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給朋友61萬
四年沒催他還
這錢竟然要不回來了?
日前,江西法院披露一則案例顯示,2018年,老張因做生意需用資金,向朋友老陳借款61萬元,并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在2018年至2019年借款期間,老張以自己的一套房産作為抵押物對該借款提供抵押擔保,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後來兩人長期沒有聯系,且老陳從未向老張催要過欠款,或采取其他方式主張權利。
借款期滿4年後,2023年:
- 借款人老張向法院起訴,要求老陳配合其辦理登出抵押權登記手續,并返還房屋所有權證;
- 而借錢的老陳則要求老張先還錢。
信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老張和老陳之間的借款行為發生在2018年,約定借款期間為一年。借錢的老陳未舉證證明借款的訴訟時效存在中止或中斷等情形,故其債權的訴訟時效于借款期滿之日起三年,即2022年1月6日屆滿。
本案中,老陳未在其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現訴訟時效已經屆滿,故老張訴請老陳協助其辦理登出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并向其返還上述房屋所有權證,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援。
劃重點↓↓↓
債權人向法院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存在中止或中斷的情形,但最長一般不超過20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其就喪失了勝訴抗辯權。
如何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對于借據中明确約定借款期限的,債權人要在借款期限屆滿後三年内通過積極的方式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可以中斷訴訟時效。
主張的方式包括:當面提出還款要求、制定還款協定或通過郵寄催款函、發送催款資訊、撥打電話索要欠款、向司法機關報案或控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同時注意在索要過程中要保留相應證據。
法官提醒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債權人要注意訴訟時效
及時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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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西法院、信豐縣法院、每日經濟新聞編輯:lady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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