你們,供各地辦案時參考借鑒。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3年12月28日

檢察機關依法懲治侵犯著作權犯罪典型案例

目 錄

案例一:柯某某侵犯著作權案

案例二:劉某等侵犯著作權、尹某某等銷售侵權複制品案

案例三:黃某侵犯著作權案

案例四:彭某某、李某某侵犯著作權案

案例五:郝某某侵犯著作權案

案例六:何某甲等侵犯著作權、朱某甲等銷售侵權複制品案

案例一

柯某某侵犯著作權案

【關鍵詞】

侵犯著作權罪 視聽作品 羁押必要性審查 賠償和解

【要旨】

在辦理網絡侵犯視聽作品著作權犯罪案件中,及時提取手機聊天記錄、網絡平台背景及伺服器資料明細等證據,準确認定侵權作品數量。注重追贓挽損并促成賠償和解,切實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柯某某為擷取非法利益,在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采用“火車采集器”爬蟲軟體,從優酷、騰訊、愛奇藝等視訊網站采集5萬餘部電影、電視劇等視聽作品網頁版播放位址資料,存儲在租用的伺服器上。柯某某通過技術解析的方式,将存儲在伺服器的視聽作品轉載到其個人營運管理的網站及“某某影院”APP上,提供給網民免費觀看。同時,柯某某承接廣告業務,在網民觀看“某某影院”APP上其存儲的免費視聽作品時投放開屏廣告,以廣告展現量計酬收取廣告費,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币35萬餘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2年5月10日,經權利人優酷資訊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報案,福建省三明市警察局(以下簡稱三明市警察局)以柯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立案偵查。同月17日,三明市警察局将本案移送明溪縣警察局偵查。同月31日,明溪縣警察局對柯某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對其取保候審。受明溪縣警察局邀請,明溪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明溪縣檢察院)按照重大疑難案件聽取意見機制,派員審查了證據材料,建議從扣押的電腦、硬碟、手機内及時提取聊天記錄,收集非法采集的視聽作品背景及伺服器資料明細等證據,确定侵權作品數量;進一步查明侵權作品著作權權屬。

2023年2月15日,明溪縣警察局以柯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移送明溪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準确認定侵權作品數量和違法所得數額。彙總柯某某租用伺服器記憶體儲的侵權視聽作品電子資料,并剔除重複項,結合鑒定意見,認定侵權視聽作品數量為5萬餘部。對柯某某使用的網絡支付賬戶交易記錄逐筆核對資金明細,認定其收取的廣告費共計人民币35萬餘元為違法所得。二是依法保障知識産權權利人合法權益。向被侵權公司送達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充分聽取其意見建議。加強釋法說理,促成柯某某認罪悔罪、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并與被侵權公司達成賠償和解協定,充分保障知識産權權利人合法權益。三是開展羁押必要性審查。同年3月14日,檢察機關決定對柯某某予以逮捕。後柯某某近親屬申請對其變更強制措施,檢察機關依申請開展羁押必要性審查。通過召開公開聽證會,聽取人民監督員、聽證員的意見後,認為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清,證據已收集固定,且柯某某與被侵權公司已達成和解協定,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沒有繼續羁押的必要,對柯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2023年4月4日,明溪縣檢察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柯某某提起公訴。同月20日,明溪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四十萬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結合網絡犯罪特點認定案件事實。網絡侵犯視聽作品著作權犯罪案件中,侵權視聽作品數量衆多且權利人分散,涉案證據多為電子證據。檢察機關應通過對提取到的侵權視聽作品電子資料進行彙總、查重、鑒定,并結合行為人能否提供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相關證明以及著作權人對侵權視聽作品的鑒别意見等因素,綜合認定侵權作品權屬、數量,準确查清案件事實。

(二)釋法說理促成賠償和解。在侵犯著作權案件中,為降低權利人維權成本,減少其另行提起賠償訴訟的訴累,檢察機關強化綜合保護,在履職中主動聽取權利人意見,積極開展釋法說理,促成雙方達成賠償和解,最大限度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同時将賠償權利人損失作為量刑情節,結合認罪認罰情況,依法提出量刑建議。

案例二

劉某等侵犯著作權、尹某某等銷售侵權複制品案

【關鍵詞】

侵犯著作權罪 銷售侵權複制品罪 文字作品 寬嚴相濟 檢察建議

【要旨】

對案情複雜、犯罪地域廣、參與人員衆多的侵犯知識産權犯罪案件,積極發揮重大疑難案件聽取意見機制作用,就案件定性、證據收集、法律适用等向公安機關提出建議,以準确認定犯罪事實,正确适用法律。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層級較低、作用較小的行為人,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對辦案中發現的行政監管和行業治理漏洞,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至2021年1月,劉某以營利為目的,先後安排黨某、郭某甲、張某甲分别在河南省南陽市、山西省臨汾市、山東省棗莊市等地開設工作室,雇傭人員在多個網絡平台開設店鋪,複制發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文字作品。顧客在網絡店鋪下單後,客服人員将顧客提供的書籍名稱、購買數量、收件位址、聯系電話等資訊發送給統計人員張某乙、張某丙、張某丁等人,統計人員根據顧客需求找到電子書後發送到曾某某、劉某甲、歐某甲等人經營的印刷作坊進行印制,并由印刷作坊郵寄給顧客。對未找到電子書進行印制的,劉某要求各工作室從線下購買盜版書籍郵寄給顧客。為了加強管理,劉某招聘金某、武某某、丁某甲、王某、謝某等人負責南陽市、臨汾市、棗莊市等地各工作室的财務工作并直接對其負責,招聘潘某、闫某、丁某、王某甲、翟某某等人作為工作室主管人員管理除财務工作之外的其他事項。劉某等涉案人員達64人,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币1500餘萬元。

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王某乙以營利為目的,委托張某戊等人印制盜版書籍推銷給書商尹某某、徐某某、段某某、白某某、郭某乙等人。為擷取不法利益,尹某某、徐某某、段某某、白某某、郭某乙等人對外銷售購進的盜版書籍。王某乙印制的盜版書籍部分銷售到劉某工作室。王某乙等涉案人員達23人,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币200餘萬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1年1月14日,山東省棗莊市警察局山亭分局(以下簡稱山亭分局)以劉某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立案偵查,并先後對劉某、黨某、郭某甲、張某甲等人刑事拘留。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山亭區檢察院)應邀派員提前審查證據材料,建議全案以侵犯著作權罪為主進行偵查,從工作室的會計記賬簿入手開展偵查驗證,對涉案資金進行審計,并結合審計結果計算違法所得或者非法經營數額;以地域為原則對線索進行歸納梳理并逐一核實,統一驗證标準,全面收集認定犯罪主客觀證據;對在犯罪過程中層級較低、工作時間較短、非法獲利較少、單純執行上司安排從事銷售的客服人員,綜合全案情況,可不作為犯罪處理。山亭分局對劉某、王某乙等4人以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先後向山亭區檢察院提請準許逮捕。經審查,山亭區檢察院依法作出準許逮捕決定。

2021年8月12日、9月2日、9月23日,山亭分局分别以劉某等72人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尹某某等11人涉嫌銷售侵權複制品罪、曹某某等2人涉嫌非法經營罪移送山亭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準确認定行為性質。全面審查公安機關将相同犯罪行為先後以侵犯著作權罪和非法經營罪移送審查起訴的事實和證據,認定曹某某等2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確定司法标準統一。對劉某等從線下購買盜版書籍進行銷售的行為,因未達到追訴标準,依法不認定為犯罪。二是依法追訴漏罪漏犯。經審查發現,郭某乙除涉嫌銷售侵權複制品罪外,還委托他人印制盜版書籍涉嫌侵犯著作權罪,遂以侵犯著作權罪對郭某乙追加起訴;歐某乙受劉某委托為其印制并郵寄盜版書籍、陳某某受曾某某委托幫其為劉某印制并郵寄盜版書籍,遂向公安機關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要求對歐某乙、陳某某2人補充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2月25日,公安機關以歐某乙、陳某某2人涉嫌侵犯著作權罪補充移送審查起訴。三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全鍊條從嚴打擊侵犯著作權犯罪的基礎上,對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較小、獲利較少、主觀惡性不大及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2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加強刑行銜接,及時将涉嫌行政違法情況移交行政機關處理,避免處罰漏洞。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經釋法說理,劉某、張某甲、曾某某、劉某甲、歐某甲、金某、武某某、丁某甲等52人均自願認罪認罰,主動退繳全部或者部分違法所得。其中劉某家屬代為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币150萬元,張某甲、金某、武某某、丁某甲等17人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币110餘萬元。四是積極延伸辦案職能。對辦案中發現的相關行政機關存在的監管漏洞,依法向本地文化執法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全面履行監管職責,推動行政監管和行業治理。

2022年3月1日,山亭區檢察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劉某等46人,以銷售侵權複制品罪對尹某某等9人,以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制品罪對郭某乙提起公訴。同年7月19日,以侵犯著作權罪對歐某乙等2人追加起訴。對因特殊情況無法到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機關移送屬地司法機關辦理。2023年3月31日,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劉某等48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個月不等,部分适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币一千零二十六萬元至四萬元不等;以銷售侵權複制品罪判處被告人尹某某等9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個月、拘役五個月至四個月不等,均适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十萬元至十二萬元不等;以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制品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郭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十三萬元;依法繼續追繳被告人劉某的剩餘違法所得和其他部分被告人的全部或者剩餘違法所得。被告人劉某、黨某等10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同年8月4日,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對在二審期間足額退繳違法所得的被告人黨某等6人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均适用緩刑,維持其他部分判決。

【典型意義】

(一)對跨區域、鍊條化侵犯著作權案件加強偵檢協作。網絡化、跨區域、鍊條化侵犯著作權案件,通常案情複雜、涉及犯罪地域廣、涉案人員衆多,辦案難度大。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應充分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作用,通過派員提前審查證據材料等方式,對全案作出綜合分析,從驗證方向、案件定性、犯罪數額、人員處理等各個方面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全鍊條打擊侵犯著作權的上下遊犯罪,推動案件高質效辦理。

(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確定罪責刑相适應。本案涉及線上、線下,貫穿複制、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涉案人員在犯罪過程中逐漸形成組織者、骨幹成員或者積極參加者等不同層級。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應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确認定各行為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正确區分罪與非罪界限,妥善确定刑事打擊範圍;對于地位較低、作用較小的行為人,綜合考慮其主觀認知程度、客觀上參與時間長短、獲利金額多少等情節,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確定公正司法。

案例三

黃某侵犯著作權案

【關鍵詞】

侵犯著作權罪 音樂作品 抽樣驗證 權利義務告知

【要旨】

在辦理數量衆多且權利人分散的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犯罪案件中,可以采取抽樣驗證方式對涉案音樂作品的權屬及授權情況等作出認定。嚴格落實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引導權利人協助提供涉案音樂作品著作權權屬、同一性認定等證據材料,夯實案件事實基礎。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至2021年11月,黃某在重慶市渝中區家中租賃伺服器搭建“樹下音樂論壇”音樂下載下傳網站,其擔任該網站唯一管理者、經營者,管理者賬号名稱為“荒野之樹”。黃某通過從境外網站購買、免費網站下載下傳、黑膠唱片數字化等方式,擷取10萬餘首國内外歌曲後上傳至其付費開通的18個雲網盤。黃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荒野之樹”賬号在其經營的網站内釋出包含上述音樂專輯、音樂名稱、雲下載下傳連結等資訊的文章。“樹下音樂論壇”網站實行會員制,會員通過在網站内貨币充值以1:1比例獲得“樹币”,使用“樹币”付費擷取歌曲雲連結和提取碼,用于在雲網盤轉存或者下載下傳音樂。經鑒定,“樹下音樂論壇”網站釋出的音樂主題文章總數2.5萬餘條,涉及音樂作品10萬餘首,其中1.4萬餘條主題音樂文章的購買記錄為8萬餘次。該網站注冊會員數6萬餘人,充值會員數2千餘人,充值金額共計人民币50餘萬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0年11月30日,重慶市警察局渝中區分局(以下簡稱渝中區分局)以黃某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立案偵查。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渝中區檢察院)應邀派員提前審查了證據材料,向公安機關提出通過抽樣驗證,并結合在案其他證據認定涉案作品權屬及授權情況的驗證思路以及及時對網站背景資料進行提取等建議。

2021年11月23日,渝中區分局以黃某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向渝中區檢察院提請準許逮捕。同月30日,渝中區檢察院以證據不足對黃某作出不準許逮捕決定,并圍繞背景資料提取、涉案侵權音樂作品認定等出具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

2022年9月7日,渝中區分局以黃某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移送渝中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準确認定侵權音樂作品數量。黃某提出應以抽樣确權的1500餘首音樂作品作為定罪量刑依據。檢察機關認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中有關“抽樣驗證”的規定,本案随機抽取的音樂作品涵蓋中文、英文等不同類别歌曲,分屬于不同的唱片公司,符合抽樣驗證規範。黃某到案後多次供述其未取得音樂作品權利人的授權,也未提供任何其獲得著作權授權的相關證據材料,且無任何證據證明涉案音樂作品的權利人已放棄相關著作權。國際唱片業協會(瑞士)北京代表處已出具版權證明,證明黃某未取得授權。是以,應以全部的10萬餘首音樂作品認定侵權數量。二是落實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向維權受托人國際唱片業協會(瑞士)北京代表處告知訴訟權利義務,確定權利人依法參與訴訟。通過多次面對面溝通等方式,充分聽取權利人訴求,引導其圍繞涉案音樂作品送出相關證據材料,保障其合法權益。三是加強釋法說理,積極追贓挽損。充分釋法說理,積極開展追贓挽損工作,促使黃某在庭審階段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2023年3月14日,渝中區檢察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黃某提起公訴。同年4月26日,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五十五萬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依法抽樣驗證,綜合認定涉案侵權音樂作品數量。辦理涉及音樂作品種類衆多且權利人分散的案件中,認定侵權音樂作品數量難度較大,查明涉案音樂作品權屬及授權情況是依法準确認定作品數量的前提。通過啟動重大疑難案件聽取意見機制,檢察機關派員提前審查證據材料,建議公安機關采取抽樣驗證方式确定涉案音樂作品權屬及授權情況。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對抽取樣本是否具有代表性、抽樣範圍與其他在案證據是否相符、抽樣是否具備随機性等影響抽樣客觀性的因素進行審查,同時結合行為人供述和辯解及涉案音樂作品是否存在權利人放棄權利、權利不受大陸著作權法保護、權利已過保護期限等情形,認定侵權音樂作品數量。

(二)落實權利義務告知制度,推動權利人實質性參與訴訟。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中,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在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增強權利人司法獲得感及查明案件事實、提升辦案質效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本案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機關多次與維權受托人國際唱片業協會(瑞士)北京代表處溝通,充分聽取其訴求,引導其圍繞涉案音樂作品的名稱、權屬、授權情況等送出版權認證報告、授權委托書等證據材料,并與其建立常态化聯絡制度,為本案及後續該類案件的辦理奠定了良好基礎。

案例四

彭某某、李某某侵犯著作權案

【關鍵詞】

侵犯著作權罪 美術作品 風險提示函 文化創意産業

【要旨】

作品不論是否登記,具有獨創性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作品同時取得專利權的,應根據侵犯著作權罪和假冒專利罪的構成要件,對案件準确定性。通過制發提示函的方式,依法加強對文化創意産業的保護。

【基本案情】

蘇州工業園區若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若态公司)創作了“LK503貓頭鷹鬧鐘”“MC401賽車”等20款拼裝玩具,并生産、制作該系列拼裝玩具在市場上銷售。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在未取得若态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彭某某掃描、複制上述20款拼裝玩具,并在其經營的瑞安市某工藝品有限公司内(後登出,以下簡稱工藝品公司)組織生産,後通過其經營的網店進行銷售,銷售數量共計1.1萬餘件,金額共計人民币34萬餘元。其間,李某某負責複制拼裝玩具圖紙、協助組織生産等。2021年7月,公安機關在工藝品公司内,查獲複制生産的侵權拼裝玩具4989件,價值共計人民币24萬餘元。經抽樣鑒定,侵權玩具與若态公司的同款玩具構成複制關系。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0年11月30日,江蘇省蘇州市警察局蘇州工業園區分局(以下簡稱園區分局)以若态公司被侵犯著作權案立案偵查。2021年7月8日,彭某某、李某某被園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審。

2022年7月11日,園區分局以彭某某、李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移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園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明确涉案拼裝玩具是否屬于美術作品。經審查認為,涉案拼裝玩具作為一種具有美感的設計,其中具有獨創性的藝術美感部分,可以作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若态公司在涉案20款拼裝玩具創作完成後,部分取得《作品登記證書》,部分取得《外觀設計專利證書》,還有部分未進行任何登記。按照大陸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不論作品是否登記,不影響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通過補充調取若态公司創作底稿、公司微信公衆号産品釋出圖檔等證據,認定若态公司涉案20款拼裝玩具具有獨創性,屬于大陸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二是依法追究機關相關人員刑事責任。經審查,彭某某作為工藝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複制侵權拼裝玩具并在公司組織生産,對外以該公司名義銷售,違法所得歸公司所有。本案屬于機關意志支配下,為了公司利益而實施的犯罪,應認定為機關犯罪。案發後該公司登出,檢察機關決定對其不再追訴,并根據刑法關于機關犯罪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彭某某和直接責任人員李某某追究刑事責任。鑒于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存在明顯差别,對二人區分主從犯,實作罪責刑相适應。三是依法能動履職加強著作權保護。針對若态公司産品易被侵權的問題,檢察機關向其制發《風險防控提示函》,建議從版權登記、專利權利申請、防僞技術應用等方面提高知識産權保護水準。針對彭某某通過自營網店銷售侵權玩具這一事實,檢察機關向電商平台制發《風險防控提示函》,建議其采取必要的監管、防控措施。該電商平台采納上述提示意見,采取整改措施,并删除侵權網店連結。

2023年2月28日,園區檢察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彭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訴。同年5月30日,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及量刑建議,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十五萬元。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結合作品構成要件認定涉案玩具著作權屬性。涉案玩具是否系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基礎問題。著作權實行自動保護,不論作品是否登記,作品具有獨創性是取得著作權的實質要件。涉案玩具中具有獨創性的藝術美感部分,可以作為美術作品給予保護。涉案玩具取得專利權的,其具有獨創性藝術美感的部分仍受著作權法保護。在侵權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情形下,應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二)通過制發提示函依法加強文化創意産業保護。在辦理著作權犯罪案件中,檢察機關要注重對被侵權機關的全面保護,可以通過制發風險提示函等方式,幫助被侵權機關提升著作權保護水準。對于主要通過電商平台銷售侵權玩具的行為,檢察機關也可以通過制發風險提示函的方式,督促電商平台加強監管,及時删除侵權連結,形成保護著作權的良好共治合力。

案例五

郝某某侵犯著作權案

【關鍵詞】

侵犯著作權罪 “劇本殺”作品 寬嚴相濟 訴源治理

【要旨】

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劇本殺”,屬于大陸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審查起訴過程中,應積極開展調解工作,促成雙方達成賠償和解。通過檢察建議群組織庭審觀摩,宣傳知識産權保護,推動“劇本殺”行業訴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郝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利用網絡平台購進“劇本殺”作品電子版200餘件,租賃場地、組織人員非法制作“劇本殺”作品,并通過其在某網絡平台上注冊的賬号進行銷售。該店銷售各類“劇本殺”共計3233冊,違法所得人民币5萬元。經鑒定,郝某某非法制作、銷售的《古木吟》《第二十二條校規》等“劇本殺”與被侵權作品構成複制關系。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1年12月12日,山西省太原市警察局迎澤分局(以下簡稱迎澤分局)以郝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立案偵查,同月21日對其取保候審。

2022年7月4日,迎澤分局以郝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移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迎澤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查清侵權複制品權屬及銷售數量。充分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作用,要求公安機關對涉案“劇本殺”作品屬性、權屬、同一性和違法所得數額等開展補充偵查;向版權主管部門調取涉案作品著作權登記證書,确定涉案作品著作權人;涉案“劇本殺”作品種類衆多且權利人分散,根據侵權複制品數量、種類、銷售等,開展抽樣驗證和鑒定;調取郝某某與快遞公司人員聊天記錄、發貨記錄,并與某網絡平台背景資料比對,進一步确定銷售數量。二是充分保障著作權人合法權益。通過郵寄和公告送達的方式告知涉案作品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充分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積極開展賠償和解工作,與郝某某逐一核對賠償情況和賠償名單,充分聽取權利人訴求,促成郝某某與五家被侵權“劇本殺”簽約公司達成賠償和解協定。三是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郝某某作案時系在校大學生,具有初犯、如實供述、達成和解、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等情節,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社會危害程度,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并提出可适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2023年3月14日,迎澤區檢察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郝某某提起公訴。同年4月25日,檢察機關邀請人大代表、公安民警、行政執法人員和高校學生等200餘人共同觀摩庭審。同年10月20日,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全部采納檢察機關指控事實和量刑建議,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萬元。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準确認定“劇本殺”作品屬性,夯實案件事實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内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本案“劇本殺”是讓玩家閱讀劇本、扮演角色,圍繞劇情和線索遊戲卡展開故事推理,通過遊戲互動還原劇情、人物關系的一種遊戲形式,融合了文字、美術等要素,是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造成果,具有獨創性,屬于大陸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以牟利為目的,非法制作正版“劇本殺”劇本并對外銷售的行為屬于侵犯作品複制權和發行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二)依法能動履職,推動“劇本殺”行業健康發展。近年來,“劇本殺”行業發展中出現的盜版現象,已成為制約行業健康發展的絆腳石。檢察機關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加強對“劇本殺”行業監管。行政機關采納檢察建議,對轄區“劇本殺”、密室逃脫等新業态文娛場所開展執法檢查,糾正劇本不良内容;将本案制成宣傳冊,引導“劇本殺”行業經營者合法經營。檢察機關通過組織庭審觀摩,加強知識産權保護宣傳,促進社會各界形成尊重知識、保護創新成果的良好氛圍。

案例六

何某甲等侵犯著作權、朱某甲等銷售侵權複制品案

【關鍵詞】

侵犯著作權罪 銷售侵權複制品罪 教輔圖書 全鍊條打擊

【要旨】

對盜版教輔圖書犯罪全鍊條嚴厲打擊,按照各成員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分層分類處理,確定罪責刑相适應。對網絡銷售中存在刷單的,在認定犯罪數額時應依法審查予以扣除,準确認定犯罪數額。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8月,何某甲在未取得印刷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河南省平頂山市使用其妻子張某某的身份資訊成立順某達印刷廠,招募何某乙等6名印刷人員,非法印制教科書、中國小教材全解、課堂筆記等各類中國小教輔圖書。經審計,該廠銷售圖書金額共計人民币102萬餘元,未銷售圖書價值共計人民币2萬餘元。

朱某甲将從何某甲處購進的盜版教輔圖書批發給袁某甲等人,并使用蘆某某提供的其父母身份資訊注冊網店。蘆某某負責網店銷售,朱某乙等3人負責記賬、接送貨物。經審計,朱某甲等人銷售圖書金額共計人民币434萬餘元,非法獲利人民币58萬餘元,未銷售圖書價值共計人民币220萬餘元。袁某甲通過網店銷售盜版教輔圖書,先後雇傭袁某乙、袁某丙等7人負責網店銷售、打包快遞。經審計,袁某甲等人銷售圖書金額共計人民币220萬餘元,非法獲利人民币107萬餘元;未銷售圖書價值共計人民币266萬餘元。

王某某在明知上述圖書系盜版的情況下,雇傭他人将朱某甲、袁某甲等人處已打包圖書運送至各快遞點,王某某應結算發貨款人民币6萬餘元,實際收到發貨款人民币5萬餘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2年8月2日,河南省平頂山市警察局衛東分局(以下簡稱衛東分局)以何某甲、朱某甲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立案偵查。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湛河區檢察院)受邀派員提前審查證據材料,就盜版圖書的認定、犯罪數額、全鍊條打擊等提出建議,完善證據鍊條。

2022年8月31日,衛東分局以何某甲等6人涉嫌侵犯著作權罪、朱某甲等10人涉嫌銷售侵權複制品罪向湛河區檢察院提請準許逮捕。湛河區檢察院準确把握逮捕條件,對何某甲、朱某甲等5人準許逮捕;對證據存疑以及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态度較好的朱某乙、袁某乙等11人不準許逮捕。

2022年11月8日,衛東分局以何某甲等8人涉嫌侵犯著作權罪、朱某甲等17人涉嫌銷售侵權複制品罪移送湛河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準确認定涉案罪名。本案辦理過程中,對于印制未标注出版社的《課堂筆記》的行為定性存在争議。公安機關認為該部分圖書未标注出版社,屬非法出版物,相關印制行為應按非法經營罪認定。檢察機關經自行補充偵查,認定該部分圖書的内容與正版圖書《課堂筆記》完全相同,僅是添加了習題答案,相關印制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建議公安機關對未标注出版社的圖書予以鑒定,完善證據鍊條。二是準确認定犯罪數額。采取以電子交易資訊為主、言詞證據為輔的審查原則,結合網店銷售記錄、涉案銀行賬号交易流水,聽取審計機構人員意見,梳理出各網店刷單明細并予以扣除,準确認定犯罪金額。三是堅持全鍊條打擊。根據朱某甲等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及銀行卡交易流水,依法追訴上下遊漏犯印刷商和零售商各1人(已另案起訴)。四是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經釋法說理,何某甲、朱某甲、袁某甲等25人均認罪認罰,已獲利的9人主動退繳全部或者部分違法所得。其中,朱某甲家屬代為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币31萬元,袁某甲家屬代為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币107萬餘元,王某某等7人退繳全部違法所得。根據退繳違法所得情況,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

2022年12月18日,湛河區檢察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何某甲等7人、以銷售侵權複制品罪對朱某甲等7人提起公訴,對犯罪情節輕微、自願認罪認罰并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的從犯張某某等11人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2023年4月28日,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指控事實和量刑建議,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何某甲等7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八個月不等,部分适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币八十萬元至八千元不等;以銷售侵權複制品罪判處被告人朱某甲等7人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至八個月不等,部分适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币一百一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依法繼續追繳被告人朱某甲的剩餘違法所得。被告人袁某甲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同年6月27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一)堅持實質審查原則,依法懲治盜版教輔圖書犯罪。對于未标注出版社的盜版教輔圖書的定性,要堅持實質審查原則,不能簡單否定侵犯著作權犯罪的适用。如果該部分圖書内容與正版圖書内容完全相同,系對正版圖書的複制,應認定為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對犯罪行為定性有分歧的,檢察機關應充分發揮補充偵查職能,依法收集證據,準确認定案件性質,正确适用法律。對網絡銷售侵權犯罪中普遍存在的刷單問題,檢察機關應結合銷售資料、物流證據和被告人辯解等,扣除刷單金額,準确認定犯罪數額。

(二)堅持全鍊條打擊,分層分類處理涉案人員。非法印制、銷售中國小教輔圖書不僅侵犯權利人的知識産權,還會造成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損,嚴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應當依法從嚴懲治。對于涉案人員衆多、分工明确的共同犯罪,檢察機關應适時啟動重大疑難案件聽取意見機制,派員提前審查證據材料,通過偵查階段及時提出偵查驗證建議和審查起訴階段自行補充偵查,從生産源頭到銷售終端,全鍊條打擊侵犯知識産權犯罪;充分考慮各成員的參與程度、違法所得、認罪認罰等因素,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确評價各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分層分類處理涉案人員,實作罪責刑相适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