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多次擅自闖入,還在網上約了一群人?兩人被立案!

作者:法治日報法治網

“前方已有勇者留下過生命,請原路傳回”……

多次擅自闖入,還在網上約了一群人?兩人被立案!

圖源:網絡

這是雲南大理蒼山保護管理局在遊客的途經之路設立的智語警示牌,提醒遊客朋友們不要擅自闖入蒼山旅遊區的未開放區域。

近日,又有一夥“勇者”欲攀爬蒼山蘭峰,被執法人員在巡查過程中攔下。

多次擅自闖入,還在網上約了一群人?兩人被立案!

11人欲攀爬蒼山蘭峰被攔獲,2人被立案

12月21日清晨5點多,蒼山洱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大理市蒼山分局執法人員和銀橋鎮蒼山衛士在巡查過程中,攔獲11名未經準許欲攀爬蒼山蘭峰的登山人員,并對其中2人曾多次私自進入蒼山核心區、緩沖區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多次擅自闖入,還在網上約了一群人?兩人被立案!
多次擅自闖入,還在網上約了一群人?兩人被立案!

圖源:網絡

經執法人員調查驗證,11名人員分别由高某某和何某某通過抖音等平台釋出資訊招募,組織計劃攀爬蒼山蘭峰。高某某和何某某承認曾多次私自進入蒼山馬龍峰、蘭峰、三陽峰等蒼山核心區、緩沖區。大理市蒼山分局依據《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責令高某某、何某某立即停止該行為,并對當事人高某某和何某某涉嫌違反《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條例》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對其餘被勸返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和蒼山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宣傳。

除去地方保護管理條例外,大陸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條例對此類行為進行規制?對此,北京市旅遊法學會秘書長王惠靜告訴法治網記者,大陸對景區的管理目前是多頭管理。不同的景區類型所屬的管理部門也是不同的,目前國家層面還沒有一個統一的關于景區管理的規定。

王惠靜指出,自然保護區條例适用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在本案中,蒼山蘭峰屬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應該依照由國務院頒布的自然保護區條例來進行管理。遊客攀爬未經允許區域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當地執法機關根據《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對違法人員進行處罰,既有上位法的規定,也符合當地的管理規定。

多次擅自闖入,還在網上約了一群人?兩人被立案!

平台上有勸導視訊,也有徒步攻略

在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高某某和何某某兩人通過抖音等平台進行招募,共招募到11人計劃攀爬蒼山蘭峰。法治網記者打開抖音平台,以“蒼山蘭峰”進行搜尋,除了看到一些自媒體部落客勸導遊客不要擅自踏入蒼山未開放區域的視訊外,依然可以看到一些“登頂蒼山蘭峰徒步攻略”“登頂蒼山”的短視訊。

多次擅自闖入,還在網上約了一群人?兩人被立案!

圖源:抖音

多次擅自闖入,還在網上約了一群人?兩人被立案!
多次擅自闖入,還在網上約了一群人?兩人被立案!

圖源:抖音

那麼,“驢友”通過平台進行公開招募,平台方是否有監管缺失之嫌?

對此,四川華旅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成都市文旅體專委會委員曲長帥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絡營運者應當加強對其使用者釋出資訊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釋出或者傳輸的資訊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資訊,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資訊擴散,儲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驢友們通過平台進行招募,相關平台肯定缺失了監管職責。但從具體實踐中來看,平台如果沒有專門的監管審查機制的話,也很難真正承擔起監管職責。

對于平台的監管義務是否履行到位,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分析:一是平台是否建立監管審查機制,能否達到基本的稽核條件,如釋出招募資訊的主體是否在平台上備案經營資質;二是平台的稽核系統可以發現違法行為時,平台是否有采取制止措施。

是以,曲律師建議,平台要完善主體資質審查制度,加強對入駐經營者相關資質的審查和更新,同時也要加強對網頁資訊的監控。

另外,王惠靜秘書長表示,本案中的兩個行為人通過網際網路平台去釋出招募旅遊資訊,是一種旅遊招徕行為,實際上已經違反了旅遊法的相關規定。兩個個體單方面招募遊客,并沒有經營旅行社的營業資質。

王惠靜指出,經營旅行社業務,涉及到遊客的安全。正規取得營業許可證、有資質的旅行社,在遊客遊覽過程中,要對遊客的人身财産安全負責。我們國家對此也有相應的管理措施,例如要求旅行社繳納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投保旅行社責任險,這些措施都是為了更好地為保護遊客的人身安全作擔保。旅行社責任險,也是用來承擔在遊覽過程中,由于旅行社的責任所導緻的遊客人身和财産損害所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多次擅自闖入,還在網上約了一群人?兩人被立案!

戶外探險事故頻發,建議遊客“三思而行”

近年來,戶外運動愛好者逐漸增多,其中一部分“勇者”迷上了爬野山以及未開放的區域。然而,他們在享受征服大自然的同時,卻忽略了由此可能帶來的各種風險,甚至危及到生命……

據中國探險協會釋出的《2022年度中國戶外探險事故報告》顯示,2022年發生的事故中,陸地項目共計214起,其中登山項目發生事故最多,為139起,約占陸地項目的64.95%。

近年來,不少“驢友”不顧風險選擇“铤而走險”挑戰自己,給當地景區和救援團隊都帶來不小的考驗。對此,曲律師提示遊客:在戶外探險活動中,要確定有“景”無險,遵守法律法規,如堅持參加此類活動,務必充分認識活動性質及活動中存在的風險,尋找專業機構(旅行社)進行報名參團,配備專業的領隊人員及相關設施裝置,并且需要及時向相關景區管理方進行備案或者征得管理方同意。隻有前期準備工作到位,才能安全愉快“探險”。

遊客作為自己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該“三思而後行”。王惠靜秘書長建議,遊客在參加相關活動時,要對自己行為有個合理的評估,不能以自己的安全為代價去從事這些活動。這方面,可以考慮參加正規旅行社組織的遊覽活動,因為有經驗的旅行社,往往能夠對易發生的危險進行預見和規避。

“組織者在組織活動時,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内開展,并充分考慮安全問題,既做到對自己負責,也要對同行人負責。”王惠靜說。

選題策劃|法治網研究院

文|鄭淳心

監制|餘瀛波

編輯|黃美玲

【版權聲明】轉載請注明來源法治網微信公衆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